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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措施与机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7-19 11:33:58 | 移动端: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措施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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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措施与机制 本文简介:2014年俄欧能源贸易的一大关键过境国——乌克兰爆发危机,使俄欧能源关系面临挑战,时而陷入对抗或“怄气”模式。俄欧双方能否摆脱恶性循环漩涡式的冲突?俄欧双方围绕能源冲突有何应对思路、构想与机制?效果如何?  一、国际能源冲突应对原则与方法  随着全球化

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措施与机制 本文内容:


  2014 年俄欧能源贸易的一大关键过境国——乌克兰爆发危机,使俄欧能源关系面临挑战,时而陷入对抗或“怄气”模式。俄欧双方能否摆脱恶性循环漩涡式的冲突?俄欧双方围绕能源冲突有何应对思路、构想与机制?效果如何?

  一、国际能源冲突应对原则与方法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民族主义、地缘政治震荡引发的国际能源冲突此起彼伏,全球能源问题日益突出,全球能源治理问题备受关注。围绕如何解决国际能源冲突,国内外学者众说纷纭。

  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解决国际能源冲突必须依靠国际能源法律与制度。

  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冲突主要指国家之间在国际关系或交往中产生的利益矛盾、权利对立或行为对抗。俄欧双方的能源贸易冲突是由于诸多因素在欧亚地区能源无政府状态下产生的国家与国家(集团)为主体的能源利益矛盾与对抗行为,其最终解决还要依靠俄罗斯与欧盟双方及利益相关方(乌克兰等能源过境国)之间的谈判协商,受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利益的妥协、平衡等博弈影响。

  国际冲突解决的思路和方法分为强制性方法和非强制性方法(和平解决方法),而后者是应对国际冲突包括能源冲突的根本原则。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海牙公约)、《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二次海牙公约)都规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一次海牙公约规定:为便利将通过外交途径未能解决的国际争端立即诉诸仲裁,各缔约国承允组织的常设仲裁法院按照本公约所载程序规则随时可以投诉和开庭,除非当事国另有相反的规定。第二次海牙公约:为尽可能避免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各缔约国同意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遇有严重争议或争端时,各缔约国同意在诉诸武力以前,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一个或数个友好国家出面斡旋或调停。此外,《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可见,谈判与协商作为和平解决国际冲突的方法,主要指各争端方面对面直接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斡旋与调停是政治(外交)冲突解决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查与调解(和解)是政治(外交)冲突解决方式的有效途径。

  国际组织框架内的仲裁、诉讼等方式丰富了国际能源冲突解决途径。联合国是解决国际冲突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等具体职能组织,其中国际法院对解决裁决国际能源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在国际经济领域,有影响的争端解决机构包括世界贸易组织、1902 年启动的常设仲裁法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此外,地区性、专门性或行业性组织亦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欧佩克(OPEC)、国际能源署(IEA)、八国集团、能源消费国与生产国的能源对话、世界能源理事会(WEC)等非政府组织,欧洲能源宪章,欧盟,独联体,上海合作组织等框架下的地区性能源冲突协调部门。

  法院裁决这一法律方式是重要的国际冲突解决途径,而替代冲突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Conflict/Dispute Resolution),即司法诉讼(法院裁决)之外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和解、协商、调解、仲裁(包括无约束力仲裁、调解仲裁、附属法院的仲裁)、小型审判、借用法官、私人法官、简易陪审团审判等[1]967-976,由于其形式多样、程序灵活、便捷和低成本等优点日益受国际民商事争端当事人的欢迎。

  2011 年 12 月 16 日,WTO 第八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批准俄罗斯入世,使解决俄欧能源贸易冲突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法》的法律框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增加欧盟能源资本对俄罗斯的投资。

  WTO 有关贸易投资的措施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将促进俄罗斯规范能源市场秩序,优化能源投资环境,为欧盟对俄罗斯进行贸易投资减少障碍,降低俄欧能源贸易冲突的风险系数。二是有利于加快俄罗斯能源体制改革与市场化进程。根据俄罗斯的承诺与义务,自入世之日起,俄罗斯须在《俄罗斯报》上公布受价格管制的商品与服务清单,接受国内外监督。而且,俄罗斯对国内的能源补贴会受限制,能源的价格管制会有所收敛,欧盟的忧虑和指责或许稍将减少[2]。在《世界贸易组织法》框架内协调解决能源争议,为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机制贡献新的力量。

