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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官网汽车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7 06:01:39 | 移动端:工信部官网汽车公告

篇一:汽车公告审批过程(详细而经典)

1、为什么要公告?

任何一辆在路上行驶的汽车,都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标准,否则大家乱来就没有安全可言了。这个标准由谁制定?-------国家有关部门,有谁执行----------交警,由谁审批?----------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原由发改委负责)。这个审批的过程就是“公告的过程”。

2、什么人可以去审请公告?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去工信部审报公告的,而必须是“经过工信部审核通过的车辆生产企业”,每一个汽车生产或改装企业要想获得“审请公告的资质”,必须首先审请进入工信

部车辆生产企业名录,最新一批新增的车辆生产企业在这里:

http:///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13218731.html

3、公告分为几种?

公告分为两种,一种是“新车型公告”,一般指的是某车辆生产企业新开发了一个车型,那就必须造好几台样车,首先送国家试验场进行新车碰撞试验(NCAP),拿到报告后再进行十万公里路试??.整个过程约需一年,耗资**万。另一种是“扩展公告”,一般是指的某车辆改装企业,在另一个已经取得公告的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改变了车辆的技术参数后变成一个新车型,这样的车就不需要做NCAP试验了,只需要送国家试验场进行路试,整车安全性符合要求即可发给《试验报告》,费用在3到8万元之间。因为每项试验是单独收

费,所以你改动的项目越多,收费越高。

4、公告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一个已经取得了“公告资质的车辆生产或改装企业”,必须首先将自己欲审报公告的新车造好(样车),然后送试验场进行安全性检测并取得相关的试验报告后送“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在工信部正式发布,这个“发布”就叫“公告”,也就是召告天下:这款车是由某某生产企业生产(或改装)的,叫什么什牌子,技术参数是什么什么,核载人数是

多少,外观是什么样??。

5、公告后如何上牌?

车辆的生产或改装企业在取得这个公告之后,就可以为“这种车”开具“准生证”--------《车辆生产或改装合格证》。我们消费者从厂家买到车以后,必须同时拿着《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去当地的车管部门审请上牌,车管部门根据你的《合格证》从网上查询这车公告的技术参数与你这车的实际参数相符以后,为你办理《车辆行驶证》,这车的名

份就是你公告时的名份-----“旅居车”了!车辆终其一生不得改变的名份呀!再根据你的《购车发票》收取一定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再买上保险,就可以发给你牌照让你去“拽”

了。

6、什么叫非法改装?有什么危害?

根据上面的说明,举个例子:我们买了一辆已经上牌的依维柯,它在上牌时用的《合格证》比如说是“小型客车”。现在你把它内部进行了改装,改动了座椅、加装了其它设备。就等于是改变了车辆在公告(小型客车的公告)时的技术参数,如论你有什么理由,交警可以找出许多条条“办”你,实在没词了他说你改变了原车公告的“整备质量”这一项你怎么回答?处罚结果就看各地交警的“尺度”了。路政部门发现后可以说你车上的东东拉的是货,属于“非法营运”!(如果是依维柯厢货的《行驶证》就不担心了)。关键是万一出点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瞪着八只眼来找你毛病---------他好拒赔呀!

7、能不能套用别人的公告?

因为一个车型的“公告所有权”说白了就是改装厂核发的那个《合格证》,一辆车如果已经上了牌,那它就已经在交警的车辆管理系统里面有了登记,国家规定任何车辆终生不得改变“用途”,这话的意思就是不能再发一个《合格证》。如果你的车还没有上牌,想套一个公告,那你首先得保证你这台“还没有上牌”的车有关技术参数(发动机、车架、刹车系统??.)都跟准备套公告的那个车型的“基型车”完全一样,然后跟拥有这个公告的企业谈好:我自带底盘,你们给你改,然后给我旅居车的《合格证》。这时候企业就会说:那么价格呢?这时候你会说:那我不用你们改,光给我个《合格证》行吧,多少钱?你开个价!这时那个企业多半会扣掉电话,因为那样他们涉嫌“非法倒卖《合格证》”一旦查实就要取

消这个企业在工信部的“公告资质”呀!谁会干这种拣芝麻丢西瓜的事?

篇二:工信部发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四批)

6月20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对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第四批企业进行公示。

公告指出,为引导和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于近期组织专家对网上申报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并提交纸质材料的企业进行了技术审查,组织对有关企业现场审核,并对部分企业补充材料进一步审查确认。

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现将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第四批)予以公示。公告同时指出,若对公示企业有异议,请于2016年7月1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工信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

共有31家单体电池企业和1家系统集成企业进入本批次目录。算上此前公布的3批25家企业,截至目前,共有57家动力电池企业进入目录。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由工信部于2015年3月份发布,旨在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篇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事指南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项目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 《行政许可法》

(3)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

(4) 《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

(5)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五、许可条件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准入的条件

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 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3) 具备必备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4) 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要求

(5) 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6) 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注:各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有所差别

六、申请材料

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

(3) 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近期质量体系认证计划

(4) 关于企业具备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5) 关于企业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6) 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7) 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七、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再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可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工业和信息化部随时接受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准入许可申请。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申请人。

3、接受受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承担《公告》技术性审查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能力等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4、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八、告知方式

工业和信息部每月发布《公告》。

九、许可收费

十、联系电话: 68205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1 2 3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源、是否购汇以及购 汇多少的管理)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5~500 (略)

备注:

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2.按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决定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按规定应当由其他部门决定或者应经其他部门审核的事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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