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管理手续齐全。
3.通过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并完成工程移交,且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和工程移交中明确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通过公安消防、环保、防雷接地、卫生防疫、人防工程、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项目的政府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应行政主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按合同要求完成各类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培训,完成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移交,完成所有合同约定功能,通过单体调试和系统联调并提供相关调试报告,相关缺陷已整改完毕并得到接管单位确认。
7.所有变更、签证手续齐全,流程完整。
8.承包商已按照要求提交竣工工程数量清单,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9.工程竣工资料经市城建档案馆、质量监督机构、地铁公司信息中心、接管单位等单位审查合格。
10.完成竣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图纸审查,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信息中心、接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对竣工图纸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确认。
篇二:标准化考评申请前置条件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前置条件
篇三:申请立项前置条件
申请立项前置条件
1、报告文本。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用地及规划、资源和能源耗用与条件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项目效益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等内容(如项目申报要求出具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由项目办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文本)。
2、项目建设节能资料(按能源消费量分类管理要求,提供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3、立项请示。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等内容。
4、城市规划审查资料(需提供加盖规划审批专用章的规划平面图或规划局批复文件的原件)或选址意见(规划选址意见书)。
5、项目建设用地资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征用土地的应提供征地资料;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租赁场地的提供合法的土地租赁协议)。
6、项目建设环评资料(需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7、安监局批文原件(除农业、旅游业外)。
8、企业营业执照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9、行业主管部门许可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批示(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证书)。
10、发改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