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网络暴力:“多数人的暴政”与言论自由的滥用
网络暴力:“多数人的暴政”与言论自由的滥用
来源:《红旗文稿》期号:2013/09作者:刘 晨
近年来,网络暴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它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和敌意行为,其背后所指涉的对象都是基于某一事件或某个人所引发的连串性或暂时性的公共讨论。随着微博的广泛运用,以微博形成的话语暴力和敌意行为成为网络暴力的重要力量。网络暴力更多的是发帖(论坛、QQ群),微博暴力则主要是在微博社区里所进行的网络围观行为,是微博用户在利用微博传播信息之时,有意或无意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网络暴力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或精神伤害,必须引起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监管部门的重视。
从线下到线上,是什么导致了网络特别是微博暴力的发生?是什么推动了这样的社会心理的形成?
美国学者桑斯坦在其著作《网络共和国》中提出,网络之中存在着大量群体极化的现象。与这种群体极化相关的表现就是网络暴力。关于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有关专家认为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网络社会的门槛降低,促使网民群体主要以青年为主;二是缺乏公共话语平台,网民的日常情绪得不到发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显示,网民群体中平均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占43.1%。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产生各种仇视社会的心理也就难以避免。
当代中国网络群体的组成复杂,用户的年龄宽泛。当这样的一个群体在微博社区中存在,并掌握或多或少的话语权与言论表达机会之后,就会把其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情绪移植到线上:或者是不间断的调侃,或者是进
行冲浪式的、一次一次的从热闹到冷清、从积极到疲劳的“大众审判”,以“德”代“法”,满足了自己口舌的“一时之快”却伤害了他人。有的甚至干脆以“约架”的形式,再从线上转移到线下“一决高下”。
一般认为,微博暴力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两种路径:第一,微博暴力发端于一条特定的微博信息;第二,微博暴力一般起源于某个已经在现实世界中引起不少关注的具体事件。只不过,这样的线下事实,被线上的“某条微博”点燃之后,在意见领袖或“加V”博主的转发与评论下,就会形成一个强大的舆论场,从而加大网民公共围观的可能。
在这两条路径分别形成“网络暴力”的舆论场时,受害人的言论会越来越被舆论所淹没,其所表达的解释性语言都可能被当做“大众审判”的呈堂供词与作案证据。当“多数人的暴政”完成之后,受害人也难以利用法律途径去追回所受损害的利益补偿。其原因在于,微博暴力来得快,去得也快。并且,多数人的责任难以追究,因为很多微博用户当初也是抱着侥幸心理去“围观”,或在情绪感染的前提下做出的微博暴力行为。分析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语言暴力主要体现在情绪化的表达和对象扩大化。情绪化的表达是由于网民自身的非理性因素所致,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基于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情绪、或因为网络社会的言论激发了其另外一种不满情绪,从而促成了言论攻击的发生。就对象化扩大而言,往往是因为迁怒于他人。
仅拿不久前的“林妙可受辱事件”来说,其并不是纵向的对象化圈定而是横向的对象化扩大。先让我们简短地回溯一下此事件的大致梗概:因“奥运”一举成名的林妙可在微博上发布了一张照片,并配文称:“我替
服务员来拉面,还挺有意思的,吃起来更香了。有机会你们也试试自己动手拉面”。而后有网友回复调侃、有下流意味的句子。林妙可顿时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遂在新浪微博中表示:来这里安家,就应该受到新浪的保护,根除有害言论。随后,李开复在微博上进行了回复并转发,他说:妙可小妹妹,你长大会慢慢理解:1)评估“有害的言论”是相当主观的事情;2)愤怒的人多,越堵越愤怒;3)堵的人,越堵就越霸道独裁;4)言论自由应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打造健康环境最好的方法是容忍更多的言论,而不是主观地去堵。之后,新浪网友“@梦遗唐朝”将李开复的全家福翻出来,“@”李开复,并且用污秽的词语辱骂李开复,还另外说了一句“言论自由嘛〃〃〃”。一位微博叫“青xx”的新浪微博转发并评论称:不需要谷歌,百度就能找到。至此,该事件的发泄对象进一步扩大。
不难发现,整个事件中至少有两点值得思考:一是支持林妙可的粉丝和支持李开复的粉丝博弈;二是网民的线下情绪转移到线上后,对林妙可本人的辱骂和言论攻击。从整个事件的走势来看,当网友将林妙可的照片翻出来,质疑其“早熟”、“为何负面消息都和你(林妙可)有关”,“苍蝇不叮没缝的蛋”之时,李开复的全家人照片也被翻出,还被网络言论侮辱。的确,对于每一个微博博主而言,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言论自由的边界在这样的网络空间往往很容易被打破。这就构成了网民在微博表达上的偏激性和随意性,且更加鼓舞了网民对“言论自由”的误读与滥用。言论自由的滥用在上述事件中已经凸显的相当严重,网民背离“自由”的事实,而走向了靠侮辱性的语言来发泄心中的不满,并且完成了一次次
的利益博弈,成为了一种网络社区的闹剧。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言论自由的异化与滥用,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为何要以异化后的言论自由去泛滥性的达到自己的不满情绪?来回的微博博弈再一次说明,这就是利益(包括荣誉、尊严、形象等抽象化的利益)问题,而不是言论自由的问题。
在历史上,“大众审判”因为“斗争哲学”而在国人心中印象深刻。这样的“斗争哲学”主要是先“扣帽子”,再“打棍子”,将人打倒在地还要踏上一脚,吐上一口口水。“林妙可受辱事件”也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这个先“扣帽子”再“打棍子”的过程,足以说明其逻辑就是必须先给被攻击方扣上“非正义”、“非道德”的大帽子以显得自己是道德的、正义的。
