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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概论论文(独家整理6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2-09 11:42:22 | 移动端:新媒体概论论文(独家整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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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概论论文(独家整理6篇) 本文简介:新媒体概论论文一  题目: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与受众的关系变化  摘要:新媒体时代背景下信息的传播形式日趋多样,不仅给传统传播媒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也潜移默化地给人带来多样的视觉感受与体验,甚至改变着大众的个体思想和行为,从而影响时代社会风气。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媒介与受众的关系是间离与共谋,这

新媒体概论论文(独家整理6篇) 本文内容:

  新媒体概论论文一

  题目: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与受众的关系变化

  摘要:新媒体时代背景下信息的传播形式日趋多样, 不仅给传统传播媒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同时也潜移默化地给人带来多样的视觉感受与体验, 甚至改变着大众的个体思想和行为, 从而影响时代社会风气。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媒介与受众的关系是间离与共谋, 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传播者与受众在需求、审美理念、价值观上的冲突与和谐。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环境下, 试图阐释信息传播形式的变化与受众之间关系的变化, 以及如何才能更好地实现双方的和谐共赢, 并探讨将这种和谐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长久持续地发挥更大社会价值的途径。

  关键词:新媒体; 信息传播; 受众;

  当前, 现代网络技术迅猛发展, 信息传播正呈现全球化趋势, 并日益深入。信息传播方式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传播关系、信息载体的变化:由单纯的“传”与“受”的单向关系, 转化成“共谋”的循环网状关系;大众接受信息的地位也由最初的传播终端, 发展至信息传递的各个环节, 成为信息传播效果实现的重要参与因素。

  一、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的传播

  (一) 信息传播现状

  新媒体 (New media) 概念是1967年由美国人戈尔德马克率先提出的。美国《连线》杂志曾对新媒体这样定义:新媒体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新媒体是以数字技术为基础, 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新媒体 (New Media) 是一个宽泛的概念, 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 通过互联网、宽带局域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 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 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新媒体是信息科技与媒体产品的紧密结合, 是媒体传播市场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张铭珊认为, 关于新媒体环境含义的界定很多, 总的来说, 可以从整体、外延、内涵的特征来理解新媒体环境的。实际上, 新媒体环境只是一个相对概念, 并无固定指向。[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近年来网络信息传播技术的深化发展及移动设备的普及, 以往单纯依靠平面、二维及三维信息进行传达的手段日益失去吸引力, 当今声、音、画及网络技术手段的信息融合日益受到大众的追捧, 信息传达已不限于时间和空间, 只要网络通达的条件下, 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覆盖, 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时期能够像现在一样动动手指就可进行超时空的人与人、面对面的交谈及信息传递。

  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主导的信息传达时代早已悄然而至, 通过多种新技术与艺术的有效融合, 实现信息的传播与呈现。如现在流行的网络直播、微课堂, 可以通过主讲人与观众的互动即时进行解答, 在这里主讲人不单单只是讲述自己的教案内容, 还需要解答来自不同地域场外观众的提问, 这不仅考验着授课人的现场应变能力, 为了达到更好的视听呈现效果同时对设备的综合有效应用提出了更高要求。这种互动式的信息传达方式无疑对以往受众被动接受信息的方式提出了巨大挑战, 教育、公益、商业等方面的人士为达到精准传递信息的目的, 纷纷投入其中, 追求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网络互动微课堂、直播等越来越成为人们当今接受各种学科信息、生活信息、商业信息等的流行方式。

  (二) 新媒体传递信息的特点

  新媒体具有时效性强、互动交流、信息个性化、精准性、信息量大、自主搜索等特点。智能手机等物质媒介的出现, 使得数字技术网络更加便捷、快速地为信息传播服务, 单纯的从手机上网用户的分析中, 便可以获知新型媒体在现代传播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这一使用现象势必发展成为一种信息消费的消费习惯、心理状态, 由此, 研究现代信息的有效传达必然要对受众的欣赏、阅读、接受信息的习惯进行分析。新媒体环境下受众对于信息载体的态度和选择, 不再是以往的单向关系, 而是更加倾向于逆化的“受众中心化”状态。

