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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3 19:48:43 | 移动端: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篇一: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

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

一、言论自由概述

思维着的精神是地球上最美丽的花朵,如何让这美丽的花开花结果很大程度上语言通过言论来实现。因而言论自由在人类历史进步上有重要的意义。古人有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众所周知,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规定:“议员在国会中的言论在国会外不受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弹劾和质问。"议会内的言论虽是政治性的但此后言论自由作为一种人人享有的普遍的政治自由权利,逐渐成为西方各国宪法普遍奉行的原则。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的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l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现如今,言论自由已作为一项基本得的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成文宪法以及相关的区域性和国际性公约所予以确认。我国《宪法》同样也对言论自由权利予以了确认,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言论自由是公民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也是保障民主政体,体现公平的基础。

网络自从上世纪六十年的诞生并飞速发展以来,对言论自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言论自由的范围从现实延伸开来,有了更广的范围,产生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新概念。网络言论自由以其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匿名性等特点对言论自由的规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的规制,规定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完善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网络言论优势,减少网络言论造成的不良影响成为了新时代不可忽视的问题。目前我国针对网络问题的基本法律仍不完善,许多由网络言论带来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合理的借鉴。因此,我们必须对网络言路自由进行合理的规制。

(一)言论自由的定义和各国规定

言论自由自由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言而喻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一般可分为两类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而言论自由是连接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的纽带。

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

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受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破坏社会秩序,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言论自由的意义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有着其重要的意义。大体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和促进民主。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关键,是民主社会的基石。要实现民主政治,就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只有通过言论才可表达出来。没有言论自由,民主政治就没有来源,没有基础,成为空中楼阁。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没有言论自由的民主政治不可能真正的实现民主。只有言论自由才能保证公民有权利有途径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促进公民与政府的交流。只有这样政府也才能得到公民真实意见和想法。实现良性互动。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抽刀断水水更流”,只有充分发挥言论自由的作用,给人民一个发挥的渠道才可更好的建立健全民主制度,保持社会稳定。 2.发现真理。保障言论自由可以发现真理的根本。如同辩论的原理,只有在言论的交锋中才可更好的交流,才能产生思想碰撞的火花,从而更接近真理。从

哥白尼到伽利略到布努诺,不管教皇如何控制言论,都无法改变真理和事实。无论一种观点看上去多么荒谬,一味采取压制的态度是错误的。只有在开放宽容的环境中让实践来检验这些言论和观点才能让社会进步。

3.提升自主性,促进自我价值实现。言论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人与动物最主要的不同就是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他有能力去进行抽象思维、运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见解,去形成学术思想。言论自由有利于人表达自己的观点。言论自由赋予人作为一个人的尊严,是一个自由人被视为具有正常理性的标志。如果政府剥夺人们的言论自由,或者在允许社会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的同时压制另一部分成员发表意见,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歧视。这种歧视减损了我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意义。这样,生命的尊严皆会被压倒,社会中充斥着谎言,言者的人格被委屈,道德将堕落,人的潜能和愿望被压制,自我实现的程度减损,个人的全面发展就成了一句空话①。

(三)言论自由小结 言论自由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国都在宪法里规定了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这不代表言论自由是没有边界的。既然有权利就会有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用无义务的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绝对的事物,凡是都是相对的。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言论自由并非漫无限制,在一定合理程度内限制个人的言论自由符合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需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为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言论自由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要对其进行限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网络日益普及,为言论扩展了载体。言论自由在网络时代被赋予了更丰富的意义和价值。

二、网络言论自由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定义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给言论自由在网络的延伸,其实质认识人表达主张发表意见的途径,只是网络给予了它另一种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公民利用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①孙宁等:《我国宪法制定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政法论丛》2003年第4期。

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②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虽同为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因为其网络的特殊性有着与一般言论自由不同的特性。首先,网络言论具有自由开放性的特点。互联网是向所有的人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从网络发表自己的言论和接收他人的言论,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需要一台PC机和可以连接的网络即可。这使得网络言论得以更广泛的传播,大大增加了言论知晓程度。其次,匿名性是网络言论自由第二个显著特征。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每个人都以ID的形式出现,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取名,绝大多数人会选择以匿名的方式出现。虽然现在有实名制的形式但这不会取代全部虚拟身份。第三,网络言论还具有丰富的互动性。互联网使网络成为一个社区,网络2.0、3.0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相互联系在一个交互空间里。人们可以方便的在网络社区中发表言论,其他人可以自由观看评论。第四,网络言论具有便捷性。过去人们需要通过口头,书面影视等方法表达自己的观点,现在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连接互联网的PC随时随地的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使得自己的观点迅速广泛的展现在世人眼前。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影响

