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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6篇(2018年新版)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8-03-10 13:18:47 | 移动端: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6篇(2018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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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6篇(2018年新版) 本文简介: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一:    论文题目:我国濒危动物的保护现状及其创新路径探析---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摘要:濒危动物的保护业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其保护工作亟待强化。在对其生存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其法律保护进行系统阐释。以此为切入点,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作为理论原点与归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6篇(2018年新版) 本文内容: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一:
  
  论文题目:我国濒危动物的保护现状及其创新路径探析---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
  
  摘 要: 濒危动物的保护业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其保护工作亟待强化。在对其生存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其法律保护进行系统阐释。以此为切入点,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作为理论原点与归宿,把生态文明建设为价值目标与路径指引,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学范式的理论阐释方法,即法律供求理论、成本效益理论和法律均衡理论,试图探求对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化与合理利用的均衡发展路径。
  
  关键词: 濒危动物保护; 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
  
  人与动物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人类必须依赖于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行才能保持其自身的存活与发展。野生动物作为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对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对濒危动物的保护业已成为全球关注之焦点。笔者在全面把握濒危动物生存现状的基础上,基于对成因的系统性剖析,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视角,力求探寻对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化与合理利用的均衡发展路径。
  
  一、我国濒危动物的生存现状
  
  据估计,全世界生物物种的数量约有500万种,已经有记载的约为141. 3万种[1].在20世纪的100年中,共灭绝了23种兽类,平均每4年灭绝一种,比化石记录高出13 ~ 135倍。在近40年里,地球上动物种类灭绝的速度,已经达到正常速度的100 ~ 1000倍[2].其中,我国濒危兽类和鸟的种类都排在前三名。近年来,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分布日趋减少,种类数量每况愈下,处于灭绝边缘。包括金丝猴、老虎、大熊猫等54种兽类,东方白鹤、朱鹃、丹顶鹤等32种鸟类,中国小鲵、大鲵、棕黑疣螈等15种两栖类,海龟、眼镜王蛇、扬子鳄等50种爬行类,白鳄、花鳗鲡、大鳍鱼等29种鱼类[1].
  
  野生动物( 尤其是珍贵濒危品种) 具有较高的生态、伦理、美学及经济价值,对维系生态系统稳定与保护生态平衡作用明显。我国生物多样性资源十分丰富,但也是生物资源遭受破坏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丧失与破碎化加剧,过度利用导致其资源接近枯竭,伴随遗传多样性丧失及外来物种的入侵,加之动物自身疾病等因素,野生动物资源急剧下降,某些珍稀动物濒危或灭绝,导致生态失衡。
  
  二、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水平有待提升
  
  国际方面,现存的有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国际法则及区域性公约明显不足。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倡议,1973年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实为“软法”,加之国际司法条件尚待完善,执法效果差异较大。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样性公约》,虽具法律约束力,但公约规定的发达国家补偿发展中国家保护生物资源的费用,以及国家间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等内容,由于国际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现实利益的考量,致使收效甚微,同时国际性组织所提供的专项基金等实际效用非常42有限。国内层面,为了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平衡,初步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为履行CITES制定《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配套出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我国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多次发布执法、宣传等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环保伦理观狭隘,立法刚性不足,执法力度不够,司法制度不健全,公众法治意识有限等众多负外部性因素,导致我国的濒危动物法治保护工作力量薄弱,亟待加强。立法方面,国家层面缺乏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珍贵、濒危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物种,覆盖面较窄且人文关怀不足,立法功利性明显,技术上未能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本源性考量,也没有针对珍贵、濒危物种的特别法的保障,无法理顺立法的渐进式逻辑与层次,实践中难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立法目的;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动物福利、野生动物疫病防范、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方面的专门性法律建制尚属空白,未能构建科学完整的法律保护机制。地方立法未能实现与国家立法的有效衔接与具体细化,可操作性与地域性规定乏善可陈。
  
