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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4 06:47:45 | 移动端:银行监事会

篇一: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 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

第三章 外部监事的聘任

第九条 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

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

(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

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

第十条 外部监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监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第四章 外部监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在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和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以上委员为外部监事,并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 外部监事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外部监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监)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外部监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外部监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外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本行应将各外部监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 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外部监事的职责。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

第十七条 本行外部监事享有和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外部监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外部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八条 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监事会应积极为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外部监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九条 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章 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

第二十条 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外,外部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篇二:中国银行监事会

中国银行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监督本行的财务事宜,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本行监事会现有监事5名,包括3名股东代表监事和2名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2007年,监事会共召开会议6次,并做出了相关决议。

监事会成员

刘自强 监事会主席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监事会主席。2003年7月

至2004年8月,本行进行公司重组前,任本行监事会

主席。2000年6月至2003年7月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监事会主席。1997年4月至2000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

行副行长。1995年2月至1997年4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资金计划部总经理。1986年11月至1994年5月曾在

深圳多家金融机构任职,历任深圳发展银行筹备组负

责人、深圳市农业银行副行长、深圳发展银行代行长、

董事长及总经理。1984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经济学硕士学位。

王学强 监事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正局级专职监事。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本行进行公司重组前,任本行副局级、正局级专职监事。2001年10月至2003年7月期间任国务院派驻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局级专职监事。1985年4月至2001年10月,先后就职于财政部、中央金融工委。于1996年及1998年获得中央财经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且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的注册会计师。

刘万明 监事

自2004年8月起任本行副局级专职监事。此前于2001年11月至2004年8月,分别任国务院派驻的交通银行及本行正处级、副局级专职监事。1984年8月至2001年11月,先后就职于国家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央金融工委。于1984年获得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李春雨 职工监事

自2004年12月起任本行职工监事。自2000年8月起,一直任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工会主席。1992年至2000年7月就职于本行人事部。具有大专学历。

蒋魁伟 职工监事

自2008年5月任本行职工监事。1989年至今先后就职于本行江苏省常州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和本行江苏省分行,现任本行江苏省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于1989 年获得浙江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篇三:银行监事会巡视制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巡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扩张的形势,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公司分行的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监事会的监督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视工作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公司监督机制,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不断开创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公司各分行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分行的经营情况;

2、分行的财务活动情况;

3、分行的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及各项管理工作情况;

4、分行中上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员工的遵纪守法情况;

5、分行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以及收益情况;

6、其他关系到本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以及监事会指定要了解和掌握

的事项。

(二)发现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异常,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对分行的负责人进行质询;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三)监事巡视结束后应向监事会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四条 监事巡视结束后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可以书面形式向被巡视单位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可向董事会或高管层进行反馈和建议。被巡视单位对巡视反馈意见须及时落实整改,并在1个月内向监事

会出具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条 被巡视单位要密切配合,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为巡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在监事长领导下进行,由监事会进行部署,监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组织并参与实施。

第七条 巡视工作可视实际需要由监事会集体组成,也可经监事长授权后由

专业委员会牵头成立工作组,有计划地对分行开展巡视工作。

第八条 巡视工作组一般由监事长任组长,也可由监事长指定一位监事担任组长并对监事会负责,巡视组成员由3~7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对每

个单位的巡视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监事会的年度预算,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

展。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开展巡视活动前,要研究制定本次巡视活动方案,确定巡视内容,并提前通知参加巡视活动的监事及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巡视的具体方式:

(一)定期巡视检查。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对分行进行1-2次的巡视检查。

(二)不定期巡视抽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组成巡视组进行巡视和检

查。

(三)接到投诉和举报可纳入巡视内容,并进行重点巡视和检查。 第十二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行长室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巡视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四)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分行的财务报表及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抽样检查或者提出质询;

(七)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经请示监事长同意

后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三条 建立巡视组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定期报告阶段性工作,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对一个单位的巡视结束后,及时向监事会写出巡视报告。

第十四条 经监事长同意,必要时巡视组可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巡视组的管理

第十五条 巡视组成员在开展巡视工作期间由组长按所在单位作息时间及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视组学习培训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确保巡视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巡视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处理被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得随意表态。

第十八条 巡视组要认真履行职责, 对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监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巡视中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和得到的案件线索要分类归档,报经监事长批示后,依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巡视工作材料和成果,做到完整齐全,分类管理,及时归档。注重巡视成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向董事会及高管层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本公司各分行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银行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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