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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分析论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1-20 23:09:40 | 移动端:关于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分析论文

关于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分析论文 本文关键词:涉外,职业教育,高职院校,法律,分析

关于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分析论文 本文简介:论文摘要:我国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来,高职院校发展迅猛。但是作为高职层次的涉外法律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相比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还是在课程建设、教学管理上都有很大区别。从专业特色、共性问题等多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高职院校涉外法律教育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职业

关于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分析论文 本文内容:

  论文摘要:我国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来,高职院校发展迅猛。但是作为高职层次的涉外法律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相比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还是在课程建设、教学管理上都有很大区别。从专业特色、共性问题等多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高职院校涉外法律教育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职业教育;涉外法律

  近几十年,是我国法学教育高速发展的时期,经过多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法学教育机构和法学师生人数规模都不断扩大,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其中,法学专业中的一个研究方向—涉外法律教育在中国加入WTO后也逐渐成熟。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高新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增大,2000年以来我国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高职层次的涉外法律教育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相比无论在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上,还是在课程建设、教学管理上都有很大区别。特别是我国高职层次的涉外法律教育工作还属于初级发展阶段,对于很多问题,众多同仁还在不断的探索解决方式。本文试图从专业特色、共性问题、职业面向等多角度分析高职院校的涉外法律教育工作,抛砖以期和众同仁共同探讨。

  一、教学工作应符合涉外法律的专业特点

  研究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首先应分析涉外法律的专业特点。涉外法律除了具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外,还具有明显的自身特点,这对教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一,涉外因素多,要求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这个特点,要求学生在观察处理法律事务时,视野不能局限于国内情境,应站在国际性的角度,要了解别国乃至世界的基本情况,要有全球化视野与思维方式。

  第二,涉及领域广,要求培养学生具有高屋建瓴的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涉外法律专业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包括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有法律基础知识的铺垫和积累,又要体现专业特色。同时要处理好相邻学科的关系,如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之间的关系,突出重点。这种宽领域的特点无疑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要求学生既要能宏观把握全局,又要能微观掌握规则。

  第三,理论知识更新快,要求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涉外法律专业的相关内容密切结合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实际,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其更新迅速之快其他法律专业无法比及。这个特点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会专业的技能与知识,还要学会学习的方法,与时俱进,即必须不断学习那些学校没有赋予他的知识与技能。如何将法律发展、实践经验和职业要求结合起来,是涉外法律专业教与学过程中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政策性倾向强,要求学生要对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有基本的认识。国际经济法虽属于法律学科,但其确定性与稳定性较国内法律部门差,非常容易受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影响,甚至有的法律法规直接是政策性制度的体现与反映。这就要求在教学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还要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并随时给予动态关注。

  二、涉外法律职业教育面临的问题

  在我国法学教育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涉外法学教育受到了充分重视,得到了充分发展。但是与普通高等院校的涉外法学教育相比,高职院校的涉外法律教育无论从宏观的社会环境还是微观的教学活动,都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和高等教育同社会需求结构性失衡一样,职业院校也存在培养的技能型人才同社会脱节的现象,而且日益显露。越来越多的职业院校学生,特别是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进入工作岗位后,感到学非所用,实习对他们来说,成了一种简单重复劳动。主要原因是涉外法律的不少课程定位不清,还在沿用过去传统的体系,延续学历教育老路,和企业、社会联系不紧。

  (二)涉外法律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社会还存在着一定的误解和偏见。高职教育和普通本科教育是两种教育模式,高职教育以应用为目的,在理论学习上以够用为度,而普通本科教育重在培养学生的理论体系。在我国,轻视职业技术教育和高职生的传统观念依然存在,有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在人才标准上仍然存在着普通高等教育“优”于高职教育的偏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加工制造类的操作型技能人才,而对涉外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认识模糊。对此《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指出,高职教育要“加快培养生产、服务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紧缺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所以涉外法律专业培养的主要是面向现代服务业的人才。对于此类专业教育的人才培养定位,将在后面单独论述。

  (三)教材传统,偏重理论,与技能培养的目标脱节。教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教师实现课程目标、实施教学的重要资源,也是课程与学生之间的纽带,是学生学习所凭借的工具和依据。但是目前的涉外法律教材,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适合高职院校的教材很少,绝大多数都是针对本科及以上层次的教学而编写的;第二,受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强调学生素质教育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的影响,目前教材的内容与体例安排仍然主要沿袭了法学教育初期的模式,缺乏对专业技能的培养和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一言以概之,即重视法学理论教育而忽视法律职业教育。

  (四)教学活动仍以教师为主导,师生互动或学生参与较少。目前的涉外法律教学活动中教师仍是主角,课堂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仍是被动的接受者。学生参与教学的活动也仅局限于回答问题、完成作业等传统的形式。在校期间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途径,主要就是通过老师的讲授和少数的“模拟法庭”等训练。另外随着多媒体设备的逐渐普及,的确可以在教学中为学生展现更多的视听资料,使学生有更好的感性认识和更广的视野角度,但学生仍然是被动的听和被动的看,有时学生甚至会视觉疲劳。总之,现在在课堂上,学生是教育的对象,而不是主体,不是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这会使其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可能会对教学活动产生应付甚至反感情绪,而学生的这种不良情绪反过来势必会影响教师的情绪与教学效果,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五)学生基础薄弱,学习能力相对较低。高职院校目前主要是专科层次,与普通高校本科学生相比,文化基础较差,比如涉外法律工作对学生的英文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英文基础差的话,无疑学习困难相对较大。另外,不少学生没有好的学习习惯,学习不具有计划性,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学习能力相对较低。对此,教师可能就面临着提高教学质量困难的问题。