  主要表现在立法的可操作性差( 例如法律责任部分的具体处罚条款) ,照抄照搬上位法现象明显,立法质量平庸,技术运用刻板,地域性特色缺失,未能建立对本地域内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物种的法制化保护体系。执法层面,以行政区域及生存环境为边界的执法权划分,人为地割裂野生动物的生境与族群完整性,执法主体过多及行政处罚权的错配,执法主体自身队伍建设、执法力量薄弱等现实因素,加之国内外联合执法机制、互助合作机制的缺失,国际间执法能力不足,造成执法效率、力度难以保障。司法实践中,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未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导致司法介入的路径受到阻碍,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具体化标准尚待优化完善; 同时,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法治观念与自身素质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社会公众对野生动物的伦理观多表现为利用大于保护,乱捕、滥猎及生境破坏现象严重,加上经济利益的驱使及消费观念的畸形,野生动物保护的负外部性明显,尤其是对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带来灭顶之灾。
  
  三、濒危动物保护路径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的社会制度问题,在丰富法学研究基本范式的同时,对法律规则的优化及具体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成效显着,对濒危动物保护路径构建有着不可替代的适用性。
  
  ( 一)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与生态文明理念
  
  史怀泽指出,“伦理不仅在于人际之间,亦与动物息息相关,如果我们只是关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不会真正文明起来,真正重要的是人与所有生命的关系。”[3]历史证明,人类中心主义与极端化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越发地被生态意识觉醒的人们所抛弃,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急需更为理性、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生态文明建设,是以绿色、循环、低碳为发展模式,旨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 展的人类文明形态[4].可持续发展作为国际性共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以生态平衡为原则,注重代际间机会均等。濒危动物的保护要以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为理论原点与归宿,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价值目标与路径指引,依托保护制度法治化构建,实现法律经济学意义上的均衡发展。
  
  ( 二) 增强有效的法律供给与社会保护力量
  
  理论与现实表明,社会对法律的实际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迫切需要用法律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秩序时,法律供给便会应运而生
  
  1、增加有效的法律供给
  
  法律供给指国家机关意愿或强制进行的立法活动。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运行的立法要素,法律供给同样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法律供给数量越多,从新法律中所获得的效用越少; 倘若法律朝令夕改或同种法律供给过多,其效用便会递减,公民的守法积极性亦会日渐式微[5].可知,初始阶段法律供给的数量与总效用成正比,产生立法规模效应,但伴随供给的边际效用递减亦会造成规模不经济。有效的法律供给应集中于TU( 总效用) 最高点H的左侧净收益区域,超过H点则会造成法律供给的总效用递减。具体到濒危动物保护的法律供给问题,主要是构建有效的濒危动物保护立法体系。首先,制定本源性的野生动物保护基本法,以保护野生动物多样性与维护生态平衡为立法目的,借鉴国际法惯例扩大保护范围,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的普遍性; 其次,借鉴美国立法体例①,提升濒危动物保护级别并进行单项立法; 亦可采用“伞状立法”结构,建立“濒危动物栖息地保护法”等区域性法律体系; 同时,配套相关行政法规与规章予以明晰细化,地方立法在制定或完善法律规范时,要注重可行性与技术性的统筹兼顾。再次,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确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考核制度,规范野生动物驯化养殖制度,对生境保护制度等基本制度进行修缮,增加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禁止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法律规范。
  
  2.增强保护的社会力量
  
  动物保护法治化的实现,良法善治是制度前提与基础,终极价值有赖于社会主体的认知与践行。基于某些历史、现实与主观方面等因素,社会公众缺乏主动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面对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严峻形势,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增强保护的全民参与尤为必要。目前,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生态观念不断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认知度日益加深世界自然基金会的调查表明,环境保护已经被公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6].通过增加有效的法律供给与增强社会保护力量,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制,营造全民参与机制,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助力。
  
  ( 三) 合理配置法律成本与提高法律效益
  
  法律作为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存在,其实质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利益交易。所谓人的理性是指每个人在遇事决策时,都会通过成本-收益比较进行取舍,亦或根据所处境遇及市场地位,采取趋利避害原则进行优化选择[7].
  
