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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蒋关于台湾的“共同防御条约”解读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09-06 13:49:48 | 移动端:美蒋关于台湾的“共同防御条约”解读

美蒋关于台湾的“共同防御条约”解读 本文关键词:台湾,条约,防御,解读

美蒋关于台湾的“共同防御条约”解读 本文简介:摘要: 在加入或建立区域同盟的尝试受挫情况下,1954年春,台湾“外交部”将工作重心集中于与美国缔结安全条约方面。正式启动此项工作之前,台湾方面对可能产生的制约“反攻大陆”的负作用已有预期,并欲尽力规避。可惜强弱已定,台湾当局只能在有限范围内争取权益。

美蒋关于台湾的“共同防御条约”解读 本文内容:

  摘 要: 在加入或建立区域同盟的尝试受挫情况下, 1954年春, 台湾“外交部”将工作重心集中于与美国缔结安全条约方面。正式启动此项工作之前, 台湾方面对可能产生的制约“反攻大陆”的负作用已有预期, 并欲尽力规避。可惜强弱已定, 台湾当局只能在有限范围内争取权益。为约束台湾, 美国在换文中规定了对台湾使用武力与军事部署的“共同协议”权, 军事部署一点带有明显的片面性质。台湾方面力争平等, 甚至以共享冲绳美军调动权的要求挑战美国底线。美国不愿删除片面规定, 台湾当局退而求其次, 要求明文写入“外岛”补给保证, 换文尽量保密。蒋介石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签订后, 多位民主党高层提出质疑, 认为该约在法理上认定台澎归属权属于中国。为予弥补, 美参议院外委会提出“三项了解”作为保留条件。台澎归属权属于中国早已为历史事实与法理决定, 不容任意解释。

  关键词: 美国; 台湾; 蒋介石; 共同防御条约; “三项了解”;

  Abstract: Confronted with frustrations in its attempt to join or establish regional alliances, the Taiwan diplomatic service focused its efforts on the conclusion of the security treaty with the United States in Spring 1954.Before the official launch of this work, the Taiwan authorities had expected the possible negative effect on “counterattacking the mainland”, and tried to avoid it.Unfortunately, with the limitation of strength, the Taiwan authorities could only fight for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in a limited scope.In order to constrain Taiwan, the United States claimed the right of“common agreement”on the use of force and military deployment by the Taiwan authorities.The regulation of military deployment had obvious one-sided nature.The Taiwan side strove for equality and even challenged the US bottom line by asking for sharing the rights of the Okinawa US military.The United States was reluctant to remove the one-sided rule.The Taiwan authorities conceded and made a minor request, that was, the plaintext was required to be written about the“offshore islands”supply guarantee and the exchange of documents was kept as confidential as possible.After the signing of the Joint Defense Treaty between Chiang Kai-shek and the United States, several senior Democratic Party members questioned that the treaty legally recognized the ownership of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ed to China.To make up for it, the US Senate 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proposed three understandings as a retention condition.The ownership of Taiwan and Penghu belongs to China.It is decided by historical facts and jurisprudence, and cannot be arbitrarily explained.

  Keyword: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 Chiang Kai-shek; mutual defense treaty; three understandings;

  1954年“共同防御条约”的签订是蒋介石与美国关系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相关研究很多1。关于共同防御条约的酝酿过程及其结果的讨论已较为成熟, 学界已普遍认识到在错综复杂的局势之下, 美国既想使台湾成为一个反共基地又不想因台湾的“反攻”而陷入战争, 台湾既想将自身安全捆绑于美国又不想受制于美而放弃“反攻”念想。以往研究较多片面突出台湾方面在缔约一事上的被动, 郝天豪、刘相平指出蒋介石在商签条约中“主动争取和退让”“隐忍不发”与“坚守底线”的多个面相, 视角更为全面, 可惜关于“力争”“隐忍”或“坚守”的体现不甚清晰。同时, 学界除对“共同防御条约”约束台湾“反攻”一点有较多探讨外, 若干重要面相不曾被关注。事实上, 该约在被美国国会批准之前曾遇不小阻力, 反对者包括前国务卿艾奇逊 (Dean Gooderham Acheson) 。反对的核心理由在于该约对台澎归属权属于中国的认定作用, 于是又有“三项了解”的产生。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 美国对台湾中国归属权屡次擅作解释, 此次又是重要而被学界忽视的一次。

