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5高考备考作文素材之热点
2015高考备考作文素材之热点:网络与法度
网络与法度
【素材】
造雷锋的谣,造董存瑞的谣,造江姐的谣??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网上流行起恶搞历史名人的龌龊手段。微博、论坛、博客上,时常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有关逝去名人的流言,这些流言五花八门,骇人听闻。为了吸引粉丝,有意识地制造大V,变成大V后会得到现实的好处。网络推手“秦火火”等人被捕,紧接着大V薛蛮子被刑拘,互联网掀起一场打谣风暴。拥有广泛影响力的大V成重要的警戒批评对象。近日,知名地产商、网络微博大V潘石屹接受央视采访时说:“我觉得作为大V,粉丝量比较高的人,应该更严格的要求自己。更加有纪律性,不能特别的随意。”
【解读】
1.张居正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一个名人更应该懂得规则的重要性,更应该成为恪守规则的典范。作为一个有广泛影响力的大V,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因为他们的网上一言一行影响更多的人。
2.不能因名人效应而法外开恩,姑息养奸。
3.敬畏法度就是践行公德。法度是公民道德行为的规范,是人们和谐生活的“必需品”,集中体现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共同遵守,不得损害、破坏、偏离。在这个问题上,没有特殊公民,没有法外开恩,必须老老实实,恭恭敬敬。
4. 在众声喧哗的网络空间,作为意见领袖的网络名人,更该敬畏和珍惜自身的影响力,理性发声,笃行示范,引导普通网民正常表达想法与诉求。
5. 网络名人应带头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努力成为法治和道德的倡导者。网络名人应积极倡导社会诚信,为社会诚信建设做出贡献。网络名人应带头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有损他人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适用话题】
(1)法;(2)道德风尚;(3)理性;(4)影响力;(5)谣言与真相
【素材】
汉堡一名中学生通过脸谱网站邀请朋友参加生日聚会。由于操作失误,她将邀请发送到了公共空间,造成1500名网友来到她家门前狂欢,严重扰乱了她的生活。这样大规模的“脸谱聚会”在德国越来越频繁地发生,最后往往演变成酗酒滋事等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一呼百应甚至“万应”的社交网络让德国警方头痛不已,“如果出现混乱情况,最后都找不到谁应该为此负责。”一位警察认为,以后这类活动的发起者应该像开车一样先取得“执照”。
德国政治家挂在口头的一句口号是:“不能让互联网成为没有法度的空间。”德国的主要做法是,通过严格的法律来规范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德国《青少年媒体保护国家合同》设立内容分级制度,对于不适合青少年的网络内容,提供者必须实行用户注册方式,有关部门需对用户的年龄进行核查,并可视情删除内容和页面。联邦政府还设有“危害青少年媒介联邦检验处”,负责监测不良信息网站的发展状况,将有害信息记录在案。该机构还与一些商业机构合作,免费为青少年提供过滤器等技术软件,帮助青少年免受有害信息的影响。
【解读】
(1)“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是有限度的,世界上本就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是这样的定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2)李泽厚一语中的:最重要的是建立各种法律制度和思想自由的理性形式。
(3)政府应该为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有所作为,应该以优质的免费服务为前提加以引导青少年正确地利用互联网,从而避免青少年受到不良网络信息的侵害。
【适用话题】
(1)自由的限度;(2)法律的建构;(3)免费服务与积极引导。
【素材】
由成龙自导自演的贺岁片《十二生肖》正式上映,在观众火热观影的同时,互联网上也发现了一些网站非法盗播这部电影。目前,市广电局信息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监管中心已经对这些网站予以取证上报。
电影《十二生肖》的上映时间是2012年12月20日,然而12月19日,网上有些网站就已经可以在线播放电影全片。
针对当前网络文化领域存在低俗、网络著作权侵权等问题,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管理人员认为,乱象从生与网络企业客户服务工作滞后有关,也与网络立法层级较低、约束力弱有关。
【解读】
1.网络规范作为社会监督体系的一个部分,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苏丹红”“地沟油”“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及时发现与处理,网络监督功不可没,即依法管理,去伪存真,使真正的网络监督更好地发挥社会功效。
2.侵权行为如果任其汹涌泛滥,小则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影响个人正常生活,大则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但任何形式的社会监督都应纳入法制框架,才能让社会监督更为可信、更加有力。
【适用话题】
(1)网络立法;(2)知识产权与维权;(3)职业道德;(4)损人利己;(5)政府监管。
【素材】
台湾新竹清华大学学生陈为廷在台立法机构批评蒋伟宁,引起网络大篇幅报道。身兼国民党主席的马英九指出,学生有表达主张、捍卫价值的权利,然而立法机构有其议事规则必须遵守,立法机构的尊严也需要维护,在这个立场上,他支持“立法院长”王金平邀集“朝野”协商以建立一套一体适用规范的作法,来维持立法机构的尊严与秩序。与会者转述马英九的话,“年轻人在意见表达或沟通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有不合宜的表现,如果做得真的不够好,道歉,有时会更有力量”。
【解读】
1.马克思言:“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规是个圈,表达权在里面。只有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表达权,才能更好地保障权利、享受自由。学生的爱国行为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2.宽容就是不计较,事情过了就算了。每个人都有错误,如果执著于其过去的错误,就会形成思想包袱,不信任、耿耿于怀、放不开,限制了自己的思维,也限制了对方的发展。
3.了解对方想法的根源,找到他们意见提出的基础,就能够设身处地,提出的方案也更能够契合对方的心理而得到接受。消除阻碍和对抗是提高效率的唯一方法。任何人都有自己对社会的看法和体会,我们要尊重他们的知识和体验,积极吸取之间的精华,做好扬弃。
【适用话题】
(1)规范与自由;(2)宽容;(3)沟通与交流。
【素材】
澳大利亚“2天调频”主持人克雷格和克里斯蒂安冒充英国女王和查尔斯王储,向怀有身孕的凯特王妃入住的爱德华七世医院打电话。没想到,值班护士萨尔达尼亚信以为真,帮助他们接通凯特王妃的护士,这名护士详细地介绍了凯特的身体状况和治疗情况。在两名护士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带有她们电话录音的节目在“2天调频”上播出。电台网站上炫耀这是“最大的皇室恶作剧”。
72小时后,接听电话的护士萨尔达尼亚被发现死在家中,媒体普遍认为萨尔达尼亚是自杀。一时间,两名澳大利亚主持人立即陷入了舆论的洪流。
【解读】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恶作剧行为一定得照顾到分寸,稍有不当,就可能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实施恶作剧时,出现了在公共场合、公众领域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或者使他人感到人格尊严受侮辱等情况,‘恶作剧’就变成了违法侵权行为。如果是善意的玩笑,让世界多一些乐趣和新鲜感,未尝是坏事,但如何能扬善避恶,一定要规范。
2、职业道德不仅仅是从事某个职业的要求,是为人处世的基本,是个体人格的体现。职业道德在内容上包括职业观念、情操、纪律、良心和作风等方面,它不是单纯意义上的个人道德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企业及个人等各方面的利益。恪守职业道德,提高个人的修养,不仅仅关乎个人的职业声誉与生涯规划,且关乎企业形象的建立与维护。
3、孔子曾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社会与行业必须建立有效的道德监督机制和行业准入机制。道德监督机制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对行业从业者的道德行为进行记录。而行业准入机制则在道德监督机制的基础上,依凭职业道德行为记录,对其进行奖惩。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准入机制是一个行业走向职业化、抑制不道德行为发生的重要保证。
