篇一: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和规范员工
出勤和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负
责员工考勤休假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并将考勤与绩效考核挂钩。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稽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部门人员出勤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凡出现瞒报、漏报的,经公司研究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章 出勤管理
第四条 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
12时,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因其他因素影响需调整工作时间时,按公司另行通知执
行。
第五条 除实施标准工时制外,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制。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司
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员工每日上班、下班应在门卫处亲自打卡签到,
签到记录作为考勤依据。
第七条 员工出勤情况统计实行日清月结,各部门考勤
要如实进行统计,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员工考勤统计表》到办公室。《员工考勤统计表》需经部门考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办公室考勤负责人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做好所有员工考勤汇总,并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作为当月工资制作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开始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
到处理;员工超出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含)后到岗的,需在到岗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按事假半天处理;到岗后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以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 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之内离岗的,
按早退处理;员工需在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以上离岗的,应在离岗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以事假半天计;员工因突发原因未能在离岗前办理手续的,应于次日到岗后做出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出现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以上离岗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以旷工半天计。
第十条 员工因工作特殊情形漏签或因公外出未及时打
卡签到,应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否则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工作时间内因公需外出的,应提前向部
门负责人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办公室办理外出登记手续;因紧急情况未在外出前办理手续的,应电话告知部门负
责人和办公室考勤人员,在回岗后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员工一个考勤月内擅自脱离岗位3次(含)以上的,计一天旷工。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的行为,公司可以与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凡连续旷工3天(次),或月累计旷工5天、全年
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者。
(二)发生迟到、早退、脱岗等违纪行为,当月违纪累
计10次及以上或年内违纪累计达15次以上的。
(三)违反公司和部门其他要求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按
相关要求和制度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加班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应在上班时间内完成。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均需提前申请,填写《加
班审批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当天补办审批手续。
(二)员工加班一小时以上才能计算加班时间。
(三)因公司安排加班到22:00以后的,员工可自离开
公司之时起,向后顺延11小时,再返回公司上班。
(四)公司若决定给予加班员工补休,该员工应先填写
《调休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五)加班补偿形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补休: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同等时间安排其
补休,如公司的运行状况不允许补休,则经公司领导审批后
按公司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2、支付加班费: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以外安排加班,
或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加班,填写《加班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加班费。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及标准如下:
(1)加班工资基数:每日基数=基本工资/2;
(2)休息日加班费:工资基数的2倍;
(3)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基数的3倍;
(4)公司各部门员工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36个小时。
4、因工作或岗位特殊性长期需要值班的,公司将采取
补贴方式给予补助。
第三章 出差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因处理公务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
的,视为出差。员工出差应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一)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公司出差审批单》,经公司领
导审批同意后持审批单至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员工应在出差返回公司两天内到办公室办理差后
确认手续,确认实际出差时间。
(三)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计划财务部根据出
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及相应票据按《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的,须持相关文
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因紧急情况未能在出差前办理出差审批
的,需在返回公司后两天内补办手续。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各类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
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探亲假、公假和工伤假。
事假、病假(一周以内)、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连续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员工休假需办理休假审批手续:
员工应事先在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审批。请假1天(含)
以内,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经理及以上请休假,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所有请休假均需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
口头或其它方式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考勤管理人员,并于休假结束后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不能按时上班
篇二: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修改)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高效有序运作,便于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二级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实行周工作制,每周工作日为五天,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时。
第三条 无法用法定标准时间衡量实际工作时间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分别以周、月、 季、年为周期计算工时。
(1)周工时标准为40小时;
(2)月工时标准平均为167.4小时;
(3)季工时标准平均为502小时;
(4)年工时标准平均为2008小时;
(5)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具体执行办法遵照民航总局有关法规。
第五条 员工按时上下班。实行轮班制的连续性工作岗位,应建立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六条 部门经理及考勤员应对本部门考勤严格管理,认真及时地做好每月考勤报表上报工作。本部门员工离岗3个工作日以上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凡发现本部门员工离岗3个工作日以上未及时通报人力资源部,或考勤报表填写不真实、故意隐瞒情况的,对部门经理及副经理罚款800元,行政室主任罚款500元,考勤员罚款300元。
第七条 部门经理(含)以上的管理干部请假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末拟定下年各类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员工应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以便生产计划调整。
第九条 员工请假应填写书面或网络电子《员工请假单》,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第十条 已经审核批准的书面《员工请假单》,作为考勤备份资料,一份留存本
部门,一份留存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员工休假完毕,按时回本部门报到,由部门考勤员通知人力资源部
销假。