  此外,调整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贸易投资关系的还有其他法律、公约等构成的国际商事规则体系。

  如关于调解的有《国际商业仲裁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修正草案》(1980)、《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1980)、《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2002),关于仲裁的有《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1958)、《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亦称《华盛顿公约》,196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2010 年修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关于贸易与投资保护的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85),能源类的有《能源宪章条约》(1994)等。其中,2002 年 6 月 24 日通过的《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提供了调解程序方面的统一规则,以鼓励使用调解程序并确保这种使用更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

  1958 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规定了各国间承认与执行他国做出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认识到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手段日益重要,寻求为承认仲裁协议以及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和非国内仲裁裁决提供共同的立法标准。该公约对执行俄欧间的投资纠纷与能源保护等仲裁具有重要意义,如2014年7月28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做出的要求俄政府赔偿前尤科斯公司股东500亿美元的裁决,其在海外强制执行的关键法律依据便在于此。1961 年 4 月 21 日制订并于1964年1月7日生效的《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希望尽可能排除阻碍欧洲各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相互间在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组织和工作中的一定困难,以期推动欧洲贸易的发展。1976 年12 月 15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12月6日,该委员会第 57 次全体会议认识到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法的价值,建议使用《仲裁规则》2010年修订本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产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订,1980 年在维也纳通过,于 1988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至 2010 年 8 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 76 个国家,其中包括俄罗斯与欧盟的大部分成员国[3]。按照该公约第二条规定,俄罗斯与欧盟的石油天然气销售合同纠纷可适用该法律,但电力、油轮等贸易不适用。《华盛顿公约》的宗旨是为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解决提供便利,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即根据该公约成立,该公约适用于对俄欧能源投资争端的解决。1985 年 10月 11 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在世界银行年会获得通过,于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俄欧能源投资纠纷对该公约也适用。

  俄罗斯与欧盟的能源运输(石油天然气)主要通过管道运输,部分通过铁路和海上运输(如波罗的海)。调整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运输的国际法律有《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78 年通过、1992 年 11 月生效)、《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91 年)、《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2008年)等。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俄罗斯通过铁路将石油运到港口、通过海路运到欧盟国家,属于能源国际多式联运,其中的纠纷可适用该公约来解决。而“汉堡规则”规定了索赔、仲裁与诉讼等争端应对内容,如第22条规定,当事各方可以用书面证明的协议规定,按照本公约可能发生的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争端应提交仲裁。《1973 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赔偿,这也适用于对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运输争端的解决。“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托运人的义务、货物交付、控制方的权利及其转让等予以规定,其中第 15 章规定了运输争端的仲裁条款,对俄欧海上液化天然气或油气设备运输都有管理效力。

  二、俄欧能源贸易冲突应对措施与机制

  (一)乌克兰危机激化俄欧能源贸易矛盾

  俄罗斯是欧盟主要能源供应商之一,2013年对欧天然气出口较上年增长 23.9%,达 1393.2 亿立方米,石油出口达 1.7 亿吨[4]。在 2009 年俄乌天然气纠纷中,债台高筑使俄天然气工业公司中断对乌克兰的天然气供应,导致欧洲天然气供应被中断两周。乌克兰是影响俄欧能源关系的重要第三方因素,当前的乌克兰危机同样冲击俄欧能源关系。

  2013 年,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共向欧洲出口天然气1627亿立方米,俄欧天然气贸易的53%过境乌克兰,均价为每千立方米 387 美元,出口贸易额达到约 333 亿美元。2013 年对欧洲天然气出口占俄气公司营业额的39%[5]。从俄罗斯进口的天然气占欧盟天然气需求的约 30%,但是 2006、2009 年的天然气供应中断给欧盟的能源安全记忆留下了阴影。2012年北溪天然气管道的竣工运营,使俄罗斯经乌克兰过境向欧洲运输出口的天然气比重从80%降为 50%。俄罗斯向西北欧与中欧的天然气供应大部分依靠跨北溪天然气管道(从俄罗斯维堡经波罗的海海底登陆德国的格拉芙斯瓦尔德),需要过境乌克兰进口天然气的国家包括奥地利、匈牙利、保加利亚、希腊、原南斯拉夫地区及土耳其等。

  

