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

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3 06:32:08 | 移动端: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

篇一: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案例:田某于2005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2007年11月30日田某因公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家属申请,社保部门认定田某之死构成工伤。田某家庭情况:父母健在,父70岁,母64岁;兄弟姐妹共5人;妻37岁,有劳动能力;女儿3岁。在向某公司就工亡赔偿协商过程中,某公司负同意承担田某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田某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计算方面同田某家属代表发生争议,某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1)抚恤金应按月支付;(2)且田某父母的抚恤金应按田某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兄弟姐妹5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5,金额为5000元/月×30%×(父亲5年+母亲10年)×12月/年÷5=54000元;同样,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亦应按其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夫妻2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2,金额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田某家属自然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务中,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生前供养亲属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但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上,则往往会存在争议。

其实,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及立法宗旨而言,上述问题可以说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不客气的说,甚至完全是赔偿义务人或者个别相关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给权利人索赔人为增加的无理的障碍!

首先,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方面,前文《条例》中并未明确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而只是规定了支付标准.但须注意此处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才会按标准按月支付,在行政权力保障与政府公信力作后盾的前提下,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即使按月领取也会有足够的保障。并且,条例也并未禁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次性支付的规定。而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此时,第一,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无权要求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的。原因很简单,条例中明确了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而用人单位的存续是无法象工伤保险基金那样热具有强力保障的,一旦经营不利或者任何一种企业所有者不愿继续承担的事实发生,抚恤金的支付就将难以为继。何况,用人单位连国家一再要求的员工工伤保险都肆意拒保,其单方面对未来数年甚至数十年抚恤金的按月支付承诺凭什么取得供养亲属的信任呢?

其次,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年限方面,实务中对未成年人的抚恤金支付到十八周岁这一点异议不多,但对死者父母的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年限究竟是多少则颇费周折。《条例》仅规定了按月支付一种方式,并未就一次性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当然,也没有明文禁止。原则上,此时国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是可以出台细则性规定来补充和完善的,但根据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立法原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得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在保证不低于《条例》所确定的抚恤金标准前提下,下位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可以参照国家处理类似事务既有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的。因此,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其他国家机关所作的类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目前人民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重要的一部规定。该解释是2003年出台2004年实施的,在许多问题上它吸收并取代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部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方面被该解释吸收取代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第(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抚养费少计1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5年。”

而在此之前2002年颁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则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综合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如系一次性计付则都计算为20年,至于起算点年龄则大同小异,结合目前我国人均寿命现状及相关劳动力规定来看,愚意以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更为切合实际。

第三,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是否应当扣除其他扶/抚养义务人分担份额?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理由如次:

1、《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通篇并未出现类似“分摊”“扣除”等等的表述,我们也无法从《条例》的表述中推导出任何类似的立法意图,这说明,《条例》所规定的本人工资的30%和40%(在30%基础上增加10%)是已经考虑了可能存在其他扶/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不然,为何不是本人工资的50%或者更多然后明确规定扣除其他扶/抚养义务人的份额呢?这一点,在其他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都是明确的。最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项:“被抚养人生活

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2、《条例》第三十七条在规定了“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基本标准之后,特别地又在紧随其后补充规定“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就是因为考虑到孤儿和孤寡老人除了死亡职工一个扶/抚养人之外,再无其他扶/抚养义务人,此时仅按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还依然无法给予被扶/抚养人充分的保障(注意,这里的“充分”是相对于死亡职工在生时的生活标准而言的),因此在一般标准之上再增加10%。

其实,我们仅仅从这两处的表述字面上就完全可以推论出是否需要“分摊”“扣除”了。以上文所引案例为例分析,田某死亡后妻子健在,按“分摊”论者所言,此时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假设田某死亡后妻子也不存在(死亡或者失踪或者无劳动能力),此时,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在田某本人工资30%的基础上增加10%,而既然没了配偶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前面计算公式中的“÷2”也就不存在了,那么此时田某女儿的抚养费较之母亲健在的情况下不仅是翻了一倍,并且还“额外地”增加了翻倍之后总额的10%,变成了5000元/月×40%×女儿15年×12月/年=360000元,两者相比后者成了前者的约2.67倍!这样的“飞跃”显然是不合理的(注意,此处的“不合理”是相对于配偶健在的情形下“分摊”之后女儿实得的抚恤金而言的,即本应翻1番的却翻了1.67番)。而这不合理的根本就在于前一种(配偶健在时)计算方式上先已不合理也不合法(即《条例》)地将本应一人承担的义务强行分摊给二人来承担。

所以,所谓的“分摊”“扣除”不仅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

篇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

无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核定表

注:1、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因工死亡职工相关证明(复印件),供养人户口簿;

2、无生活来源证明为户口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的证明; 3、生存证明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证明; 4、孤寡老人、孤儿、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5、养子女为公证处证明和民政部门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必须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 7、死亡人类别中职工因工死亡为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死亡为2。

篇三: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知识

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知识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下文主要包括员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湖北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湖南省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等文章,仅供参考。

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员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

网友提问:

不知道员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有多少?我一个比较好的同事在工作中突然抽搐,当我们叫了120急救车来的时候都不行了,现在公司就与他们家属就抚恤金问题在商量。我就来问问大家有无标准。

律师: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职工死亡是核定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

网友提问:

湖北省企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答:

湖北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

[1995]180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进行了调整,加上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职工死亡抚恤待遇偏低,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保障其基本生活,经研究,确定对企业职业(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后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湖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湘人发[2005]97号规定:

一、丧葬费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1500元调整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由现行2000元调整为5000元。

3、关于丧葬费发放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湘人险

[1990]100号、湘人发[1997]169号、湘人函[1997]7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遗属系非农业人口

(1)居住在长沙市市区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90元调整为230元;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165元 调整为195元。

(2)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由现行的180元调整为210

根据民函(334)号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二、抚恤金计发项目: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助六项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四项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五项之和;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原标准工资及退休以后按规定所增工资项目。

三、执行时间:从二00四年十月起执行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77983.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