网络言论自由也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它也有保障和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促进自我价值实现的作用和价值,甚至因为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便捷性等特定,网络能使言论自由的价值得到更大发挥。但由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性,它会同时产生不同于传统言论只有的正负两面的影响。

1.网络言论自由的正面影响

从好的方面来说,首先,网络言论自由有促进自由功能。在网络时代人们发表言论表达观点是相对更自由的,其互动性,便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垄断。这些促进了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因而促进了自由。其次是推进民主功能。和传统媒体不同,网络空间具有匿名性,避免了传统交流过程中的顾忌,人们可以更大程度的畅所欲言,从而可以听到更多不同的声② 刘亮亮:《浅谈网络时代的言论自由》,《法制与经济》,2011年总288期。

音,得知不同的观点,这样可以更好的体现民意,发挥网络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推进民主进程。再次,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弘扬正义功能。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躲猫猫”案许霆案等,由于网民的监督和呼吁,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我们在责备类似行为对干扰司法独立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那是公民对正义公平的一种追求与渴望。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最大程度上接近正义。另外,网络言论自由可③

以打击腐败,推进清廉。在传统社会,若有民众发现官员腐败行为,当然可以举报,但是由于消息扩散范围有限,难以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而在互联网时代,一旦有民众发现官员腐败行为,在网上传播出去之后,可以在一夜之间传遍全国,产生巨大的舆论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腐败难以找到遁身之处。最后,网络言论自由可以促进信息透明化。只要有互联网,民众就可以随时的和外界保持联系,可以和世界上另—个角落的不知名的朋友进行交流,可以把自己的观点迅速在网上传播开来,这在纸质媒体时代是不可想象的。网络让我们这个世界变得越来越小。人和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④

2.网络言论自由的负面影响

由于网络的特性,网络言论会产生比传统言论更大的负面影响。首先,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不可能熟悉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及公民的隐私很容易受到威胁。其次,网络言论侵权影响力大。从传播特点看,互联网传播具有信息源多、传播迅速广泛的特点,传播成本低但影响力却非常大,一旦侵权,破坏力也因此变得巨大。再次,网络信息中存在片面性,人们表达意愿的目的不一样,有些不怀好意的人会恶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网络的宣传力巨大,占网民大多数的青年辨别力不够,容易被迷惑煽动,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非法传播淫秽信息或者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最后,网络言论自由也容易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比如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通信自由和秘密权等。特别是人肉搜索,虽然在伸张正义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更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四)网络言论自由小结 ③

④ 曾佳:《轮网络言论自由》,《现代工业贸易》,2009年第18期。 廖恋:《浅议网络言论自由》,《法制与经济》,2001年总272期。

篇二:当下网络现状引发的言论自由的思考

基于网络现状的言论自由的思考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言论逐渐普及,占据了人民言论的主要部分,网络言论促进了人民对于社会问题的监督,进一步的深化了人民的民主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同时,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政策并不健全,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意义、限制和价值。并针对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字:网络 言论自由

作者牛红韦华,武汉理工大学信息学院信研A1103班,学号1049721103036

当下,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成为了必需品,同时也增大了人与人之间交流的范畴,我们从传统的言论方式转变成了现在信息化与传统结合的言论方式。同时也就增加了一系列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探讨,信息化促进自由、促进真理、深化民主,加大了腐败的打击力度,但是同时也促进了不良言论以及文化的传播,给国家的稳定和言论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干扰,给我国传统的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问题的探讨是我们目前需要讨论的话题。

1、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现状

互联网发展至今,网络汇聚的力量已显露无遗,一方面,网络言论空间因为发言者享有平等和相对自由的话语权而成为公众舆论的最大聚集地,人们在此天马行空想说就说,展示了不少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大家也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看法以及提出自己的建议。甚至,各级领导也分别采用了网络交谈的方式,与大家进行沟通交流。不过,另一方面,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虚拟空间让人敢于表达,也放纵人们的言语释放欲望。在网络这个大晒台上,有人不吝对陌生人的赞赏,有人则喜欢出口成脏;有人倾诉衷肠,有人则患“露私癖”以暴露他人隐私为乐;有人大展才华,还有人无所顾忌地展示自己各种独特的行径;有人诚心诚意为国家建设提意见,还有人唯恐天下不乱,散播不良思想。目前的网络现状可