  俄乌欧三方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能源三角关系,乌克兰是俄乌欧三方能源价值链中的重要一环。俄欧能源关系被乌克兰绑架,俄乌能源矛盾恶化导致俄欧能源矛盾激化,俄欧能源矛盾的缓解离不开俄乌能源纠纷的解决。与 2006、2009 年的情形类似,操纵俄乌矛盾成为俄“隔山打牛”反击欧洲的利器,2014年为反击欧洲的制裁,俄乌能源矛盾又“巧妙而及时”激化了。

  2014 年俄乌围绕天然气价格、债务等问题发生了诸多争端,也使俄罗斯对欧洲能源供应面临中断风险。若按照普京—亚努科维奇的协议价格,俄可向乌以每千方 268.5 美元的价格出口 350 亿立方米天然气,获得约 94 亿美元的收入[6]。但 2014 年 4月,俄气宣布出口价格涨至每千方485美元[7],并于6 月 16 日对乌克兰引入了预付款制度,要求乌克兰偿还 2013 年 11~12 月份的欠款、部分偿还 2014 年 5月和6月的欠款,共约20亿美元。而乌克兰坚持俄罗斯给予足够的优惠才还款,并减少自俄购气数量,从匈牙利与斯洛伐克反向购气,给欧洲增加额外负担。针对价格纠纷、债务问题乌克兰石油天然气公司与俄天然气公司展开相互诉讼。乌克兰还配合欧洲对俄罗斯展开一系列制裁,并威胁阻止俄罗斯经乌克兰向欧洲供气,遭到俄罗斯的反击。

  乌克兰危机也使俄欧双方的市场、合同、基础设施、运输等四大风险上升。俄罗斯进入欧盟能源市场面临更多壁垒,等待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的可能是更多的反垄断调查、“第三能源一揽子方案”的管厂分离要求。同样,欧盟在俄罗斯的能源投资也将遭遇风险。欧盟要求以“即期交割”方式代替原先“照付不议”的天然气定价机制,降低能源价格;威胁暂停“南溪”管道的建设,以戒阻俄罗斯对乌克兰东部地区内政的继续干涉。其他能源合作项目也面临搁置或停止的风险,如英国已经宣布暂停与俄的核能合作项目,主张将能源问题列入欧盟—美国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框架。若欧盟得以大幅减少向俄罗斯购买天然气,“亚马尔—欧洲”“北溪”“南溪”等在营在建天然气管道可能面临部分闲置。若降低与俄能源合作以惩罚俄罗斯兼并克里米亚的政治逻辑继续占据上风,俄欧围绕天然气进口与监管的争端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也可能对南溪管道产生负面影响。

  若经乌克兰向欧洲出口的天然气被中断,对进口来源非常单一的东南欧影响最大,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及原南斯拉夫国家。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东欧国家也将受影响,还有意大利这个欧洲最大的天然气市场将受到长期影响。当然,绕过乌克兰或白俄罗斯的北溪管道已经完工,东欧天然气基础设施也得到改善,经济形势、气候变暖等因素可降低欧洲的天然气需求。

  (二)俄欧能源冲突管理机制

  事实上,俄欧双方都意识到要利用能源冲突管理机制,将乌克兰危机的冲击损失降到最低。俄欧能源冲突的发生有事前、事中与事后等环节,双方可以采取不同措施对症下药。

  1.冲突之前环节——建立能源冲突预警机制

  2007 年 5 月俄欧首脑峰会就提出建立能源冲突早期预警机制,次年 10 月在巴黎举办的俄欧永久伙伴关系理事会(Permanent Partnership Council)能源会议将强化能源冲突早期预警机制提上议事日程,并考虑吸引能源过境国家参与。2009 年 11月,负责能源事务的欧盟委员皮耶巴尔格斯与俄罗斯能源部长谢尔盖·什马特科签署了《俄欧能源对话框架下的能源早期预警机制备忘录》(以下称《备忘录》),规定俄欧双方应随时警惕并告知对方潜在的能源供应危机,按危机状况应对预案和措施处置能源危机,减少欧盟能源供应中断的情况[8]。

