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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思考与建议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8-30 13:33:00 | 移动端:关于开展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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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思考与建议 本文简介:摘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在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普及过程中受到限制,同时由于高危行业对该保险的强烈需求,社会各方都希望能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工作过程中,政府应侧重“保障生产&

关于开展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思考与建议 本文内容:

  摘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在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因为种种原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普及过程中受到限制, 同时由于高危行业对该保险的强烈需求, 社会各方都希望能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工作过程中, 政府应侧重“保障生产”, 同时兼顾商业性与强制性。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 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并且强化监管, 才能使试点工作成功完成。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高危行业; 保障生产;

  自2006年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开始, 经过多年的探索, 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多种不同的解释, 一般情况下, 可以认为它是商业保险与生产管理的结合, 是政府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能的手段之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企业, 一旦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 并因此出现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以及企业进行保险赔偿, 弥补企业在应对重大风险时的资金不足, 企业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同时, 保险公司要为生产企业提供生产风险与事故的预防服务, 这可以最大化地降低社会损失。

  1 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义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不可避免的会遇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矛盾。尤其是在高危行业, 减少劳动者的职业伤害,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不仅是用人单位亟待解决的问题, 更是政府必须优先考虑并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显示, 2017年1季度, 全国共发生10131起、死亡7196人生产安全事故, 同比分别减少了715起、317人, 分别下降26.3%和16.6%, 所以我国开展安全生产保险恢复受害家庭的生活信心, 对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对于高危行业或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能够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提高职业伤害风险的防范意识, 从而达到减少职业伤害风险事故发生的目的。

  (2) 能够提高行业、用人单位和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因为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别是高危行业, 会是对企业劳动者或者其他的公众的生命产生威胁, 更为严重的会波及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 在进一步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同时, 会对整个行业或者是企业的社会形象造成不堪设想的损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仅能为因工作期间导致负伤、残疾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补助以外, 还能预防事故发生, 减少职业危害、及时抢救治疗以及职业康复等工作, 大大提高了行业在经济市场上的形象, 同时用人单位和政府的在公众心目中能够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品质。

  (3) 有利于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地位。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会给整个社会生产力造成严重破坏, 导致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我国每年因工伤事故造成约1500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占全国GDP的1%左右, 而且在处理职业伤害风险事故所遗留下的问题时, 所消耗的财富往往比直接经济损失要高很多, 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因职业伤害风险事故受到损害, 工作能力必然会下降, 从而面临劳动者再就业能力的损害而影响整个国家的生产力和国际竞争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能够更好的发挥社会“减震器”的作用, 降低高危行业风险, 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进而促进国家经济实力以及国际形象力的提高。

  2 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面临的问题

  目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民众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从整体来看, 我国的安全责任保险起步较晚, 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安全责任保险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市场体系, 导致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的比重不高。

  (1) 法律问题。近几年尽管我国的立法步伐加快, 但是关于责人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 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赔偿的规定缺乏力度, 受害者相关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最近十几年煤矿事故在内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 政府部门在处理善后事故时, 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对于受害者所获得经济补偿却非常少, 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情况会造成社会动荡, 甚至会引发社会恐慌, 这样会使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

  (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困难。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均是高度强制的普及性险种, 如马来西亚、乌拉圭、哥斯达黎加等国家对于某些高危性行业, 企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美国绝大部分州的法律也都规定劳工赔偿是强制性的, 企业无论有无过失凡工作期间的员工受到伤害, 企业必须赔偿。在我国直到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雇主责任保险才成为社会强制保险。但是从目前的工伤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 其成效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而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仅仅处于试点阶段。

  (3) 劳动者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差, 受到损害后不会索赔。我国目前高风险的就业人员大部分是农民工, 他们的法律意识非常单薄, 不懂得用这方面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且在维权的诉讼过程中, 往往会出现法律主体不对等, 取证困难, 诉讼期久等方方面面的困难, 筋疲力尽后还得不到赔偿, 他们遭受的职业伤害最大, 但是获得的收益却是最低。

  3 国内外经验

  在工业化国家(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非常发达, 部分发展中国家(地区)也颇有市场, 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国家(地区)商品经济发达, 私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 社会各界的保险意识强, 加之人阶级的斗争。但是, 由于各国(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 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实施方式、赔偿标准等均有差别。

  (1) 美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美国的劳工赔偿法律颁布之前, 其各州都是实行普通法下的责任保险, 企业因过失或疏忽造成劳动者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据统计, 美国每年发生约有200万起职业伤害风险事故, 每天平均产生劳工残疾9000个, 劳工死于工伤16个, 劳工死于与工作相关的疾病137个, 因职业伤害和有关疾病使企业每年的花费达到1710亿美元。因此, 美国除少数几个州外, 绝大部分州的法律都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性的, 劳动者凡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 企业无论有无过失都必须赔偿。

  (2) 日本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日本的相关保险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以日本《劳工标准法》、《工伤补偿保险法》为依据, 政府举办的安全责任保险, 按照严格的责任原则进行强制性投保和经营;二是商业保险机构开办的保险, 它承担着企业依据民法或雇佣合对劳动者应付的超过政府强制保险赔偿标准的那一部分赔偿责任。主要表现为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基本保障与超额保障相结合等特点, 政府开展的保险目的在于服务而不是盈利, 带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而保险公司开办的商业保险必须考虑自身的经济效益, 并依据保险合同中的赔偿下限额履行赔偿义务。

  (3) 中国香港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香港不仅制定而且多次修订了《雇员补偿条例》, 且颁布和修订完善了《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用条例》、《肺尘埃沉着病 (补偿) 条例》等多个与劳工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与法规为香港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香港地区的责任制度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责任保险制度, 其保险的业务性质属于商业保险, 按照等价交换、自愿成交的原则开展的商业保险业务, 而且经办机构是香港注册的商业性质财产与责任保险公司;企业必须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投保, 若有违反这种规定则会受到制裁, 但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却没有强制性, 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各公司对这一特定保险市场的分割。

  4 开展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建议

  (1) 完善相关法律。在我国, 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基本面上都是由政府来出面解决, 政府充当企业的角色的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缺乏良好的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国外的经验证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于职业伤害风险事故处理是一种重要方式, 能够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 随着安全责任保险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 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提高政府处理责任事故风险的行政效率。

  (2) 从保险公司角度, 实行统保承保方式。统保承保手续简便, 投保人通过办理一次投保手续就可以将全部的生产责任转嫁给保险人, 因此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收益;可以降低保险费率, 按照保险的大数法则, 承保的产品越多, 业务数量就越大, 风险就越分散, 所以保险费率才会不断下降;被保险人可以得到全面的保障, 如果允许选择性投保就有可能出现逆向选择, 高危行业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风险意识更加注重, 承保的需求比较高, 而不易发生的生产风险意识较为淡薄, 为保障投保能够得到全面的保障, 应该统一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 相关法律的日益健全, 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不久的将来一定能成为整个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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