  多媒体信息传播的时代, 催生无穷的信息需求、生成和消费, 而这些新生的时代特点, 亟需用新的传播媒介去实现。新媒体信息传播载体的形式美感如电子书、直播节目、微信公众号的内容运营等与传统信息载体如报纸、杂志、图书等具有同样的整体性、艺术性、信息与风格的一致性等特点, 是现代技术与艺术的高度结合, 是现代新媒体技术在信息传播上的充分应用, 优秀的新媒体信息传播载体在精准传递信息的同时能给受众带来美的视听体验, 是画面、色彩、音乐、呈现形式与文字的完美结合, 信息依托多媒体的形式进行有效呈现, 相应的声、画、音、色辅助信息有效传达, 技术与艺术高度结合的新媒体信息传播会潜移默化地整合和构建受众的思想内在体系, 并对受众的行为带来一定影响。

  虽然新媒体信息传播对传统传播方式带来了巨大冲击, 但同时也是对传统传播业的有效补充和拓展。较之于传统信息传播的特点, 新媒体有自身独有的特点:传播面宽、影响度深、受众粘性强。通过网络大数据可以精确地分析出用户数据, 作为多种媒体共生的新媒体, 具有论坛、通信、博客、上网、游戏等互动的方式, 加之, 多种多样的信息获取终端, 如手机、电脑等, 通过使用这些新功能可以让发布信息、接收信息更加迅速, 打破了传统媒体定时传播的规律;新媒体的传播性、互动性和广泛性较之于传统媒体有深远的发展。在传播上, 新媒体不受时空、地域的限制, 将所承载的信息最大容量、最大范围传播出去, 同时, 无论是文字、声音, 还是影像都能够在新媒体的平台上更好、更生动的交流、互动, 传播的局限性被极大地降低。

  作为“多种媒体共同组成的互动传播大平台”, 新媒体是多种传播形态的复合体, 无限包容了传统媒体的各种不同类型:可以图文并茂, 也可以声色并举;新媒体出版物传播的内容、形式趋向于无边界化。新媒体之“新”源自于其自身的传播特质及相对于传统媒体的发展、变化, 具体表现在:信息传递量大、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传播交互性强、信息传播表达方式多、信息传递营销精准等方面。

  二、新媒体信息传播环境下受众角色的变化

  (一) 信息接受者与信息传播者的角色转换

  不同于以信息的单向化传播方式的传统信息传播媒介,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过程中, 受众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 扮演着不容忽视的重要角色。Nicholas Negroponte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提出:“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必然将改变人类的工作、学习、娱乐方式, 即人类的生存方式。”在目前的信息传播发展趋势下, 无法忽视受众是信息产品的消费者、反馈者、传播者的角色, 用户即上帝, 各行各业发展必然需要尊重用户的主体地位, 用户接受信息后的自觉传播行为, 如微信推送、朋友圈等都具备强大的传播功能。如某旅游城市发生饭店宰客、胁迫游客购物等不法行为, 利用手机、网络等传播手段可以迅速传播, 引起公众关注, 从而促使相关职权部门调查处理, 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 从而优化了社会软环境。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开放性使得受众在信息接受者与信息传播者两者之间的角色转换变得容易且快速, 今天的信息传播特点从受众角度来说具有主观能动性、自在性、自由性、自述性等特点。

  (二) 信息传播中的受众参与性增强

  传统传播媒介占主导的信息传播时代, 受众是被动的接受信息, 受众所接触的媒介, 所接受的传播内容, 都是由传播媒介和传播者给定的, 受众只能面对给定的信息内容, 其信息创造与信息反馈是分离的。新媒体信息时代下传统传媒业“一家独大”、“强势覆盖”的媒介中心地位被削弱, 所有人都可以参与到信息创造与传播中, 所有人都可能成为信息传播主体, 这时受众在接受信息的内在过程中, 表现出作为一个独特社会个体的存在, 凭借自有的价值观、思想意识, 主观能动的接受媒介信息, 选择与自己的需要和价值观相符的信息来满足自我需求。当今的信息传播方式一般可以一人对多人、多人对一人及个人点对点的进行传播。如网络直播、网络活动中的论坛板块既可以一人对多人, 又可以多人对一人进行信息交流与互动传播, 用户可以就指定主题进行发言也可以抛开特定内容进行自有观点的剖析进行传播, 其他在线用户时时互动, 在这一过程中, 论坛中的受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