  能源冲突预警机制立足于能源供应可靠性和不可间断性的极端重要性,尽量降低能源紧急状态产生的消极后果,在俄欧能源对话专题小组(能源战略小组、预测构想小组和市场发展小组)框架下评估短期、中期和长期技术、商业和政治风险对能源供需的影响等,评估石油、天然气电力供应需求相关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在俄欧能源对话协调人(Russia - EU Energy Dialogue Coordinators,通常由俄罗斯能源部长与欧委会负责能源事务的委员担任)负责下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迅速应对能源突发事件或潜在的能源突发事件威胁。据《备忘录》,能源冲突预警机制由能源风险早期预估措施、能源冲突预防与快速反应措施、能源冲突信息相互预告措施、能源冲突磋商措施、能源冲突监测措施、能源冲突化解执行措施等环节构成。

  能源风险早期预估措施有利于预先掌握能源紧急情况或潜在威胁信息,未雨绸缪。专题小组(能源战略小组、预测构想小组和市场发展小组)负责预先评估与能源材料及产品供需有关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全面准确掌握能源风险信息。

  能源冲突预防与快速反应措施对减缓能源紧急情况或潜在威胁发挥重要的“急救”作用。俄欧任何一方发现紧急情况或潜在突发事件的威胁,立即启动能源冲突早期预警机制;任何一方发现问题必须预先向对方通告,包括天然气、石油和电力从俄罗斯向欧洲输送过程中的供应突然中断,以及在第三国过境途中的供应突然中断等。发现者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或进入磋商程序,共同应对。

  能源突发事件信息相互预告措施对能源紧急情况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信息保证。一旦遇到能源突发事件,即须采取能源冲突信息相互告知措施,包括专人告知办法、信息交流办法等具体措施,以帮助制定预防与快速反应措施。

  能源冲突磋商措施对解决能源紧急情况具有重要作用。若一方未能获知或接受另一方对能源紧急情况或紧急情况预期事件范围的评估,在获知对方信息的三天内,相关协调人可申请启动磋商程序。协调人授权的代表组成早期预警机制专家小组(Expert Group of th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负责执行磋商程序。磋商目的在于对事态的发展趋势达成共识;对消除潜在能源紧急情况威胁或克服能源紧急情况提出建议,制定双方联合行动计划,遵循透明、非歧视和平衡性的原则达成磋商共识和建议。能源协调人要根据磋商提出的建议,设法消除潜在能源紧急情况威胁或克服能源紧急情况;早期预警机制专家小组要在双方联合行动计划行动实施后,经常向协调人汇报最新动态。

  能源冲突监测措施由协调人成立的专门监测小组(Special Monitoring Group)负责实施,以跟踪监测事态的最新动向并做好相关记录。专门监测小组成员由双方代表、能源公司代表、双方认可的国际能源机构代表和双方认可的独立专家等人组成,要持续工作直至紧急情况化解。专门监测小组的工作是否终止由双方能源协调人共同决定。

  能源冲突化解执行措施有利于促进能源紧急情况的最终解决。一旦发生能源紧急情况,能源早期预警机制就启动相关程序,直到威胁消除或紧急情况化解为止,双方都有义务保证该执行程序的有效运行,并防止采取任何激化紧急情况的措施。

  专家小组是能源早期预警机制下处置能源突发事件的主要组织形式。能源早期预警机制专家小组负责咨询、协调处理能源紧急情况,由俄欧代表组成,包括俄欧能源对话专题小组的成员。专门监测小组负责监测能源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该小组在2009年1月发生的俄乌天然气过境争端处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述能源冲突预警机制的建立是俄罗斯欧盟等反思教训后的成果,有其必然因素。

  首先,由事后斡旋谈判到事前协商,这是俄罗斯和欧盟的政治进步[8]。乌克兰是欧洲能源安全的隐患,俄罗斯过境乌克兰产生的争端隐患对欧盟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心里踏实度是个考验,与其让“俄乌斗气”消耗俄罗斯、乌克兰与欧盟三方的物质、金钱、政治和心理资源,不如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制定能源危机处置预案,将能源冲突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节约能源贸易成本。

  其次,建立预警机制是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贸易关系结构不均衡的表现。冷战时期,特别是经济危机的非常时段,苏联与西欧都抛却意识形态或冷战偏见,务实开展“天然气换钢管”等贸易合作。虽然当时西欧在欧苏关系中明显处于弱势,欧苏关系也呈不均衡结构下的相互依赖状态,但摆脱危机的需求照样可以达成贸易合作。在涉及自身核心利益的问题上,苏联与西欧都采取了现实主义的做法,顶住美国的压力进行合作。

