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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党组会议纪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8 05:20:34 | 移动端:法院党组会议纪要

篇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摘要

为了规范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2009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

为了规范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2009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1.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

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应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医患双方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保存、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实质内容,导致过错无法认定,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具有医疗过错,以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等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病历确有涂改,但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该病历申请鉴定的,应予准许。

10.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但案件审理确有必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预缴。

11.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不予支持。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12.诉讼中启动的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地、州、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13.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针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该鉴定结论应予采纳,如果该鉴定结论经审查确有缺陷且无法补正的,人民法院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予准许。

14.当事人对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有以下情形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补充质证等方式予以补正的,不予重新鉴定:

(1)原鉴定结论措词有错误或者表述不确切;

(2)鉴定结论对鉴定要求的答复不完备;

(3)原鉴定结论作出后,出现可能影响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资料;

(4)启动鉴定时提出的鉴定要求有疏漏;

(5)其他可以补正的情形。

15.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依原告诉讼请求申请进行鉴定,当事人拒绝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16.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了不同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组织质证,质证后,如一方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能够采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经审查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双方均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拒绝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委托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7.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之患者或者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之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

(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和治疗。

医疗机构未履行告之义务使患者未能行使选择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之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18.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发疾病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的发展水平、就医医院的实际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责任。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i.《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该机动车方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2.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应参照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予以确定。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买卖车辆已交付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出卖方未尽瑕疵担保义务且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出卖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5.具有下列情形的,出卖方与买受方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或者出借、出卖车牌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车辆的;(3)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6.因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借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借用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部分,由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出借机动车存在瑕疵或者出借人对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或依当时情形是否存在不宜驾驶的具体情况未尽审查义务致人损害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有营业资质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承租人使用该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驾驶资质尽到审查义务且租赁机动车没有瑕疵的,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出租人未尽审查义务或者租赁机动车存在瑕疵的,按照其过错大小及交通事故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其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上述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8.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机动车承包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包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在车辆修理、委托保管、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或经雇主同意后驾驶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雇主为赔偿主体。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且未经雇主同意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篇二:党建会议纪要

党建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会议地点:四楼会议室

主要议题:全面抓好2012年的党建工作。

参会人员:党组成员及全体干警

主要内容:

根据我院《2012年党总支工作要点》,党委于3月5日上午召开了法院党建工作专题会议。会上围绕我院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工作发展实际,研究部署2010年党建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工作总体思路、党建工作目标和今后一段时间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会上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形成意见:

一、集中讨论了2012年我院党建工作要点: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二是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三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四是积极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信息化。五是拓展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空间;六是重视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努力造就思想、作风能力都过硬的高素质党务工作队伍。经过讨论,党群工作部制定了以上各项工作要点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任务落实到位。

二、研究讨论了今年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研究制定党员培训计划。

三、对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建立“一岗

双责”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围绕“三重一大”开展宣传教育,对廉政风险点进行梳理,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党组书记在会上强调:党建工作作为我院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工作,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加强党组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党支部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领导有力,通过抓党建来推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建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会议地点:四楼会议室

主要议题:党务公开。

参会人员:党组成员及全体干警

主要内容:

张勇院长对我院近阶段党务公开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田增林副院长对我院的党务公开工作提出了要求。会议认为:党务公开工作是今年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民主进程的重要环节。各级都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领导小组各成员既有组织领导和协调全镇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各支部又是我院党务公开工作的主体和主要责任单位。因此,领导小组成员既要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更要担负起面上推广工作的责任。每个支部都要成为党务公开工作示范单位。会议议定:

一、抓好载体建设

1、建立网页。各支部都要在内网上增设党务公开栏目。

2、各支部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党务公开栏。

二、正确处理好党务公开工作与当前各项工作的矛盾

党务公开工作应列入各单位议事议程,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明确领导分工,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党务公开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布置、督促。

三、加强督导和考核

党务公开工作已经列入到全元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要加强督导和检查,按照工作方案进行阶段性的考核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办好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上报下达工作信息,认真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篇三: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纪要

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纪要

2016年3月28日下午2时30分在黄三渤八好大姐总部召开公司发展及目标工作会议

会议首先由公司刘总讲解公司发展目标,分析当前家政服务业形势,确定了公司发展方向。在公司工作中谈到案例记录不仅是记下来的问题,需要总结提高;员工上岗服务中的安全问题,岗前培训问题,培训中的细化问题;服务口碑树立及售后回访问题等。人才从基层选拨和从外引进。谈到公司当前的工作中指出:重点解决执行力,工作到位、结果导向、工作讲方案、流程、标准,及关心职工中关心过程的问题。

分管家政工作的张总提出今年工作大家要大干一场,并与各店沟通了签单任务分解问题;

分管学校杨老师讲到了2016培训项目的调整、课程设置的调整,及各店招生目标的申报。(会后相应表格下发)

在养老工作中魏总提出养老工作2016年主打家庭养老和健康养老。一要,软件研究功能,健康数据上传及数据超过警戒线提醒,老人定位(换手机卡),监控防摔倒提醒,120联动接口,平台中其他功能研究。二活动按排理发/月,常规体检,老年团队建设及社区大妈三统一(着装、装备、话数)手提袋,月月业绩奖励。信息采集、活动次数、老人培训(互联学习)。三是养老医疗、体检刷卡。四是智能设备及老年、残疾人、孕婴产品展区。五是旅居养老基地。六是家

庭养老。

执行力的要义:用老板的标准要求自己,像经营企业一样经营本岗位。

执行力的实质:执行力不跟你讲困难,而跟你讲方法;执行力不跟你讲缘由,而跟你讲结果。

执行力的理念:坚决执行,马上行动;重执行,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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