4、经济利益的驱使。眼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财富崇拜为兴奋点的社会大环境,对一些记者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凡事以经济效益为上,一心扑在钱眼里,但是不能发展到侮辱人格和侵犯隐私。 要体现人文关怀精神,贯穿人文理念。
5、道德约束与舆论监督决定了娱乐底线。中国素来被称作“礼仪之邦”,自古以来就有重视社会公德的优良传统。在人际交往过程中,古代哲人历来主张“仁者必敬人”、“敬人者,人恒敬之”。从生存交往视野中来看娱乐节目主持人,他们也必须真诚地面对嘉宾、选手和受众,而这种真诚首先应该表现为尊重。如果主持真的能够做到心中有人,尊重他人,其实也就是对自己的尊重,对节目的尊重。 优秀的娱乐节目主持人应该是能够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既张扬个性又不失亲和力,既睿智幽默又富有内涵深度,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所处媒体的游戏规则,清醒地明了自己的娱乐底线。
【适用话题】
(1)坚守规则底线;(2)职业道德规范;(3)道德自律;(4)人文精神与经济效益;(5)个性与公德。
篇二:自由原则论合同素材6
摘要
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公民在经济上享有的自由权利,新《合同法》把这一原则确定为《合同法》的原则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要飞跃.因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离不开公民权利观念的觉悟。同时, 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在迎来发展契机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健全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当然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对这一原则进行深入的探究,现实意义非凡!本文将围绕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渊源、价值、地位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 合同法 合同自由原则
一、合同自由原则概述
<一>、合同自由的含义
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合同自由的含义;具体而言,合同自由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自由的前提。如果当事人不享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谈不上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问题。
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此种自由通常可以包括在缔结合同的自由之中,但也可以与其相分立。例如,在现代社会某些公用事业服务领域不存在竞争,公用事业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以标准合同方式从事交易时,消费者则别无选择。也就是说,他们很难享有选择订约伙伴的自由,但他们毕竟享有订立契约的自由。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和缔结合同的自由还是有区别的。也正是这种区别,使我们看到,要真正实现该项自由,必须以市场交易中有大量的参与主体存在为前提。因此,这项自由能否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关键在于有一个充分的完全竞争市场存在。
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怎样缔结合同具体条款的自由。从自由决定合同内容上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其协商,改变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订立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若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则将被宣告无效。
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如前所述,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首先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和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既然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决定合同的内容,同样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因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是合同自由的组成部分。
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指缔结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古代法律曾经十分注重合同的缔结形式及程序,如古罗马法对买卖的仪式做了具体规定,被称做“曼兮帕蓄”。(1)近代法律则崇尚形式自由,随着经济生活节奏化的快速发展,现代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便捷、经济,从而在合同方式的选择上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2)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起源
合同自由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有关诺成契约 的规定已基本包含了合同自由思想,但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始于近代民法。合同自由原则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其经济理论基础,以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为其哲学基础,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其经济基础。
首先,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合同自由观念的经济理论基础。亚当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提倡彻底的自由经济,他认为每一个经济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都被一只无形的手引导着去促进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因此,最好的经济政策就是自由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有害而无利。每个人平等的进行自由竞争,既促进社会的繁荣,也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国家的职责在于保护竞争而非干预竞争,这种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理论渊源。
其次,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理性哲学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由(天赋人权)。每人都有自己的意志自由,这是个人行为的基础,个人必须在自己自由选择下,按照自己的意志才能承担义务,接受约束,法律的职责就是赋予当事人在其合意中表达的意志自由以法律效力,对这种自由限制越少越好。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哲学基础。 再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合同自由原则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使市场突破国界,达到全球,这为合同自由原则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价值
<一>、合同自由原则在新合同法中的体现
在新合同法出台之前,强调国家有权干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严格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新合同法取代旧法是一个重大进步:
1.在合同管理方面,新合同法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合同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是与合同自由相矛盾的,合同管理明显属于公法的范畴,新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原经济合同法设有“经济合同的管理”一章,而新合同法取消合同管理一章,只规定第127条列入总则。可见,从立法体例上看,相对于旧法而言,新合同法已大大减少了政府对合同的行政干预。
