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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笔记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6 06:11:38 | 移动端:刑事诉讼法学笔记

篇一:刑事诉讼法学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自考笔记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一)诉讼的概念

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

(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

(1)性质和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

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

第二、强制措施权:

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

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

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

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

(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审判监督权。

(3)执行监督权。

3、公安机关

1)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但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享有侦查权,履行刑事侦查职能,因而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所以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性质。

2)职权

第一、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预审。

第二、实施侦查行为。

第三、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有申请批捕权和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撤销案件的权利。 第五、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起诉的案件,有权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第六、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有权提请复议(做出检察院)和复核(向上一级检察院)。

第七、有权对某些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负责执行。

(二)诉讼参与人

Ⅰ、当事人

1、被害人

(1)概念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当事人。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地位: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一种不完全的当事人,他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依附于公诉机关,无权决定是否起诉,无权决定是否上诉,所以从本质上讲不是完全的当事人。

(3)权利

第一、请求立案权。

第二、委托代理人权。

第三、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第四、自诉权。

第五、申请回避权。

第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

第七、出席法庭权。

第八、申请抗诉权。

(4)义务

第一、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情。

第二、接受司法机关的人身检查。

第三、接受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到达。

第四、遵守法庭秩序。

2、自诉人

(1)概念

自诉人是指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范围: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地位:行使控诉职能,具有独立、完整的诉讼地位。

(3)自诉案件的范围:

①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被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是处于被追诉的诉讼地位,是被刑事追诉的当事人,享有以辩护权为中心的一系列权利。

权利、义务看教材。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1)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人。

(2)范围

A、被害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B、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

C、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D、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2)范围

A、刑事被告人(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就是刑事被告人本人)

B、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C、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D、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E、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F、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个人和单位。

Ⅱ、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是指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只能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在行使代理权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受被代理人的约束。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比如服刑等。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被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人。(四)证人

证人是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的人。

(五)鉴定人

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刑事案件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做出书面的鉴定结论的诉讼参与人。

(六)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盲人、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当事人

四、 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指导、制约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刑事司法机关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遵循的刑事程序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普通法与根本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方法与任务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个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共同构成了程序法的基本体系。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对刑事诉讼有指导意义或对刑事诉讼的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共同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职权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三条第一款。

(二)该原则的主要内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由专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行使。

2、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必须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

3、公、检、法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4、所谓“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的情况,是指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三、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

(二)基本内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步骤、方法进行,不得违反。

2、除刑事诉讼法以外,其他法律中关于刑事诉讼内容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应当遵守。

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司法独立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条

(二)主要内容:

1、人民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系统作为一个行使司法权的整体系统,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主要指审判独立。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负责行使,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独立行使。

(三)在实行该原则时,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1、处理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2、处理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和人大监督的关系。五、依靠群众的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依靠群众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1、在收集证据阶段,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公民有客观、充分的提供证据的条件,还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4、刑事审判过程中,吸收公民参加陪审,允许群众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等等都体现了依靠群众原则。

六、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主要含义:该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实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

该原则是刑事诉讼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原则。

七、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主要含义:该原则可以简称为“司法平等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都一律平等,不以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社会地位等不

篇二: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参考书目:

1,《刑事诉讼法学》 人大出版社 99

2,《刑事诉讼法学》 徐静村 法律出版社 97

3,《刑事诉讼构造论》 李心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2

4,《刑事审判原理论》 陈瑞华 北大出版社 97

5,《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陈卫东 方正出版社 01

6,《外国刑事诉讼法学》 壬以真 北大出版社 95

7,《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陈光中 法律出版社 98

8,《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陈卫东 人大出版社 01

9,《刑事诉讼目的论》 宋英辉 公安大学出版社 95

10,《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陈瑞华 人大出版社 00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诉讼是指由原告起诉后,由法庭裁决诉讼双方争讼的活动。它是种司法手段,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诉讼时体问题和诉讼方式的差异)。

刑事诉讼: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裁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特征:

(1)终极目的(中心问题)是裁决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而民事诉讼则裁决平等民事法地位当事人的权益之争,确立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行政诉讼法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无侵犯相对人权益的行为的问题,它出现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2)刑事诉讼是专门的国家活动,是法律赋予特定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定权利的活动,它必须用公力救济,而不能用私力救济,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

(3)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它不仅仅是国家的专门的活动,还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参加。

2,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它是一种重要的部门法,是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行为规范。

表现形式:

○1刑事诉讼法典

○2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宪法、组织法、律师法中的有关规定。

○3有关的司法解释:如(1)1998.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1999.1.1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468条

(3)1998.5.1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55条

(4)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及签署的联合国公约

3,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二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程序公正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免除对实体不公的不满情绪。

二,程序公正,能够防止司法人员司法不公,程序的不公是司法腐败的温床。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