谓是有利有弊。

关于目前网络的现状,作为我们大学生,我们首先最清楚的就是新浪微博、人人网以及腾讯网。这三大网站是在大学高校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三个网站,大家可以在其上面发表自己的文章,表达自己的不同观点,并且网络言论载体不同于传统言论载体的是,它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转发得到最大范围的传播。正因为这样的特性,由于网络言论的影响而导致的案例将在下面被讨论。

2008年,从猫扑网上盛起的“人肉搜索”,这是一个掺杂着黑色幽默味道的网络程序,它依靠的是广大网民的亲身参与,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信息渠道来确定出正确的答案,获得一个人的全部信息,人肉搜索一方面被认为是一种维护正义与良知的道德审判,在人们的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又是一种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网络暴政,给一些人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2011年9月,一个被称为“微博第一案”的案子开审,当事人之一周鸿祎,IT业知名人士,周鸿祎分别在新浪微博、搜狐微博及网易微博,连发数十条直指金山的微博。随后,金山将周鸿祎告上法庭,指认其所发微博中,有40余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周鸿祎停止侵权,撤回相关微博文章,在指定媒体公开致歉,而被告周鸿祎则辩称,他是在“履行公民监督、批评指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类似关于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案例还有很多?。

2011年10月,湖南省新化中学的一名老师,因为在境外网站上发表了四篇博客文章,一篇写“关于毛泽东的一些事实”另外三篇关于“理性思变毛泽东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错误”而被以颠覆罪拘留?。

目前网络上的种种现状都不由得引起了我们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思考。在这个方面,广东省认为网络言论对于社会建设有很大的作用,为了更深入的体恤民情、规范网络行为,开启了网络问政的措施,大大的推进了民主。

2、 言论自由的内涵以及限制 ? 人肉搜索自开始以来,在网络上发生过多起,可以说是人们通常是对于社会上不道德的

却又没有触及法律的行为给予的惩罚,但是这种行为本身侵犯了一些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 中新网,网址/fz/2011/09-07/3311596.shtml

? 摘自凤凰网,网址http://edu.ifeng.com/news/detail_2011_11/21/10797730_0.shtml

言论自由,称为“表达自由”,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者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若把这个核心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1】①。显然我们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言论绝对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以声音和文字体现的语言,会包括许多形式的象征性语言,如形体、图像以及音乐等等。网络言论作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是人们表达的一个途径,其理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并且,言论自由是人民权利的基本表现,人权是以人性尊严为基础和目标,强调每一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和自由意志应该受到尊重【2】②。言论自由在人权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对于人民的意义和地位是不可撼动的,我们必要要保证每个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但是,言论自由是一个相对的自由的权利,不可能存在某些人所提出的绝对自由。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存在着言论的互相制约。这是社会得以正常发展所必须的。国家与国家之间有,阶级与阶级之间有,宗教与宗教之间有。这种言论的互相制约注定了言论只能是相对自由而非绝对自由。政治斗争实际上就是言论上的互相竞争,谁掌握了言论的方向和扩大言论的影响,谁就在政治上取得了主动。国共两党当年就互相在电台上争了个你死我活,互相将对方称为“匪军”。一个政党上来,马上就会压制另一个政党的言论自由。

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问题,有些人提出了利益衡量的策略。利益衡量的方法,就是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其各自存在意义与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作出孰轻孰重的价值判断【3】③。这种利益衡量的方法就是在自由和法律之间的一个衡量准则,一方面保护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它有力的反对了居于统治地位的一人或者一集团以一己私利代替社会的利益,而是首先考虑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见。

3、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综合上述所说的现状以及言论自由的意义,我们可以知道,网络言论自由的【1】《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侯建 北大法律评论 第三卷 第二辑 62-127

【2】《论人权意义上的言论自由》 赵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三期

【3】《论言论自由的保护及其限制》杨平 兰州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4月 第

21卷第2期

存在必要性以及价值性。

1、促进信息透明化【4】④。互联网的好处就是将各地的信息联系在了一起,

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的获得世界上任意一个地方的信息,人们对于一件事情的看法和评价也可以让更多的人获知。

2、促进法制建设。由于网络的的透明化,更是促进了人们对于社会现象的了

解,并且增加了人们对于某些事件的关注,促进了法制单位的执行能力,同时通过搜集人们的看法,更是促进了法制单位的法制建设。

3、深化民主。在网络上,民众可以自由大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政府可以听

到来自四面八方的声音,人民可以不用“被代表”,直接发挥自己的各项权利,领导人不仅可以听到歌功颂德,更加可以听到人民的怨声。进一步的深化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4、打击腐败。网络加大了人民对于政府官员的监督力度,在一定的程度上约

