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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17 06:35:36 | 移动端:市容市貌管理条例

篇一: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有关规定

关于加强市容市貌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市貌的管理,以创建文明城镇为目标,让广大居民有一个整洁,优美,和谐的生活环境。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力,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的义务,对破坏城镇市容市貌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市政管理

第一条 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应当符合市容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条 各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含平房),不得吊挂,摆放影响观瞻的物品。

第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居民和门市房,四周禁止“三堆”(粪堆、柴堆、垃圾堆),“三乱”(乱倒、乱放、乱摆),占道,占地等现象。

第四条 局址内的饭店,旅店,商店等经营性场所所产生的垃圾必须按规定按时倾倒在市政环卫队指定的垃圾点或垃圾箱内,并且固体和液体垃圾要分开。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人行道、绿地、广场周边占道占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人行道和绿地内禁止摆放灯箱和牌匾,个体经营户的牌匾平房要钉在屋

顶,楼房要挂在一楼以上。

第六条 在街道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业、车辆清洗、维护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摆放物品。道路两侧的各种护拦、电线杆、树木、绿篱、围墙等不得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但在一定期限内悬挂公益宣传品除外。

第七条 禁止人为踩踏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以及在其内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行为。

第八条 生态林苑,青年园林,驿站公园,广场四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倾倒垃圾,严禁在林内放牧、种地、挖土、取沙、乱砍树木等破坏性行为。

第九条 小区内居民和门市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清扫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居民自行承担。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硬铺装,并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不许粘挂泥沙进入城镇道路。

第十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外观要保持完好,车身整洁,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人行道、绿地等处乱停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沿街两侧的树木、电线杆、栅栏等 。乱贴、乱涂、乱画及张贴不规范小广告。

第十二条 严禁破坏街道两侧、广场、小区、绿地等处霓红灯、射灯以及驿站公园的各种石雕、亮化等公益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损毁、拆除公共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破坏和损毁绿化小区及公益场所内的健身器材。

第十四条 城镇内从事经营性的畜力车外表要整洁,编号要清晰,粪兜要完好,所产生的粪便要倾倒在指定垃圾点或垃圾箱内。

第十五条 在居民小区、绿化地带、广场、公园等公共场院所严禁散养牲畜、家禽。

第三章 相关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局址内街道两侧的商业性门市房前每天由市政稽查人员督察,发现制脏、造脏、堆放杂物等现象,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视情节轻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没收堆放物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沿街居民严禁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乱堆、乱贴、乱画、乱摆及不规范广告牌匾等。若违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临时性和季节性小商小贩必须在市政稽查人员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不准自行设摊占道经营。违犯规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没收经营物品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凡经局址内的机动车辆或清运垃圾车,如将

其所载物散落在街面或不按指定点倾倒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在居民小区,公共场所严禁散养家畜、家禽。违犯规定,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没收家畜、家禽或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局址内的所有畜力车粪兜要完好无损,所产生粪便随意排放到街道或不按指定点倾倒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在指定地点,其运输过程中随意散落或不按规定地点倾倒,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50—1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随意损坏驿站公园石雕、亮化灯具及建筑设施;损毁小区健身器材、亭阁等绿化设施;私自破坏或改变等公共设施或用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由市政环卫队负责解释

篇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八条,概括地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机关,以及鼓励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应采取的方针、政策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计划、管理、用工、制度改革、立法、科研、奖励和逐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尊重他们劳动等的重要措施。

总则是制定本条例遵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则所规定的原则,贯穿、体现在其他各章的规定中,是本《条例》的总纲。总则中有关规定,贯彻了《宪法》中有关条款的要求,是党和国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重要方针政策的法律化,是长期以来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学习好、贯彻好总则,对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理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十分重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有三:

一、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容”简言之就是城市的容貌。它是一个城市外观面貌的综合反映。市容管理就是对城市容貌的管理。城市容貌管理的范围很广。本条例中的市容管理是第二章中第九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的整洁与完好。

