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几点思考
关于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几点思考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黄新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提出的2016年工作要求中强调,“党的责任重如泰山。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这表明了中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建设,以党内问责规范化和法治化更加有效的举措压紧压实“两个责任”,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本文拟就制定党内问责条例谈点个人思考。
一、党内问责的基本含义及主要特征
党内问责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及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党内权力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的执政宗旨和法定职责而影响执政秩序和执政效率、损害党员和公众的合法权益,给党和国家造成不良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行为,依照程序受到执政党内部相应责任追究的制度。建立党内问责制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着眼于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着眼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党内问责机制的约束和具体责任的追究,进一步唤醒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唤醒党员党的意识,唤醒党员领导干部对权力来源、权力本质、权力行使的深刻认识并内化于日常工作中和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
党内问责的主要特征体现可以体现在“四个有机结合” 上:一是全程提醒和全面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覆盖全部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把监督管理寓于党执政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具有明显的教育和警示作用,虽然问责牵涉极少数人,但教育、警示、影响的却是多数人。二是制度约束和道德自律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注重严明纪律,又突出提醒教育和自我约束。三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包括执政党系统如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党员群众的问责,又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等方面的问责。四是“有过”失职问责和“无为” 行为问责的有机结合。党内问责既对违反自身职责要求承担不利后果,又对不作为和不良行为追责,通过纠正“无为”倡导“有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持续推进党的事业向前发展。
二、制定党内问责条例的必要性及重要性
当前党内问责在有关的党内法规及党内诸多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涉及,其问责规定较为零散、问责标准不尽一致、问责内容不够聚焦,顶层设计的不足也导致对安全生产事故等公共行政领域的行政问责居多、对管党治党不力的党内问责较少等问题。尽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转变提供了充分的规章依据和有力的制度保障,但该规定的问责对象范围过于窄、问责适用情形和问责方式适用规定不具体、问责启动程序主体明显缺位、问责具体操作程序不完善、问责处理期限不明确等问题,这与党的十八以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与时俱进将现有问责办法规范整合、重新梳理,将
该规定上升到条例层面,从而形成强有力的问责机制,以强化依纪依规问责,使党内问责形成制度、成为常态。
(一)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章的迫切需要。党章对各级党组织职责、党员义务以及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不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就应当受到问责,这是保证党员时刻不忘党员身份、保持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应有之义。同时,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纪委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三转”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找准职责定位、明确主责主业,就是要往监督执纪问责上转,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
(二)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要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各级党组织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必须强化主责就是首责、守土就要尽责的责任意识。全面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的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真正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并执行到位。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2009年中央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属于狭义的问责,很大程度上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而要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就变成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只有党纪政纪双双发力,才能让党政领导干部绷紧神经,时刻戒慎警惕,知道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对权力的敬畏之心。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并严肃问责是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撒手锏”,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
途径,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以问责强化担当,以问责警醒教育,有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需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角,也向全党提出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明确要求,为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会把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目前,党内问责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碎片化,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之中,同时现实中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多由中纪委以发文、通知、意见、办法的形式体现出来,还没有真正形成体系,而且很多条款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起来面临着弹性解读的空间,没有实现问责的常态化和法治化。适时制定党内问责条例,有利于实现党内法规的具体化,使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
三、建议党内问责条例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党内问责条例作为2016年计划研究制定的党内又一重要法规,其涉及内容很多,应当以党章为依据,借鉴党的十八以来最新廉政反腐党内法规相关内容,吸收地方党委在党内问责制度建设方面的最新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对党内问责过程中急需界定和明确的问题予以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就党内问责条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明确问责原则。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纠建并举、惩教结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明确问责情形。问责并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突出重点、有的放矢。王岐山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强调,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可以根据党章对各级党组织及党员的要求,根据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以及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等“六大纪律”的要求,分类设定具体的问责情形。
(三)明确问责方式及适用。主要包括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如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党员的问责方式,如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具体在适用时,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且应当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的适用,并应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规定区分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据,同时应规定免予问责、从轻或减轻处理、从重处理的情形。
(四)明确问责程序。应当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的执行、补救、后续管理、党务公开、监督保障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建立起阳光透明的问责机制,并应当让民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监督整个问责过程。如
篇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五大亮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五大亮点
党内问责,通常是指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即便没有触犯党纪国法,但是自己责任范围之内、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的,被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的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条例对问责原则、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时间等,作了详细规定,其最终目的是让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受到警示,增强担当精神,肩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督促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问责条例短小精悍,亮点频闪。