思考: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看刑事诉讼的程序的意义

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1刑事诉讼程序是缓和激烈社会冲突的缓冲阀:把报复与反报复诉诸刑事诉讼程序。○2刑事诉讼程序是调和社会公众对司法不满的稀释剂:如辛普森案件中人们虽对事实怀疑,但由于警察收据证据非法,辛普森被判无罪,随着时间的消逝,因程序的公正逐渐平息了人们的怒气。中国人的程序法太单薄。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掌握)

一,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刑事诉讼职能论(审、控、辩三角关系:控辩双方地位相等,审方地位中立,构成一个三角关系)

刑事诉讼构造论(三角关系,中方则控方实力强,辩方实力弱小);刑事诉讼主体论;刑事诉讼文化论(传统的诉讼文化重实体、重惩罚、轻保护,应树立明示科学的刑事诉讼文化)等。

2,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3,刑事诉讼案件务实(法官要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二,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2,价值分析的方法;3,经济分析法(辩诉交易);4,比较的方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它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行为准则。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规定类似于西方的司法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相关规定。

必要性:

1,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2,要公正执法

都需要独立办案,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排除司法腐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各国保护人权,制约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及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度基础。

所谓司法是法院解决社会纠纷并作出裁决的专门活动,司法有六个特征:终局性、权威性、确定性、不可逆性、强制性、中立性。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机关只是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大陆法系国家称检察官为站着的法官。

几个问题:

(一)司法机关的独立能够独立于党的领导

1.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完成任务的根本保证,但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方针、政策、路线),而不是包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2.党是否可以干涉司法机关办案?

不可以,党也是人们团体。

(二)如何使司法机关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

1.干涉现状及原因

a.法院经费严重依赖地方政府

b.司法干部的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适用,成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附庸。

2.对策:

a.改变拨款方式,在中央设置全国法院检察院的预算。

b.改变司法官任命程序,都由全国人大任命或由国家主席任命。

c.打破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的模式,设立跨省市县的法院。

(三)司法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1.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

2.人大能否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参看98年《个案监督法》

(四)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

中国停留在法院独立的阶段。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二)含义:须以客观存在的调查属实的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三)这只是一种理想,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有限,案件复杂,人类认识所有的事物是不可能的,法律需要理想,理想是法律发展的源泉,但在法律面前,须有现实主义态度,须承认案件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完全一致,现代高科技手段会提高案件的侦查率,但无法达到案件的再现,我们的认识可达到接近客观真实,但无法达到完全去一致,法官只能查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即能够收集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而此事实是法律事实而不是真正的事实。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1,法律依据:宪法第135条刑事诉讼法第7条

2,含义:

○1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职,各尽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互相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责: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查(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察、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2相互配合

2.含义:

( 1 )分工负责:公检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而不允许相互代替,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权。

检察院职权:监督,批准逮捕,立案侦察(反贪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职权:审判;

公安职权: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

( 2 )相互配合: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应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任务。

( 3 )相互制约: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相互防止而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法律。

(1) 3.意义:

(2) 保证正确适用法律,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防止和减少错案,防止任何一司法机关滥用职权。

(1) 4.反思:

(2) 该结构模式,实质上是一条流水线,整个刑事诉讼成为三道工序,三个车间: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把三机关看作地位性质相同的司法机关,混淆了法院和非法院的界限,忽略了法院的中立地位,混淆了法院的司法性质;

该结构没有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5.改革思路:

必须由线型结构到三角结构,也就意味着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转变(见 96 年刑事诉讼法)。

1.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2. 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

(1) 内容:

(2) 确立了法院的定罪权

3. 人民法院对公民定罪必须经过依法判决的程序

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无罪推定: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贝卡里亚

任何人在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人权宣言》

篇三: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主体:

1、专门机关:公检法

2、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公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

3、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二、基本原则: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轻罪赦告死他没事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盲聋哑、防卫避险过当、预备犯罪、中止、协助犯、胁迫...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侦,仍然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经一次补正,仍然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在发现新证据时可以再次起诉。(不管诉不诉均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不起诉的救济:被不起诉人:向原决定机关申诉

公安:向原机关复议,向上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上级申诉仍 不起诉向法院起诉、或直接起诉法院。

2、审查起诉阶段处理:公安侦查案件--不起诉--建议重新侦查

检察院自侦案--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判决和裁定只能由法院作出,检察院公安只能做决定

三、管辖:

立案管辖

(法院立案管辖)

自诉:1告诉才处理案件:侮辱诽谤虐待侵占(职务侵占由公安管辖、无论侵占有多严重,均属于自诉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案件(3年以下):遗弃、妨害通讯、重婚、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轻伤)、侵犯知识产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自诉转公诉--证据不足或可能3年以上