诚然,利益博弈的两个群体,往往因为对方的不道德行为引发一场舆论大战,从而也让彼此成为博弈的对手。在从冲浪式的“大众审判”到彼此人格与尊严被侮辱的过程当中,道德底线已经失守。双方粉丝的线上“直接性博弈”与线下“间接性博弈”,都是非道德的情绪发泄。我们应该从中反思的是,从“大众审判”走向社会自觉的过程中,自媒体作为公共媒介,应该被国家法律法规所治理。事实上,网络暴力已经越来越驱逐了良性言论,越来越将公共事件极端化,越来越破坏了我们的沟通理性。其所引发的言论危机,需要我们从社会的整体层面去考虑,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理性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做沉默的一员,让理性的言论对冲或超越非理性的言论,最终形成一种合理的舆论场。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篇二: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暴力
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暴力
摘 要:由于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成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一种新的表达方式,同时伴随着网络暴力的发生,使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新事物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由于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缺失、公民言论自由表达制度的缺失、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网名法律意识淡薄,使得网络暴力事件屡禁不止,因此必须采取继续加强监管网络言论自由立法、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及明确责任的承担者、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建立网络自律组织、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等措施才是网络言论自由规范化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暴力的现状;网络暴力的原因;保护言论自由
网络以其虚拟性、互动性、数字化、全球化等特点影响着全世界六十亿人的社会生活,我们不得不承认从来没有哪一种事物能够像网络一样在短时间内如此猛烈的冲击我们的生活。因此在互联网广泛普及的今天,网络已经成为言论自由的一个新领域,言论自由的涵义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延伸了。这就赋予了言论以新的表达方式和自由。但是网络言论自由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以言论自由的同时,却留下了网络暴力的阴影。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网络言论自由的缺陷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出现,这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相比传统的言论自由来说,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一、“网络暴力”的概述
据专家介绍,“网络暴力”现象进入公众视野,源于2006年2月“高跟鞋虐猫”事件及当年4月的“铜须门”事件。这两个事件引起了网民公愤,在“网络通缉令”的强大攻势下,当事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人肉搜索”公开,其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指网名借助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利用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某些人进行讨伐与攻击,不但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虚拟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行为,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1、利用煽动性的言语,抢占道德的制高点,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
2、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 语言进行群体围攻;
3、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①。
(三)“网络暴力”的现状 ① 《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攻击的对象,无论你是普通百姓,还是家喻户晓的娱乐明星。普通大众的典型案例有“陈易卖身救母”、“虐猫”、“铜须”事件等。对娱乐明星来说有韩国明星崔真实不堪忍受网络留言而自杀事件,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以及最近炒得火热的舒淇遭围攻删微博事件。相对于普通大众来说,网民采用的方法如出一辙,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照片、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使当事人承受的巨大精神压力从虚拟的网络社区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而打破他们原有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秩序,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陈易母亲因为不堪网友的舆论重负,停止了继续治疗,最后不治身亡。虐猫女子则用否定自己人格的言辞公开向全体网民道歉。而铜须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则不得不与原本还深爱的老公离婚②。而对娱乐明星的来说其影响同样不能忽视。网络留言逼死韩星催真实,政府新增“网络侮辱罪”以处罚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事实等行为,并加强网络实名制。