  新媒体环境下受众的参与性还表现为与信息传播设计者同步共同完成信息传递目的的行为, 超越视觉、听觉的信息传达设计随着技术的发展将会越来越多的呈现于日常生活中, 如现在视觉传达中融入的可触性设计。例如书籍中设置微信二维码, 用户通过手机扫码可以看到相关内容资料并进行意见反馈;嵌入的内容上可以呈现人机交互、界面美观的UI设计, 让用户得到相关内容的立体呈现。这些信息传达的技术处理让受众的参与性与互动性增强, 最终预期效果必须借助于受众的手动参与, 才能体现设计者的设计目的, 达到信息可触性的传播目的, 增强其传播效果和感染力, 将来信息传播中也许还会加入嗅觉设计等, 这都离不开受众的参与性, 否则信息的传播将是缺失的、不完整的。

  当今, 权威的传播媒介和传播者, 也无法忽视受众才是传播过程的主导这一变化, 任何有效的传播都依赖于受众对传播媒介、传播者的互动, 缺失了受众的参与、反馈、协同, 市场经济下的信息传播媒介及传播效果都会失去其社会价值及经济价值。

  三、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发展趋势

  (一) 新媒体环境下受众与传媒的共谋关系日益深化

  在新媒体环境下, 受众与媒介的关系已经渐渐演变成无时不在的参与信息传播过程的共谋关系。在保障信息传播过程的持久、有序、精准的情况下, 受众成为信息传播的积极参与因素及媒介不容忽视的传播因素。媒介成为吸引信息消费者注意、聚合信息消费者需求的平台, 二者不再是截然分立的“传”与“受”的关系, 而演变成有共同价值取向的信息传播主体。以当下现象级视频文化弹幕为例, 最早出现于电脑射击游戏的弹幕, 以其零门槛的参与性迅速在网络视频的“传”“受”中掀起波澜, 较之于传统网站视频, 弹幕视频具有实时参与的互动性、受众“中心”的娱乐性等特点。弹幕视频在满足受众视频观摩需求的基础上, 同时满足了更多主动性、参与性的受众审美诉求, 这一假借新媒体出现的文化现象使得传播者和接受者在形式和实质上, 突破了传统传播模式的局限, 带来了传播参与和体验的深刻变化。

  (二) 新媒体环境下信息传播的新着力点

  目前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收集整理日益便捷, 各信息传播单位纷纷建立自己的数据库, 如何将信息在大数据背景下更快、更准确地有效运用变得尤为重要。如何将碎片化的信息通过图、文、声、像借助微博、微信、微视频等的新媒体形式展现出来, 成为了信息发布者进行市场营销的主要着力点。无疑, 图片时代的到来受到全球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的喜爱, 其推送价值突破了民族和国界, 有着无穷的生命力, 如大众医疗卫生保健, 以图解的方式进行适应不同尺寸手机屏幕的适屏设计, 简单的语言配置相应的图片或完全采用图片经过版式设计就能达到较好的视觉传达效果, 这将不需要考虑受众的地域及语言限制。又如MOOC化的兴起将我们冗长枯燥的学科知识进行知识点细分的碎片化处理, 既缓解了视觉疲劳又提高了其可视性, 其中植入的互动环节活跃了气氛并增强受众的学习效果。

  参考文献
  [1]张铭珊.新媒体环境下我国广告传的发展趋势研究[J].东南传播, 2016 (5) :146-147.
  [2]周旭.全媒体下新闻传播的发展趋势[J].新闻传播, 2016 (12) :27-29.




 

  新媒体概论论文二

  题目:新媒体传播中的信息分享与隐私权保护

  摘要:在公共传播时代, 由于对隐私和隐私权的内涵缺乏正确的认知, 也由于对新媒体传播机制缺乏了解, 公民在信息分享过程中时有隐私泄露、隐私权受伤害的情况发生, 这些伤害可能来自隐私主体自身, 也可能来自他人或网络传播平台。因此, 做好公共传播时代公民的隐私权保护, 需要提升公共传播时代公民对隐私认知水平、提升网络传播平台隐私保护的社会责任以及细化法律在信息分享中的隐私保护功能等, 通过多方共同作为减少乃至消除这种伤害的发生。

  关键词:新媒体传播; 信息分享; 隐私权;

  新媒体时代, 信息分享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 从个人的人生境遇到日常起居, 从他人的事业成就到待人接物, 从世界的风云变幻到自然奇观……只要愿意, 一切皆可分享。这是一个公共传播时代, 任何一位公民都是集传者与受众于一身的公共传播者。人们既享受传播者的快乐, 也享受受传者的便捷。我们经常讲新媒体传播的特点之一便是“海量信息”, 如果没有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 显然无法成就这种“海量信息”的传播奇观。无论喜欢还是拒绝, 人们的信息分享行为自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当然, 我们不能因为其合理性而忽视这个分享过程可能存在的诸多失范行为, 而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显然是诸多失范行为中最为常见的一种。