“环境卫生”是从人体与环境统一的观点出发,研究气候、大气、土壤、水、城乡规划建设和居住条件等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的卫生要求和标准;同时研究相应的卫生措施,以便有目的地改善、控制和清除上述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充分利用其有利因素,以预防和消灭疾病,并创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本条例中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对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管理,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城市街巷、道路、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建设管理等。

城市环境卫生是“清洁城市 、造福人民”的事业,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示:“目前大中城市环境污染,正日益严重地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并要求“各城市要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加强城市的市容环境管理,这是由城市的本质特征决定的。要发挥城市多功能作用,维护工业生产和城市人民生活,就得不断从外部输入能量和物质,同时又向外部废弃

物,这就构成了城市生态系统的能流和物流,进行着物质能量的代谢活动。因此,城市是一个动态的高效的物质能量交换系统,因而也是产生废弃物最集中的地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转发《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的垃圾问题越来越突出,市郊农村环境和农田污染日趋严重,若不及早引起重视,势必成为社会公害。”因此,环境卫生处理系统是城市废弃物的处理系统,是城市新陈代谢的“消化系统”,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居民生活,无论是城市建设还是科技发展,都脱离不了环境卫生处理系统。如果环境卫生处理系统不完善、不得力‘以致粪便冒溢、垃圾堆积、城市脏臭,市容杂乱就会直接影响各行各业,危及千家万户,影响城市各种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就是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全过程的管理,并使经济社会系统产生的城市垃圾等物,经过有效的处理和改造,变为其他系统的有用之物,以促进生态平衡。(过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快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为建设优美、整洁、卫生、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二、领先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是:“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定、实施《条例》的目的就是贯彻《宪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发展生产就需要一个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人们很难想象在一个脏、臭的环境中能精神振奋,积极进取、秩序井然地进行工作、生产、科研活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既包括丰富的物质生活,也包括提高生活环境质量。清洁、适宜的生活环境,是人民有效和持续进行劳动、维护健康和幸福的基本条件,是人民实现管理国家事务,享受劳动、休息和受教育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人民生活要越变越富,我们的社会、国家的自然环境面貌要越变越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就是根据人和环境互相依存的原理,以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为中心,搞好城市生活废弃物管理为重点,方便人们生产和生活,保护和促进人们健康为目的,加强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做好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通过对人和社会的改造,使人和环境相互推动,相互促进,使之环境优美,达到保护和改善工作、生活环境的目的。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6】57号文提出的“解决好城市垃圾问题,是建设清洁优美的城市,保护人民基本生活环境的重要条例”的要求。以上海为便,上海每天产生近8000吨生活垃圾、7000吨粪便、7000吨建筑垃圾,还有数量众多、品类繁杂的工业垃圾、工程渣土,特种垃圾,如不加强管理,不及时收集、运输、处理,用不了几天上海这个举世闻名的国际港口城市就会成为一个粪便满溢、垃圾成堆、污染严重、蚊蝇密集、老鼠蟑螂猖獗的脏城臭市,不仅影响市容港貌、居民健康,而且由于没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也必将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和对外开放。

三、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1985年为上海环卫工人的题词中指出:清洁、卫生、美观是城市文明的一大标志。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建设中,城市建设是重要方面,而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建设又是城市