2、在合同的订立程序方面,新合同法第一次在合同立法中系统、完整的规定了要约与承诺制度。
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须程序,一方面,这一缔约制度包含了当事人意志自由、双方的合意本身即可构成合同并产生相当于法律效力的思想,是私法自治、合同自由的充分体现;另一方面,要约与承诺制度所具有的严格的程序性,又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实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3、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新合同法采取了十分宽容的态度。
原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条)。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口头合同和其他各种非书面合同是否应被法律允许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新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采取非常宽容的态度。该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且新合同法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以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的合同也予以认可。应该讲,这是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方面的重大突破,这不仅适应了现代商业运作的便捷和经济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缔约自由。
4、在合同内容方面,新合同法对合同主要条款只做一般性规定,使得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决定缔约内容。
原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从立法语言上来看,经济合同法规定较强硬,涉外经济合同法较之有所松动,但二者均将合同主要条款作为合同成立的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有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新合同法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可见,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
5、在违约责任制度方面,新合同法充分体现合同自由。
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得以实现。合同违约金在原经济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有不同的规定。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的作用应是惩罚性,赔偿性仅居第
二。(见经济合同法第31条)涉外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只能用以赔偿损失,双方均无权对对方进行惩罚。(见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新合同法基本上采纳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观点,对违约责任的规定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见新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做出事先安排。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也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从根本上说是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而原经济合同法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作用的观点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向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渗透的倾向。因此说,新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6、在平衡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方面,新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
新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的意志在一些条件下不同于国家意志,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规定了大量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条款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条款。 新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意志不明时,某些国家意志才得以适用。
〈二〉、确立合同自由的意义
1、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巩固改革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统一的市场,呼唤统一的法律;竞争的市场,要求自由的原则。统一合同法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的条块分割,由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市场行为;同时,新合同法赋予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最大程度的调动市场主体的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这必将使交易更加活跃,社会财富极大增长,市场也必将随之繁荣。因此说,统一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确立合同自由原则,是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这对中国加入WTO具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定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一系列制度和规则的集合。中国要想实现现代化,要想建立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必须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阴影中走出,这必然要求中国的法律与国际接轨。加入WTO,要求中国必须按市场原则办事,必须遵守统一的规则。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与国际通行立法以及WTO规则相符合,因此,合同自由的确立对中国加入WTO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3.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和促进作用。合同自由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三、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是学者争论较多的间题之一。(3)一些学者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精神内涵和实践纲领,是合同法的一
项最基本的原则。”应“将合同字由原则确认为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首要原则。“(4)它“是解释其他原则基础,”“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地位。”(5)笔者认为,在西方,?近代合同法中的绝对合同自由原则如今已遭到全面的打击而日趋衰落。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有消极的阻碍作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也决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只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们必须避免将其绝对化、神圣化的倾向,从中国国情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来看,合同自由原则仅是我国合同法的墓本原则之一。