的由公安立案)法院直接报给公安或告知被害人报公安

3公诉转自诉:侵犯个人人身财产案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检不予追究的案件可以自诉。(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检察院立案管辖):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领导渎职由公安)如: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不解救\阻碍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包括聚众阻碍解救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破坏选举特殊主体由检察院侦查,一般主体由公安侦查) (公安立案管辖):国有公司负责人渎职、涉税案、商业贿赂、行贿、职务侵占等

审判管辖--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被国安盯上后很恐怖将死无葬身之地)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两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必要时可移送被告主犯罪地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指定管辖只能定同级以上的法院管辖,不能再降。(检察院管辖权可以下放,法院不能下放。分州市检管辖权下放应当报上级检察院批准)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管辖争议)管辖明确(不宜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内解决,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与级别管辖: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法院审判。

---案件材料原路返回(洗衣机)自诉案件直接转移特殊案件的管辖:领域外的中国船舶、飞机内犯罪由最先停泊或降落的法院审理。

漏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判决宣告前还由漏罪,由原审地法院管辖。 新罪: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但在犯罪地抓获的,并发现再逃脱时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回避:申请回避应当提交证据。(请客吃饭送礼、会见、推荐介绍律师、

借钱、要钱行为申请人需举证)

程序一次原则:1、参加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的人员调到法院工作后不得再担任本案审判员

2、曾经参与过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其他程序

3、原审法院发回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

4、例外:发回重审案件,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或死刑复核的,原第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的组成人员不受程序一次限制。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无权申请)

回避的审查与决定:谁的人谁决定回避,谁聘请谁决定。(院长--审判委员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察院检委会)

回避期间不停止侦查。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由法庭当庭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辩护与代理(辩护三层次:1、基本人权2、犯罪人权3、辩护律师权) 律师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人数一般为1~2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1绝对排除:被国家、大自然抛弃的人(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人、无人、限人) 2相对排除(被告人近亲属除外):公检法、国安、监狱现职人员(不含司法行政机关)。人民陪审员(没有本院二字)、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3法检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离任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终身不得再原任职法检代理案件(被告人监护人近亲属除外)

侦查阶段只能请律师做辩护人(维护诉讼权利,合法权益)。(采取强制措施、第一次讯问时可请律师)

律师与非律师的区别(矮半截):1、阅卷权--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起可

以阅卷--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技侦批准文书,(合议庭、审委会讨论记录不得查阅)

2、会见通讯权:时间--侦查阶段,三证会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但是国安恐怖特别重大贿赂(50万以上)会见需要批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应当允许会见一次。会见时不被监听, 律师 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

3、调查取证权--律师①亲自收集:律师需要经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可以收集。②向控方证人取证:需经法检和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证据。被害人或近亲属提供的证人不同意的,法检认为有很必要调查取证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律师可以在场。③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条件:1法院认为有必要2律师执行取证确实有困难或不宜3应当同意(律师可以在场)

4、提出意见权:审查起诉阶段和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起诉的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直接听取无需要求)。

5、律师涉嫌犯罪的,法检应当报请同级或上级承办,不得给下级。

6、律师在代理中发现被代理人正在或预备(曾经犯罪的无需告知)实施国安、公共、暴力等犯罪的应当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的种类:1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3日内,法院受理案件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指定辩护:应当指定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永远拿枪打、积极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公检法均有责任指定)但是强制医疗程序中只有法院才有责任指定

3拒绝辩护:指定辩护--可以指定的情形只要拒绝辩护就应当允许。

--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查明原因,理由正当应允许,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没有另行委

托的,法院另行指派律师。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不予允许。 委托辩护:当庭拒绝辩护,要求另行指派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没有另行指派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可以继续庭审。

公诉案件(被害人、法代、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法代)、附带民诉(原被告、法代)有权随时委托代理人

公诉案件被告人一般只能委托辩护人,只有强制医疗程序才有委托代理人。

--多名被告部分拒绝辩护后,没有辩护人,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有辩护人的继续进行。

--再次拒绝,可以允许但不得再次委托,需自行辩护。

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允许。另行委托辩护人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15天为准备辩护期,记录审限。

刑事证据---证据是证明材料。基本原则①证据裁判②自由心证

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主体、手段、形式)。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效力:行政机关(纪委)执法过程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可以做证据使用,言辞证据不能直接使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只查明不做排除证据处理。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决定查不查,什么时候查非法证据。当事人申请个调查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让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或者侦查人员主动出庭。

法庭调查中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证明证据合法性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自己调查(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让公诉人证明证据合法性,不能证明的可以休庭或延期) 公诉人的证明责任:法院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院应针对性的播放讯问录音录像,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公诉人提交的说明材料应签名盖章,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物证、书证:区别看以什么角度证明,先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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