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银行10种对内保函
编号:
付 款 保 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益人):
鉴于贵方与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的合同(下称主合同)履行需要,应买方申请,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万元的付款保函:
一、我行保证,买方将在贵方按照主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后,向贵方付款。
如果买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贵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我行将在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及买方具有上述违约事实的书面证明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买方未付货款。
二、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将随买方或我方已支付的金额递减。
三、如果贵方与买方协商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四、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__
(日期)止。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买方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
预付款保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益人):
鉴于贵方与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的_________合同(下称主合同),且贵方同意依约定向卖方支付预付货款。我方应卖方的申请,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万元的预付款保函:
一、我行保证,卖方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如果卖方违反上述义务,我行在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卖方具有上述违约事实的书面证明文件后,向贵方承担退还预付款的担保责任。
二、担保金额以被保证人实际收到的预付款金额为准,并随卖方或我方向贵方退还的金额增加而递减。
三、如果贵方与卖方协商变更主合同,应事先征得我行书面认可,否则本保函即行失效。
四、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本保函自卖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________(日期)止。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卖方已履行供货义务、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
投 标 保 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益人):
鉴于贵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招标,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书。应投标人申请,我行特开出以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万元的投标保函。
一、我行承诺,如果投标人在收到贵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__________日内,未按规定与贵方签订合同,我行将在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后,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日期)止。书面索赔通知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投标人中标后按约与贵方签订合同、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我行注销。
篇二: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规定
资金担保和使用授信额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担保的程序,减小总公司的担保风险;同时加强对信用证授信额度的管理,明确职责,避免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为所属公司提供资金担保或提供总公司授信额度等各项业务。对于为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资金担保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提供资金担保和开立信用证工作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金担保条件
第四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担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银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2、生产经营项目须经有关部门(机关)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并持相关有效合同(协议)。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和保证措施。
4、具备实施项目的相关条件。
5、具有其他保证措施(如有可作抵押物的发票凭证等)。
第五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资金担保,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项目批准书,进出口许可证、批件。
2、业务合同副本或协议。
3、借款人营业执照副本、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能证明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资料(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
4、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5、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按期弥补亏损的来源及切实保证。。
第三章资金担保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所属各公司需总公司出具资金担保的项目,须按总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和项目审批的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总公司批准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公司,属系统内的,必须与总公司签订保证书;系统外的,必须向总公司提供相应“保证措施”(互保除外)。
第八条所属各公司向总公司申请办理资金担保,担保期3个月以下的(含),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的担保费;担保期3一6个月的(含6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1.5%的担保费;担保期6一12个月的(含12个月),总公司收取所担保金额2%的担保费。
第九条所属各公司使用总公司资金,总公司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上浮2个百分点收取利息。各公司根据与总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本息。
第四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支信用证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国家计划内或免税商品或大宗商品进口项目经总公司有关部门审批的。
2、按不同标准所需的保证金到达总公司帐户的。
3、有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4、有合法的进口合同和相应的内销合同。
5、其他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应向总公司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总公司内部审批单。
2、有关部门(机关)的批准件、进口许可证。
3、进口、内销合同(协议)副本。
4、银行开证申请书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凡占用总公司信用证授信额度银行户头头寸的业务,在开立信用证时,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下(含)的,须经专业公司财务主管和总公司财务本部资金处经理共同审签,由总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每份合同金额在60万美元以上的,须经总公司财务本部总经理。总公司
主管领导及总公司总理签批后,方可开证、改证及议付。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在审核时,应事先征询法规室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总公司(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总公司根据下列两条规定的内容,决定各专业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经审核可以使用上述户头开立信用证的,总公司按标准向各专业公司收取保证金。
第十五条自营业务。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4、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3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5、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长于对外付款的期限),总公司不予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代理业务:
总公司对代理业务本着不承担销售盈亏。不垫付商品资金和基本费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管理规定》中对企业资信评定的标准,对于AA及AAA级企业的代理进口业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执行。
1、对外开立即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
额10%的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2、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即期方式收款的,可以免交保证金,全部货款到达总公司指定银行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3、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对内远期方式收款的(期限短于或等于对外付款的期限),对于经法规室核定并与我公司有长期合作项目的AAA级企业,开证时
需向总公司交纳信用证金额的30%作为保证金;余款必须以银行远期承兑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交予财务部门后方可从财务赎单或转移物权。
第五章使用总公司授信额度开立信用证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所属各公司委托总公司开立进口信用证,须向财务本部交纳开证金额3‰的手续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大股司财字﹝2012﹞XXX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特指本公司对内担保,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之间进行的担保 业务,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内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内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对内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担保合同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所有对内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对内担保过程中,公司法律部门及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工作;
(二)负责起草和审核在法律上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五)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有关信息的披露、保密、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稽核部对公司对内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对内担保信用审查流程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申请的担保,需要满足以下目标:
(一)战略目标,保护公司财产,切实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二)经营目标,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加强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三)财务目标,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
(四)合规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部需要对被担保人资格审查的负责,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自身,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股关系的单位。
(五)董事会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财务部需要对被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二)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三)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包括担保方式,金额,期限;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近三年的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七)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八)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
(九)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公司总会计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备案。总经理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重大担保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外聘专业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董事会有权拒绝批准。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四章 对内担保的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内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内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审批通过后,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进行相关披露。
第二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内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的对内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前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除第十七条所列的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财务中心负责审查银行信用申请资料的提交,负责授信银行申请材料的审核。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内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部应该确实履行职责,对担保事项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经办责任人拟订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事项的认可决议。公司财务部及法律顾问与担保方协商并订立担保合同草案,由财务部及法律顾问负责组织对担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于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或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删除或者修改。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是负责担保合同的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及建立台帐等相关事情。
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计划财务部指定专人对提供担保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备案,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登记备查台账,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第三十条 财务中心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被担保方的日常监控,财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监控供对内担保的备查情况,应包括如下方面内容: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担保的种类、方式、期限、金额和担保范围;
(三)借款合同下贷款发放日期和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