  1.降低立法成本
  
  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7条强调: 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降低成本不仅要降低在立法过程中实际耗费的成本,也要兼顾执法成本,更要注重社会为遵守法律规定而付出的有形与无形成本。在立法中要注重降低物化劳动与全部活劳动的耗费,吸收并借鉴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与地区的专项立法经验,进行法律移植与内化,发挥规模效益。明确规范执法主体为林业部门,改革市场管理体制,推行场内外分区负责制; 赋予森林公安执法权,对执法队伍进行责任制考核与监督; 各缔约成员国应恪守公约承诺,与国际野生物贸易研究组织等国际保护组织加强合作,实现国家与地区间的执法联动,提高执法效率。注重可持续发展与生态平衡,强调社会主体行为的自律与规范,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2.提高违法成本
  
  根据成本效益原理,必须在减少其非法收益的同时,提高违法成本。首先,提升保护级别与管控机制,建议将面临灭绝的濒危动物提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提高对非法交易附录I物种的惩罚力度。其次,建立和维护全球案件的数据库,共享整条供应链上的有效信息,更好地掌控非法贸易的模式、贩运路线和方法,以及主要影响物种。再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开濒危动物的存量动态信息,执法部门应定期监测濒危动物产品在实体和网络市场的销售情况。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广泛调动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为己任,提高全民保护濒危动物的生态意识。
  
  3.提高法律效益
  
  法律效益一般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状态与法律的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8].二者越接近法律效益越高。具体来讲是法律对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法定的权责明晰、确权分配和公力救济,实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力求达到最佳配置,从而满足社会主体的现实需求与价值诉求[9].法律效益是经济学中成本效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展现。提高法律效益,根本在于降低法律成本。途径如下: 第一,加强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标准化,增强法律的确权与可预测性; 第二,提升法律主体间的合作意识,实践中注重部门法律间的协调与统筹,提高经济效率; 第三,充分发挥法律自身的激励指引职能,完善法律体系的自动调节机制,不断汲取动态效益及社会效益[10].具体到濒危动物保护法律效益的提高,需要在对法律成本进行合理配置基础上,创制维系其生存发展的法制环境,通过对濒危动物保护的法治化建设,注重提高其生态法律效益。
  
  ( 四) 实现濒危动物法律保护的均衡发展
  
  均衡作为法律制度的价值诉求,是建立法律秩序与进行法治评价的最高原则。博登海默曾指出:一个法律制度的成功,在于它达到并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的权力之间的平衡。此平衡不会永久保持,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冲击并颠覆它,通过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然后又得以恢复,如此反复,政治组织和社会才能实现永续发展[11].
  
  具体讲,法律均衡在狭义上要做到法律供求均衡,即通过法律的有效供给与现实需要的匹配,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构建能保证这种均衡持续产生最优行为选择的法治化机制。广义上讲,则是指法律资源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其原则的普适性与程序的规范性达到均衡配置的价值范式。要以可持续发展观与生态文明的环保伦理观为基础,通过增强有效的法律供给与社会保护力量,合理配置法律成本与提高法律效益,对其保护实现良法善治的法治化路径构建,力求法律资源在濒危动物保护中的均衡配置,实现法律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均衡发展。
  
  综上所述,面对全球濒危动物日益减少的残酷现实,通过对现状及成因( 尤其是对其法律保护方面) 进行系统性探究,并以此为着眼点,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与生态文明的逻辑伦理指引下,通过运用法律经济学范式的理论阐释,以实现对濒危动物的法治化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均衡发展,并提供一些具有实效性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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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谷树忠,胡咏君,周洪。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路径[J].资源科学,2013,35(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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