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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4 06:13:36 | 移动端: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篇一:2014年司法考试400+高分笔记-刑事诉讼法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概述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

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

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刑诉法保障刑法实施;刑诉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的基本理念:

1、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

告人公正的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保障人权包括: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保障。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者的矛盾应当动态平衡。

2、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事实、结果公正,要求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正确适用刑法,确

认是否有罪与罪名;C.按罪行相适应原则适度刑罚;D.错误处理案件应当予以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要求A.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B.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

权利;C.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D.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E.保障诉讼公开透明;F.限

期办案结案。

3、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冲突,在保证诉讼公正前提下,可以诉讼分流、限期审结等措施。

刑事诉讼的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当事人:直接影响诉讼进程,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职能:

控诉职能: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行使;

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行使;

审判职能:主体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人民法院:审判;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既监督公安机关,也监督人民法院;

4、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判、发布判决书等文件。

5、 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一律公开进行。判决一律公开。

6、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无罪推定;

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8、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搜集证据的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审程序违法: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案件程序违法: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理: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审查起诉尖端: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一般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宣告无罪;有同案犯的,对死者终止审理,其它继续审理。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按行政序列:部、厅、处、局、分局;

人民检察院:四级,上下级领导关系;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人民法院:四级,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

刑事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管辖

立案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可能有多个犯罪行为,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由主罪管辖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审判管辖: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2、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船舶最初停泊地,航空器最初将落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国际列车上犯罪,有协定依协定,无协定由最初停靠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服刑罪犯漏罪的原则原审地法院管辖,服刑犯新罪或脱逃的,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犯罪,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案件材料的处理:除自诉案件外,法院丧失管辖权后,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移送。

回避

回避:法定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退出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辩护与代理

辩护

辩护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

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或未同案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篇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5*3%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查证、核实其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简言之,即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法定程序。

弹劾式诉讼:又称控告式诉讼,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是人类放弃原始的血亲复仇制度以后建立的第一个诉讼模式。

纠问式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一种诉讼模式。纠问式是继弹劾式之后出现的, 产生于罗马帝制时期,盛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

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和承担一定诉讼权利与义务的人。依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解决的利害关系以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之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两类: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活动对诉讼进程有较大影响,与诉讼结果有密切联系,因而参加到刑事诉讼中的人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

证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且应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相互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或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刑事管辖实质上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即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划分原则:根据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

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其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实或事件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察、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起诉法定主义:强调起诉机关依职权和责任提起公诉,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只要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就必须起诉,所谓“有罪必诉”。

审查起诉: 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受理后依法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处理决定一项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上诉不加刑: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

特殊侦查: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施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

二、判断15*1%

三、单选5*1%

四、不定项选择5*2%

五、简答3*10%

六、论述1*20%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结合新刑诉

全书复习

第一章 概论

一、刑事诉讼

def

char

(一) 解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问题。刑事诉讼不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更重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抑制严重的社会越轨行为,维护国家的正常治理秩序

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类型产生了重大区别。

(二)国家权力运用的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

采取国家调查和国家起诉的方式主动发动

从案件调查,诉讼准备,到起诉,再到裁决和执行,诉讼每一阶段,国家权力皆广泛存在 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

(三)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把刑事诉讼片面理解为国家打击和惩治犯罪的单方活动,使刑事诉讼演化成一种行政性治罪程序,而忽视其作为诉讼活动的本质,是中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机制长期薄弱的重要根源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的阶段划分

二、刑事诉讼法

def国家制定的规范和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 刑事程序法,主要解决:经由什么过程来实现定罪量刑——即定罪量刑的程序问题。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即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在内的一切涉及刑事诉讼内容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相关部门法、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际条约 目的和任务

1. 控制犯罪(安全)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安全

2. 保障人权(自由)

1)保护守法公民免受犯罪侵害

2)保证无罪者免受刑事追究

3)保障涉诉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4)确保有罪者受到公正惩罚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

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启蒙运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混合式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

Def

char私人控诉,不告不理;原被告地位形式上平等;法院消极中立,被动裁判;宗教色彩浓厚,实行神示证据

纠问式诉讼:

Def

Char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国家追诉原则);被告人是诉讼客体,实行有罪推定;秘密、间接、书面的侦查和审判;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法定化。

Back对犯罪行为性质的理解发生变化;教会法奠定了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基础;加强王权,维护君主专制的需要。

以下教材P32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Def职权主义,又称“审问式”诉讼,比较注重发挥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

Char1)侦查机关权力广泛,地位重要;2)起诉实行“起诉法定主义”;3)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中心;4)被告人权利受较大限制(不承认其平等地位)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Def又称“对抗制”,这种模式比较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注意保障被告方在诉讼中与指控方相对抗的能力,法官只起居中裁断的作用,以英、美为代表。

Char1)侦查程序中强化对嫌犯的权利保护 (保释、沉默权);2)起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3) 控辩双方主导审判进程;4)实行陪审团审判 Back

混合式诉讼模式:

Def又称折衷主义诉讼。这一诉讼模式兼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因素而形成。主要代表是 日本 和 意大利。

Char1)坚持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性的统一 ;2)强调诉讼中的对抗,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3)保留一定程度的职权主义因素

二、中国

古代总体纠问式诉讼模式

清末变法

1902,引进西方国家法律,制定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打破了传统立法体例,结束了沿袭数千年的诉讼制度,确认了一些体现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观念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如审判公开、控审分离、直接言词原则和辩护制度等,初步确立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907年《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采用四级三审制,确立了预审制度、回避制度

1908年,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司审判。

1910年《法院编制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该法体例明显参照了当时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其间为此作出关键贡献的是一个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和四个留日学生——汪荣宝、曹汝霖、章宗祥、陆宗舆。

2012“新刑诉”

修改概况:

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最后共计290条;

修改的基本内容:

1、在第二条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之成为刑诉法基本指导原则的一部分;

2、改革完善辩护制度;

确立了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改善了辩护律师的会见程序;扩大了辩护人的阅卷范围;扩大了法律援助适用的阶段和案件范围

3、完善证据制度

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证明责任进一步明确,对证明标准进一步细化;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证人补偿制度;

4、改革完善侦查讯问程序

要求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该在看守所内进行;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它重大犯罪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繁简分流;

凡是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只要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即可适用简易程序;

6、完善了第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造;

明确二审应当开庭案件的审理范围,死刑复核程序实行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方式;

7、增设了四种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暴力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整体评价:

1、从1996年的浪漫主义开始趋于理性,侧重解决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证人不出庭;庭审被架空;律师权利行使受限制等

2、但也遗留一些问题;律师权利救济不足;证人补偿和保护无法落到实处;二审开庭给检法带来巨大压力;未成年程序等等;

第三章 专门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其他专门机关

一、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我国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系统和专门法院系统。

普通法院系统呈四级:

最高:行使死刑核准权,受理对高级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抗诉与再审,以及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

高级: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受理对中级法院判决有异议的上诉、抗诉和再审案件

中级:主要受理二审和再审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一审案件。它设立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和直辖市内

基层:设立于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受理绝大多数第一审刑事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法院是在某些特定部门和系统内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它不同于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普通地方法院,其受案范围是普通法院审理不方便或有困难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包括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内最高级,相当于省高院)、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相当于中院)、军级军事法院(相当于基层法院)三级。

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两级:一是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二是在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成都、重庆、贵阳、西昌4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专门法院的人财物受所属系统领导与管理,但在业务上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与监督。

篇三: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 1、 宪法;

2、 刑事诉讼法典;

3、 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 4、 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

5、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 6、 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

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 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

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

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

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 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

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

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

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

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

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背)《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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