  一、隐私主体主动分享信息中的隐私泄露

  在社会成员分享的信息中, 隐私几乎永远是重要内容。简单地说,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晓的秘密”。[1]着名法学家张新宝认为:“隐私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 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2]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自主意识的不断觉醒, 隐私的内容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隐私包含的范围日益广泛。与之相对应, 公民信息分享中对隐私泄露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传统媒体时代, 我们较少看到公民主动泄露隐私的行为。这基于两个前提:一方面, 传统媒体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极少报道普通公民私生活情况, 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新闻也极少得到报道。随着社会民主开放程度的扩大, 才在一些纸媒的“情感实录”或电视的“真人秀”类节目开始有这类内容出现。另一方面, 传统媒体存在着“把关人”, 纯私人性质的信息往往在传播之前即被限制, 难获传播机会。新媒体的出现让这两个前提都不再存在。一方面, 公民的私人生活是信息的富矿。从心理学的角度看, 窥私欲是人的一种本能, 而通过新媒体平台获得这种本能的满足也是新媒体平台“吸粉”从而满足经济利益需求的心理学基础。另一方面, 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的低门槛和把关人的缺失让包含私生活内容等信息的分享变得轻而易举。如果说博客、微博平台对公民信息分享要求稍高, 分享的内容更侧重于观点、思想的话, 那么微信的出现使那些即使是目不识丁者也可以通过图片、视频、声音分享信息, 而其中恰恰包含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于是, 曾经被长期压抑着的公民窥私欲的本能, 借由各类网络传播平台被充分“激活”并快速放大, 侵害隐私权行为也变得日渐多发。

  以微信为主要平台的网络传播平台上, 隐私主体分享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包罗万象, 主要有个人的生活起居 (如家庭住址、活动轨迹、家庭生活) 、爱好习惯 (如特殊的阅读习惯和内容、卫生习惯、欣赏趣味) 、家人情况 (如家庭成员情况、亲朋关系) 、财产信息 (住宅装修等的物化表现状态、汽车品牌、个人的服饰、手表、手包用品) 、精神消费 (旅游线路及方式、夜生活习惯) 等等, 这些内容对绝大多数人而言是朋友圈所晒的主要内容。对于所有这些被分享的涉及隐私的信息最终是否会导致对个人隐私权的伤害, 应分为两种情况:第一, 明知隐私而晒之。就法律地位而言, 隐私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有处置支配的权利, 这也是隐私权享受的方式之一。所以只要当事人愿意, 且其本人对分享的隐私有准确的认知 (知晓自己分享的信息有隐私内容) , 就不认为造成对隐私权的伤害。例如, 假期旅游结束后, 有人会将自己旅游的线路、景观、购物、品尝美食等相关信息以图文形式分享, 其中包含有隐私信息。尽管隐私主体知晓旅游行踪、消费过程等包含有隐私内容, 但仍然愿意分享, 就不会对隐私主体造成精神痛苦。隐私主体尽管知晓隐私信息但仍然愿分享, 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与他人分享生活快乐;有的是为了升华和丰富生命体验;有的是为了警示他人 (如分享自己的受骗经历) ;有的是为了“求关注”、“求温暖”;当然也有借此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所有的这些诉求在法律上都没有障碍。第二, 不知隐私而晒之。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无论从传播文化影响的角度还是法律意识角度分析, 中国公民的隐私认知和隐私权意识是有欠缺的, 许多公民并不知道隐私包含哪些内容, 所以, 分享信息的过程中会泄露隐私信息从而造成潜在或现实的伤害。例如, 朋友圈中“晒娃”成风, 将自己孩子的姓名、图片、学习地点等通通在信息平台公开分享, 构成了对孩子安全的潜在伤害。这种行为发生的原因就是隐私主体并不清楚哪些信息为隐私, 应该得到有效保护。还有一种情况是隐私主体媒介素养不高, 他们并不能比较清楚地知晓信息平台的传播功效。例如, 微信朋友圈就是最具欺骗性的一个平台。隐私主体以为朋友圈是一个封闭的圈子, 并不清楚这个圈子在传播技术上并不真正“封闭”, 况且在添加朋友时, 自己也许并没有认真去甄别自己添加的是否属于真正的朋友, 是否有意无意添加过动机不良的“朋友”。在这种信息分享的过程中, 隐私主体的隐私实际上处于半公开状态, 极易对自己的隐私权构成伤害。

