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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内部转移价格的理论和实践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2-16 10:14:33 | 移动端:浅议内部转移价格的理论和实践

浅议内部转移价格的理论和实践 本文关键词:转移,实践,价格,理论和

浅议内部转移价格的理论和实践 本文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分权管理不断深入,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转移中间产品或相互提供劳务日益频繁,内部转移价格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内部转移价格产生基础制定原则具体应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企业的国际化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在

浅议内部转移价格的理论和实践 本文内容: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的分权管理不断深入,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转移中间产品或相互提供劳务日益频繁,内部转移价格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内部转移价格产生基础制定原则具体应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企业的国际化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现代企业的分权管理应运而生,本文重点从产生基础、定价原则、具体运用等方面探讨作为分权管理核心要素的内部转移价格。


  一、内部转移价格的产生基础


  内部转移价格是指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之间转移中间产品或相互提供劳务和进行内部责任结算所使用的计价标准。企业内部转移理论的出发点是市场不完全性,由于外部市场的不完全性以及各种交易障碍,使得出现了很多附加成本,企业在此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防止各种竞争优势的流失,导致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弱化,同时为满足某些特殊产品交易的需要,追求规模效应,企业就有动力建立内部市场进行内部交易,这也是内部转移价格产生的基础。


  从内部转移价格带来得影响来说,其对各个责任中心和整个企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影响:


  一是影响业绩及考核。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利润和成本,进而影响其投资报酬率,EVA等经济考核指标。如果定价不准确,不合理,就不能准确的反映各个责任中心的业绩,且不能实际的计量出生产经营成果,进而使得各项考核评价不能准确、公正、客观的进行。


  二是影响整个企业集团的利润。各个责任中心会对市场价和内部转移定价进行对比,在内部定价优势不强的时候,很可能会选择外部产品或服务,这样会增加整个企业的成本;同时,对于跨国企业来说,还会影响到所得税费用。


  三是影响责任中心的自主权。分权制下的企业集团,各分公司实行了责任会计制度,通过内部定价,相互间按照外部市场一样进行买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和成本的控制意识。但是内部控制价格具有一定的指令性,如果定价的过程不公平合理,那么各个部门的积极性都会受到影响,自主权被破坏,责任会计的基础更无从谈起。


  二、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原则


  笔者认为,制定原则是整个内部转移价格实施的根本依据,也是确保各责任中心之间顺畅合作、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法理基础。至少应该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是全局性原则。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必须明确企业的整体利益高于任何责任中心的利益。在各个责任中心都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中,企业在制定内部转移价格时,要从全局出发,使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协调统一,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二是公平性原则。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它涉及到内部买卖双方的利润,影响到各个责任中心的业绩考核。如果制定的不合理,就会影响到各责任中心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会影响到整个企业的运营。


  三是自主性原则。在确保企业的整体利益下,只要条件允许,应当由各个责任中心自主竞争或是讨价还价来确定内部转移价格,真正的实现外部市场的内部话,高层不应当干预过多。


  四是重要性原则。企业需要制定内部价格的对象有很多,不可能每一项都能制定一个详细、准确的价格,不但没有必要,而且也很难实施,应当体现“大宗细致,零星从简”的要求来制定。


  三、内部转移价格的具体运用


  在制定内部转移价格上,可以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公司的规模,市场的竞争,公司的发展战略及组织环境,责任会计模式以及财税政策等。因此,为合理确定转移价格,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实现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要制定合理高效的方法。


  一是市场价格法。根据产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作为基价的内部转移价格。这适用于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但是应该注意,存在外部市场,可以按照市场价格作为内部转移价格,但是并不一定要将市场价作为内部结算价,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些调整。因为外部售价包含了很多在内部销售中不涉及的费用和税费,在制定内部价格时应当予以扣除,否则在业绩评价时,只会表现出销售方的经营成果,购买方没有任何额外的好处,不利于调动各个责任中心的积极性。


  二是协商价格法。在正常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由企业内部责任中心通过共同协商所确定的价格。协商的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主动性,但是会花费人力、物力和时间,且往往会固执己见,最后需要高层领导干预来做出裁定,弱化了分权管理的作用。它适用于中间产品有非竞争性市场,生产单位有闲置的生存能力以及变动生产成本低于市场价格。


  三是双重价格法。针对供需双方分别采用不同的内部转移价格而制定的价格。如当某种产品有不止一种的市场价格时,供需双方采用不同。这种方法能较好的满足交易双方的要求,但是容易高估责任中心的业绩,这种方法适用于产品有外界市场,供应部门有剩余生产能力,且单位变动成本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


  四是成本转移价格法。主要有三种类型:(1)标准成本。即以产品或劳务的标准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一般而言,凡是成本中心之间提供产品或服务,应以标准成本与预计费用分配率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这样比较公平合理。这样既不会是销售方将高成本与低效率转嫁给购买方,也不会把销售方形成的节约和高效率免费让购买方来共享。有利于调动供需双方降低成本的积极性。(2)标准成本加成。即按产品或劳务的标准成本加计一定的合理利润作为计价的基础。这个方法有利于分清责任中心的责任,有利于成本控制。但是在确定加成率时,应由管理当局妥善制定,避免主观随意性。(3)标准变动成本。它是以产品或劳务的标准变动成本作为内部转移价格,能够明确的揭示成本与产量的性态关系,便于考核各责任中心的业绩,也利于经营决策。但是它不包含固定成本,会反映不出劳动生产率对固定成本的影响,不利于调动各责任中心的积极性。本文来自《价格理论与实践》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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