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它要发挥城市“消化系统”的功能,就要有一定的设施来作物质基础,加速发展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支柱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对发展环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给予了高度重视,国家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经费逐年增加。1990年用于环卫行业的经费为11亿多元,比1979年增长3倍多,环卫专用车辆为25658辆,比1979年增长3倍;建成垃圾、处理厂66座,日处理能力7,010吨;公共厕所达9.7万座;城市垃圾、粪便清运量分别为6768.8万吨和2384.7吨,比1979年分别增长1.7倍和0.16倍;每年清扫道路面积69198万平方米。近年又建成了一批现代化规模较大的处理垃圾、粪便能力效强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如上海建成了占地4000亩日处理垃圾3000吨的老港垃圾处置场,深圳建成了日处理生活垃圾300吨的垃圾焚烧处理厂,广州建成日处理粪便300吨的猎德粪便处理厂,“八五”期间,W城市都在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增强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功能,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成为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很重要的方面。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在某种程序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城市的精神面貌,是最直观的外部形象。在建设精神文明中,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是起码的要求。环境卫生实际上不仅仅是外部形象,透过它在一定程序上反映了人的内心世界和道德风尚。现在有些人将吃剩的果皮随手扔在马路上;有些人把室内的脏水泼到外面,一人干净大家脏;有的人倒垃圾满地狼藉;有的人随意吐痰、便溺。如此等等只管个人方便,不顾公共利益,只要个人卫生,不要公共卫生的行为,都表现了某些人的道德品质差、环境卫生意识不高的现状。我们要移风易谷,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尚和卫生习惯。《条例》就起着规范社会行为、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的作用,同时,对那些故意侵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起着制约、制裁和作用。因此《条例》也是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的用段。所以,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上述三个重要方面。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条例》适用范围。

所谓“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是包括市和镇的完整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建制镇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县以下的建制镇,数量较多,规模和发展水平也不一致,但都属城市的范畴和体系。

《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指在城市所辖行政区域范围,管理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凡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各项事务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

《条例》和适用范围,是指条例的效力。即条例适用于什么人,适用于哪些地方,在干什么时间内发生效力。理解这些问题,对于正确适用《条例》极为重要。

一、对人的效图形。凡是我国城市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进入我国城市范围的外国人也应遵守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是指在我

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是指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对一定地域及空间的效力。在我国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都适用本条例。这也包括临时进入城市范围过境运行的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

三、时间效力。在《条例》生效时起至《条例》废止前发生效力。《条例》于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即开始生效,以后发生在城市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一律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总原则。

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应实行统一领导。因为现代化城市是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整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宏观控制和行业的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发展规划的制定,大型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垃圾粪便处理基地的建设,大型环境卫生专用机具的配置、作业,城市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统一调度,环卫科研、教育的组织,一定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领导,这有利于全行为整体效益的发挥和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分区负责是在统一领导前提下的分区负责。这里的“区”既指大城市、特大城市、区二行政区的“区”,也包括中、小城市和按不同地域组成的地域性的“区”,又包括含带有特定性质的“区”,如独立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景点区,同时包括一些大型的企业单位、“窗口”单位和卫生责任区。从工作管理制度而言,它主要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的工作制度。但也包含了城市中的市与区的含义。所以,分区负责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实行分区负责比较适用环境卫生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一是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社会性、地域性强,市容环境卫生和地区的广大群众联系最紧密,人人参与,天天发生,分区负责即把一部分管理职能、一部分权下放到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做到责、权、利结合,充分发挥区级政府或者责任区单位的作用,有利于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问题的及时发展、及时处理,提高工作效力,更好地为地区、为居民服务。二是由于市容和环境卫生面广、点多,城市集中管理,很难面面周全。实行分区负责,把一部分权下放到区,多了一个当家人,多了一个积极性,很多区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把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列为自己的职责,列为办实事的内容,加强了管理,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分区负责形成比较广泛的社会管理网络系统,在这个管理网络中的单位、居民,共居一个寺区,联系最广泛、直接,也便于日常进行监督。关于垃圾、粪便的清运作业,是否要“分区负责”,这要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分区负责。因为垃圾、粪便的清运,特别是机械化作业,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有一个合理的规模,有个规模效益问题,过大过小都有弊端。因此,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哪些应该分区管理,应当由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又一个重要原则。这是“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城市管理方镇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体现。这一规定有三层的含义:首先,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充实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整顿、培训、提高素质,建立起一支严于律已,精通法规、公正执法的过硬的执法队伍。第二,区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群众性的社会监督人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部门和委托,在一定的范围、权限内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开展监督工作。群众性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其执法部门的领导。群众管理也包括了社会的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在管理、监察工作中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明纪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第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环境卫生专业作业队伍,他们担负城市垃圾、粪便的清除、主要道路和公共水域的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等城市环境卫生作业任务,是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力军,是骨干队伍。但是要全面、持久做好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只有主力军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紧身裤的群众基础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专业队伍保洁与街巷里弄的群众保洁和社会各单位的环境保洁结合,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真正做到了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全社会各单位都以实际行动关心,支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这将极大地提高全社会的环境卫生水平和环境卫生主体意识。因此,城市每个单位,每个居民,不仅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搞好自己居户、本单位的环境保洁,还应搞好居住区、本单位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机关。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平衡点区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是建设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因为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有机整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是组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有机整体。建国以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体制多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建设、发展。1980年3月1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70号通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即现建设部前身)已经成立,其业务范围包括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据此,各省、市、自治区建委或城市建设局要把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归口管理起来。各城市建设委或城市建设局和卫生局要抓紧办理交接工作,原属环境卫生部门的人员、编制、固定资产、专项资金、流动资金等均应全部移交”。这次管理体制的重大变化是几十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十多年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城市市容的改善和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成就,证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隶属关系的变革是符合城市管理规律的。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

