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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土葬证明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5 11:13:29 | 移动端:民政局土葬证明

篇一:丧葬补贴

索 引 号: AAA01A-0203-2011-00135 AAA01A-1104-2011-00002 主题分类: 津政办发;扶贫救济 发布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名 称: 文 号:

附 加 码: 000125022/2011-00147 发文日期: 2011-11-10

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16号

主 题 词: 民政 殡葬 补贴 通知

内 容 概 述

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 容 全 文

津政办发〔2011〕116

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拟定的天津市

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且没有享受基本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适用范围内: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三)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四)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金人员;(五)在本市死亡,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火化人员;

(六)由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费用的“三孤人员”(孤老、孤残、孤儿);(七)在异地领取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八)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贴或补助金人员。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亡者家属一次性补贴1800元。

第四条 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死亡后,由申领人于亡者火化后1个月内办理丧葬补贴申领手续。具体申办程序:

(一)申领人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到亡者户籍所在地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为亡者注销户口,并领取户口注销证明。

(二)申领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亡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即: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及土葬区居民提供前2项材料。

(三)申领人据实填写并提交《天津市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领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公布,以下简称《申领表》)一式3份,同时领取书面受理证明。

(四)申领人于20个工作日后,持申领人有效身份证、书面受理证明及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土葬居民持《死亡医学证明书》)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领取补贴。

因遗体捐献等原因无法出具本市殡仪馆火化收据的,申请和领取补贴时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医疗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条 受理步骤为:

(一)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保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复

印件,并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受理后,于4个工作日内由亡者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将亡者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性别、年龄、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办人员。

亡者为60岁以上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公示的同时,将一份《申领表》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服中心),对其是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进行核实;劳服中心核实后保留《申领表》,并将核实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经核实和公示均无异议的,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核实结果、公示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核实和公示,对申领人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或亡者工作单位领取丧葬补助待遇现又申领居民丧葬补贴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一步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亡者为60岁以下的,经公示无异议,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申领表》“街、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领表》、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经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亡者信息送劳服中心进行查询,符合发放条件的,按程序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告知申领人。

(三)区县民政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签署意见盖章后,保留一份《申领表》,于2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申领表》及申请材料等返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四)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合格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在殡仪馆火化收据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遗体捐献者及依法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和土葬区居民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加盖“已领取补贴专用章”后发放补贴,并留存《申领表》及申请材料。

(五)对亡者户籍及其他情况存有异议或无法认定的,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及异议说明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核实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证明及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民政部门。

第六条 经费保障:

(一)丧葬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6:4的比例分别负担。

(二)建立丧葬补贴资金预、决算制度,补贴资金收支预、决算分别由市和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编制。每年年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当年一至三季度丧葬补贴实际支出情况,安排下年度丧葬补贴资金预算,并提前告知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年底根据实际支出情况与区县财政局进行结算。

(三)建立丧葬补贴资金季度报表制度,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采取按月填报、按季度报送的方式,于每年1月20日、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11月20日前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送《天

津市丧葬补贴资金收支情况表》。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丧葬补贴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协调、预算、审核、发放、统计备案;人力社保、财政、公安、民族工作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丧葬补贴相关工作。

(二)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补贴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解答,对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登记。同时,将相关材料建档留存10年,并建立数据库备查。

(三)全市各级民政、人力社保、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丧葬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统一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受理申请和发放补贴工作。无特殊情况,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申领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在《申领表》“申领人声明”一栏内签字,对所填信息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有冒领、骗领情况,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区县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1日后(含10月1日)死亡并符合丧葬补贴条件的人员,参照本办法补发。

天天天天二

津〇天津

津市津津市

人一

力一民

市市资

源年市族

事公财和七社

会月民务

政委安政保四障员

局 会 局 局 局 日

篇二: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

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9〕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殡葬改革不断深入,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已成为社会共识。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殡葬事业总体水平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殡葬资源配置、殡葬服务质量、殡葬救助保障、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在殡葬服务方面的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深化殡葬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坚定不移地推动殡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保障制

度,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开展殡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把殡葬管理与服务、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理顺关系,提高政府殡葬管理、殡葬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

3.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正确处理行政与事业、服务与经营的关系,充分发挥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保障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监督与经办分离,实现殡葬服务经营的公平、诚信,殡葬管理监督的公开、公正。