  二、来自隐私主体之外的伤害

  (一) 分享他人隐私信息时的伤害

  在自媒体时代, 信息分享行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人际交往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除了自己主动分享信息外, 点赞并转发他人分享的信息, 也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人们通过这种转发, 试图表达情感、警示他人、分享快乐……公民的信息分享行为主要分为原创分享和转发分享两种情形。当然也有通过对不同信息重新编辑整合分享的, 但这种情形不仅少见, 在性质上也可归属于前两种情形。我们在第一部分讨论的公民主动分享信息的行为基本属于原创分享。在现实的传播链条中, 公民的转发分享最为普遍, 指尖轻点几下, 转发分享过程即告完成。但这种貌似轻松愉快的不经意举动, 可能会导致对他人隐私的伤害。以转发他人朋友圈信息为例, 隐私主体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分享涉及隐私的信息, 有自己的认知前提:这些信息是分享在自己的朋友圈中的 (尽管存在如前所述有自己主动泄露隐私的风险) , 其他公民无论转发在自己的朋友圈中还是各种群中, 均在事实上扩大了知晓范围, 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伤害。同时, 有些隐私主体分享信息时还会设定时间, 如三天、六个月等, 而转发者未必会作出同样的设定, 从而导致可能的伤害行为产生。隐私主体某些个人的人生际遇和经历在一定时间内愿意分享, 但时过境迁或某些特定事项发生后, 他们并不希望这些分享的信息在网络上继续留存, 需要“删除”, 于是就删除了, 但分享者未必会跟进作出删除处理, 导致伤害发生, 譬如个人失恋的经历、受骗的经历, 甚至是与某些人欢聚的经历等都是如此。

  隐私权受侵害的大小与隐私信息知晓范围的大小成正比, 即隐私信息知晓的范围越大, 受侵害的程度越严重, 反之亦然。公民在转发涉及他人隐私信息时, 一定会导致知晓范围的扩大。例如, 有些公民为了某种个人目的, 会故意在网络上散布他人的隐私信息, 这些公民的行为当然构成侵权, 即使这些公民在网上散布的隐私信息不是故意为之, 同样构成侵权, 而转发公民同样有侵权之嫌 (尽管程度较轻) 。

  (二) 评论过程形成的伤害

  微博、微信 (朋友圈、群) 评论、讨论功能的设置, 极大地方便了人们彼此之间的互动, 网络社区也基于这样的功能而更加逼真地对应着现实社区。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低头族”的快速壮大, 许多人非常担心现实生活中人际关系包括亲朋关系的疏离。一些主流媒体甚至通过播放公益片等方式引导人们放下手机, 增加现实中的人际交流从而提升人际关系中的亲密度。但是, 网络的产生和网络交往一定会导致现实生活中这种疏离的产生吗?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比较乐观:“通过对互联网的研究, 我们认识到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交流在保持社会关系中的潜能, 通过对人们在联机和脱机时社交关系网的调查, 我们得到的结论是网络社会中的社交关系的前途是光明的。”[3]247“在网络社会人们不会抵制基于实际位置的社会关系。来自Netville、Syntopia工程、佩尤网络与美国生活计划以及其他逐渐增加的工程证据表明, 很多最初在网上建立的关系延续到了网络以外, 反之亦然。”[3]252而这种乐观的前景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网络互动、评论功能而产生的。人们线上的互动会引发线下的实际交往行为的发生, 线下行为的不便会借由线上行为完成:多年不见的老同学因为班级群而重新相遇;形同陌路的邻居因为小区群的建立而多了份亲近感……凡此种种, 都经由网络互动、评论而发生。但是, 网络的互动和评论也会导致对他人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的伤害。一般认为, 网络上的评论往往更多伤害到的是他人的名誉权, 因为名誉主要关涉社会评价和舆论倾向, 网络评论显然与此有关。但是, 我们必须关注到一个事实:网络的海量信息储备为类似“人肉搜索”等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各类搜索软件、爬虫软件的普遍应用更让公民有意无意留存于网络上的隐私信息被方便地收集到。如果评论者表达某些观点或判断时也基于这些隐私信息, 那么就可能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同时, 有些知情的评论者也会在评论中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从而构成新的伤害。