确立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地位,必须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地位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决定的。
首先,在我国所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容许不适当地抬高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为了矫正“市场失灵”,保护交易中的弱者,实现交易公正,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必须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限制合同自由,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准确确定合同自由的地位,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就是在合同法领域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体现。可以说,如果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就没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高效率,而如果没有国家干预,片面抬高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就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高效率的实现。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然而从一开始,?美国政府就没有听任过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相反,为了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间题,加速经济的发展,美国政府采用了强有力的非市场经济的干预手段来控制经济的发展”。可见,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不可偏废。 其次,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时期,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待于规范,为了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必要加强国家干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比如限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形式选择的自由,不论是将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还是将其作为证据上的要求,都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预防争议,减少不必要的纷争,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有积极的意义。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出现了合同形式主义的复兴?“越来越多的合同被要求必须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些合同(尤其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被要求必须予以公告,否则便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我们又何以在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主张“不规定合同的法定形式,使当事人对合同形式有选择的自由”呢?东施效攀,不仅没有结合自身的实际,也没有真正学到别人的东西。 最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决定了不应该将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抬高到不适当的水平。在西方国家合同自由原则已经衰落的今天,我们若反而要抬高其地位便显得不合时宜。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可以通过它与合同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关系反映出来,合同法究竟应包括哪些基本原则,学者的论述很不一致,笔者拟通过多数学者赞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地位及其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来揭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
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a、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有限制作用,贯彻合同自由原则,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要求,否则,当事人自由缔结的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受到惩罚.b、真正的合同自由要靠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来保障.合同自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自由。如果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或者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这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而且也不是真正的合同自由。如前文所述,有的学者主张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或“首要原则”,意即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最高,?而我们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中,不仅看不到它的这种地位,倒是了解到合同自由的法律命运是由诚实
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决定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法制进程中具十分重要的价值,其地位要有辨证眼光去看待不能将其绝对化、神圣化。而且在保障人权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和促进作用。合同自由原则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具有深远的意义。
注释:
(1)曼兮帕蓄(mancipatio):即以买卖的形式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是一种传来取得的方式,是罗马法中最古老的转移所有权方式。 (见《罗马法基础》p136 江平 米健 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见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p4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参见梁慧星:《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法学》1996年第2期;张广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定中若干疑难间题的探讨》,《政法论坛》1996年第4期。
(4)焦富明:《试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法学杂志》1997_年第2期。
(5)郭明瑞:《论合同自由原则》,《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主要参考书目: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王利明《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篇三:辩论素材
辩论素材
辩题:纪律抑制个性发展
1. 有关纪律、个性定义的辩论:
什么是纪律?纪律是他律机制.通过外在的制度(或者规范)去限制人的行为;再比如:什么是个性?个性其实是区人与人差别的性格与气质特征;
那么,纪律会增强人的个性特征吗?它为什么会增强人之间的性格与气质差别的?
