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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2-14 11:37:23 | 移动端: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本文关键词:法律责任,会计,工作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本文简介:目录  前言  1、会计的本质  1.1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1.2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1.3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2、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2.1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2.2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  3、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3.1社会现实环境和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确立的差距太大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本文内容:

  目录

  前言

  1、会计的本质

  1.1 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1.2 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1.3 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2、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2.1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2.2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

  3 、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3.1社会现实环境和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确立的差距太大

  3.2 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3.3 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3.4 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3.5 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4、会计法律责任

  4.1 假账的治理

  4.2 假账司法与行政治

  4.3 重构会计职业自律机制

  4.4 假账的预防

  4.5 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4.6 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4.7 民事责任的分担

  4.8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总结

  参考文献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会计是以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工作的依据与行使管理权之保障的。

  【关键词】 会计工作 法律责任 处罚 原则

  前言

  各行各业都有其针对本行业特点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这就是行业的职业道德。因会计行业的特殊性,会计职业道德有着显着的特征,这个特征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断变化,导致它的建设途径也相应变化。本文试从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特征与要求出发,针对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阐述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会计的立法缺陷有关,与社会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当有关,与社会上不正之风之盛有关,更与我们财政部门执法不力、监督不严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会计的依法管已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使命。如果还把会计工作的监管责任当作一个软任务而有所忽视,那不仅是一种严重的渎职,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犯罪。

  1、会计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和必然联系,会计本质就是会计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作者认为,可以在法律制度层面探讨会计本质,会计法律本质是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运行过程中经过充分博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的会计主体之间的合意契约。

  1.1 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契约是由双方意愿一致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会计是契约的集合体,在本质上是会计主体各方参与和博弈后所做出的一种对会计程序和方法、会计信息生成和揭示进行约定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降低契约成本,并维护主体各方参与者根据所订立的各种契约来取得其会计运行过程中分配现金流量与其他资源的权利。

  1.2 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法律是一种游戏规则,对社会游戏能做出全面充分理解的理论当推现代博弈理论。博弈论是各局中人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依从关系中理性地采取和选择能尽可能提高自己利益所得或盈利函数的策略和行为。

  1.2.1 会计法律博弈概念:法律实质是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暂时确定的社会契约制度,“法律本身是不完全的契约”.会计法律是立法者、社会组织、会计人等会计主体多次博弈后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博弈次数越多,完善程度越高,最终达成“纳什均衡”状态,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会计法律规则,使任何人违反该法律暂时得到的利益完全可以被更大的惩罚成本替代抵消或受更大损失。

  1.2.2 会计法律博弈主体与对象:会计法律博弈主体是会计利益相关的各类主体,由立法者、投资者、债权人、会计人、经营者、劳动者等组成。会计法律博弈的对象是会计契约行为关系,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合同协议。

  1.3 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会计法律本质是合意的会计契约,其条件是会计主体充分博弈,其前提是会计结构开放耗散,即必须在充分开放、完全透明的会计耗散结构系统运行中会计主体才能充分博弈,方可最终形成合意契约。会计耗散结构是指远离平衡状态的会计开放系统在物质、能量、信息上与外界充分交流并充足耗散而形成会计行为、会计信息公开透明和接受“阳光”监督的高度有序状态,这是一种对外开放、对内协同、不断进化的会计结构模式,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是一种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活”结构模式。

  2、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2.1 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是通过会计核算、会计检查、会计分析、会计考核等方法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它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具体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行的监督。很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表面看起来十分完善,但实际执行过程流于形式,大多形同虚设,内部控制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效果并不理想,导致内部监督弱化和缺失。

  2.2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也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外部原因之一。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及承担的责任等还有很大差异。各部门监督职能如何相互配合,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割裂了各监督职能之间的相互联系,造成会计监督目标模糊,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难以协调国家、社会和企业经济实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3 、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3.1社会现实环境和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确立的差距太大

  从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检查情况看,产生假帐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监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外部原因,也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内部原因,但内部原因更为突出。许多造假帐等问题,或者是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的结果,或者是以往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监督等造成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如果没有得到单位负责人的同意或默许,是不会发生其他人员擅自造假帐、编造虚假会计资料等问题的。

  3.2 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甚至于对会计工作漠不关心,忽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

  3.3 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在现实中,会计人员几乎都认识到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因此,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核算业务之中,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者,由于会计人员处于各单位决策者的管理之下,对其工作评价和工资报酬都受到决策者的影响,要使其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困难重重。

  3.4 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却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为依托,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

  3.5 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一定要求,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笔者在近两年来参与《会计法》培训的过程中发现,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4、假帐的治理与预防

  会计假帐在现实生活中已造成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危害,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法治社会推进的一大公害,成为上至中央领导下至一般百姓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的焦点问题。

  4.1 假账的治理

  我国会计假帐越治越乱并成为社会公害的根源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真正有序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而是注重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施以必要的刑事责任制裁。作者认为,必须建立以假帐民事责任为主导、以假帐刑事责任为重心、以假帐行政责任为补充的会计假帐法律责任体系。

  4.2 假账司法与行政治理

  对违法行为的司法治理水平是衡量一个社会和国家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会计假帐成为我国社会公害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专业化、权威化、有序化、高效化的机制和制度。组建专业化的会计法院能够改变目前会计假帐司法治理无能为力的现状,真正起到会计假帐最后“防火墙”的防疫、救济和保护功能。

