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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方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1 06:06:45 | 移动端:管理制度方面

篇一:从制度方面谈管理

从制度方面谈管理

---精细化管理有感

这几年,公司不断通过深化“三化”工程、学台塑、抓内控,精益化生产和开展管理提升等活动。不断强化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如果将公司比作船,那么制度就是船的舵,不断规范着船的航行方向。

什么是制度。制度是对员工以条文约定形式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它具有指导性、约束性、鞭策性、激励性、规范性、程序性,同时还具有广泛性,要求涉及人员要了解制度的相关内容。

那一个公司维持正常经营,需要多少制度?这个问题看似简单,每个员工都能罗列出来一些。但是,仔细想一下,这是一个谁也说不清的问题。首先,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存在社会上,在遵守有关法人的法律法规基础上要有公司内部的章程、办法、流程等;其次,公司在开展各项工作时,为规范流程或行动,制定的各种制度。由于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涉及范围广,涉及关系复杂多变,所以公司需要的制度规定也是复杂多样性的特点。复杂表现在公司涉及方面较多,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公司,类似一个小社会,需要多种多样的制度来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多样表现在公司制度的建立有一部分是需要实时更替、变化的,有可能今天建立一个制度,在不久后这个制度就没有用武之地了。

鉴于此,想穷举一个公司,尤其是历史悠久公司所有制度,理论上可行,但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

那如何管理纷繁多样的制度,使之能更好的指导实际呢?个人认为,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分主次,找统一。为满足内控体系、精细化管理等活动要求,公司不断制定各类制度、办法。不同的制度在同一个事物上重复、叠加。结果导致同一事物上,不同的制度,要求不同,缺乏专一性。在指导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造成推诿扯皮,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所以,要尽可能少的建立制度。相反,要不断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添加相关内容,不断完善现有制度,既促进了制度的执行,有促进了制度管理。

二是抓重点,抓主要矛盾。要将公司现有制度分类和划分等级,公司面临那么多的制度,有一些是经常运用的,有一些是不常用的。公司应该在一个时间段内经营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统计使用频次,涉及范围进行频次及范围的划分类别或等级。有些制度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也有一些对公司影响较小的,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划分类别或等级。在划分类别和等级的基础上分门别类的管理。

只有这样,偌大的一个公司,在制度方面管理才能有序,可控,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运作。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篇二:公司必备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公司必备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作者:公司法律顾问网

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规范和制度是公司必不可少的软件,也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公司各种分工、岗位、类型、素质的员工汇集在一起,需要规章制度的指导,才能高效地协同工作,才能使公司稳步发展壮大。

现在我们主要讲公司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分类主要供中小企业参考,也许分类不非常严谨,但不影响其实用性:

一、综述类:

《公司劳动管理规定》

说明:涵盖聘用、入职、工伤、休假??直至离职的流程、各环节要点规定;

二、工资方面:

(1)《公司工资支付规定》

说明:涵盖工资结构、正常及工伤、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工资发放规定;

(2)《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说明;与工资支付条例相配合,影响工资、奖金计算办法;

三、考勤方面: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说明:规定工作时间、加班、考勤方式等

四、休假方面: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说明:涵盖各种假期的请假流程、假期待遇等

五、劳动纪律和奖惩方面

(1)《公司劳动纪律》

说明:规范员工劳动纪律

(2)《公司奖惩条例》

说明:规定公司奖励、处罚种类、适用情形、程序等。

以上制度是公司必备的,也可以将其相互组合,涵盖相应内容即可。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第十条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委托银行发放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账户。

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员工工资的,应当由员工本人领取,并在工资支付表上签收。员工因故不能亲自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员工死亡的,工资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

赠人领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点七五日计算。

第三章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第十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假期的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五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第三十条 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第六章 工资扣减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七章 最低工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篇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

加强制度建设 提高制度执行力

——徐少农纪检组长在“学习《廉政规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等系列活动上的讲话

(2010年6月23日)

