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四川省质量监督总站

四川省质量监督总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2 06:06:44 | 移动端:四川省质量监督总站

篇一: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表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监 登 记 书

质监 [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督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制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管理条例》,持有关手续到 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三、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四、监理单位驻现场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五、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六、申报时,暂按工程中标介总额预缴监督费元,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决算额多退少补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部门:

(盖章)(盖章) (盖章) (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电话: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建中心各一份,质监站存二份。

四川省建设厅制

篇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条 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技术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各市(州)质量监督机构技术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且人员专业构成合理,配套齐全,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专业质量监督机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其各专业(工种)的专业技术监督人员不应少于2人。市(州)、县(市、区)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合理、配套,除土建专业外,有一定比例的装饰、市政、给排水、燃气、电子工程(智能建筑)等专业,土建与其他配套专业的人员比例宜为1:1。铁路、交通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

3、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市(州)级监督机构、专业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需要的基本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能力。

5、有健全的技术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

6、具有与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平台。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监督能力,能基本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并持有四川省(建设类)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第三章 机构及人员考核

第九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包括:

1、办理监督手续程序;

2、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3、机构人员法律、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4、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5、廉政建设制度;

6、监督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7、财务管理制度;

8、信息管理和数据统计管理制度;

9、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12、机构职责。

(三)监督费收支管理情况: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财务独立;

2、监督机构有严格的监督费使用管理办法;

3、按规定及时上缴管理费。

(四)监督工作质量情况:

1 、监督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与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监督人员,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若没有相应的专业监督人员或监督人员数量不足时,该工程项目应由市(州)质监站监督或联合监督,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监督机构应予积极配合;

2、落实日常巡查工作情况及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随机抽查不少于3项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其监督档案和监督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篇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

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 文章点击数为:2498 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川建发〔2015〕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附表下载.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监督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附件1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辖区内县(区)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内容、流程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附表1);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表2);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3)。

第十五条 需要现场踏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监督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附表4)进行现场踏勘。

经现场踏勘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表5),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四川省质量监督总站》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203569.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