  4.3 重构会计职业自律机制

  会计假帐的司法、行政、仲裁治理均属外因,目的在于构建强制性的他律机制。会计假帐成为社会公害的决定性原因是会计职业自律机制十分脆弱,尚未真正建立和完善。要确保我国会计假帐法律治理确实有效,必须重新构建以自爱、自警、自控、自卫为特征的会计职业自律机制,成为会计假帐法律治理的铺路石。

  4.4 假账的预防

  预防总是胜于救济。作者认为,必须按照会计假帐存在的主要源头和原因对症下药,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完善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具有预防和救济会计假帐功能的法律制度体系,做到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清除假帐环境,优化秩序发展经济。体制型假帐预防:体制型假帐尽管不可能消灭,但能够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控制和减少会计假帐。

  这里所研究的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计造假的责任。由于会计法律对会计行为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因而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也有多种。

  4.5 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会计假帐是人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其本质原因在于会计信息生产、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会计假帐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在微观上都危害极深,主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方面:

  4.5.1 经济危害:首先,很大程度上导致微观决策失误;二、很大程度上形成宏观调控错位;三、很大程度上阻碍市场体制完善;四、很大程度上削弱国家经济实力;五、很大程度上阻碍中国接轨国际经济

  4.5.2 社会危害:会计假帐不仅直接扰乱市场秩序、制约国民经济发展,而且间接严重地对社会发展产生危害。

  4.5.3 政治危害: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同时也是社会有序运行的需要。会计假帐对经济和社会的严重危害,最终必然会间接地对国家政治运行产生损害后果。

  4.6 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

  4.6.1 过失与欺诈的处罚原则:按照过错人的主观态度,虚假陈述行为主要分为过失与欺诈,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违法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如果是,则表明虚假信息的出现是故意而为之,违法行为属于欺诈。

  4.6.2 过失的处罚原则:从惩戒的作用来看,过失的特点在于过失人在违法时并未预料到自己行为会遭受惩戒,因此也不会去衡量行为的预期效用。因此,要使过失人对于违法产生不利的效用预期的意义不大。

  4.6.3 欺诈的处罚原则:欺诈具有显着的特点:①欺诈是故意的行为。②欺诈人在行为时就已预料到可能遭受惩戒的后果,因此会考虑遭受惩戒的可能性,并且会掩饰其罪行。因此,对于欺诈行为来说,惩戒必须考虑概率的因素。③由于行为人希望看到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惩戒的目标不仅仅是使违法人的行为效用为负,而是应当使违法人感受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4.6.4 各种违法情节下的责任类型与处罚力度:根据上小节有关处罚原则的分析,本小节来讨论一下虚假陈述行为在不同违法情节下的适当处罚方式。首先来看过失的情况。过失是不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力度依据的。过失的处罚完全以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为依据。因此,按照损失的程度,我们可以将过失分为以下几种: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失非常小,从法律制裁的成本效益原则来看,不值得去启动制裁程序。②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害高于轻微过失,但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一般来说可以由过失人全额赔偿。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制裁应当是由过失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③严重过失:在严重过失的情况下,过失造成的损失金额巨大,已经超出了过失人的赔偿能力范围。这时,过失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7 民事责任的分担

  4.7.1 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有数个责任主体:法人单位、单位主管、发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都可能负有责任,也就存在着如何将法律责任在责任人之间分担的问题。从法律责任的惩戒作用来看,各责任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惩戒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4.7.2 共同欺诈:从防止侵权的成本来看,主观上存在故意的一方的成本最低。每个责任方的行为都是欺诈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共同欺诈的各责任方的行为都是完全无效率的,他们都负有全部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应按照各责任人的违法所得比例来分配赔偿金额,如果存在有的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不足部分应由其他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4.7.3 多方过失:在多方都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能够保持合乎法律要求的谨慎态度就可以减少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因此,任何责任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共同过失情况下,应根据各责任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来分担赔偿额。相对严重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多的责任,相对轻微过失的责任人承担较少的责任。

  4.7.4 部分责任人负有欺诈责任,部分责任人负有过失责任:如果负有欺诈责任的责任人有赔偿能力,则应当由欺诈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过失人则只施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欺诈责任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过失责任人承担,但以过失责任人应当受到的惩戒力度为限,即过失责任人不对欺诈责任人无力赔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8 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所谓法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施的问题,这是由法律责任的作用与目的决定的。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法律评价,是一种不利的法的后果,也是国家强制责任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的合法利益的手段。这实际上是以定义的形式对于法律责任所要达到的目的做出了阐述。

  总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必然会导致利益各方对会计信息理解冲突的增加,而化解这一冲突的途径之一就是法律手段。因此,会计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法律问题。

  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从对经济参与主体规范的角度而言,就是用公开、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代替传统的计划指令,一国的法律法规构成了这种规范的基础,也构成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基本涵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行政序列己不复存在,行政手段己不再适用,法律成为了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由、权威与服从三大矛盾的准则。

  根据以上分析,当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时,由于环境的改变,将对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会计目标的改变,使得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广泛使用,使得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日益凸现,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发生冲突的机会逐步增多时,法律手段成了唯一现实的选择。因此,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时,也就是会计立法日趋完善时,同时也是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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