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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抚恤金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17:03:59 | 移动端:家属抚恤金申请书

篇一:死亡抚恤金申请书3篇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一:关于申请解决退休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金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我所退休职工吴秀珍于20xx年3月13日病逝,该同志于20xx年3月退休,病逝当月基本退休费为808.00元。根据国家有关退休职工病逝丧葬及抚恤金发放政策,共需资金24240.00元。特恳请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妥否,请批示。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二:关于申请抚恤金的请示(112字)

关于申请抚恤金的请示

集团公司工会领导:

我运管办员工@@@(工号:)的父亲不幸于20xx年@月@日去世,根据公司工会相关规定,申请抚恤金1000元。

请批示。

20xx年1月4日

运管办工会小组

运管办领导批示:

集团公司工会领导批示: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三:关于申请解决xxx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的申请书(171字) xxx政府(xxx单位):

xxx单位职工xxx于x年x月x日因x原因去世,该同志于x年x月退休(或x年x月参加工作),去世当月基本退休费(或工资)为xxx元。根据国家有关退休职工(或在岗职工)病逝(或事故去世)丧葬及抚恤金发放政策,共需资金xxxx元。特恳请xxx政府(或xxx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此致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篇二:职工遗属补助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xxx,我丈夫zz生前是公司的一名在岗职工,2014年4月19日因脑梗塞、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我丈夫一直是家中经济支助,父母的赡养及小孩学习开销,家庭生计都靠他来维持。本人目前已经退休,只有少量的退休金,而儿子正在读高中正是用钱的关键时期,父母已80好几,体弱多病,整个家庭的经济开销只有我的那点退休金,根本没办法维持。希望公司领导酌情考虑本人的困难情况,给予我丈夫因重大疾病去世的保险补助、工资补助、老人的赡养及未满18岁儿子的抚养予以相应的补助,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望予以批准。

申请人: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篇三: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苏州2012)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

一、供养范围

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下同)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符合上述供养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计发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从2011年7月1日起,上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报送材料

1.《苏州市参保人员工伤(职业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审批表》;

2.《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3.职工工亡证明;

4.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凭证等);

5.供养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6.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7.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亲属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五、办理程序

1.因工死亡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供养亲属待遇审批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比例和金额。

3.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批准次月起列支。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供养亲属。

六、注意事项

1.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⑴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⑵就业或参军的;⑶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⑷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⑸死亡的;⑹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2.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享受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进行资格认证。单位须于每年6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供养亲属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包括经其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方可继续享受抚恤金。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暂停支付其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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