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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幼儿园退费标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05 06:09:52 | 移动端:国家幼儿园退费标准

篇一:幼儿园收费标准

2015年XX幼儿园收费须知

托儿费:按季度(3个月)收取。

20个月-28个月幼儿550元/月,

29个月-3周岁幼儿500元/月,

3周岁以上幼儿450元/月。

伙食费:200元/月。

杂 费:一次性交200元。(包括水杯、毛巾、被褥磨损、洗理

费等)

取暖费:100元/年

空调费:50元/年

意外伤害保险: 30元/年

特长费:按季度收费

围 棋:100元/月

舞 蹈:60元/月

美 术:60元/月(材料费另加10元/月)

电子琴:60元/月

口才表演: 100元/月(教材另外收取)

以上须知如有变动,以幼儿园最新文本为准。

XX幼儿园公章

2015. 10.1

2015年XX幼儿园收费退费制度

收费:

1、幼儿托儿费、伙食费按月计算,不跨月计算,如果当月幼儿有特殊原因,出勤连续10天以内(节假日不计),来园办理请假手续,每天按30元收取费用,超过则按整月收取。

2、幼儿园托儿费按季度(3个月)收取,单月交托儿费每月多收取50元。

3、收费日期:每月28日至次月3日交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1号计费.

4、如果在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儿费、伙食费逾期1日收取滞纳金5元。

退费:

1、整月未出勤的幼儿,托儿费顺延至下月。

2、幼儿若中途退园的,不退托儿费,只退伙食费,已缴费剩余十天以内的托儿费和伙食费均不退。

3、国家公共假期不退费。

望家长与我园积极配合,按照幼儿园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准时交费。以上须知如有变动,以幼儿园最新文本为准

XX幼儿园公章

2015. 10.1

篇二:幼儿园收费标准

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过夜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财政投入占生均保教费成本比重。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教

育行政部门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抄送省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

(六)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

在抵扣政府投入后合理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抄送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后执行。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

行成本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第十三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第十五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篇三:关于幼儿园收费、退费及报销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幼儿园收费、退费及报销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物价局 财政局 教育局威价费发?2009?25号

关于调整我市

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高区、经区经发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威各单位、部队:

为缓解幼儿园成本增加的压力,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幼儿园和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社区、街道、村及福利机构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公民个人及私营企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政府定价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幼儿园、托儿所可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填写“公民个人及私营企业举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二),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一年内不得调整。

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费、保杂费应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年度收取,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各园、所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入园费及各种押金等。

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托儿所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开办的特色班、兴趣班,除对消耗的材料可据实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开办的超时服务,按照每小时2元计费;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举办的各种特色班、兴趣班,在坚持幼儿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托儿所自行制定;幼儿园附设托儿班收费标准暂按本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冬季有取暖设施的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可一次性收取取暖费,每年按4个月计算,每人每月20元;夏季使用空调降温的,可当月收取降温费,每年按2个月计算,每人每月20元。

四、退费规定

(一)幼儿当月连续在园时间(不能跨月累计,下同)不足应在园时间一半的,保杂费按半月退还,管理费不予退还;超过应在园时间一半的,保杂费、管理费均不予退还。 (二)因幼儿方自身原因造成整月(指月初到月末)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园手续的,当月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保杂费全额退还。

(三)新入园幼儿因特殊情况首月入园不足5天(指连

续在园时间)即退园的,保杂费和管理费均按半月退还;超过5天不足应在园时间一半的,保杂费按半月退还,管理费不予退还;超过应在园时间一半的,保杂费和管理费均不予退还。

五、报销办法

(一)保杂费及伙食费全部由家长负担。

(二)管理费由单位按幼儿园类别报销。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收取的管理费制定优惠标准。

(三)子女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的,管理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的,由本单位全部报销;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2、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其子女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报销费用的一半。

4、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六、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

印制的专用票据。

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标准,各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适当调整。

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威价费发[2003]85号及威价费发[2007]11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

附件二:公民个人及私营企业举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

案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物价管理 幼儿园 收费 通知

抄送: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威海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3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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