  三、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强调能力本位,对课程进行项目化改造。高职院校涉外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不是学术型的人才,而是实务型的人才,所以其教学设计应体现职业特色。在教学设计上,应突出课程能力的目标、能力要以项目任务来训练。在对课程进行整体设计时,应结合职业面向,认真细化学生通过专业课程的学习需要具备的各项能力。以能力训练为目标,设计教学内容、训练任务。这可能就需要教师要打破相关课程多年来的传统体例,以实务需要和能力培养为指导,重新进行规划。

  所谓项目化改造,就是将相关课程传承几十年的教学体例重新进行梳理和规划,以实用够用为尺度,以技能培养为目标,打破编章节的条框,将教学内容设计成不同的项目,每一项目通过不同的任务训练,来达到培养专业技能的目的。同时,为了保持教学活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一个项目一次课完成为宜。所以教师在进行项目设计时除了考虑教学目标外,还需要考虑课程设置的课时,使项目设计与课程安排相匹配。 在完成课程的整体项目化改造后,对于某一具体项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成:

  首先,确定教学目标。首先教师应明确本项目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和训练的基本技能。这是课程的核心和指向,所有的教学活动均应围绕此而展开。教学目标的确立应严格和职业面向相契合。并且,随着社会和实践的变化,教学目标也应有相应的修改和变化。

  其次,提炼基本知识。根据技能训练的要求,教师提练必备的基础知识。传统学科的知识体系是丰富而完整的,对于培养研究型人才是必备的,但对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来讲,是需要做出取舍的。

  再次,设计学生任务。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设计学生参与教学的活动,学生任务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对此将在下面具体阐述。

  最后,指导点评。对学生完成教学任务的过程进行指导,引导其正确、顺利、熟练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记录总结,并在点评中着重指出。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对学生的工作要善于发现亮点并给予肯定,以最大限度的激发其积极性;第二,对学生工作中的失误要充分重视,学生的失误是教学的宝贵资源,要善于利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生在以后真正的工作岗位上少犯错误。

  (二)突出学生的主导地位,使学生在最大程度上参与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好比一场演出,以前教师是台上的演员,学生是台下的观众,台上台下没有互动。而职业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带上台来,成为主角,教师则应充当编剧(即课程的设计师)和导演(即课程的指导者)的角色。

  在这种理念下,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和技能要求,设计学生参与教学的不同形式:

  1.讲解。对以前的知识或介绍性的内容,可以变老师讲为学生讲。由学生(可以是个人,也可以分组进行)在课余时间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制成课件,在上课时由学生进行讲解和介绍。这不仅使学生了解相关的知识,而且学生还会从自己感兴趣的角度收集资料,这既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量。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信息简索能力、写作能力、表达能力、电脑操作能力都能获得提高。

  2.讨论。这种形式尤其适用于对有争议或没有定论的问题或案例的分析。教师可以在介绍基本情节后,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多维度、多层次的由浅入深地进行分析。教师在学生讨论过程中应起引导、激发、评价的作用。尤其应注意的是对学生提出的不同观点,要善于发现其合理性,以便最大限度的激发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这种活动可以训练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

  3.辩论。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或问题,可以将持不同意见的学生分成两组或多组,各组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辩论在法律职业活动中,特别是律师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所以在涉外法律教学活动中必须对学生进行辩论能力与技巧的训练。此项活动可以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等。

  4.制作。在涉外法律职业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文件,如贸易合同、法律意见书等。因此在教学活动中应设计相应的环节,训练学生法律文件的制作能力。如起草或修改某类合同、将某个法律文件进行中英文的翻译、准备在诉讼或仲裁中需用的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等。这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主要侧重于训练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5.模拟。模拟是对涉外法律职业某个过程的虚拟,其综合性较强、要求较高。常见的模拟活动有涉外法律谈判、涉外诉讼、涉外仲裁。由于其具有高仿真性,所以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进行大量的设计与准备工作,是对学生多项能力训练的综合性教学活动。

  总之,教学活动是一种双边和多边的活动,既有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也有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我们应根据教学内容与能力培养目标的需要,设计出更多的学生参与的教学活动,使学生成为课堂真正的主角。

  (三)加强校企合作。《纲要》指出“深化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人才培养模式。”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也提出,高职院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只有加强校企合作,才能真正解决教学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按照职业教育的规律,学生进对口单位实习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应该具有明确的目标。校企合作也应明确、规范。

  首先,签定校企合作协议。确定与学生专业相匹配的实习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明确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责、权、利。当然在校企合作模式中必须要有政府的统筹协调。政府应统筹经费、统筹资源、统筹信息;协调校企双方利益;适当政策倾斜,如减免合作单位的税收、对校企共建基地进行补偿等。

  第二,企业参与教学。学校与对口单位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文件,使对口单位在培养目标制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作用。同时,对口单位等实务一线人员可以直接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综上,涉外法律的职业教育很多做法还在不断摸索。只有真正结合市场需求,把实践作为提高专业技能的重要一环,职业院校才能办出特色,才能承载起为中国劳动力就业开辟出路、为社会转型铺路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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