  再次,建立预警机制是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要求。在金融危机的非常时期,俄欧无法承受因第三方“斗气”而“断气”的“瞎折腾”;同样,在乌克兰危机的非常时刻,俄欧能源关系也受美国这个最重要“第三方”发动制裁的冲击。一方面,欧盟在与俄罗斯能源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俄罗斯的能源优势,欧盟替代能源的高成本、不成熟,以及纳布科项目夭折的现实,也让欧盟能源多元化的效果打折扣。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欧洲无法摆脱对俄的能源依赖,与其两败俱伤,不如委曲求全,暂且向俄罗斯妥协以稳定能源安全大局。另一方面,欧盟是俄罗斯“油气欧元”的来源,俄罗斯需要稳住欧盟市场。金融危机、能源结构调整使欧盟的能源需求降低,欧洲天然气市场需求的下降也增加了俄罗斯与美国、中亚等天然气出口国争市场、与乌克兰斤斤计较“斗气”的诱因。冲突使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在欧盟的市场份额从 2008 年的 31%下降到 2009 年的 16%。为稳住欧盟这个传统顾客,需要通过预警机制安抚和拉拢欧盟。

  能源冲突预警机制为提前化解潜在能源争端提供制度保障,为俄罗斯与欧盟协商解决能源贸易中的问题拓宽沟通渠道,既是应对能源危机的应急之举,又是促进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贸易关系稳定健康发展的长久之策。然而,该预警机制作用有限。

  由于该机制自建立伊始就不完善,依靠的只是双方的一个谅解备忘录或共识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而在 2009 年俄乌天然气争端发生时虽然双方都有预警准备,却无法阻止事件的发生。这说明要解决能源冲突早期预警虽然重要,但还需欧洲能源宪章及其他能源冲突管理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才能真正有效化解能源冲突。

  2《.能源宪章条约》等国际规则与能源冲突管理机制

  国际能源贸易领域冲突和争议的和平解决方式有斡旋、协商、调解、国际调查、国际仲裁、国际司法诉讼等。俄欧能源冲突管理的多边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磋商等争端解决框架,常设仲裁法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国际法院等国际仲裁诉讼框架,能源宪章条约争端解决框架,俄欧乌三边会谈等多边框架。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俄欧解决争端提供了重要途径。例如,针对欧盟对俄罗斯采取的反垄断调查、第三能源一揽子方案(Third EnergyPackage)等措施,俄借助 WTO 机制进行维权。2014年 4 月 30 日俄罗斯向 WTO 提交的磋商请求中称,欧盟的第三能源一揽子方案歧视第三方参与当地天然气生产、供应和运输,不符合服务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9]。

  常设仲裁法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国际法院等国际仲裁诉讼框架为俄欧进行仲裁与诉讼提供了争端解决渠道。例如 2009 年俄乌天然气争端,国际仲裁或诉讼曾被考虑为解决争端的途径之一。俄前副总理伊戈尔·谢钦称:“俄罗斯奇怪欧洲天然气接收公司未利用《能源宪章条约》第27款规定对过境国提出诉讼,有袒护乌克兰等过境国之嫌。俄方一定要提请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来证明有理。”[10]在美国页岩气革命推低天然气价格后,欧盟国家也曾威胁将与俄的价格纠纷提交国际仲裁。

  尤科斯一案是俄欧通过“欧洲能源宪章”、国际仲裁机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典型案例,也是迄今世界上涉案金额最大的仲裁案例。普京的能源国有化政策损害了英国等欧洲投资者的利益,导致在原尤科斯石油公司持股 60%的英国金融控股公司梅纳捷普(Group Menatep Ltd ,GML)等股东利益受损。尤科斯相关利益受害方,如英国尤科斯环球公司(Yukos Universal Ltd)、塞浦路斯胡雷公司(Hul-ley Enterprises Limited)、老兵石油公司(Veteran Pe-troleum Limited)等,2005 年通过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欧洲人权法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机构,诉俄政府的歧视性政策及不予补偿而非法征收资产的措施,向俄政府求偿至少 1000 亿美元。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组建由加拿大律师伊夫·福捷、美国律师斯蒂芬·施韦贝尔(俄方委托)、瑞士律师查尔斯·蓬塞(原告方委托)等三人仲裁庭予以受理。