  一. 明知其弊而为之:约束“反攻”的负作用

  国民党退台后, 蒋介石以“反攻大陆”作为号召, 以求鼓舞士气、聚拢人心。美国虽有部分人士在不同背景和场合下表达过支持“反攻”的态度, 但总体而言美国官方对这个问题是十分慎重的, 鉴于可能将美国拖入战争的风险, 美国大体上是在拉紧缰绳, 控制与压制台湾当局挑衅性的军事行动。继1949年与西欧、北美各国签署北大西洋公约、建立战略同盟后, 美国开始在远东和澳洲构筑防御体系, 1951年8月到1953年10月先后与菲律宾、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日本、韩国签订安全条约或防御条约。在国共战争中失败后, 国民党军力不足以防守台澎, 台湾地区人心不安。在台湾海峡巡游的第七舰队, 毕竟是会随时开走的。台湾当局担心美国当局的人事变更或其他什么因素导致美国对台政策的大变化, 急于谋求更为稳固的保障。台当局曾与澳、新、韩、菲等国接洽, 希望加入已有的美澳新同盟或推动组建新的同盟, 均不顺利。美澳新同盟只愿维持现状, 不拟邀请台湾当局参加2。蒋介石试图商请菲律宾总统出面倡导, 由韩、菲、泰及台湾地区为发起成员建立反共同盟, 菲方不甚积极, 美国也不愿幕后主导3。由于韩、菲曾遭受日本侵略, 有反日情绪, 构建一个包括韩国、菲律宾、日本、台湾地区在内的反共同盟也是有困难的4。同样, 有美国参与其中的韩日台“防共联盟”亦难以建立5。

  1953年9月, 美国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诺兰 (William F.Knowland) 访台时, 蒋介石提议与美国订约6。11月美国副总统尼克松 (Richard M.Nixon) 访台时, 台湾方面非正式提出, 应仿照美菲、美澳新、美韩各安全条约之例, 尽速缔结一项双边安全条约7。随后, 台湾“外交部”参照各项条约内容拟具了一份条约草案, 于12月18日经由美国驻台“大使馆”转送美国务院参考。美方没有很快响应此事。12月底美国参谋首长联席会议主席雷德福 (Arthur W.Radford) 与国务院负责远东事务的助理国务卿饶伯森 (Walter S.Robertson) 访台时, 蒋介石与“外交部长”叶公超又提到订约之事, 雷氏表示会予以襄助。1954年2月, “美大使馆”非正式通知谓已接国务院电告, 美政府已开始初步研究安全条约草案, 得此回复后, 台湾“外交部”在前期与各方接洽的基础上认为交涉重心应集中到条约上来, “以全力促其早日观成, 而暂缓推动太平洋反共组织之发起”, 避免工作产生无效果的分散3。如此, 与美国订约, 从而加入由美国主导的防御体系, 成为台湾当局最重要的交涉目标。

  现有研究普遍认为蒋介石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约束了台湾方面“反攻大陆”, 这一点是台湾方面未曾预料到的负作用?还是意料之中之事?若在意料之中, 交涉过程中有没有采取相应的策略以期规避?

  通过史料, 我们发现, 台湾方面在交涉初期其实已经预测到美国可能会通过条约约束台湾的军事行动。1954年5月13日, “驻美大使”顾维钧给叶公超的电文指出, “棠案8即使克日成立, 于一般心理上固不无裨益, 然实际于我保卫台澎及争取军经援助难期骤获进步, 而于我军事上主要举动自由反攻加一契约上之拘束, 权衡得失, 似乎利弊参半”。鉴于此种预测, 顾维钧请“外交部”明确棠案是否为当局之“坚定政策”, 以便决定自己的路线:若是“坚定政策”, 当全力推进;若不是, 就“轻描提询以视其反响”9。这种认识不止顾维钧一人有之, 叶公超亦持有同样顾虑10。就连美方人员都提醒说:美对台每年已给大量军援经援, 棠案之成立是否对台湾完全有利?11

  既然对条约效用有所怀疑, 对带来约束“反攻”行动负作用的可能性有所顾忌, 为何台湾方面还要努力实现签约目的?正如叶公超所言:“主要目的在将双方现行互助防卫关系置于立法基础之上, 并备参加扩大区域安全组织之地步, 就作用言, 政治实重于军事。”12在前面提到的背景下, 台“外交部”认为应将美国对台湾地区防卫的责任法条化, 并以此为基础, 进而形成美、日、韩、菲、台湾地区联盟这样一个远东区域安全体系。为实现这一目的, 即便该条约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也应全力推动。这样,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 顾维钧、叶公超等人开始为如何实现签约、如何使条约最大程度地有利于当局进行“明知其弊而为之”的艰难交涉。

