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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情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6 07:18:03 | 移动端:中国共产党问责情形

篇一:《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答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戒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D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戒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D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B

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A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就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B

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问责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B

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D

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A

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B

10、《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党的领导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D

1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A

1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D

1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C

1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D

1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B

1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C

1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B

1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D

1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A

20、《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应当分清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A

篇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五大亮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五大亮点

党内问责,通常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即便没有触犯党纪国法,但是自己责任范围之内、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的,被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条例对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时间等,作了详细规定,其最终目的是让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责条例短小精悍,亮点频闪。

一、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权责对等是普遍规则。如果权力大、责任小,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如果权力小、责任大,容易导致责任无法落实,工作虎头蛇尾、有头无尾。当前存在的很多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存在权力小、责任大的体制性问题,又存在只看重权力、不愿担责的思想问题。针对党的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责任担当缺失问题,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是对权责对等规则的充分肯定和对权责关系的明确规定。而问责条例规定的“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问责原则,为问责中落实权责对等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通过问责督促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必须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因此,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对象,即各级党委、所有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各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打铁还须自身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战略部署,包括: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赢得了时间,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提供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纪律规矩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种。不成文的,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和好的工作惯例等,是要通过党内政治生活的历练和对中共党史的了解来把握的;成文的,主要包括党章和其他六类党内法规,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如党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十八大以来,党完成了对执政之后到十八大召开之前的党内成文的纪律规矩的全部清理工作,保留下来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要修订。同时,党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十八大以来新出台或新修订50多部党内法规。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规矩立起来就是治本。”问责条例的出台,是“把纪律规矩立起来”这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条例是成文的纪律规矩的重要内容,铁面问责,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养成担当习

惯,需要内在动力和外在约束。外在约束的效果立竿见影,但需要内在动力保证其持续、持久。内在动力由内在激励因素引发,这些内在激励因素的核心内容是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事业心、责任感、归属感等,这些因素都源自党性修养。因此,党性修养十分重要、十分迫切。但是,提高党性修养是一个永无完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在约束有着明确要求,有着可预期的现实效果,能够立竿见影。问责条例属于外在约束,是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从而保证责任担当成为习惯。

三、兼顾问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问责,从近期看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的迫切需要。从长远看,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问责的必须性毋庸置疑。在这个前提下,问责的可行性必须高度重视。否则,问责就是漂亮的口号,不能得到有效执行。问责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其有效执行需要三条件:一是问责条例自身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即回应现实需要,反映从严治党一般规律。二是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执行者具备积极性与执行能力。

基于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最新实践经验,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问责条例针对时弊,切中要害,回应了全面从严治党中不担当、乱担当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对那些目前还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凡是写上的,就要可行,保证其有效、管用。

问责条例执行者的态度和能力对于问责条例执行效果有着决定

性影响。中央要求,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一级抓一级,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同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把对党的忠诚、对工作的满腔热忱化作抓好党建工作、发展党的事业的良好效果。

四、用兜底条款体现问责的“全”与“严”

问责条例第六条,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即,应该被问责的具体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使问责条例的具体规范趋于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但是,因主观认识局限,可能会带来问责情形列举不全,这必然导致问责不全面。由于问责条例作为中央党内法规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而,有可能会由于社会变迁,随时出现或发现新的问责情形,却于法无据,难以问责,即使启动问责条例修改程序,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出现问责空档。鉴于此,问责条例在列举问责情形时加上了兜底条款,即第六条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条例中使用“兜底条款”这项立法技术,将第六条中列举的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中,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现在还无法预测的,纳入问责项,这有利于减少因主观认识局限带来的问责情形列举不全,导致问责不全面,也有利于

问责主体依据条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与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一些新出现或新发现的应该被问责的情形,通过这个兜底条款来予以适用,从而保证问责全天候、全覆盖、无空档。这就弥补了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可能造成的缺陷,充分体现了问责的“全”与“严”。

五、问责方式和程序规范,问责主体和时间明确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即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第九条规定了问责程序。第十条规定了问责时限,即“终身问责”。这些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都聚焦到一点,就是保证问责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问责得以落实落细,真正形成威慑。

篇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测试题

姓名:;分数:判断题(对的在括号里画“√”,错的画“×”,每题5分)

1.2009年7月12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个问责规定主要侧重于事故类、事件类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主要侧重于全面从严治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共有13条,1900多字,在立法技术上实现纪法分开,纪言纪语;《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26条,2500多字,没有实现纪法分开,纪言纪语。(_对__)

2.《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效力高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前者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后者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制定;前者属于新法,后者属于旧法。(对___)

3.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的问责原则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_错__)

理由: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 — 1 —

层层落实责任。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根据有《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根据只有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对_)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奉行“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理念——根本目的是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_对_)

6.不少党员干部和群众表示,中央正风反腐力度空前,基层党风廉政状况比以往有明显好转,但违纪违法、侵犯群众利益问题仍然突出,“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现象. 还有的基层纪律检查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随意降格处理有关违纪问题,这些均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纪律检查机关负责人和党委负责人进行问责。(_对)

7.受到诫勉谈话、通报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可以评优或者先进。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二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错)

理由:受到诫勉谈话、通报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或者先进。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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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公务员法第54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根据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如果下级执行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如果下级在集体审议时提出反对意见且及时向上级报告的,应当免责。(_对_)

9.《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的情形主要有六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错_)

理由: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适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10.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 3 —

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生动体现。(错_)

理由: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1.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诫勉的后果要重于通报。(对_)

12.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有权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决定。(错_)

理由: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无权作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决定。

13.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错_)

理由: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14.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错_)

理由: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 — 4 —

理完毕相应手续。

15.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如果有工作繁忙、身体患病等其它特殊原因,本人可以因故缺席。(错_)

理由:本人应当参加。

16.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才实行终身问责。(_错_)

理由:终身问责,不限于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17.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而不是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定性处理:(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_错_)

理由: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规定,按照违反政治纪律定性处理。

18.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_对_)

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可以根据问责条例制定实施办法。(错_)

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可以根据问责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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