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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意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4 06:01:51 | 移动端:社区矫正实施意见

篇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大通区委、区政府《大通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大发[2006]9号)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工作以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实现配置行刑资源,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加大对非监禁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建设“平安孔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大通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提出“建设平安上窑”为总体部署,促进地区和谐发展为目标,按照法制化、社会化、科学化、人性化为要求,开创性地深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切实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我镇矫正对象无一例脱漏管,无一人重新犯罪,使矫正对象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促进矫正对象人格社会化,使其顺利回归社会,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为我镇实现平安创建目标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三、矫正适用对象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社区矫正组织机构

1、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镇分管党委委员、副镇长担任,成员有司法所、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由矫正对象所在村干部、矫正对象近亲属和原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等组成。

五、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职责

1、司法所具体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向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做好党委、政府助手,同时要充分行使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权、考核监督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组织、实施好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2、派出所要配合司法所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并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3、民政办要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日常管理中,指导村委参与矫正工作,矫正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其实际困难。

4、财政所要保障矫正工作专项经费的落实,并列入乡财政预算。

5、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助司法所加强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和维权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工作例会制度。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例会,由司法所进行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矫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落实好措施,形成方案积极组织实施。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2、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3、教育培训制度。要认真参与上级管理机构组织的定期培训,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对社区志愿者培训,提高矫正工作技能和水平。

4、奖惩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者要严格遵守管理职责,积极做好矫正工作,完成好矫正任务,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如矫正对象出现违反管理工作规定或重新犯罪等要追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七、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㈠矫正工作衔接。司法所要及时与派出所衔接,认真核实社区矫正前在社区服刑人员,摸清底数,并收集齐全矫正对象相关法律执行文书,核准矫正对象矫正期限,会同派出所采用集中移交方式。对社区矫正实施后进入社区的服刑人员对照工作流程,及时纳入管理。 ㈡社区矫正执行。

1、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天内,必须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矫正、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发放矫正对象须知。

2、司法所在办理登记手续七天内,要对其家庭进行走访,确定监督人并签订监督协议书。

3、司法所针对矫正对象具体情况制定个案矫正方案,落实帮教对象、监督对象,落实日常监督考察措施。

4、司法所通过以下方式,对矫正对象实施矫正。①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十二个小时。②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每月集中教育一次,同时针对矫正个案每月至少一次个别教育。③结合矫正对象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通过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④鼓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自谋职业,对无自谋职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会同劳动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指导,保障矫正对象基本生活需要。

(三)矫正对象管理监督。

1、司法所根据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2、矫正对象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情况,每月要向司法所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3、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本市区域范围应提前向司法所汇报并经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可。

4、司法所全面掌握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落实好矫正对象考核,认真接受检察机关对矫正

对象的监督。

(四)矫正对象考核奖惩。

1、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日常表现,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填入《社区矫正对象考察表》,并存入矫正对象档案。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日常表现,每季召开一次综合评议会,评议结果存入矫正档案。

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司法所要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提请给予减刑。

4、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管理规定,必须给予治安处罚,对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司法所提出评审意见,经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矫正办,由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办理。

(五)社区矫正解除

1、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且没有再犯新罪的,在矫正期满前十天内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报区矫正办审核批准,并以一定形式宣布或公开宣布解除矫正。

2、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一个月前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报市矫正办审核,解除矫正。

3、因重新犯罪,终止监外执行,撤消缓刑、假释及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全乡上下各部门、各单位要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齐心协力,真抓实干,确保我乡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篇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1年4月7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在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依法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采取治安管理处罚等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及时依法处

理。

第三条 【工作力量】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司法所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派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措施。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就读学校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监护人、保证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教育。

第四条【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情况、住所、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被害人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条 【文书送达】

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判决、裁定生效或罪犯释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

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同时通过内部网络送达相关文书。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 【报到与接收】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日内报到。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公安机关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矫正小组】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确定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矫正小组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所居住社区基层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相关协助单位的人员等组成。对女性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小组成员至少应当有一名女性。

第八条【宣告】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应当及时组织社

区矫正宣告。宣告在专门场所公开进行,并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到场。

宣告事项应当包括:(1)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2)宣布社区矫正期限;(3)宣布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4)宣布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矫正方案】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矫正档案】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监督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

(三)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各项规定;

(四)按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培训等活动;

(五)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社区服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十二条 【权利保障与监督】

司法所应当认真听取社区矫正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及时向有关机关转交申诉、控告材料,及时制止侵害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学习、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社区矫正人员遇有居住地变化、工作变动、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的人员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结果。

第十四条 【外出审批】

社区矫正人员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超过十日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十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

篇三: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No 00465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文件

青办发?2010?9号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各人民团体,武警青海总队:

《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至县) 2010年2月10日

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9年3月以来,我省先后在40个县(行委)政府所在地的镇、西宁市四区22个街道办事处、格尔木市5个街道办事处及德令哈市3个街道办事处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预期目标。为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根据中央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在我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9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青海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近一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在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收到明显成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探索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又作为西藏的大后方,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其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试行。

二、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指导思想: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社区矫正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努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衔接配合的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积极

落实经费,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基础保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做出积极贡献。

基本原则: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必须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必须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各项措施符合当地实际、取得实效;必须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规律,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适用范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明确其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严格把握其适用范围,即: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残犯,

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教育矫正是促使罪犯改变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手段,要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充分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探索分类型、分阶段、分级别矫正方法,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体系,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落实法院判决、裁定或决定,确保刑罚顺利实施的基础,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依法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会客、请销假、迁居、政治权利行使限制等管控措施,防止发生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健全完善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加强日常考核与司法奖惩的衔接机制。探索运用信息通讯等技术手段,创新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法,提高矫正工作的科技含量。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帮困扶助是使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矫正和顺利回归社会的保障,要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将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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