束了贪污腐败的行为,一定程度的打击了腐败。

4、 我国网络言论自由规范的思考

网络言论自由在我们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同时,其亦对我国的公民权利、公共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一些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由于网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受到了威胁。一些人在网络上不是正确的监督,而是胡乱的指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对我国公权力的正确行使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同时,对于一些领导干部肆意执行私权,打压民众意见的行为,限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也要得到一定的规范。尽管目前网络发展如此之快,可是,关于网络发展的体制并不是很健全,下面,将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思考,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网上言论自由。这里所说的“法律”不是由谁说了算的,而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文件。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某些机构和政府领导利用自己的权力,滥用私权,对于一些不满意的言论赋予罪名,这些行为都应该受到限制,我们需要对于网络自由进行重新界定,在其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限制,对网络中的行为赋予对应的定义以及惩处措施,同时,我认为,网络自由的言论范围限制要比一【4】《浅议网络自由》 廖恋 法制与经济 2011年4月 第272期

般的限制广泛一些,这样才可以促进人民发表意见,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 其次,在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法律规范的同时,我们可以明确网络运行商的指责,在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限制一些不良和污秽信息的传播。对不能出现在网络上的信息进行屏蔽,但是不能限制人们对于国家政治民生的探讨。

针对现在的社会现状,我只想说,言论是我们表达的一种方式,但是身为当代的大学生,我们虽然知道目前,部分党执行部分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我们要坚守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记住我们的愤青情节,记住我们现在对于贪污腐败的憎恨,在以后我们的生活中,尽力做到保持真正的自我,我只能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新一代,祖国这种不良现象需要一点点的去改变,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提升自我素质,时刻清醒的认识自己的思想,去为一点一点的改变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篇三:试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

试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障

从互联网诞生之日起,“网络言论自由”就成为人们研究的重要课题,并不断有新的思想注入到该课题中。“网络言论自由”的理论与实践根植于传统的“言论自由”的理论与实践。世界各国对“网络言论自由”都有相应的规制,借鉴和利用这些规制,有利于我国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立法保护,为我国人民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权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人权的意义,该权利行使与保护程度可以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状况的尺度。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是传统言论自由的一种新的表达形式,网络的出现是人类实现这一自由目标的最充分、最有力的工具和途径。网络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本质上是现实中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言论自由被赋予了更丰富的含义。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与法治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作为人权的范畴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

网络言论自由就是现实世界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即是网络个体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工具以各种形式的语言将各自的思想与观点予以表达的自由,其包括运用互联网络对各种意见进行搜集、获取和了解的自由,也包括对某一意见或事实进行自由地传播。但人人都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依然是核心,只是表现的形式区别于现实社会。

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实质上是人类传统自由权利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与延伸,随着商品经济、社会土壤,社会文明,国家制度,法制政策的发展,人类的自由权利也在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发展与演变。网络世界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人民生活的同时,也为现代国家对公民自由言论的法律规制带来极大地挑战。

鉴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制建设上已取得一定的成就,我们在学习他国经验的同时,仍需清楚地认识到言论自由在不同地域的文化土壤上有着各自的内涵与特殊的价值追求,不可以直接生搬硬套,必须坚持保障优先,适当限制,逐步与世界融入一体。

中国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不能拖延,像诸如删帖、屏蔽等网络管理方法,并不能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反而促使人们增强反感,招致人们的不满,也为国际社会所指责,应该根据中国的社会现实,体现网络言论自由的目的,用科学的精神,创建一个宽松的网络言论自由环境。

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的立法状况

我国在网络言论自由立法方面不仅借鉴了世界各国立法的通行的条款,而且还基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赋予某些条款具有新的内容和特色。从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可以列举诸多涉及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条款。

(一)宪法保障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保障,从宪法规定的形式角度看,我国属于间接保障形式。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出版自由及言论的自由,还规定禁止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它还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或诬告陷害;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公民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等。从宪法规定的保障内容来看,我国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属于原则性的保障,即我国宪法只原则性地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

