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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4 06:02:14 | 移动端:刑事诉讼法笔记

篇一:个人总结的刑法笔记

刑法总论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判断有关说法是否违

规定模式无关,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与司法解释是否合理无关。禁可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证一般正义的实现;设定一定的法定刑幅度,可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性,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

2.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是两高所作的法律解释。学理解释是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属于刑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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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刑法的解释。①平义解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最基本的解释。②扩大(缩小)(只考虑影响效果一样)。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的允许的。 6.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7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罪质、犯罪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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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境外:普遍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

刑罚处罚的,我们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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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的,那么最高刑重的就是重,最高刑一样的就看最低刑来确定轻重。如果有几档的,先确10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不管其内心多么邪恶,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犯性(违法性);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犯罪:

法律禁止的行为--有无正当理由--有则性(选择性)11 ①侮辱罪(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诽谤罪(毁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④虐待罪(

虐待行为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⑤侵占罪。

1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构成身份等。

的、动机、刑事行为能力等。

2

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如果理解为主观的话,行为人给钱的时候不是为了谋取利益,所以

要理解为客观的要件,就是说行为人客观是已经谋取到了不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13.诈骗罪与抢夺罪的区分,要看受害者是否是基于被骗而处分失去了财务。 14.盗窃枪支弹药罪与妨害公务罪、盗窃罪的区别,要看行为人是否是基于非法占有枪支弹药为目的,是就是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是的话盗窃警察的枪构成妨害公务罪,盗窃他人的枪支就是盗窃罪。

15.抢劫罪和盗窃罪,都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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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第一,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19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20.不真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与作为 3

21

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第二,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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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发生的可能),而行为人误以为具有回避可能性,但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其不作为不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而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比如某人正常驾驶,将从路边上窜出的行人撞飞了,看到行人还在抽搐,驾车逃跑的,事后证明即使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该行人也救不活了,这里行为人就是客观上没有可能使行人不死的结果不出现,所有不构成犯罪。

23.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支配、占有、控制。遗弃罪的行为是不扶养的行为,即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侵占罪客观行为是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因为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或者代为保管物建立起占有关系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而只有行为人以所有人身份自主处理该财物,才意味着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才能成立犯罪。所以,“ 变占有为所有”的行为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行为人直接出卖、赠送、消耗代为保管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行为人妥善保管相关财物,但明确表示不退还或者不交出

)。法条中“拒不退还的”或者“拒不交出的”规定表达的就是“变占有为所有”的意思。

24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具体来说,结果加重犯的责任构造有几种情形:(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例如故意伤害致死,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妇女致使被害妇女死亡,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拐卖的妇女、 4

儿童死亡等。(2)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例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换言之,行为人为了抢劫财物,为了压制他人的反抗,故意伤害或者杀害他人的,仍然成立抢劫罪,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外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3)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例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25.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如果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罚。

果关系有无的判断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

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28.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归属于实行行为。(1)假定的因果关系。甲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甲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2)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两个行为单独都足以导致结果发生,又没有合意,各自同时发生作用,两个行为竞合导致了结果发生,这两个行为就都有因果关系。(3)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相互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结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步,看事实上有因果关系,条件说(没有前面的行为就没有后面的结果)。条件说是为了解决 5

篇二:最完整的刑法笔记 司考必备

刑法论

1

注意:常考的类推解释有两种情形:①行为对象的类推:男人类推解释为女人;②行为方式的类推:当法条规定了两种以上的行为方式时,不能相互解释,多见于货币犯罪中的伪造行为类推解释为变造行为,但是,如果法条只规定了一种行为方式,解释为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为扩大解释 2

注意:如果只是泛泛的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应当判断为正确;只有在题目刻意强调有罪类推和无罪类推的区分时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犯罪论

3

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注意:如果这些中介组织人员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进而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5

注意:刑法第349条规定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

6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同,前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既可以构成贪污罪,也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后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法律拟制可以构成贪污罪,但当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如有相关行为,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篇三:《刑法总论》笔记精华汇总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本章重点问题】

1.刑法的概念

2.刑法的渊源

3.刑法的法律性质

4.刑法的体系

5.刑法解释的效力和方法

一、刑法的概念

1. 定义: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渊源: (1)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9年7月1日制定,1997年3月14日修订

(2)单行刑法:对刑法典某一方面的修改和补充

例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9年后刑法修改以“修正案”方式进行:99、01、01、03、05、06、09、11

(3) 附属刑法:其他部门法中的刑法条文

例如:《商标法》第40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34条: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三、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2、 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共五

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为分则,共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

编、章、节、条、款、项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刑法解释

(1) 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2) 刑法解释的效力

① 正式的刑法解释:

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例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

释 (04年12月29日通过)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

“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

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② 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3) 刑法解释的方法

A、文理解释 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

385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B、论理解释

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

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一,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

事项当然地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指根据刑法制定或修订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

沿革,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三,扩张解释。扩张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窄,于是

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四,限制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刑法真实含义广,于是

对字面含义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五,补正解释:刑法条文发生错误时,运用法理解释。如63条的减轻处罚

第六,体系解释:

例如: 刑法第273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问题】正确理解刑法三个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1.刑法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

3.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含义:

(1)排斥习惯法(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有罪类推

(4)禁止重法涉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实体的适当原则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包括法益保护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包括立法平等?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

身危险性相适应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本章要求] 理解把把握我国刑法关于效力范围的规定

一、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有:1. 属地原则 2. 属人原则

3. 保护原则 4. 普遍原则

(二)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是我国领土的延伸

2、什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其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其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

其三,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其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1、对我国公民:(1)一般公民:适用,但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2、对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的人):

(1)在我国: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适用

(2)在国外:一般不适用,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适用:

A、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B、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构成犯罪

(四)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 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新刑法典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3、刑法的溯及力

概念: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原则:从旧兼从轻

注意问题:

(1)旧法类推定罪,新法亦为罪,如何适用?(2)可否对同一案件适用有利于被告的新旧法?

(3)从旧兼从轻是否包括行刑?(4)累犯从新(5)从旧兼从轻不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6)继续犯、 连续犯

第四章 犯罪概念

【本章要点】1. 犯罪概念2.犯罪的基本特征3.犯罪的本质4.犯罪的分类

一. 犯罪概念

1.犯罪概念的类型

(1)形式概念 如西班牙刑法:“依自由意志及疏忽之行为而为法律所处罚者谓之犯罪及过失罪”

(2)实质概念

如1922年《苏俄刑法典》:“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

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学理定义: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基本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2) 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分类: 1.自然犯与法定犯、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3.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4.重罪、轻罪和违警罪5.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第五章 犯罪构成

【本章要求】

1.把握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2.了解外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从而对该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3)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3、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1) 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要件(3)犯罪的客观要件(4)犯罪客体

二、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

1.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元递进式

2.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本体要件(行为和心态)和责任充足条件(排除合法辩护)双层模式 可得宽恕:未成年,错误,精神病,被迫行为等,相当于责任阻却事由

正当理由: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警察圈套,相当于违法阻却事由中国、 俄罗斯:四要件横向整合式

第六章犯罪主体

【本章要求】

1.理解和把握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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