  三、公共传播时代公民的隐私权保护

  (一) 提升公共传播时代公民对隐私认知水平

  遗憾的是, 许多中国公民关于隐私、隐私权的认知并没有同步跟上时代的潮流, 甚至对传统的隐私权内容, 许多公民也不尽了然, 所以, 在让物质 生活日渐富足起来的公民过“有尊严的生活”的时代, 应该积极提升全体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 并着重让他们认识到, 在保护自己的隐私免遭伤害的过程中, 对隐私权伤害不仅来自他人, 在许多时候更来自“无知无畏”的自己。同时, 过“有尊严的生活”不限指物质生活的富足, 也指公民隐私得到有效保护, 以及对人格权的高度尊重。当然, 所有这些期待的满足都需要建立在全体公民对隐私的正确认知上。中国社会对隐私的认知整体上还处在较初级的水平:中国公民历来重视名誉而忽视隐私, 判断朋友感情的深浅经常以知晓对方隐私的多少作为依据;隐私权的概念被中国公民接受仅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新中国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等的普通法中有相当长时期将隐私权和名誉权混作相同概念, 作为深刻影响普通公民生存法则的《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将对隐私权的侵害适用侵害名誉权。直到今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中, 才将隐私权独立了出来。因此, 普及隐私及隐私权知识不仅迫在眉睫, 而且任重道远。在对“隐私”、“隐私权”的内涵外延产生基本的认知之后, 公共传播时代的公民必须对网络传播的基本原理有所了解。世界着名的未来学者曾经给过普通公民这样的建议:“我们不可能朝未来技术挥舞拳头。更好的办法是, 了解这些工具是如何运作的, 了解它们可以如何合法地利用, 在消费者授权的前提下, 为我们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让我们拥有更好的生活、学习、恋爱环境;同时, 也要了解这些工具可能如何被滥用。”[7]这个建议是十分中肯的。我国绝大多数公民已经可以比较便捷地享受智能移动终端上信息传播平台带给自己的信息分享和生活便利, 但未必有很多人对这些平台的传播机制有准确的了解, 所以, 对许多公民来说, 了解这些平台的传播功能和原理, 从而作出自己的行为十分重要。

  (二) 提升网络传播平台隐私保护的社会责任

  中国的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传播平台发展水平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但与之相对应的对公民隐私保护的水准却并没有一个与之相匹配的地位, 因此, 提升这些传播平台的社会责任意识, 要求并帮助他们完善隐私保护政策显得尤为必要。

  互联网传播平台首先必须认真制定平台和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平衡的隐私政策并明示。目前, 规范运作的各种互联网传播平台都制定有隐私政策, 但这些政策制定过程缺少与用户的“商讨” (处于弱势地位的用户意见没有表达机会或只能无效表达) , 公开性明显不足, 所以彼此的权利义务很难对等。与此同时, 这些隐私政策可能也被“明示”, 但往往由于文字十分冗长, 表达也比较含糊, 用户被迫点击“同意”。因此, 强调权利义务对等和明示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其次, 公民参与督促平台严格执行隐私政策。如前所述, 在我国的法治环境下, 互联网传播平台在运营的过程中, 一般都会依法依规制定隐私政策, 这也可以说是这些平台得以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但同时, 在遵循和执行这些隐私政策方面却问题多多。基于这种现实, 除了国家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外, 公民的行动也很重要。这里的“行动”不仅指隐私政策制定过程中公民力量的积极介入参与, 也指政策制定后的规则执行, 如举报伤害隐私权行为, 依法维护网络使用过程中的合法隐私权等。通过这种反向督促, 促使平台依法营运, 保护公民隐私。最后, 引导平台增强公民隐私保护意识。“个人信息的滥用是个人信息正确利用的异化, 个人基本权利受损源于互联网社交环境中责任约束机制的乏力而非个人信息流动本身。”[8]无论是传统企业还是互联网产业,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 坚守法律底线, 担当社会职责是不断壮大和获得持续发展的前提, 那些持续繁荣的百年企业、负责任的主流媒体都是在此前提下成长起来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信息传播平台要有成长性和美誉度, 必须把确立人文关怀意识, 尊重人、尊重公民隐私放在重要地位。而所谓的“有担当”, 在许多时候正是在类似“隐私尊重”这样的具体层面体现出来的。

  参考文献
  [1]顾理平.新闻传播法学[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2011:205.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4:7.
  [3]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跨文化的视角[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4]维克托·迈尔一舍恩伯格.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18.
  [5]福柯.规训与惩罚[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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