第十二条 二级公司和驻外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相应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每月18日发放
工资。公司有关部门及二级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除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日
工资的300%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 迟到、早退日累计半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日累计一小时以旷工一
天处理。
第十六条 病假
(1)病假需经公司门诊部主治医师审核,签署同意休假意见,附请假单报人力资源部后方可休假。未经报请审查,或审查不严的,病假无效并处以相应罚金。危重病、急诊等需在事后两天内补办手续;
(2)病假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3)病假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60天,特殊人员(如危重病人)除外。
第十七条 事假
(1)事假1天,扣当日工资收入的100%; (2)事假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八条 旷工
(1)凡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办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
(2)员工请假,无正当理由超假或捏造理由骗取假期,查实后以旷工处理;
(3)病假、事假期满未归,无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处理;
(4)旷工一天扣当月工资收入的20%;
(5)旷工三天或以上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九条 辞职、辞退的补偿办法
(1)本人提出辞职的,结清当月工资收入;
(2)由公司辞退的人员,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条 实行年薪制的员工不进行日常考勤,不计加班,病、事假不扣当月工资。
第二章 休假管理
公司受聘员工,享有下列有薪假期:
第一条 公休假:每周六、日。
第二条 法定节日假:元旦1天 春节3天 劳动节3天 国庆节
3天,具体放假办法以深圳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假:员工因批准参加会议、因公培训或因公负伤而享有的假期。
第四条 年度有薪假
(1)为适应公司发展,取消探亲假,员工从报到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每年12天的年度有薪假;以后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加1天,20天为止。
(2) 年度有薪假的具体标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有薪假:
①无故旷工1天以上的;
②当年受过下岗处理的;
③当年休产假的,或上年度内先休本假后休产假的;
④上年度全年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30天或病、 事假合计超过40天的; ⑤因本人过失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
(4)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每年享受有薪假20天;
(5)员工可用当年度有薪假冲销病、事假;
(6)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度有薪假的员工,经部门经理及公司主管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按照《公司关于年度有薪假的补充管理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7)年度有薪假在本年度内可以分段使用,每段之间没有工作日的,不算分段休假,期间的休息日计算为有薪假天数;
(8)年度有薪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 婚假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员工可享受5天婚假。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享受13天婚假。
婚假应在登记结婚当年内一次休完,逾期未休假期作废。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死亡的,员工可享受丧假5天。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条 产假
(1)适龄初婚女员工享有的产假情况:
(2)已婚妇女24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3)女员工请产假时需与人力资源部签订产假协议书,并凭医院难产证明享有难产假,凭独生子女证享有独生子女假;
篇三:2016年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长沙市望城区尚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员工权益,维持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管以下员工。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请假、休假、加班等情况的管理及核定,并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
2、各部门:积极配合并认真执行本制度相关内容。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四条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各部门员工必须按时保质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 作息时间分为夏季作息时间与冬季作息时间两种,其中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夏季作息时间,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实行冬季作息时间。具体作息时间为: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3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第六条 考勤对象及考勤方式
1、考勤对象:高管以外的员工均为考勤对象(有特殊岗位要求的员工除外)。
2、考勤方式:公司实行签到考勤,每天刷卡两次,上午上班一次,下午下班一次。
3、每月考勤数据来源。
(1)、签到本上的数据:上、下班规定时段签到两次为出勤一天,只有一次签到视为出勤半天。
(2)、出差申请单: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将《出差申请单》交办公室记录考勤。若因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填报《出差申请单》的,出差后24小时内补交经审批的《出差申请单》。
(3)、调休等非正常出勤记录单。
4、考勤管理遵循“先报备,后发生”的原则,即所有考勤记录单据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备到办公室。
第八条 签到管理
1、员工必须亲自签到,严禁员工代签,一经查实,将对员工及代签员工各处以50元/次的负激励。
第九条 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
1、迟到、早退: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30分钟(含)以内或比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含)以上离开岗位,即为迟到或早退。
(1)、迟到或早退处20元/次的负激励。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3次,负激励200元,每增加一次负激励50元。
(2)、如员工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或比下班时间提前 1 小时离开,视为旷工半天,公司将扣除员工当日0.5天
工资。当月累计达3次,除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另负激励100元,每增加一次负激励100元。
(3)、单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 5 次或者年度内累计迟到或早退超过 15 次(含),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有权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2、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或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请假或不服从部门或岗位异动安排未及时报到等而无故不上班者,即为旷工。
(1)、旷工0.5天,除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另负激励100元。旷工1天以上2天以内(含),除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另负激励200元/天。
(2)、本月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10天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有权追究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第十条 加班
1、当日事当日毕,员工当天岗位工作没完成而自动延长工作时间者,不计算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接上司签字后,交办公司备档,方可作为加班核定依据,员工加班时正常刷卡两次,即开始加班时刷一次,加班结束后刷卡一次,考勤员根据《加班申请单》和加班刷卡记录,核定实际加班时长。
2、非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以0.5天(含)以上为单位计算,按1:1的比例进行补休。
3、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按基本工资的三倍核算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的加班以补休的方式解决,且在员工有加班存余的条件下方可补休,禁止先休息后加班。
1、补休的规定:根据部门工作的情况进行补休,补休单必须注明补休的具体加班时间,以0.5天(含)以上为单位计算。一次补休时长不得
超过5天,员工自加班之日起,必须在六个月内将加班时长补休完毕。 第十二条 事假
1、事假:申请事假需向公司说明事假原因,理由不充分的事假,公司有权不批准。
第十三条 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必须治疗或休息的,应在2天内提交书面病假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为有效病假证明)。
2、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工伤假
1、 下列情况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2、工伤假期限和假期间待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请、休假
1、员工请、休假,须在请、休假前一天办妥相关手续,方可请、休假。特殊情况相关手续必须在请、休完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休假的流程:员工到办公室领取《请、休假单》,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档。
第十六条 假期明细及相关要求见附件《假期规定明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附件有:
1、《假期规定明细》
2、《出差申请单》
3、《请、休假单》
4、《加班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