(二)其他法律的规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对互联网技术进行普及的进程中,为提高及其增大网络安全的的防御能力,必须对开发和研究互联网安全技术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大力对相关的项目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使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得以不断增强。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网络的运行安全及信息的安全的力度。并依法对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从而使互联网得以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地发展。与互联网业务相关的单位发现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时,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停止对有害信息所进行的传输,并且及时地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任何个人或机构在利用网络进行任何活动时,都需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对违法犯罪行为或各种有害信息进行防御和抵制。无论是国家安全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活动,不但要各司其职,还要密切配合,依法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另外还需要发动和联合整个社会力量,利用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来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进而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以及精神文明的建设。”这意味着我国将网络言论自由保护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联系在一起,由此显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特色。

三、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立法上的不足

互联网络自从1994年进军中国市场以来迅速浸入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方面面,已成为人们表达诉求、针砭时弊、沟通交流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成为人们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和表达权的重要渠道。同时,网络也带来了更多诸如隐私侵权、名誉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各种社会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用网络媒体。于此,我国颁布了一些列的相关网络的法律法规来对网络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然而,对于我国的网络言论的保障却存在严重缺陷,其不足主要表现在我国没有将网络言论自由归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而纳入到宪法的保护之中,且当言论受到侵犯时也缺乏司法救济。另外,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我国立法往往是过分关注如何限制却忽视对其的应有保护,保护与限制严重失衡,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目的忽视言论自由

安全与秩序是目前规制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的主要价值,网络言论自由与安全及其秩序价值相比,则居于从属性的地位。2000年信息产业部出台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是明确针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行政规章。该规定首先是加强了对电子公告管理者的管理,其次是从不同方面明确规定了不得在网络中发布的信息内容。通过这些行政规章可以看出,重规范,压制性强,保障性弱是我国目前网络立法的主要特点。就目前的国内立法来看,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内容多为禁止性规定,很少有其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性规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更是无从谈起,从而导致了权利与权力的失衡,导致网民的言论自由在与网络从业者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总是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侵害。

(二)立法层次较低,语言模糊

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才能作出规定,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的立法,层次都相对较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现行最高层次的规定,而这一规定的调整范围极窄,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只能算作一个关于网络问题的决定。其他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往往以行政法规、规章甚至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而很多对对互联网有管理权的部门都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这就导致关于规制互联网的规范性文件较多。但这些低层次的立法主体很难代表最广泛的民意,难以保障立法的质量。各部门立法往往都带有为本部门利益服务的意思,而且多部门立法也必然导致对同一事件出现不同规定,给执法和守法都造成困惑,人民群众的权利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正是由于多个部门都有权对网络言论做出规定,也就导致了这些部门都有能力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侵犯。这就在实际上将网络言论自由置于异常危险的境地。

四、网络言论自由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立法应注意其协调和动态化

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协调和动态化主要是指法律法规体系内部的和谐、有序状态。密尔说:“法律的每个条款,必须在准确而富有远见地洞察到它对所有其他条款的效果的情况下制定,凡制定法律必须能和以前存在的法律构成首尾一贯的整体。”法治的要求是遵守法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而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和谐与协调则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社会其他组织与公民遵守法律的基本前提;反之,倘若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则人们将会无所适从。立法者要处理好立法的超前性和现实性的关系就必须摆脱诸如“立法宜粗不宜细”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总结。因此良好的法律的制定,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并就相关立法进行立法预测。

网络实名制虽然有可能会缩小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空间,影响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功能的实现,但是,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网络世界的语言环境,从根本上追究网络犯罪的源泉。我国立法者需仔细斟酌如何在保证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前提下,建立网络言论自由限制制度,达到维护秩序的同时,最大程度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二)立法要坚持开放与科学的精神

网络是一个特殊的空间,它超越国界,又可以无拘无束。一个国家中的不同区域对同一行为的法律解释有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为国家统一立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不论公民在互联网上言论性质如何,当局政府都不得以言论内容对其网络言论进行法律控制;而我国对于法律保护之外的言论一直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所参加的人权公约的言论,只要其言论性质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即使属于网络言论政府也需进行干涉和法律限制。目前大多数法制体系健全的国家,在对虚拟空间的立法上都受到“言论自由”、“表达权自由”等现代公民自由权益追求的新挑战。采用法律手段制约不健康的或者违法乱纪的行为,是有效保障网络世界公民合法利益的手段之一。但是,网络世界属于虚拟空间,互联网科技的发展更是一日千里,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无法通过制定一部法律便可解决变化万千的网络问题。通过人大对网络制定基本法是很有必要,但不能匆忙立法,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对因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衍生出的新问题不断地进行立法完善,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我国网络网民权益保护法律群,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加科学地制定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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