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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密码是什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3-28 18:31:46 | 移动端:购房合同密码是什么

篇一:购房合同网上备案

篇一: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

1. 1

(一)办理合同备案注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2. 2

1、由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3. 3

2、具体纠纷缘由和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4.

3、另换购的新购房合同文本;

5. 5 4

4、商业银行出具的不能受理贷款的证明;

6. 6

5、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购房人违约金的证明;

7. 7

6、护照及有关部门确认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医院重症诊断书等;

8.

以及全部购房合同原件;

9. 9 8 7、本人身份证(含户口簿)、注销合同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

8、房屋交付公告或公布的相关证明;

10. 10

9、有抵押行为的,需提供金融机构同意解除和转让抵押的有关证明;

11. 1110、超时退房的,需提供税务部门的缴税凭证。(以上1-6条根据实际情况提交,7-10条必须提交)

12. 12

11、办理合同备案更名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3.

购房合同原件。

14.

end 13 12、本人身份证、合同更名申请书、开发企业予以确认的签章证明以及全部14 13、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合法关系及婚姻、户籍等有关证明。

购房合同备案更名流程

1.

理由;

2.

盖章同意;

3. 3 2 1 1、购房者拟写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书,详细说明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的2、购房者向开发企业提交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申请,由开发企业签写意见并

3、购房者本人持合同备案注销或更名申请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项目所辖区域的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房产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情况属实,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审批后,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手续;

4. 4

4、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合同原件由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时予以加盖“作废”及“更名修改”专用章,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案。

end

注意事项? 如果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协议,并交纳了购房定金,这种预订性质

的合同仅是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是购买房屋的初步阶段,合同更名只不过是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新合同,所以更名手续比较简单。

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此种情况下的合同更名手续也较为简单。

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备案的合同撤销,在更改了买受人后再进行登记,所以此种合同更名手续就比较复杂。 ? ?篇二:合同备案网上办理操作流程说明 (1)

合同备案网上办理操作流程说明

一、 网上办理合同备案的范围

网上办理合同备案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订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目前,“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系统”中植入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两个版本电子合同文本,使用该两个版本合同之一的,一律通过网上办理合同的填写、报审、修改、提交备案。

二、网上办理合同备案的流程

(一)申请人注册及合同填写、报审、修改和备案

用户使用internet explorer 8浏览器,登录武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cn/), 点击网页左边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系统”窗口,进入系统,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第一步:进行网上合同备案用户注册。

输入企业信息,填写登录用户名,姓名和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通过短信方式,自动将“验证码”发给申请人进行用户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的手机上,申请人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则用户注册成功。其中“经办人信息”中“登录用户名”为登录系统注册时使用的用户名,是申请人今后办理合同备案事宜登录系统时,长期使用的用户名,登录系统的初始密码为“123456”。

第二步:进行网上合同填写、提交备案审查。

1、登录武汉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点击“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系统”窗口模块,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合同备案系统, 按顺序点击“合同备案——未提交合同——新增备案”,在“新増备案”页面中输入工程基本信息,选择“备案机构(备案机构是根据工程管辖权限和所在区域,对受理合同备案的机构进行选择)”,最后点击“保存”。

2、合同填写与上传提交。合同备案申请人根据双方约定,在系统中选择相应的合同文本,在网上完成合同填写后,随同相关电子资料一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备案需上传的相关电子资料清单如下:

(1)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数据;

(2)中标人的商务标和投标函附录及中标价电子数据;

(3)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4)实行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函复制件(扫描件)注:招标控制价电子数据和商务标电子数据以xml格式上传

(软件转换xml文件方法登录如下网址:

第三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审查。

审查意见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反馈给申请人,并以短信方式将审查信息通知给申请人的经

办人。

(1)审查不通过的,系统短信平台将审查信息通知合同备案申请人的经办人,经办人登录备案系统,进入合同备案“未提交项目”模块,点击“查看”进入整改页面,内容详见“整改意见单”,标红的内容为需改正的条款和附件。其中,修改合同条款时,点击“?”可查看具体整改意见,直接在横线上修改即可;整改附件时,将改正的附件重新上传后系统自动替换原文件,整改好后,点击“保存备案”并再次提交审核。(2)审核通过的,系统短信平台将审查信息通知合同备案申请人的经办人,经办人登录备案系统,打印《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签字盖章,报送所属地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合同备案手续办理