  2006 年英国罗斯投资公司(RosInvest Co UK Ltd.)等尤科斯的少数股东,根据“英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通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对俄政府的求偿仲裁。2009 年 11 月,“欧洲能源宪章”认定尤科斯案件属于该机构投资保护的范畴。2014 年 7月 18 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裁定,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2010 年修订)及《欧洲能源宪章条约》,俄政府需向尤科斯公司股东赔偿 500 亿美元,理由是当年俄政府违背了《能源宪章条约》第 13 条关于投资保护的规定,以“非法手段”迫使该企业破产并将其资产国有化,并监禁其总裁,令股东蒙受损失[11],2015 年 1 月前俄政府必须支付赔款,否则法庭将强制没收抵押俄罗斯海外资产,因为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150个缔约国有执行该仲裁决定的义务。在另一领域,2004 年 4 月,前尤科斯的高层向欧洲人权法院状告俄政府。2011年,欧洲人权法庭判定2003~2005年尤科斯案第一次判决期间俄政府多次违反欧洲人权公约。2014 年 7 月 31 日欧洲人权法院裁定,俄政府须赔偿尤科斯公司股东26亿美元,认定俄政府以“不公正手段”迫使尤科斯公司破产。

  尤科斯案件体现了俄欧能源博弈从政治外交战场延伸至国际规则战场,尤科斯案件以强权下的国内法律开始,很可能以讲求愿赌服输的国际规则博弈结束。乌克兰危机下,俄罗斯在军事、外交、经济上不输西方,在国际规则博弈下却败下阵来,不得不让人反思:国际竞争日益成为综合国力的较量,军事政治的胜利再辉煌,没有经济与国际规则的支撑也不可持续。俄罗斯尤科斯一案受挫,加上中国稀土案的败诉,说明欧美等发达国家比新兴国家制定与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更强,新兴国家提高国际规则能力势在必行。

  尤科斯等案件表明,国际能源冲突的应对机制已从被动应激式向主动迎击式转变,而其抓手便是国际能源规则。《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Treaty),作为一个在欧洲能源贸易领域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多边协议与国际规则,在协调解决俄罗斯与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能源贸易冲突,如能源投资、能源贸易、能源过境运输、竞争、环境保护等领域冲突起着重要作用[12]。

  《能源宪章条约》框架下的能源争端解决机制针对各个领域都有较详细的规定。能源争端一般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若发生投资争端(第 26 条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解决办法,国家之间的投资纠纷案件渐少,后者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可提请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世界银行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等机构仲裁解决,也可提请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的常设仲裁法院或国际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有终审性,各缔约国有义务执行。贸易争端一般在 WTO 框架内解决,若有一方为非世贸组织成员国则仿照WTO模式在能源宪章成员国之间启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第 29条和附件D)。第6条规定竞争纠纷通过双边途径协商,第 7.7 条规定过境争端的调解机制,第 19 条规定环保争端通过宪章大会框架内进行多边磋商解决,但上述条款不具强制性约束力。

  鉴于《能源宪章条约》在协调俄欧贸易冲突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在俄罗斯与欧盟进行“新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PCA)谈判中,如何借鉴《能源宪章条约》的长处也是双方讨论的重要议题。欧洲能源宪章秘书处前秘书长默涅尔(André Mernier)认为,《能源宪章条约》对协调俄欧能源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设计新PCA协定能源条款时应该借鉴《能源宪章条约》的相关原则[13]。2014年欧洲能源宪章秘书处秘书长尔班·鲁斯纳克(Urban Rusnák)出席国际会议时对作者称,欧洲能源宪章为乌克兰危机下俄欧缓解能源冲突提供有效途径。

  首先,《能源宪章条约》尊重俄罗斯与欧盟国内能源政策及其能源主权。成员国有权自由决定国内能源市场结构,按照能源主权制定国内能源政策,并决定俄欧各自国内能源市场向国外投资者开放的程度,这有利于俄保护国内能源市场的政策。

  其次,《能源宪章条约》的宗旨在于在能源生产国、过境国、消费国等能源价值链等环节中保持利益的平衡,这有利于保持俄罗斯、乌克兰等中东欧国家和欧盟等能源出口国、过境国和消费国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能源关系友好。