它又是怎么增强人的个性特征的?基本上简单的问题就把他们问的脑残了. 哦,对了——对方的论点是不是:“纪律不会限制个性发展”?
伟大的哲学家尼采说过:“参差多彩乃幸福之源!”世界的生态要多样性,人类社会状态也要多样性,组成社会的人呢?当然也要多样性!
那么作为纪律他为什么会对人的个性造成损害呢?是因为制度本身有着“一刀切”的特性,它一般不考虑人的特异性。在这种制度下,弱势性格的人会被死死地限制其中,使得个性得不到发展,而那些强势性格的人却屡次突破界限。 首先我认为,在这个辩题下,“纪律”指的应该是狭义的纪律,是学校制定的,针对学生的纪律制度,我不想把题目无限扩大到“法律会促进人类的个性发展”“道德会促进人类的个性发展”上去。我们今天的题目很明确:“纪律会限制学生的个性发展”
2.有关纪律、个性内涵的辩论:
1.纪律具有普遍的约束性,也就是适合大众的规范要求,是非常全面的。而个性具有特殊性,在某种意义上也具有不可重复性,所以在这个角度看,用一个非常全面的纪律去约束人,很难发展个人的个性,或是发展的空间很小。
2.个性的发展需要适合的土壤,那就是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尤其是思想环境。就像发明杂交水稻一样,不光需要这样的思想,也需要把不同的水稻或是植物(把水稻比喻成人的话)的思想精髓或遗传基因结合。而纪律的死板,对人思想行为的限制,决定了不可能给个人的发展和创新以土壤。
3.个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如果要发展个性,那么就要打破常规,这个常规就是束缚人发展的东西,很多时候它可能是环境,很多时候不得不承认也是纪律造成的。而纪律其实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其适应的历史阶段,是早晚要被打破的!而这种冲击恰恰说明了是纪律在束缚人个性的发展!
括其内涵有三层意思:(1).纪律是指惩罚;(2).纪律是指通过施加外来约束达到纠正行为目的的手段;3.纪律是指对自身行为起作用的内在约束力。这三层意思概括了纪律的基本内涵,同时也反映出良好纪律的形成过程是一个由外在的强迫纪律逐步过渡到内在自律的过程。
那么从对纪律的解释中不难看出纪律的作用是具有限制性、强迫性的,它是在一定社会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一定的范围内所属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和条例,是要求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和履行职责的一种行为规则。
同时它还具有一定的历史性、阶级性等特点。
从字典中我们发现,在纪律的解释中我们发现有这样几个字眼,(1)个体单位(2)利益(3)行为(4)规章。好,我们知道了纪律是由个体单位制定的,既然是一个体性单位制定的就无法避免的由着偏向性,而这种偏向,也必然会造成其他个体单位的个性。其次,利益是从原始时代第一次大分工到共产主义尚未成功时期中,无法消失的东西,这也说明纪律一直在束缚着个性。再者规章,规则章程,规则束缚行为而行为却受到个性的直接影响;章程即是方法,方法绝对不是唯一的。所以我方观点就是纪律随个性在一起进化,而它的进化是为了更好的束缚个性,但是它的影响是由隐蔽性和长期性的,应而我们看纪律的束缚,不是看现在个性是否被束缚,而应该想想以后对后代的个性束缚和影响,而纪律将来是会成在的,应为个体单位的成在,和利益的争夺。
中国文化巧妙地把“我”分为“自我”和以角色出现的“我”。推崇角色的“我”,扼杀人本身之“自我”。这种只重视角色教育而忽略对人自身的教育的结果,必然是重共性轻个性、重义务轻权利、重服从轻自主、重外在的纪律轻内在的能动。依此类推,阴阳失衡的教育,也是不健康的
个性受压抑,而使得个性没有得到全面、健康发展的人,就不敢“为天下先”,就只会去做那些别人做过的事,而不会去做别人不做的事。没有个性就没有独特性,没有独特性怎么会有另辟蹊径的创造性?!当一个民族,压抑个性形成习惯时,是多么的可怕,这个民族怎么能创新?而纪律就会极大地限制个性的发展。 纪律真的那么重要吗?我以为,学校需要有一定的纪律,学生也需要有一定的纪律约束,但过分地强调纪律,必然会扼杀学生生动的个性和活泼的天性,必然会束缚学生的思维空间和想象能力。在课堂上,教师能不能大度一点,豁达一点?能不能给学生一个比较自由的空间?能不能给学生一点言行的灵活性和自主权?是否允许孩子不坐端正?再比如:我们能不能允许对已经掌握了的学生学习课外内容?