另外还决定修改程序,对因恶意回帖受到伤害的人予以救助。香港娱乐明星陈冠希的“艳照门”事件轰动了大陆和港澳台地区,使涉事的女明星演艺事业全面终止,几乎断送掉了他们的演艺生涯。舒淇因意外卷入骂战致早期艳照被翻出被迫删除一千多条微博,无疑这些人都成为了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有专家研究表明,网络暴民已经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某网站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3226人参与),问题是:“您认为哪些是网络暴民”的典型特征?”其结果表明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占62.6%,出口成脏的占57.4%。不经过当事人允许就直接公开其隐私的占56.8%,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的占54.3%,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的占48.2%,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的占44.8%。③ “网络暴民”是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新词,但网络暴民心态,已经让人感到了一股令人恐惧的力量。从原来在论坛里的互相漫骂,到名人博客上的群起而“骂”之,再到著名的铜须事件、虐猫女事件;从漫骂,到人身攻击,再到揭露隐私,甚至直接在现实世界中进行攻击。现在的网络中,到处充斥着这种暴力的因素,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正是如此,才逐渐形成了“网络暴民”这个很有特色的词汇。网络暴民采用污言秽语的信口谩骂或随声吠影的口诛笔伐,使用了破坏性和毁灭性的暴力手段对别人实施攻击,对当事人却造成了精神上的杀伤。
二、“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
(一)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缺失
媒体承担着舆论导向的作用,在信息社会的今天,媒体具有强烈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在社会伦理道德方面,媒体报道中一切能够提高发行量和点击率的信息都能成为媒体传播的内容,如今我们打开电脑不管是官网还是普通网站都充斥着价值导向不良的内容,传扬是一种负面的道德意识,且媒体在不断报道道德沦丧事例时,公众正确的价值观发生动摇,受到冲击,甚至瓦解,在不经意中在一点一点的吞噬我们合理的道德传统,扭曲我们的世界观、人②
③赵瑞华:《从CNNIC统计数据解读中国网络暴民现象》,2007年5月15日。 谢小亮:《六成多网友认同主观恶意是网络暴民首要特征》,《中国青年报》,2006年 9月18日。
生观、价值观,甚至逐步取代。 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点击率,将本来没有什么新闻价值的事件进行炒作,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网络对事件的报道都是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加以放大,很难说不是网络媒体的炒作。
(二)公民言论自由表达制度的缺失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同时我国宪法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规定过于简单,内容不充实,规制也缺乏,如何界定损害的范围,怎样就是损害,让人无从得知。在网络上,发表个人不满时痛斥国家社会是否算得上损害国家利益?在批驳他人时造谣生事是不是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对于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的内容、范围、行使的方式等均未有明确的规定。网络的匿名性使得网民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人作为一种社会动物,总是力图从周围环境中寻求支持,避免陷入孤立的状态。所以面对部分网友围攻当事人,他们就会屈于环境压力而附和占上风的“暴民领袖”。④ 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得大量网民只对事物的表面现象有所认识,但并没有认识事物的内在规律。因此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影响,做出非理性的判断,难于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隐藏着的复杂心理及社会因素,容易受网络群体情绪的影响,从而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很难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做出全面、客观、理性的判断,从而在众多网民的带动下,就有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⑤。
(三)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法律的出台赶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旦法律出现了缺位,就会有不法之徒铤而走险,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争名夺利的同时触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一旦虚拟与现实接轨,将现实中的人在网络中讨伐,后果也是真真实实地让人痛心疾首。我国的网络立法,虽然注意到了网络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和网络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立法空白,从而对《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修订,并针对互联网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但无疑仍存在着立法规格较低、质量不高的缺点,操作性不强的弊端。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以及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以法律的形式对网络进行规范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网络言论的众多立法规制根本无法落实到实处,较多的规定在日益发展的网络面前不堪一击。