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江苏省南京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篇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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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二)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
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刑法基本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相关问题
1、有持枪资格但是没有携带持枪证件的构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不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如何区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内。(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要达到多少数量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5、什么情况才算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中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
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6、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法定最高刑有没有死刑?
没有,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7、制造枪支以后又私藏的,构不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应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篇三:常用犯罪数额标准--绝对经典
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重大损失50000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第115条第二款:失火罪 :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三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公通字〔2009〕87号)
第119条第一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第119条第二款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一般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
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构罪情节: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严重后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成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第125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罪情节:
1、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
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 3、手榴弹1枚或爆炸装置;
4、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
5、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烟火药30千克,雷管3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
6、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7、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
1、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
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 3、手榴弹3枚;
4、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烟火药15千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
6、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千克,烟火药150千克,雷管15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0米;
7、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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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dxxsy
jsdxxsy 当前离线 积分 274 注册时间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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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13:02 | 只看该作者
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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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立案追诉标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
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
非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