九十年代是一个最缺乏创新和个性的时代,如果放到历史长河中,也许这个十年是本世纪后五十年里最没有特色的十年,也是最不容易令人回想的十年。九十年代的文化精神被一种表层的稳定一切的口号和措施整压的支离破碎,转而投入了浅薄的、短命的商业文化和政治文化中。这个时代里,没有创新,没有个性,没有思想上的百花齐放,没有文化上的争奇斗艳。
这不能不让人回想不久以前的八十年代。在精神上,那个时代是纯洁的,在文化上,那个时代是多样的。那个时代的文化,充满了反叛、创意和变通,一方面它要彻底摧毁浩劫时代一切残留,另一方面它又要创建能重新恢复多样性的文化架构。八十年代的人,充满了不屈不挠的参预社会的热情,同时也饱含着对国家对人类的反省。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这个时代充满了科学、经济和文化上的复兴和繁荣。
微软公司提出"星期五"工作法,即员工上班可以不穿套装,他们可以穿合适自己个性的衣服,因为心理学家经过研究发现,上班穿统一服装会影响工作效率!从而使到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很好的发展。
高斯从自己发现了正17边形作图问题的可行性结论后放弃了主攻语言学的志向;爱因斯坦比较了自己的多种直觉能力之后而判断自己的物理直觉更强,并投入物理学事业;华罗庚则发现自己的志趣在数学;胡塞尔感到自己虽然拿到了数学博士学位却更觉得从事哲学之需要……如果没有他们对自己发展的自由体验、自由判断而受外界(他人、客体)的干预,后果将会怎样?
所以我方认为,纪律会限制个性的发展!
纪律存在于不同范围和种类之中,它随着个性物体的出现而出现。从历史上看,原始社会人类分为母系和父系世族。母系的纪律便为女尊男卑,而且劳动力的分配也是母为主体,父为辅体,这又是受到当时的技术的纪律性束缚,从而使得男子的个性化劳动被深深束缚,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了社会纪律也在大大的束缚着个人和单位的个性化发展当然着还反映在父系世族之中,而且在现代生活中还有着明显的痕迹,正如现在还是有许多人爱儿不爱女,并且还时不时发生一些令人发齿的事情。这里为我方初步得出纪律会束缚个性,而且是从各个方面进行束缚,影响不仅巨大而且很深远。再者我们看还有至今对文明破坏力非常强的焚书坑儒,这也是因为封建专制纪律下带来的历史遗兵,这次焚书造成地影响不禁是迫害和打击知识分子的开端,而且还是我国文明史上出现了断代的现象,让我国劳动人民的智慧瑰宝成为了滥用纪律下的冤魂,并且在当时造成了一个畸形的个性化社会,民众不懂文也不能习武,皇帝达到了一个近乎疯狂的个性化挥霍。在后来,在历史和社会纪律下,封建制度下更加出现了变态纪律,皇宫中的侍男必须是阉人,由于身心个性受到了扭曲,他们走上历史的舞台,他们带着阴阳怪气的声音,带着不男不女的动作,让许许多多的朝代走向了衰败和灭亡,其中更有昔日世界霸主唐王朝。然后宋朝来了,赵匡义走上历史的舞台,先是杯酒释兵权,让皇朝的功臣的个性造成了毁灭性地打击,外加上宋朝为了不让安史之乱重现,国家君王把优势兵力用来护驾,而让地方军队,出现了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一支千古独有的个性化军队。结果了,事与愿违,宋朝用自己个性化的军队以为高枕无忧的时候,建康被团结的蒙古骑兵的铁蹄踏的天翻地覆。为什麽了,因为宋皇朝的纪律是束缚人才的个性化发展的,而元朝则是反其道而形之,于是理固宜然。这里我们想问问对方辩友,历史告述我们的事实能反驳能是假的吗?如果还不算全面,那就让我们再看看明清时代的例证。在明朝,我们见到了让人不寒而栗的锦衣卫和东厂这样的特务机关,由于他们的嚣张跋扈和欺上瞒下,造成了大量的无辜人士遭到了拷打,甚至是九族全灭,其中更是由震惊中外的文字狱首当其冲。这又是为了什麽了,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帝王的统治和封建的政治纪律,而正因为这一切,国家中便出现了正不张,邪的意的局面。