一、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权责对等是普遍规则。如果权力大、责任小,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如果权力小、责任大,容易导致责任无法落实,工作虎头蛇尾、有头无尾。当前存在的很多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存在权力小、责任大的体制性问题,又存在只看重权力、不愿担责的思想问题。针对党的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责任担当缺失问题,问责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是对权责对等规则的充分肯定和对权责关系的明确规定。而问责条例规定的“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问责原则,为问责中落实权责对等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通过问责督促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管党治党不严,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妨碍党的政治纲领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必须追究其在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中的领导责任。因此,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对象,即各级党委、所有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各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打铁还须自身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战略部署,包括:从治标入手,为治本赢得时间;赢得了时间,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为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提供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纪律规矩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两种。不成文的,包括党的优良传统和好的工作惯例等,是要通过党内政治生活的历练和对中共党史的了解来把握的;成文的,主要包括党章和其他六类党内法规,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如党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十八大以来,党完成了对执政之后到十八大召开之前的党内成文的纪律规矩的全部清理工作,保留下来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要修订。同时,党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十八大以来新出台或新修订50多部党内法规。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规矩立起来就是治本。”问责条例的出台,是“把纪律规矩立起来”这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问责条例是成文的纪律规矩的重要内容,铁面问责,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从严治党的责任落实,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养成担当习
惯,需要内在动力和外在约束。外在约束的效果立竿见影,但需要内在动力保证其持续、持久。内在动力由内在激励因素引发,这些内在激励因素的核心内容是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事业心、责任感、归属感等,这些因素都源自党性修养。因此,党性修养十分重要、十分迫切。但是,提高党性修养是一个永无完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在约束有着明确要求,有着可预期的现实效果,能够立竿见影。问责条例属于外在约束,是有职责权限的党组织以强有力的问责督促责任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从而保证责任担当成为习惯。
三、兼顾问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问责,从近期看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不担当、乱担当问题的迫切需要。从长远看,是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问责的必须性毋庸置疑。在这个前提下,问责的可行性必须高度重视。否则,问责就是漂亮的口号,不能得到有效执行。问责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其有效执行需要三条件:一是问责条例自身的历史性和时代性,即回应现实需要,反映从严治党一般规律。二是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执行者具备积极性与执行能力。
基于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最新实践经验,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问责条例针对时弊,切中要害,回应了全面从严治党中不担当、乱担当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对那些目前还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凡是写上的,就要可行,保证其有效、管用。
问责条例执行者的态度和能力对于问责条例执行效果有着决定
性影响。中央要求,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一级抓一级,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同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把对党的忠诚、对工作的满腔热忱化作抓好党建工作、发展党的事业的良好效果。
四、用兜底条款体现问责的“全”与“严”
问责条例第六条,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即,应该被问责的具体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使问责条例的具体规范趋于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但是,因主观认识局限,可能会带来问责情形列举不全,这必然导致问责不全面。由于问责条例作为中央党内法规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而,有可能会由于社会变迁,随时出现或发现新的问责情形,却于法无据,难以问责,即使启动问责条例修改程序,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出现问责空档。鉴于此,问责条例在列举问责情形时加上了兜底条款,即第六条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条例中使用“兜底条款”这项立法技术,将第六条中列举的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中,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现在还无法预测的,纳入问责项,这有利于减少因主观认识局限带来的问责情形列举不全,导致问责不全面,也有利于
问责主体依据条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与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一些新出现或新发现的应该被问责的情形,通过这个兜底条款来予以适用,从而保证问责全天候、全覆盖、无空档。这就弥补了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可能造成的缺陷,充分体现了问责的“全”与“严”。
五、问责方式和程序规范,问责主体和时间明确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即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第九条规定了问责程序。第十条规定了问责时限,即“终身问责”。这些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都聚焦到一点,就是保证问责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使问责得以落实落细,真正形成威慑。
篇三: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测试题(附带答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B)。
A.领导干部 B. 主要负责人C.直接责任者 D.重要领导责任者
2、党的问责工作是由()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B)
A.纪检监察机关 B.党组织C.组织部门D.以上都不是
3、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
(A)。
A.全面领导责任B.主要领导责任 C.重要领导责任D.直接领导责任
4、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作出。(A)
A. 党组织B.审计部门 C.纪委(纪检组) D.组织人事部门
5、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B)
A.15日 B.一个月C.二个月D.六个月
6、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C)
A.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B.进行书面汇报
C.写出书面检讨
D.深刻检讨
7、《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实行(D)。
A.一次性问责
B.阶段性问责
C.任期问责
D.终身问责
8、《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A)
A.2016年7月8日
B. 2016年1月1日
C.颁布之日
D.2017年1月1日
二、多项选择题
1、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ABCD):
A.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B.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2、党的问责工作要做到(),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ABC)
A.有权必有责
B.有责要担当
C.失责必追究
D.权责相一致
3、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BCD)。
A.直接责任
B.主体责任
C.监督责任
D.领导责任
4、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ABD)
A.检查
B.通报
C.整改
D.改组
5、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ABCD)
A.通报
B.诫勉
C.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D.纪律处分
6、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BC)
A.政府 B. 纪委(纪检组) C.党的工作部门D.人社局
7、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ABC)
A.组织调整
B.组织处理
C.纪律处分
D.通报批评
三、判断题
1、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A)
A.对 B.错
2、党的问责工作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B)
A.对 B.错
3、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A)
A.对 B.错
4、党 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 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 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A)
A.对 B.错
5、党 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 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 政治基础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A)
A.对 B.错
6、党 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 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A)
A.对 B.错
7、党 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 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 责。(A)
A.对 B.错
8、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B)
A.对 B.错
9、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A)
A.对 B.错
10、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B)
A.对 B.错
11、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B)
A.对 B.错
12、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A)
A.对 B.错
13、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A)
A.对 B.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 (5题,10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