4.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不断完善殡葬改革政策措施,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

(三)主要目标。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四)主要任务。

1.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科学确定火葬区域和范围,根据人口密度、交通状况、设施配置和群众接受程度,逐步扩大火葬区。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推广节地葬法,着力治理“装棺二次葬”,倡导不保留骨灰,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降低占地安葬比例。

2.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治理乱埋乱葬,逐步缩小土葬区。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

3.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和强化政府对殡葬事业的投入机制,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重点加强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落后火化设施设备。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节约殡葬用地,减少环境污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开展诚信、优质服务。

4.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积极

篇三:殡葬法律法规试题

殡葬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

一、填空题

1、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经公安司法机关检验作出结论后,应在 7日内火化。

2、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殡葬管理机构 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的工作。

3、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一律由 殡仪馆 等殡仪服务单位承办。

4、患甲类传染病等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处理后,立即火化。 5、国家规定允许土葬人员死亡后,应在同级民政部门 指定的地点安葬。

6、运送可土葬的尸体,须到当地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办理《土葬运尸证》,方可运尸安葬。

7、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 单位建立,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8、火葬区死亡者的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 责令改正。

9、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 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10、在火葬区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地葬提供方便。 二、判断题(对划√ 错划×)

1、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不一定实行火化 。( × )

2、实行火葬的地区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 ) 3、法律、法规允许火葬的死亡人员,实行土葬。( × ) 4、尸体运出医院时,凭单位证明可以放行。(× ) 5、暂不实行火葬的地区,可对外经营公墓。( × ) 6、无名尸体可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检验后火化。(√ ) 7、火葬区运送婴幼儿遗体可以不使用殡仪专用车。( × ) 8、骨灰存放格位可预售、转让、传销和炒买、炒卖。( × ) 9、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堂、摆放花圈和进行吊唁活动。(√ )

10、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 √ )

11、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12、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 )1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的丧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14、本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在本行政区内的县级殡葬活动均适应本办法。(× )

15、非正常遗体检验出结论,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 × )

16、禁止生产、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17、禁止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1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兴建殡仪设施。()

19、土葬改革区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0、骨灰可以装入棺材土葬。(×) 三、多选题

1、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 A )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A、县级 B、地市级 C、省级 D、派出所 2、遗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 C )日。 A、3B、5C、7D、15

3、因患甲类传染病死亡的,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立即消毒,并在(B)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A、12B、24C、48D、72

4、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D )承担。

A、民政部门 B、医疗单位 C、财政部门 D、要求保留者

5、无名尸体火化后的骨灰,(B )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A、1B、3C、6 D、12

6、建立殡仪馆应根据省级民政部门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 A )审批。

A、地、市人民政府B、省级民政部门 C、省人民政府 D、国务院

7、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和( B )审批。 A、县级民政部门 B、地、市级民政部门 C、省级民政部门 D、地、市级人民政府

8、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 C )审批。

A、省人民政府 B、地、市级民政部门 C、省级民政部门 D、地、市级人民政府

9、土葬改革区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A )审批。

A、县级民政部门 B、地、市级民政部门 C、省级民政部门 D、地、市级人民政府

10、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一个周期不得超过( B )年。 A、10年B、20年C、40年 D、70年

11、骨灰墓单穴和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A )平方米;

A、1B、1.5 C、2 D、3

12、遗体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B )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A、3B、4C、4.5D、5

13、殡仪车、遗体冷藏设备、火化机等殡葬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须逐级报(C)审批。

A、县级民政部门B、地、市级民政部门C、省级民政部门D、省人民政府

14、禁止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 A )、( B )、( C )和( D )。A、停放遗体 B、搭设灵堂C、摆放花圈 D、进行吊唁活动 15、违反规定预售、( B )、( C )和( D )墓地、穴位、骨灰存放格位和利用公益性公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A、购买 B、转让 C、传销D、炒买炒卖

16、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和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A),( B ),(C )

A、停止生产、销售B 、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C、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D、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17、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责令( ABC )。

A、停止生产、销售B 、没收违法所得C、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D、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

18、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 AC)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A、民政B、国土C、公安D、城建

19、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擅自将死者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拉运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 AB )对医疗单位、车属单位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司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A、卫生部门B、公安部门C、纪检部门 D、纠纷办 20、在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 ABCD )。 A、棺木B、车辆C、墓穴 D、其他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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