篇三:《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 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 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 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 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 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第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道路平整、完好,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 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 整洁;(五)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 地下;(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 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区三环路以内新设各类占道市场;(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 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第十条〓建(构)筑物管理标准:(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 域景观规划要求;(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 1

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 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四)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 ),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 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 装空调外机;(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 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八)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九)禁止破墙开店;(十)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 保持平整;(二)临街绿地、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 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五)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 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 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 涂;(三)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 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 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五)商招、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 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 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街道游园、园林绿地及其它露天 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 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 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 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 境;(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 2

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 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 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 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十五条〓水域环境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 掏捞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 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或排放污水、粪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四)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 转向经营或停业; (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 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 、造型美观。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 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 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1、随地吐痰、便溺;2、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 (盒)等废弃物;3、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4、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5、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三)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 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四)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商品摆放 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五)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 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六)载运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闭 运输,不得沿途洒漏、污染道路;(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袋装生活垃圾中转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 、消毒灭菌,保持其完好、整洁;(八)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 碱、恶臭;(九)犬只不得敞放,不得进入公共绿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内的场所,不得搭乘公共 汽车,犬只外出产生的粪便,犬主应及时清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 3

管道接通的;(二)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的;(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四)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阳)蓬的;(五)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 (六)新建筑临街面安装空调外机的; (七)临街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不符合规定的;(八)在临街树木或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九)随地吐痰、便溺的;(十)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 料袋(盒)等废弃物的;(十一)未及时清除犬只产生的粪便的; (十二)在街头散发广告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 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 下 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 活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 (四)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的 ;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六)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缺字、错字,未进行整修或更换的;(七)屋顶乱堆乱放的;(八)待建工地乱搭乱建或积存垃圾的;(九)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十)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未设规范的标牌、标线或车辆停放无序的;(十一)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破损、 脱漆、锈蚀、不整洁的; (十二)应选用而未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隔离分界的;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饰的; (十

四)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 下 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 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红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 、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二)施工、拆迁、待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实体围墙或围墙低于2米的,围墙未设夜间照 明装置、外墙未作美化装饰的;(三)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而未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的;(四)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工地未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封闭,或隔离、封闭装置 低于15米,以及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的;(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时拆除各种临 时施工设施,或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 以 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 万 4

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二)在住宅楼新开设餐馆的;(三)破墙开店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 处 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作出决 定;对个人处 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 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能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 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不得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的种类、幅度。行政执法人员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市郊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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