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6号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 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 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第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当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建设规划方案、植物配置、施工规范等提供技术服务,主要包括:
(一)提供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对居住区绿地设计方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提出意见;
(二)对绿化工程植物设计种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三)对本行政辖区内居住区绿化提供行业管理信息;
(四)依法对居住区绿地建设的参建单位资质进行核查。
第八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接到书面告知后7日内,将《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纳入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随建设工程验收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九条 附属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附属绿地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和绿地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附属绿地建设确因施工季节等原因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附属绿地建设情况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并签署出具一式两份《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其中一份随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交工程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附属绿地延期建设的绿化工程,按照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完工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竣工资料齐全;
(三)竣工决算已经有关部门审定;
(四)附属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的资料管理,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下列资料将纳入市和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工程设计方案(附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受理通知书》
(四)工程概况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六)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八)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十二)《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延期完工承诺书》(如延期)。
第十四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进行初始登记后,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与买方就附属绿地的面积和位置等内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地按以下条件予以公示。
(一)位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注为基准,规模以叠加后的绿化工程竣工图为准,制作绿地平面图公示牌。
(二)公示牌应标明居住区、居住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方向坐标、绿地率指标、比例尺、图例说明。
(三)公示牌应当树立在居住区、居住小区显著位置、与周围景观协调。
(四)公示牌应当进行永久公示。绿地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公示牌进行维护。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8日起实施。
篇二: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种植、土方、场平、园林小品、园林植物养护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系指企业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人员结构,企业资金、设备、承包能力与建设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本市按资质条件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一、二、三及三级以下企业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局是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对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对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四、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年审晋级审批;
五、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或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工程竣工表、成活率调查表、资金平衡表;
四、权威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工作人员岗位合格证。
第六条 外埠进京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企业资质证明,并按第五条的规定到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进行施工资质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第五条的规定到本市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批。
第七条 资质审批三年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提出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对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九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变更法人代表或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在人员变更日起三十日内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制度,企业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年检资料,经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10日至第二年3月10日。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手续。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定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任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施工项目。
严禁非法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
第十五条本市一、二、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也可进行工程分包施工,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施工。
第十六条 外埠进京的一、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只准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三、三级以下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只准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第十七条 禁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对施工进行管理,对工程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只收管理费的工程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绿化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查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投招标。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篇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
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5]13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环保绿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审改办同意,决定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并入“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及延续申请由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受理、颁证,资质核准仍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