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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黄金质押借款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5 14:28:22 | 移动端:沈阳黄金质押借款

篇一:借款质押合同

精选范文:借款质押合同(共2篇)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

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

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

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金额

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年 个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

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分期提款计划分期还款计划年月

日金额年月日金额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

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个营业日

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

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

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

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

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

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

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元,实际质押额为

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

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

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

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

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

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

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

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

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

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

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

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

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

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

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

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

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

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

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

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

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

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

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

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

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

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

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

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

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

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

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

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

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

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

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

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

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

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

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

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

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久各持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方借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贷 款 方贷款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人(签字)保 证 担 保 人保证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经办人

(签字)

[借款质押合同(共2篇)]篇一:个人借款质押合同

个人借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质 权 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出 质 人:

合同签订地:

2008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

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借款质押合同(共2篇)]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

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

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

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

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

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

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

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出质人为质权

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

共同遵守。

见本合同

(四)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

(五)其他质权人依

法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形。

二、如质物权利先于

债务履行期实现,则质权人有权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

三、出质人为两人

(含)以上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臵任意或各个出质人提供的质物。

下页篇二:借贷抵押合同(最新)

合同编号:

借 贷 抵 押 合 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合同种类:民间借贷

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

同涉及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本合同签约各方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

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

则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照执行。

[

4.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5.

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资料;

7.

未按时偿付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8.

恶意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借款质押合同(共2篇)]借款人拒绝或者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连续两期借款人和抵押人贷款人: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权人: 联系地址: 借款人: 联系地址: 抵押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年 月

日签订于青岛市

篇二:个人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个人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常用电话号码: 常住地: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常用电话号码: 常住地: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借款用途: 。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质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质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工资卡进行查询和核实;并且在质押期间可以进行取款作为借款人还款。

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3.在质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工资卡业务(更改密码、报失等)如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要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部分 抵押、质押条款

第九条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工资卡号为和借款方妻子的工资卡号为质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工资卡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等情况,同意将该工资卡质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三部分保证条款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工资卡内的所有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如工资卡余额不够还清出借人债务的,由出借人长期质押工资卡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第十一条如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相应顺延,即从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算。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工资卡进行长期质押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按月利率百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三十日后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5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甲乙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5.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1.质押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和密码.2.质押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质押人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 .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20 年 月 日

本合同共计叁页

篇三: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贷款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出质人: 电话:

地 址: 邮编:

中国农业银行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年__月__日,还款金额为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篇二: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且

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____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篇三:借款质押担保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主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人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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