合同备案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的份数由申请人自定,备案机构留存1份)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经验证无误的,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篇三: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根据目前房屋交易的流程,网签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提条件,现在购房合同基本采取网签的形式,能网签合同证明该楼盘预售许可证下来了,未来可以办理产权,网上签购房合同具体参照国家的合同法当中的购房部分内容,主要是明确自己的相关利益及对方应尽义务即可。那么,问题来了~现实生活中如果既有网签购房合同,又有实际购房合同,而且两个合同内容不一致,哪个更有效呢?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8年经中介介绍从刘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双方商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在中介的帮助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金额为120万元,同时为了避税,在中介的提议下双方签订向房管局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金额为80万元。因此,同一笔购房买卖交易出现了不同价格的两份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刘某支付了40万元的首付款。之后因王某未能向银行及时贷款,刘某与王某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果王某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向刘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话,王某之前缴纳的所有购房款均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之后王某仍未能向银行贷款,故刘某将房屋卖与他人,网签购房合同价格仍为80万元。另王某缴纳的40万元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均未退还。现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实际房屋合同与网签购房合同哪个有效、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违约责任应当怎么承担这三个问题上。

一、网签购房合同与实际购房合同哪个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为避税,将120万的实际购房价格写为80万元向房管局备案,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种合同无效。因此,王某与刘某签订的80万元的网签购房合同应为无效的合同。

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效力,本案中,王某与刘某的购房价格是120万,而备案价格却是80万元,应为无效,那么主合同无效,补充协议亦为无效。

三、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对于买方来讲,具体到违约责任,我们知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具体到本案中,也就是刘某前后卖房中的损失的三倍为限,40万元如果超过刘某损失的三倍就是过高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约定应为无效。王某应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违约金过高,降低违约金。但是本案中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在王某,虽然房价是不断上涨的,但是王某却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损失,因为刘某之后卖与他人的价格备案仍是80万元。而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购房价格确实120万元,如此而来

刘某的损失就是40万元了。因无法得知刘某卖与他人的实际房屋价格,所以该方案并不是明智之举。

那么,上面王某谈到,双方订的关于违约金的不成协议是无效的,故40万不能作为违约金,应与返还王某。这个方案对于当事人王某来讲是比较合适的。

焕廷有话说

本案中,因涉及网签购房合同是“以合法性是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无效。但有的朋友可能就问了,那如果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应以谁为准呢?讲到这里,王某就不得不谈谈何谓网签购房合同,它的性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网签购房合同

网签购房合同就是和房地产销售对象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可以通过这个网签购房合同号在网上进行查询。网签购房合同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

二、网签购房合同的流程

第一步,购房者在确定了买房意向之后,经过购房者与出卖人双方的平等协商,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网上签约,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第二步,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打印的份数依据付款方式确定(一次性付款需打印4份,按揭贷款需打印5份)。

第三步,开发企业需要在网上签约的3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开发商和购房者网上签约上报之后,开发商需要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三、网签购房合同注意事项

如需要修改合同信息,在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之前,开发商和购房者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信息,一旦上报之后,电子合同的核心内容(核心内容:购房者姓名、身份证、购房价格、付款方式、合同面积、房号、户型)将不能进行修改。如果需要修改核心信息,则需要在合同备案软件上“申请撤销签约”,重新进行签约。经双方协定,24小时内允许撤销网上签约。 总结:网签时房地产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市场秩序,要求双方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公示,系物权转移的程序,并非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网签与否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篇二:商品房网签流程操作手册

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

用户手册

本文档仅供张掖项目使用,?版权所有·南方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章、初次使用准备 ............................................................................ 3

第二章、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 ................................................................ 5

1. 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 ................................................................. 5

2. 登陆网上备案平台 ..................................................................... 5

3. 网上备案 ..................................................................................... 7

3.1合同备案 ................................................................................. 7

3.2合同管理 ............................................................................... 12

3.3合同模板管理 ....................................................................... 12

3.4员工权限管理 ....................................................................... 13

3.5修改密码 ............................................................................... 14

3.6返回首页 ............................................................................... 15

3.7安全退出 ............................................................................... 15

4. 备案注销 ................................................................................... 15

电话:020-23380999 传真:85529456 网址: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初次使用准备

在初次登陆张掖市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前,需进行IE的设置。

请按如下操作,将备案系统加入到“受信任的站点 ”: (1

)点开菜单“工具>>Internet选项”;