同时法律对公民的隐私保护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侵犯个人隐私的条款,所以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的规定,在我国侵犯隐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构成民事侵权,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网名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网名70%处于本科文化水平,没有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使得掌握的法律知识甚少。而且在当代,我国的法制不够健全,宣传法制的力度不够,这都是造成大众法制观④刘新传:《探析“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以“猫、铜须事件”为例》,中国新闻研究中心,2007年5月25日。
⑤赵瑞华:《从CNNIC统计数据解读中国网络暴民现象》,2007年5月15日。
念淡泊的原因。同时由于我国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贪污腐败等社会不公平现象使得公民对我国法律失去了信仰,从而虚拟的网络世界给他们提供了言论自由的平台。公民将各种愤怒通过网络这一平台表现出来,这成为了公民解压的窗口。由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和互动性,使得一呼百应的网络暴力成为可能。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的思考
(一)继续加强监管网络言论自由立法
首先,纵观我国涉及网络言论的法律时,其内容表述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而这些文字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存在着雷同的现象。⑥因此我国存在对相关法律进行整合的问题,应该在对现有法律进行法律解释的同时,还应该制定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综合性的法律法规。
其次,在立法中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对其他权利行使所产生的影响。对于有意制造社会动荡的人来说,利用网络的便利完全有可能通过网上言论自由的行使危害公共安全。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公共安全应该优先于言论自由。能否通过网络来行使知情权不仅意味着政府是否应当开放公务信息的问题,还涉及到政府在多大的权力范围内可以对网络所传播的信息加以法律上的控制。⑦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网民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其人格在虚拟化的网络世界中也得到了反映,逐渐生成了所谓的“网络人格”,而“网络通缉令”,“人肉搜索”事件也越来越多,网络人格如何定义,“人肉搜索”事件是否有法律依据、网络犯罪等都成为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一部分。同时立法中还应该明确保护和规制网络行为的行政主体,划分受理网络犯罪的法院的管辖权,以及如何确定证据的效力问题。近几年来我国虽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网络立法,但网络管制立法却难以实施。在网络世界中不仅强调言论自由,而且这种自由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少受到政府行政手段的干预,政府公权力在虚拟的网络资源配置方面远不如在现实世界中那样占有绝对主导优势。“法律试图跟上技术的发展,而结果总是技术走在前头,这几乎是一个永恒的规律。”⑧因此在我国的网络管理中,大多还是由服务商、运营商根据其自由裁量来进行管理,使得网络言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混乱。法律应该统一标准和对网络言论的正当性法律化。
最后,在立法方面我国还应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像美国等国家用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所采用的谨慎态就是值得我们学习。针对我国目前的形势,立法应该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为主,明确责权,不能为了政府的方便管理就严格对待,使得不能发挥网络的优势,阻碍民主的进程。根据我国得特殊国情,在立法方面既要通过对传统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还要制定其他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同时我们很有必要做一些前瞻性的立法⑥
⑦丁娟:《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安徽:安徽大学,2006年。 赵文广:《论言论自由权的界定与保障》,人大研究,2007年4月。
⑧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8页。
工作,加速法制社会的建设,使网络规范化、法制化、兴其利,除其弊。
(二)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自我管理及明确责任的承担者
针对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的现实,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发布者的责任相当困难。因此,必须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技术对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控制作用。对于隐私权、名誉权、和非法信息、确定匿名发言者等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解决,如敏感字符过滤, IP协议中实施真实性原则等方法。但是,提供发布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尤其象各种网络论坛,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发言。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德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
