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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零税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4 16:38:36 | 移动端:国际货运代理零税率

篇一: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会计处理及税金计提方法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主要会计处理及税金计提方法

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大部分日常帐务处理与其他服务企业相同,只有一小部分不相,下面重点讲他们的不同处。

1、交纳营业税时的计税依据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业不是运输业而是中介服务业,其收入主要来自于代理服务费,其按公司自己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上的收费总额中的单独列明的运费抵减其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上的单独列明的运费后的差额部分交纳营业税,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上其余列明的运杂费全额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2006年10月开具一张发票,金额为900元,其中运费为800元,文件费100元,其他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开具给该公司的一张发票,金额为800元,其中运费为750元,文件费为50元。

则该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800-750)*0.05+100* 0.05 = 7.5元

2、帐务处理中的不同处

(1)开出发票做收入时的不同

国际货运代理业通常在“主营业务收入”一级会计科目下分别设置“运费收入”和“运杂费收入”两项二级科目,将开出的发票上单独列明的运费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运费收入”科目,将发票上的除运费外的其他收取的费用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运杂费收入”。

示例1:发票上列示的运费为RMB 708,收取的文件费为RMB 30,假定所有款项以现金形式收回,则针对该笔业务所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 现金 738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费收入 708

主营业务收入----运杂费收入 30

(2)收到开进的发票时的会计分录

国际货运代理业在收到别的公司开进来的发票时,按发票上列明的运费记入“待摊费用----运费”,发票上除运费外的其他杂费支出全部记入“营业费用----运杂费”,示例2:运费为RMB 3040,其余的运杂费为RMB 610.08,假定以银行存款支付该项运费,当月美元汇率为7.9103,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运费 3040

营业费用----运杂费 610.08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40.93 (=3609.15-3650.08)

贷:银行存款 3609.15(=456.26*7.9103)

(3)结转成本时的分录

在结转运费成本时,会计分录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待摊费用---运费”。

但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有两种情况,分别是①如果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运费收入”的总额小于“待摊费用---运费”总额,则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主营业务收入----运费收入的总额;反之,②如当月的“主营业务收入---运费收入”的总额大于“待摊费用---运费”总额时,则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待摊费用---运费”总额。

(4)计提税金分录,类似于增值税月末处理。

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下设:计提开票税金、计提扣除税金明细科目,

月末根据开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汇总数据,根据收到其他单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汇总数据。

示例3:本月开票10000,收票5000。①计提应交营业税=(10000-5000)*5%-上月留抵扣数额》0,

编制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

②计提应交营业税=(10000-5000)*5%-上月留抵扣数额〈0,则不计提税金及附加,留待下月抵扣。

(5)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法律依据

国税发[1995]76号〉、财税[2003]16号、国税函〔2007〕908号 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a、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报关费、商检费、仓储费等费用。

b、根据(财税 [2003]16号),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凡以应税收入扣减若干减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的纳税人,必须将符合财税[2003] 16号文中第四点所规定的支付款项凭证记录的金额,单列登记在成本、费用帐簿中,申报纳税时以当期核算的有关减除项目发生额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c、国税函〔2007〕9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备注:以上文章,部分属于引用,在此感谢,请发表者谅解!

答案

1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会计制度(试行

稿)http://jiaxingweneagle.blog.163.com/blog/static/2852503320071015352973/

你看看 太多 没法复制过来

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具体操作程序

一、网上填写资料

1、登陆http://iffe.mofcom.gov.cn/huodai/index.jsp或协会网站填写备案表

(一)-[法人企业]或表(二)-[分支机构]且打印后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注:所填写内容需在网上提交、确认)

A、 备案表一的填写

B、备案表二的填写(须母公司先备案)

二、向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1、备案表(一)[法人企业]或备案表(二)[分支机构]且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原件

3、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原件

三、提交资料齐全、无误,5个工作日后网上查询(自动分配企业经营代码)

四、网上填写企业业务备案表(三)且打印(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五、向协会提交企业业务备案表三并领回备案表。

六、注意事项:

1、备案表内容如无变更,长期有效

2、如有变更,提交相应的变更资料且到协会换领备案表

3、业务表三: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提交

3 建议你买本《国际货运代理》看看 上面很详细

郁闷ing→伟

回答采纳率:37.2% 2009-03-16 10:50

国际货运代理会计实务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正版包邮国际货运代理实务、法规与案例

篇二: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问题的探讨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问题的探讨 (2013-06-16 18: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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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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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问题的探讨作者:税眼朦胧

营改增后“国际货代费用”抵扣问题的探讨

作者:徐贺 日期:2013-06-14

出口企业取得的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开具的,劳务名称是“代理费”、“海运费”、“国际运费”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主要原因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而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也不太一致。本文拟从增值税的基本抵扣原理、货物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等方面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的角度来分析

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消费课征的一种税,进项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所以从原则上来说只要上一环节已经缴过增值税,

到了下一个环节就应该准予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课税。而这也正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适用于6%的税率,自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开始实施,并将在2013年8月1日起推向全国试点。接受企业的委托,负责为企业办理货物出口和报关业务的国际货代业务也在试点范围之内。

既然国家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就说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把国际货代业务纳入到抵扣链条中。因此,国际货代业务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到了下游的企业就应该准许进项税金抵扣,并且企业采购的国际货代服务并非是最终的消费环节,否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和本次应“营改增”的出发点相冲突了。此外,如果国际货代业务的进项税不能抵扣的话,就没必要把这个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中了,更没有必要给予111号文中的差额征税待遇了。

财税[2005]165号文之所以规定“国际货代业和国际运输发票不得进行进项税金抵扣”,主要原因我认为应该有以下两个:

第一,货代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因此,无法构成虚拟抵扣的范围。

第二,我国对“国际运输业务”给予的是免征或者不征营业税的待遇,也就是说国际运输业务并不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因此,同样也不能纳入到虚拟抵扣的范围之中。

“营改增”后,“国际运输业务”适用零税率或者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货代企业在代收运费时已经缴纳过增值税了,因此,也就无需考虑国际运输企业的具体增值税问题了,出口企业的上一环节是货代企业,而不是国际运输企业,因此,只要是国际货代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就应该准予出口企业抵扣进项税金。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取得了国际货代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其开具项目为“代理费”还是“海运费”等,均应准许抵扣进项税金。

二、从货物出口退税的原理来分析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来说货物出口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是零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这是因为,增值税的一个基本征收原则就是消费地征收,也就是说,商品的最终消费地政府有权力征税。因此,对于出口商品最终是在进口国实现的消费,应由进口国征收增值税,出口国应该将出口前的各个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这就是出口货物的零税率政策。

零税率政策不是一种税收优惠,而是由增值税的基本征收原则所决定的,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因此,无论从会计核算角度还是企业所得税角度,并不把出口退税款作为损益或者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来处理。

增值税中的免税项目属于一项增值税优惠,是指免除本环节的销项税,同时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这也就意味着只是免除了本环节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但是还有承担以前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免税项目仅仅是某一个环节免税,那么也就会使整个

增值税链条发生断裂,这种链条断裂的后果就是在下游变本加厉的重复征税,因此,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并不是真正的免税,仅仅是某个环节免税而已,整个链条上会出现重复征税的。由于增值税的特殊性,某一环节免税很难起到效果,只有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返等才是真正的优惠,属于财政补贴。

从上述分析可知,企业发生的用于商品出口的货代费用,并不是属于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免税项目”,这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也就不涉及不得抵扣的问题了。换个角度来看,在生产企业计算出口退税时,其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也都是可以抵扣的,也没有做进项税转出处理,那么,作为一项费用的货代用费也是不应该不让抵扣的。

另外,从出口退税政策来看,虽然相关的出口退税政策中规定,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为离岸价(FOB),而不是到岸价(CIF),如果以CIF作为出口收入在计算退税依据需要做冲减处理。政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是企业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而CIF中所包含的不仅仅是货物的销售额,还包括出口企业所承担的运费等,因此,这些承担的费用不属于企业销售额,也就不能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但是,这些费用在中国是已经缴纳过增值税的,所以,就应该允许其做进项税抵扣处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增值税抵扣原理还是出口退税的原理来分析,出口企业取得的货代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同其他成本费用的扣税凭证一样,都应该准予进项税金抵扣。

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篇三:国际货运代理计算题

计算题:

1. 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成交价为CIF NEW YORK,货物的CIF价格为USD 20 000,卖方与买方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货物运输保险事项。该公司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依据其海洋运输保险条款投保货物保险。(保险费率:一切险为0.2%,水渍险为0.15%,平安险为0.1%,战争、罢工险为0.1%)。该公司业务员向国际货运代理人咨询以下事项,请解答:

(1)依据保险惯例,该公司应如何确定货物的保险金额?

(2)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是多少?

(3)应投保何种险别?交纳多少保险费?

答:(1)依据保险惯例,货物的保险金额应为其CIF价格的110%。

(2)20 000×110%=USD 22 000

(3)因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货物运输保险事项,故卖方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因此,保险费为22 000×0.1%=22USD。

2.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某种货物100件,每件重300公斤,成交价为CFR釜山,总金额50000元人民币,运价为每吨300元人民币,出口税率为10%。

问:⑴该公司应付多少运费?

答:应付9000人民币

300元人民币x300(公斤)x100(件)=9000人民币 ⑵应付多少出口关税?

答:应付出口关税4100人民币

50000元人民币-9000人民币=41000人民币

41000人民币X10% = 4100人民币

3. 某出口商以CFR成交一批出口货物,货物成交价为USD350000。该出口商委托甲货运代理人查问这批货物从装货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运费。甲货运代理人从乙船公司那里得知运输这批货物按从价运费的方式计收运费,并且“Ad Val.”是0.6%假如你是货运代理人,请告诉该出口商,运输这批货物所需要支付的海运费是多少?

答:海运费为:USD2087.48

FOB价格为:USD350000x(1-0.6%)= USD347912.52 USD347912.52 X 0.6% = USD2087.48

4. 上海某贸易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到日本神户,数量为10公吨,货物的价值(成本)为USD99580,上海~神户班轮条款运价为USD200/公吨。国外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办理保险,加成10%,将CFR价变更为CIF价,但未说明投保何种险别。卖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F.P.A.),保险费率为0.2%。请计算:

(1)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2)该批货物的CFR价总额

(3)该批货物的CIF价总额

(4)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5)该批货物的保险费

答:(1)200X10= USD 2000

(2)CFR=99580+2000= USD 101580

(3)CIF=CFR/1-保险费率X(1+投保加成率)=101580/1-0.2%(1+10%)= USD 101804

(4)保险金额=103865X110%= USD 111984.4

(5)保险费=110000X0.2%= USD 223.97

5.一批出口货物CFR价格为9890USD,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在中国投保,卖方委托A货代公司按CIF加一成投保,保险费率为1%,请A货代公司代卖方来计算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是多少,应交纳的保险费是多少?(分别列明计算公式)

答:

CIF=9890/(1-1%X110%)=10000

保险金额:10000X110%=11000

保险费:11000X1%=USD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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