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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准前置要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06:00:19 | 移动端:项目核准前置要件

篇一: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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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核心内容: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已正式实施。该通知明确了取消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事项的范围、对项目核准机关工作要求等内容,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

置条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

置条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4]2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烟草局、国家能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对于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并要求2014年底前公布取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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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取消范围

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一)银行贷款承诺;

(二)融资意向书;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股东出资承诺;

(五)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七)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八)电网接入意见;

(九)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

(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

(十一)原材料运输协议;

(十二)燃料运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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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供水协议;

(十四)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

(十五)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

(十六)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十七)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十八)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二)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及内容作为项目申请报告的前置条件。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

(三)项目申请报告中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相关内容,仅供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过程中了解,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以“内部性”条件否决企业的项目申请。

(四)相关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条款一律无效,制定部门应及时清理调整。同时,新制定的制度规定、通知及办事指南等,一律不得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规定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否则,相关条款一律无效。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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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1日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规划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一次性告知

规划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一次性告知

作者:pyg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411 更新时间:2010-11-15

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应提交的材料(5个)

1、申请报告(内含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意见)及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2、发改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或项目备案文件。

3、1:500最新实测地形图(含电子文件)。

4、拟选址位置示意图。

5、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审查意见(如:牵涉到河流填埋或防洪要求的,要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对于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或牵涉公路用地的,要先征求公路部门意见;牵涉危险品储存或生产的,要先征求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意见;牵涉到文物保护的,要先征求文化部门意见;牵涉风景名胜区管理的,要先征求旅游部门意见。

二、办理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查 (包括工程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应提交的材料(5个)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3、深度符合规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总平图、建筑设计方案(含电子文件)。

4、出让用地应提供土地招标文件、交易确认书及公证书;划拨用地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及建设单位承诺书;原有基地内的改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

5、县消防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审查确认项目属消防备案或审查项目,便于确定在施工许可阶段是否需要提供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属消防部门前期介入技术审查,避免建筑设计方案事后修改。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6个)

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出让用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用地)或农转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联系单及建设单位承诺书。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项目)。

6、有关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8个)

1、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4、初步设计及批复(政府投资项目)。

5、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6、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7、气象部门出具的避雷装置设计审查意见书。

8、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

五、建筑(市政)工程合同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并办理事项,应提交的材料(14个)

1、施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交易确认单(公开、邀请招标)或工程直接发包报批表、造价备案单、工程交易单(直接发包)。

2、施工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代理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5、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6、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9、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10、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与项目部)。

11、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建设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13、现场踏勘符合要求。

14、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

六、办理《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6个)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3、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缴款票据;外来进平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另提交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单。

4、需要拆迁的工程,提供拆迁证明。

5、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票据。

6、建设工程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核项目)。 办理地点:平阳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规划建设窗口

篇三:前置管理和服务条件(A类)

前置管理和服务条件(A类)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公共建筑工程、珠三角产业转移园区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审查,我局可提供前置管理和前置服务。

一、已获得发改部门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批文;

二、县政府会议纪要要求我局前置管理和服务的工程;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证明,说明用地位置、面积、用途,用地界线清晰、征地或盘整补偿已完成、土地权属无争议,以及国土使用证办理情况;并由当地镇政府或项目管理部门证明征地或盘整补偿已完成);

四、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县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不需上县规委会审议的项目经局规划联审会议通过);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六、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经现场安全评价满足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七、经合法程序确定了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按合法程序委托监理。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现场管理班子人员任命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已就位;

八、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前置管理和服务申请。

申请书说明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前期手续进展情况、确定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承诺负责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并承诺办理施工许可的时间(一般工程不超过一个半月,特殊工程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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