(三)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建立网络自律组织
想完全杜绝网络上不良信息简直是纸上谈兵,这涉及网络立法、网民个人的素质、社会成本、网络监管等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无能为力,它可以引导民众的言论,通过教育、培训、说服网民并规范网络语言,以净化网上空间,因势利导,让网络成为服务民生的“福地”。政府还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和目的,回应公民对有关政策的疑问和评论。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及时得到了解,尽快和网民进行沟通,解除网民的成见和答复网民对建议的处理。让网民相信政府,更加服从政府对网络的管理,也使得政府的管理更加公开和透明化,从而树立政府的权威。另外政府可以组织相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设立网上违法、侵权案件协查机构和自律组织,或许更利于弱势状态下的个体寻求救济。在这方面,英国的管制方式值得我国借鉴,建立一个单一的综合管理机构,不但可以规范网络言论自由,还可以授权给它,引导受害者获得救济。
(四)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
互联网本身为立法提供了一种开放的平台,使得立法有可能在更加民主、开放的基础上进行。有利于网民学习法律知识和找出法律漏洞,以便完善网络空间的法律规范。通过普及法律知识,让网民能依照法律法规更好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论,受侵害时能为自己找到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言论自由的今天,网络暴力的出现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是值得关注的,更是值得研究的,去认真对待的。网络有时是天堂,网络也有时候是地狱。但自主权掌握在我们自己的手中,如果自己将现实中的艰辛和痛苦在网络中重新演绎,那么我们将会共同失去那值得珍惜的自由之地。只有国家立法、政府积极引导,网络服务商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自己法律意识的增强,而我们应当用正当的渠道表达诉求,拒绝用“网络暴力”作为发泄的手段,今天你用暴力对待别人,明天你也许就会成为被攻击的目标。
篇三:浅论网络暴力问题
浅论网络暴力问题
摘要:在人类历史进程中,暴力行为是一直存在的,而自从大众媒介产生并普遍发展以后,暴力文化应运而生并得到推广,它对人们的心理、认知及行为方式产生着深刻而广泛的影响。网络暴力问题是今年来新生的一种网络现象,它同时反映着社会的发展状态和人们的心理素质水平。对网络暴力问题的研究不仅可以正确了解网络现象,更能及时发现和解决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本文首先概括介绍了网络暴力的含义及其主要表现方式--“人肉搜索”,接着又分析了“人肉搜索”的正反两方面作用,在说明了促使网络暴力所产生的三个根源后,又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监控措施。用以引导网络传播,净化网络信息,从而使得网络、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网络暴力,良性监控,人肉搜索,网络和谐
目录
一、以“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问题的描述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及主要表现方式
(二)“人肉搜索”的类型
1.友好帮助型。
2.监督型。
3.伦理批评型。
4.犯罪调查型。
5.娱乐恶搞型。
二、“人肉搜索”的正反两方面作用
(一)“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1.在大的社会活动或灾难中体现集体力量
2.揭露社会阴暗面
3.帮助司法部门侦破案件
4.维护社会公义,填补法律漏洞
(二)“人肉搜索”的消极作用
1.破坏网络和谐,阻碍网络正常运行秩序
2.侵犯个人隐私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网络暴力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把关人”的失职
(二)“现实暴力”趋向于虚拟化
(三)网络媒体对利益的过度追求
(四)网络活动主体的局限性
四、对于网络暴力问题的监管措施
(一)全力实施网络监控,坚决执行法律法规
(二)保障人民言论自由,提供更多表达渠道
(三)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水平
现今社会,互联网发展迅速,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完成很多事情,聊天、游戏、购物、学习,甚至交朋友、谈恋爱。适当的上网可以方便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很多乐趣,但是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人们对网络的了解和依赖也开始迅速增强,于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网络问题,对现今社会人们的道德水平形成了一种空前的挑战。其中,网络暴力问题成为近年来人们的热点关注问题。
一、以“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问题的描述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及主要表现方式