受汪局长的委托,结合当前开展的“学习《廉政规则》,规范从政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主题教育活动、“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创先争优活动”,以及纪念建党89周年,我就“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这一主题,谈一谈个人的认识与体会,与大家共勉。

所谓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税收制度等;同时,还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国税廉政文化等。可见,制度一词说起来很抽象,但是,我们工作、生活的时时处处离不开它。不仅人类社会活动需要制度、规则,强调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也是一种制度,现在提倡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是一种制度。试想,如果我们离开了制度,社会将会怎样?自然界又将会怎样?而制度建设是一个制订制度、执行制度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制度的动态过程。因此,制度建设对于国家、社会,包括我们国税部门提高管理效能,降低工作风险,坚持勤政廉政,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度建设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制度如渠,行为如水。渠道怎么设,水就怎么流。我们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梳理好制度建设这道渠,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有一则“分粥”的故事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有七个人组成了一个小团体共同生活,其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且能力大体相当。他们想通过制定一项“制度”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分食一锅粥。试用了几种方法都不灵,后来选择了这样一个“制度”: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值日的那个人要最后取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七只碗里的粥每次都一样多。因为主持分粥的人都意识到,如果七只碗里的粥不一样多,他确定无疑将享受那份最少的。这则故事形象地说明了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第一,制度建设体现了时代变化的新要求。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因此,形势的最新需要都会在制度建设上最先体现出来。历史上王朝的更替,新王朝取代旧王朝,就是新王朝提出的政治主张、革新思想、社会制度等,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新的社会制度取代了旧的社会制度。制度建设不仅如此,还体现在要符合当地的实情。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之初就提出自己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正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形成了以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从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才取得了革命的胜利,以后,正是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才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当前,我们正

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在制度建设层面体现出科学发展观的内容。

第二,制度建设是我们党建总布局的核心。我们党中央领导集体历来非常重视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党的第三代、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全面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同志这种制度建设思想,尤其是在反腐败工作中提出要进一步“法制化”。2000年1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要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2010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30多次提到“制度”一词,其中“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力”等概念都反复被提及。可见,作为执政党在带领全国人民实现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已把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败的根本。回顾历史,对照现实,我们都会发现:制度缺失缺陷容易导致权力腐败;制度执行不力会使一些人走向腐败。制度建设靠得住,反腐倡

廉建设才靠得住。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这个准则是在1997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而来的,这次可以说是“转正版”。该《廉政准则》既是行为规范,又是道德约束,是从政道德制度化建设中一个重要举措,将在廉政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公务员法》也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务员的九项义务和十六条“禁令”,这些都成为行政伦理步入法制化轨道的标志。作为长期执政的政党,解决腐败问题显得日益重要,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必须要靠制度建设来推动。

第四,制度建设是合肥国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石。近年来,在全局又好又快发展进程中,我们在体制和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围绕重点工作,建章立制,有些举措在全国和全省国税系统都是“领风气之先”的,不仅有力保证了合肥国税事业的快速推进,也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如建立了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出台了十一项工程二期建设实施意见,实行集中审批,规范自由裁量权,实行税收管理员向纳税人述勤述廉制度,实施同城办税和网上办税一体化,开展应用系统全员考试,举办国税讲坛等等。这些创新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我局在依法治税、优化服务、强化“两权”监督、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实践证明,加强制度建设,对于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推进

我局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建设所取得的成效

自2008年以来,我局按照市里的部署相继开展了“制度建设推进年”、“制度建设巩固年”和“制度建设执行年”活动。经分类整理,我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谈谈我国及我局在贯彻执行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

(一)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建设方面。国家针对领导干部完善了决策基本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如建立并完善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等。我局建立了党组议事规则、行政管理工作规则,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二)在重要领域的权力运行制度建设方面。从中央到地方,都坚持制度创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如深化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等。此外,还健全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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