  再次,《能源宪章条约》对加强俄欧能源贸易、建设“共同能源空间”(Common Energy Space)具有重要作用。《能源宪章条约》从规避风险、规则制定、政治商业环保决策等方面促进俄欧能源贸易,加快俄欧“共同能源空间”的形成。

  最后,《能源宪章条约》有利于促进俄欧能源关系乃至欧亚跨境能源关系的发展。条约的理念、争端解决程序、促进能源贸易和投资、减少能源贸易风险无不体现出中立性和广泛性,为加强俄欧能源关系乃至欧亚能源跨境合作都提供了有效平台。

  俄罗斯与欧盟在新伙伴关系协定下的能源贸易合作应该吸收《能源宪章条约》的这种精神[13]。

  当然,该条约在处理俄欧能源冲突方面也不是万能的,要想彻底平衡俄欧能源贸易关系,必须从能源多样化、能源共同空间等方面多加努力。

  俄欧乌“天然气三方会谈”机制对2014年乌克兰危机后缓解紧张局势发挥重要作用。乌克兰危机发生后,三方在俄向乌克兰供气价格、保证过境乌克兰的欧盟用气安全、以及乌克兰所欠俄天然气款等领域产生一系列纠纷与摩擦。俄能源部长诺瓦克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公司表示,根据合同,到5月16日乌克兰应该支付欠款,若乌克兰政府在5月底之前未能结清约 35 亿美元的欠款,或者采取预付款供气方式,欧盟与乌克兰很可能再次面临2009年以来的断气风险。乌克兰能源和煤炭工业部长普罗丹指责俄罗斯天然气涨价具有政治色彩,并称乌克兰将于 5 月底起诉俄天然气工业公司。他认为,每千立方米 485 美元的价格是歧视行为,不是市场行为,起诉俄罗斯能源公司的原因是它没有履行合同价格。他还认为,乌克兰欠俄债务的产生是因俄抬高天然气价格引起。

  为解决问题,欧盟积极利用多边会谈等形式开展调解工作。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在致俄总统普京的信中呼吁俄罗斯不要切断途经乌克兰的天然气供应,若万一断气俄罗斯必须启动危机预警机制,提前发出警告。2014年4月17日在俄美欧乌日内瓦会议上,巴罗佐与俄罗斯讨论乌克兰的天然气债务问题[14]。由于三方坚持各自立场和利益,5 月 2 日在华沙举行俄欧乌三方天然气问题谈判未能达成协议,为此需要继续进行磋商。19日,欧盟能源委员奥廷格与诺瓦克在柏林商谈供气安全以及俄罗斯输欧盟气体经乌克兰运输问题。30日,俄气收到乌克兰石油天然气公司的首笔 7.86 亿美元天然气欠款。6 月 2 日,三方在布鲁塞尔举行第四轮会谈,虽然未就天然气供气价格达成一致,但会谈取得了新进展,包括俄罗斯不会中断向乌克兰供气,乌克兰不必为6月份的天然气供应支付预付款,任何一方不得向斯德哥尔摩仲裁法庭提起诉讼,约定择时继续举行下轮会谈[15]。9月,俄罗斯要求乌克兰偿清天价债务,将天然气年均价定为每千立方米 385 美元。 虽然三方会谈效率有限,但对缓解能源对抗、避免爆发类似于2009年的欧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事件依然有着积极作用。

  3.能源多元化策略——能源冲突解决预后环节除建立危机预警机制,俄欧都考虑调整能源战略,以能源来源多元化的方式应对能源冲突危机。

  除非找到解决乌克兰自身能源供应问题的可持续解决方案,以及确保 2014~2015 年冬天乌克兰能源储备充足,欧洲国家难以摆脱危机带来的更严重影响。关于如何摆脱乌克兰危机对欧盟能源安全的影响,比利时欧洲政策研究中心阿诺·贝荷仁斯(Arno Behrens)等认为,降低过去十年俄欧天然气贸易中对乌克兰的过境依赖是确保欧盟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如 2012 年北溪管道开通使俄欧能源贸易对乌克兰的过境依赖从 80%降低为 50%左右,减轻了欧盟能源进口风险[16]。