网络暴力问题出现以来,人们对它的研究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入,但是,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至今还是见仁见智,没有定论。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一定的人物、事物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攻击,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表现得最为突出的一种方式。近些年来,网络上的一些暴力语言,暴力行动,暴力视频等不断地触犯着社会的道德行为规范,这些都是一些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制造出来的。对于“人肉搜索”,人们普遍认为这种现象“很恐怖”,应该提高警惕,避免其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败坏和谐社会之风。但是,也有部分人认为这种引擎有其存在的道理和作用。网络自身的强大力量使民意得以表达,正义得以伸张,它可以让罪恶暴露,也可以让亲人团聚。本文将以“人肉搜索”为主阐述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
(二)“人肉搜索”的类型
人肉搜索是由猫扑网的提问解答形式发展而来,如今已形成更多类型。
1、友好帮助型。主要是网友们自发形成的对那些国家无法进行救济的个人提供安全或利益帮助。或者是需要帮助的个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自己的信息,从而得到帮助。比如某网民得了高血压,想知道吃什么药效果好,可以把自己的问题放到网上,就会有许多人回复。
2、监督型。它是指网友对政府官员或国家领导人的收入、资金投放、权力行使以及道德行为等的监督。
3、伦理批评型。主要是指网友集合起来对一些违背道德人伦的事情进行调查抨击。如虐猫事件中,网友因不满动物被虐而对当事人进行疯狂的“人肉搜索”和猛烈的人身攻击。
4、犯罪调查型。主要是指网友在网上对犯罪分子进行“人肉搜索”,调查事实真相,声讨违反犯罪的行为。比如网友对待北京宝马车撞人案时,可以迅速查找出犯罪分子的身份资料。
5、娱乐恶搞型。主要是指网友在网上发布一些与事实相悖的文字,恶搞他人。还有就是恶意报复型的。这种类型的“人肉搜索”主要是网友为了报复他人或赚钱不义之财而进行的。
二、“人肉搜索”的正反两方面作用
(一)“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1.在大的社会活动或灾难中体现集体力量
回顾汶川地震,我们不能忘却伤痛,但是,我们同样不能忘却的是国人团结的力量,给汶川人民带来了无限希望。这其中,网络也发挥了其重大优势。地震过后,网民在网络上建立了汶川地震寻人吧,此时的“人肉搜索”不仅使许许多多的人获得了亲友平安的消息,还组织捐款,为生者祈福,为亡者哀悼。
2.揭露社会阴暗面
“人肉搜索”之所以让人“害怕”,原因在于它的“搜索”功能。在互联网通向家家户户的同时,很多人的个人信息都能在网上找到,通过网友们的“不懈努力”,当事人对于不道德的妄想、对于逃脱追查的侥幸心理几乎无法实现,很多打抱不平、怀有正义的网友可能盯你盯得很紧。
3.帮助司法部门侦破案件
“人肉搜索”应用最普遍、最凸显其社会积极效应的地方当属此类情况。公安机关在网上发布案件的情况,通过网民们的帮助,很快可以找到犯罪分子的相关信息,使得他们无处遁形。
4.维护社会公义,填补法律漏洞
对社会上一些不道德不文明的行为进行披露,对官场职场的腐败做法进行监督,都是“人肉搜索”的强大力量。“人肉搜索”不仅仅是一种网上娱乐,它还是一种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它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完整的缺憾。
(二)“人肉搜索”的消极作用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暴力问题,“人肉搜索”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
1.破坏网络和谐,阻碍网络正常运行秩序
它通过各种网络上的交流空间对某个事件或个人进行针对性的群体性的抨击甚至辱骂,使得网络和谐遭到破坏。也许大部分的网民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基于网络的传播力量,如果“通缉指令”一旦发出,就很难控制事情的发展趋势,比如虐猫事件,铜须们事件,还有最毒后妈事件等,一连串的网络暴力事件,让我们真正体会到了“人肉搜索”的恐怖之处。而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中,还不乏追求刺激、恶意诋毁他人的人,这就使得网络社会更加混乱。
2.侵犯个人隐私权,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网民们仅凭网上的一张照片或留言等简单的个人信息就可以找到当事人的IP地址,上网痕迹等,也有通过网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得知其真实身份和居住地点,甚至不乏找上门威胁、骚扰。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不仅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危及到了其家人朋友。置社会道德、法律于不顾,置人们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于不顾,久而久之,必然会影响、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并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于是“人肉搜索”开始被认为是一种窥视个人隐私,实施网络暴力的手段。
三、网络暴力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把关人”的失职
著名的“把关人”理论是由传播学四大先驱之一卢因提出来的。它是指在信息的流通渠道里,总是有一定的规定或“把关人”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去约束信息,决定哪些商品或信息可以进入流通渠道,而哪些不可以继续在渠道里流通。现今网络上色情、暴力信息之所以如此猖獗,就是因为“把关人”的失职,就是因为网络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也就是没做好把关。原因是传统意义上的“把关”在遇上网络这个具有灵活性与交互性平台后,其意义就变得微弱了。在互联网上随意发布的一条消息就可以在瞬间传播到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不仅传播内容无法考证,而且由于网络信息量的巨大性和传播速度的飞速性,人们无法也无心去寻求信息的来源。基于此,网络上便随处可见虚假、暴力信息,即使有一些信息是真实的,也很可能被虚假信息所覆盖,或是被怀疑其真实性。现今网络“把关人”依旧存在,但是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太快,“把关人”可能来不及阻止。比如有些色情的东西,在它遭到封锁时,其实已经对社会产生了相当负面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提高“把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