(2)在弹出的对话框(A)中选择“安全”标签页;

(3)在“不同区域”的列表中选择“受信任的站点”,此时“站点”按钮变得可用;

电话:020-23380999 传真:85529456 网址:错误!未指定书签。

(4)点击“站点”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B)中,将“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 前面的对钩去掉;

(5)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下面输入网上系统网址:

:81/,再点击 “添加”按钮,点击“关闭” (或“确定”)按钮关闭对话框(B);

(6)在对话框(A)中,点击“默认级别”按钮,将会看到一个滑杆,向下拖动滑块,使其内容变成“安全级 - 低”;

电话:020-23380999 传真:85529456 网址:错误!未指定书签。

(7)进行网络备案或查看备案合同时,请关闭IE广告拦截功能。

在显示楼盘表时会弹出 “安全设置警告 ”对话框,提示是否安装控件(此控件是显示楼盘表所必须的),请点击“是 ”。在等待几秒安装完楼盘表控件后,即可正常显示!

第二章、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

1. 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

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以下简称网上备案)之前,需先于张掖市房管局进行商品房的预售登记,并从商品房网上备案管理人员处获取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的身份认证密钥(USB-KEY)和原始密码。开发商或员工根据此身份认证密钥和密码登陆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进行商品房的备案登记。

建议开发商和员工在初次登陆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后,修改原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好身份认证密钥及修改后的口令(该身份认证密钥与密码相对应,登录时,缺一不可);该身份认证密钥用于日后预售楼盘的在线销售、合同签订、合同管理等操作。

操作步骤主要如下:

2. 登陆网上备案平台

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录入张掖市新建商品房网上备案平台:(:81)或在张掖市房产信息网(/)的栏目中进入张掖市新建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鼠标左键单击导航条上的,在新界面(如下图),录入预售时获取的原始密码(先在电脑USB接口处插上电话:020-23380999 传真:85529456 网址:错误!未指定书签。

篇三:长沙购房合同

长 沙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712088829230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湖南中建信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 430104000063773机构代码证:湘建房(长)字第86号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中建梅溪嘉苑918号

联系电话: 0731-85699700

法定代表人:鲁检毅委托人: 姬新辉

买受人:余继松

证件类型号码: 身份证432502198307206010联系电话: 18573180678 联系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 共有人:易春香

证件类型及号码: 身份证 430221198602165021 联系电话: 13973363276 联系地址: 长沙市南二环雅塘村

共有情况: 共同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出卖人经批准,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 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为 中建梅溪湖中心 ,规划用途为商住。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梅溪湖中段 编号为 长国用(2012)第023002号 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800000 m2,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12年 ,其中住宅用地终止日期为 2082年,其他用地终止日期为/。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长先导房售许字【XX15】 第0132号,批准机关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该建设工程预计竣工日期为 2016年12月30日 。

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主体建筑结构为钢混 ,建筑层数 44 层,其中地上 43 层,地下 1 层。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座落于 岳麓区梅溪湖北岸中段中建梅溪湖中心 第7 [幢] 17 [层] 1702 号房屋(地址最终以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地址为准,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见附件一),规划用途为 住宅。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140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25 m2,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15 m2,(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具体约定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屋高为 3 米。有 二 个阳台,其中 / 阳台为封闭式, /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三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有关的抵押情况为:第1种。

1、该商品房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已经设定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权人为 / ,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销售已经抵押权人同意,且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时,抵押权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部分在建建筑物抵押注销登记。

第四条预售款的监管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预购商品房的购房款缴入下列预售款监管账户。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预售款监管帐户名称为 湖南中信建和梅溪湖置业有限公司,账号 3681601100100165278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和使用。

第五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7500 元/m2,总房价 壹佰零伍万 元(¥ 1050000.00 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 元/m2,总房价/元(¥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2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房款(含定金) / 元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写)计 350000.00 元,余款(小写) 700000.00 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元,余款(大写) \ 元向省直或市直公积金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转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20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货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7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并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

因出卖人的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贰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第九第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该房屋的室内层高为3 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1、室内层高差异的确认以长沙市建筑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测量部门的测量为准。

2、 双方一致同意房屋室内层高误差±0.05米为正常误并,买受人予以理解和接受,超过±0.05米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6年 12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能按期付款及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0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合家欢人使用,按下列第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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