  俄欧不约而同地主张“弃乌论”,即修建更多绕开乌克兰的管道,以确保俄罗斯对欧盟能源供应的稳定。但欧盟主张修建“纳布科”管道,俄罗斯主张修建南溪管道。最近几年俄欧围绕上述两条管道的博弈以南溪管道胜出告一段落。南溪管道的总运力约为630亿立方米,由4条支线组成,一号线预计2015年完工,若2020年四线全部完工,俄气将彻底摆脱对乌克兰天然气过境的依赖(假设俄欧天然气贸易量保持2013年的水平)。

  但“弃乌论”也可能是个陷阱,因为对俄罗斯能否成为安全可靠的能源供应者信心不足。俄曾多次中断油气供应,包括历史上中断过南斯拉夫、中国、白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等国的能源供应。由此,欧洲在获取天然气供应上呈现激烈的两派之争:以德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亲俄派”主张继续依靠俄罗斯,认为和莫斯科更紧密的关系既能带来商业利益,也是战略所需;以中欧和东欧国家为代表的“恐俄派”或“防俄派”坚持不能过分依赖莫斯科,主张铺设绕开俄罗斯的天然气管线、开发页岩气、获取更多的液化天然气。

  乌克兰危机使“防俄派”力量抬头,欧盟过去囿于高额经济成本而延缓的能源进口多元化努力将会进一步加强。2014年4月,一份提交给欧洲议会的政策报告指出,短期内欧盟可能以阿尔及利亚、伊朗、挪威和卡塔尔的液化天然气降低对俄罗斯的依赖,虽然价格较高。大部分新的天然气供应会通过船舶运输,而非传统的管道,尽管这将需要快速建设新的天然气终端。长远来看,阿塞拜疆、美国和土库曼斯坦的天然气也可能满足欧洲市场的需求,这取决于商业和技术条件。加强可再生能源、核电、页岩气的利用,提高能效和能量网络互连等能源政策也可以在减少欧洲对俄罗斯天然气的依赖上发挥作用。欧盟吸取了 2009 年天然气供应中断的教训,加强天然气储备、构建天然气统一市场对欧盟应对俄罗斯天然气供应的中断非常有效。

  上述三个环节的效用与俄欧关系与国际格局的大背景息息相关。在俄欧关系较好时,俄欧能源合作大于冲突,上述应对机制对缓解能源冲突的效果就更好些。而当俄欧关系遇到麻烦,特别是乌克兰危机、美国压力、俄欧相互制裁等因素恶化俄欧关系的不利局面下,俄欧能源关系面临下行张力,上述应对机制想要“救市”也难免爱莫能助。至于俄欧能源关系如何受国际格局、第三方因素的影响,如何使能源冲突应对机制更加有效,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结论

  俄欧能源冲突错综复杂,考验着俄欧政治家的危机应对智慧。双方都明白“斗则两伤、和则两利”之理,俄欧双方吸收经验教训,探索出一套应对俄欧能源冲突的办法,能源冲突应对机制应运而生。

  能源冲突应对机制遵循国际冲突的普遍应对方法,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国际冲突的非强制方法对处理俄欧能源冲突有借鉴意义,如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等政治(外交)解决方法,以及仲裁、法院裁决等法律方法。在《能源宪章条约》框架下协调俄罗斯与欧盟能源贸易冲突就属于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WTO接纳俄罗斯的加入为预防和应对俄欧能源冲突提供了新的契机与途径。

  俄欧能源冲突应对机制体系包括利用能源危机预警机制,启动《能源宪章条约》、仲裁院、国际法院等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加强能源对话和沟通、利用能源多元化来规避能源冲突风险等。俄欧能源冲突应对机制对缓解双方冲突有一定积极作用,如避免了冲突进一步升级,抵制了制裁与反制裁的负面影响,遏制了能源关系进一步恶化,但也有相关方缺乏互信、危机预警与应对手段匮乏、应对措施执行力不够、缺乏能源战略调整配套等缺点,其效用受到俄欧双方对国家利益的权衡与博弈、国际法的遵守程度、国际政治局势以及美国压力等第三方因素的影响。未来,俄欧应从增强互信、丰富危机预警水平、增强危机应对能力、提高应对措施执行力、善管第三方因素、协调俄乌欧与俄美欧三边关系等方面完善冲突应对机制,从而实现稳定俄欧能源关系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丘宏达.现代国际法[M].台北:三民书局,2008.
  [2]俄罗斯入世 石油门渐开[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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