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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知识导读:合作社优惠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1-17 20:48:29 | 移动端:农民合作社知识导读:合作社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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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知识导读:合作社优惠政策 本文简介:一、农户如何加入或退出一个合作社?合作社正式成立后,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可接受符合条件的组织外社员加入本社,同时接受本社社员退出的申请。为不影响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入或退出合作组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组织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派员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调查人员向理

农民合作社知识导读:合作社优惠政策 本文内容:

  一、农户如何加入或退出一个合作社?合作社正式成立后,根据《合作社章程》规定,可接受符合条件的组织外社员加入本社,同时接受本社社员退出的申请。为不影响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入或退出合作组织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加入程序:加入人向合作组织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理事会派员调查了解申请人情况→调查人员向理事会提供调查报告→理事会根据调查结果审定申请人资格→理事会审定合格后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理事会通知申请人办理加入手续并发放社员证。


  退社程序:退出人向合作社理事会提交退出申请书→理事会讨论,如退出人符合本《合作社章程》规定,退出后不会危害本组织利益的,理事会即可批准,否则提交社员大会表决批准→通知退出人办理退出手续。


  二、合作社登记、办证有哪些优惠政策?


  在合作社登记指导上,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大厅公示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开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规范登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当场办理登记。在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上,对于合作社都是免费的。简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手续,免收办证费用,严禁借机乱收费。


  有关文件:《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等事项,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提供便捷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合作社,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规定,合作社可享受12种税收优惠政策,多为经营活动免税方面。


  1.销售本社社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与本社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5.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6.从事国家确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


  9.对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实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1.本社农民从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2.其他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变动的,以国家税收政策为准。


  有关文件:2013年江西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中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


  四、政府有什么专项资金扶持合作社发展?


  对于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省财政每年将安排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其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部门将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各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倾斜,随着财力的增强要稳步增加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种涉农项目要向农民合作社联社倾斜,优先委托农民合作社联社承担和实施。


  五、有什么用地用电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


  合作社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农机具维修服务中心、机具停放和机械烘干库房、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凡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均按农用地管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价格标准。农民合作社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后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项目区域内经依法审核,可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本文来自《中国农民合作社》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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