自古便是这样,到了现今的社会主义还是这样,一些人为了自己的挥霍和光辉,大玩纪律的擦边球,玩纪律的不建全,甚至是结党营私搞欺上瞒下的政治阴谋,其中更排挤打击优秀分子和有功之人,这一切在我们建国初期还少吗?文化大革命,这是血换来的教训啊!!它让我们的社会的个性化建设,整整倒退了二三十年,让我们又出现了建设人才断代的史实。我们游览和纵观历史长河,我们论证了的正确观点,并且还想问对方辩友你说历史是不是正确的了,而且只需要对方大声说是正确的答案。 还有生物学上的飞禽走兽游鱼爬虫,也是受到纪律的束缚而造成。也许,对方辩友会说它们那样自由,它们的个性受到了束缚吗??? 那我们细细想想它们真的是那样自由,飞禽只会飞,走兽只会爬,游鱼只会游,这难道不是他们个性的局限性吗?这难道不是他们个性的缺陷吗?同样是从细菌开始进化,同样是从大海中前进,但就是因为纪律这个法规造成这一切,这难道不是我们有目共睹的证据吗?其实这血还很多,就看对方辩友是否被思维纪律束缚了道德个性和对真理的信仰。
3.其他的辩论材料
反方二辩:两手背后,双腿并拢,身体坐端正,除了老师规定的动作,如举手
发言、拿书、写字外,其余动作都是多余的 。对方提到开车,根本就不是一种纪律!
反方四辩)大家好,我是反方四辩。首先,我提出一下,刚才在辩论过程中,对方出现了几个错误。
在二楼,对方的观点只要强调纪律的重要性,而没有说明纪律会促进个性的发展。
在定义个性时,说是比较固定的特性,那么纪律还能对个性起影响吗?而且,对方一辩所说的根本不是 “促进”吧,那具体一点叫“规范”,叫“促进个性在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规范”才对。
对方四楼所说:自我约束,更准确地说是自律吧,那根据对方的意思说,自律和纪律的概念是相同的咯,那么对方对纪律的定义又做何解释呢。
还有,在上半场的自由辩论阶段,对方一直没有提到”纪律是如何促进个性发展的”。
纪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制定的过程就是一个社会成员共性和共同的需求的结果,违反纪律就是个体上的个性差异对群体共性要求的违反。
当然,纪律作为一种群体的共性规则并不一定就与个性发展产生矛盾,严格的说纪律限制个性中与共性规则冲突的发展,纪律并不限制个性中与共性规则冲突的发展。
因此,这个命题之所以辩论正是因为命题中对个性并没有矛盾化,作为正方认为不限制,其实就是指与共性不存在矛盾的个性是不可能受到限制;作为反方认为限制,其实就是指与共性存在矛盾的个性是会受到限制的。
因此,作为反方要做的就是:
一,证明个性一定会有与共性产生冲突的一部分;
注意:不要全盘否定,辩论最怕的就是全盘否定,一个或然性的辩论底线是比较容易证明的,一个必然性的辩论底线是永远无法证明的,因为,辩题是不可能绝对化的,否则另外一方怎么辩论?
比如:反方声称所有的个性必然与共性会发生矛盾,正方只要举例否定即可,反方的论据就完全失败了。反之,反方声称个性比如有一部分与共性会发生矛盾,对方举例是无法举例反证这样的或然性观点,反方只要举一个特例即可证明或然性观点的成立。
因此,逻辑推理过程是这样的:
首先,个性与共性显然存在异同,两者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其次,既然有异同或称不一致的地方,群体根据共性制定的纪律,即行为规范显然是共性标准。当共性标准与个性不一致的时候,就有可能发生矛盾(注意:
我用的是“有可能”这样的或然性用语,不是比如发生矛盾,因为纪律的规定和规制,有可能根本不涉及共性与个性的异同)
最后,当两者发生矛盾的时候,纪律必然限制个性的发展。
这样前面的推导如下(逻辑上的三段论):
A,共性与个性或然存在差异;
B,纪律是共性标准与个性或然存在矛盾;
C,结论:如果发生矛盾(或然情况下),纪律必然限制个性发展。
反方只要证明,在发生矛盾的或然情况下,纪律必然限制个性发展。即可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