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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监督总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3 06:03:11 | 移动端:江苏省质量监督总站

篇一:江苏省质监站检测规定

关于省标《建筑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规程》

DGJ32/J124-2011有关要求摘录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24-2011已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现就该标准部分内容整理如下,供幕墙工程参建单位参考。

一、主要内容

该规程主要包括各类常见幕墙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具体有构件式玻璃幕墙工程、点支承玻璃幕墙工程、全玻璃幕墙工程、单元式幕墙工程、石材幕墙工程、金属板幕墙工程、人造板材幕墙工程、双层幕墙工程,以及建筑玻璃采光顶工程,特别是采光顶工程的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新增内容。

二、幕墙工程主要材料复验项目

该规程在有关幕墙国标、行业标准基础上,对各类幕墙主要材料见证取样复验项目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部分复验项目为新增内容,如石材厚度、吸水率,以及钢材防腐层厚度等,具体如下:

1、构件式玻璃幕墙、点支承玻璃幕墙、全玻璃幕墙、双层幕墙、建筑玻璃采光顶:

(1)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建筑密封胶的相容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卲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性;

(2)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3)隔热铝型材抗拉、抗剪强度;

(4)立柱与横梁铝型材壁厚、膜厚、硬度;

(5)钢材壁厚、防腐层厚度;

(6)钢化玻璃碎片状态、霰弹袋冲击、落球冲击,夹层玻璃霰弹袋冲击、落球冲击;

(7)幕墙玻璃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射透比、中空玻璃露点。

2、单元式幕墙:(1)符合相关品种幕墙复验项目

3、石材幕墙、人造板材幕墙:

(1)石材、面板干硅胶的粘结性能、压剪强度,硅酮建筑密封胶的相容性、耐污染性;

(2)石材面板的弯曲强度、吸水率、厚度等;

(3)室内(包括天井)石材幕墙用石材面板的放射性;

(4)板材厚度、面积;

(5)铝型材壁厚、膜厚、硬度、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6)钢材壁厚、防腐层厚度;

(7)挂件材质、规格、厚度等;

(8)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4、金属板幕墙:

(1)硅酮建筑密封胶的相容性;

(2)铝塑板剥离强度;

(3)钢材壁厚、面板厚度、防腐层厚度;

(4)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

此外,后置锚件现场拉拔试验、幕墙防雷装置检测等应执行。

5、幕墙“四性”检测

该规程对幕墙“四性”(即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风压变形性能和平面内变形性能)做出明确规定;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材料系列的幕墙,均应按最不利受力状态单元做一个试样,进行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平面位移等性能检测。对于应用高度不超过24m且总面积不超过300m2的建筑幕墙工程,可采用同类产品的型式试验结果。需要指出的是:规程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只有高度和总面积同时满足时才能适用该条款,否则必须进行“四性”检测。

同时,如采用型式检验结果,则型式检验结果必须满足:1)型式试验样品必须能够代表该幕墙产品,2)型式试验样品性能不低于该幕墙的性能指标。

6、石材幕墙用胶

石材幕墙中,金属挂件与石材粘结固定材料,应选用干挂石材用环氧胶粘剂,不得使用不饱和聚酯类胶粘剂或云石胶。该要求与国标《建筑幕墙》(GB/T21086-2007)中相关要求是一致的。

7、验收

该规程对幕墙工程以及节能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的项目进行了明确,且对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时需提交的文件和记录也予以细化,并重新设计了各种类型幕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该表格我

站已制作成电子档,可登录我站网站“下载园地”栏目下载相关用表)。 因此,幕墙工程施工资料整理,必须结合上述表格以及江苏省统一的《幕墙子分部施工资料》进行整理完善。

各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对该规程的学习宣贯,并在工程实施中予以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篇二: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规字〔2011〕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3.3《计划》由工程项目监督人员负责编写,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批准,告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

3.4监督机构有关负责人应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4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

4.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4.2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应突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2)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抽查,首次抽查应填写《工程质量行为资料抽查记录》。

(3)抽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由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4)对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填写《工程质量行为不良记录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4.3工程质量行为抽查的重点,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和质量责任主体实际情况确定。

5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5.1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5.2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1)突出抽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2)随机抽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4)监督人员应根据抽查结果,填写《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抽查意见;对违反相关法规、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建议书。

5.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点内容,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状况确定。

6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6.1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是指监督机构运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设备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6.2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抽测重点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

(2)抽测项目和部位,应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

(3)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5)每次监督抽测后,应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6.3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主要项目,由监督机构参照下述项目范围确定: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4)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断面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位置;

(6)需要抽测的其它项目。

6.4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及时归档。

7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

7.1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7.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篇三:2014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档案编号 监督注册号xc201400280116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工程名称 望亭消防中队-综合楼 项目编码工程地址 望亭镇迎湖村御亭路 监督机构 苏州市相城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目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建设单位 苏州市望亭镇人民政府工程名称 望亭消防中队-综合楼工程地址 望亭镇迎湖村御亭路 项目编码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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