  既然台湾方面在交涉之初已“知其弊”, 在整个交涉过程中便为“避其弊”而殚精竭虑。“外交人员”在最初起草约稿时, 已在注意回避可作此种解释之文字。叶公超认为倘能照台湾方面草拟的约稿商定, 则“我反攻大陆不属条约范围而不致更受拘束”, 故盼积极推动早日达成13。

  为早日缔约, 台湾方面顾及美方心理, 约稿第四条适用地域范围虽规定为台湾当局控制下之领土, 却未将美国不愿为其负责的“外岛”明文列入14。在台湾当局看来, 这已是让步。然而美国并不积极与台湾缔约。美国认为国共战争状态未止, 若与台湾订约, 适用范围等问题自多困难。大陆辽阔, 日本曾欲行侵略, 用兵八年“仍不得逞, 前车可鉴”, 美国不愿卷入对大陆的战争。为应对越南局势, 美国希望与菲泰英澳等国形成集体防卫。虽然英国暂时不愿加入, 美国拟先进行, 建立基础, 以待英改变想法15。5月下旬, 叶公超与蒋介石就与美国条约事连日详谈, 蒋又提出新的要求。他认为, 台湾当局当时控制下的三十多个大陆沿海岛屿中, 最主要的是上下大陈、马祖、金门三地区, 希望美“至少将此三地区各岛之防卫包括于第七舰队责任范围之内”, 若美同意此点, 台湾方面可承诺“目前不以各该岛为反攻基础”16。这自然更增加了美方顾虑。若不将“外岛”包括在内, 似有鼓励中国大陆攻取之意;若将其包括在内, 美议院因惧怕被迫卷入大战而产生的反对之声会更加激烈。因此, 到第一次台海危机即将发生之时, 美方仍认为与蒋介石订约不是当前的“活跃问题”17。

  1954年9月, 第一次台海危机发生, 美国为平息台海冲突, 有意使新西兰出面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台湾海峡停火案, 并为此与英、新两国秘密磋商。台海冲突本为中国内政, 美国将其提交联合国并非正道, 但在当时, 在美国看来却是唯一选择。此举势必给国际社会造成“两个中国”的印象, 美国料想依台湾当局立场断不会接受, 于是在10月中旬派专员赴台游说台湾方面接受美方的安排。台湾方面反对在联合国提出台湾海峡停火提案, 但也留有余地, 那就是:若美与台湾先签订安全条约, 停火案之议才可考虑。在台海地区军事冲突压力下, 为通过停火案化解危机, 美国将与台湾订约之事提上日程。11月, 蒋介石与美国关于安全条约的议定进入紧锣密鼓的交涉阶段。

  在条约商签过程中, 顾、叶等人担心之事果然发生。发生的原因固与美国担心被台湾当局拖下水的心理有关, 同时也与台湾方面在安全条约问题上的态度和表现有关。1951年, 在商签对日和约时台湾方面与美曾就适用范围问题进行反复磋商, 最后采用了台湾方面的提法, 即现在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18。台湾当局认为与美安全条约也采用类似说法应无问题16。但这种想法过于简单。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具有结束战争状态意义的和约, 对美国并无直接的法律效力, 只需避免容易招致舆论攻击的字眼即可。比如, 断不能明言适用于中国大陆。台湾方面提出具有暗示“反攻”含义的说法已是退了一步, 在此处具有暗示意义的说法对美国没有直接影响, 亦没有拖美下水的效力。然而, 台湾方面与美安全条约则另当别论。若仿照台湾方面与日本和约的说法, 对台湾当局现在以及“将来可能控制下之领土”的攻击, 都被视为对缔约双方的攻击, 这显然是有被卷入同中国大陆直接战争风险的。因此, 美国自然提出仅以台澎为范围的要求。台湾当局不甘心限于台澎, 又提出必须附加“协防台澎有关问题”等类字样19。经力争, 美国同意附加上“以后经共同协议所决定之其他领土”的字样20。既然是“共同协议”, 就与台湾方面最初的提法大为不同, 也为美国进一步为限制“反攻”而提出相应的要求埋下伏笔。

  此时, 华盛顿流出消息称, 蒋介石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需附一项关于台湾当局不可向大陆发动“挑衅性之攻击”的谅解。11月8日, 有社论以《条约乎?锁链乎?》为题, 评论此项传闻, 指出果如所传, 则这一条约, 不啻是美国给予台湾以“一种无理的束缚”21。而这一束缚源自美国对卷入大战的担心, 亦源自台湾方面虽明知有可能造成此种束缚却在交涉之初就过早流露出的“反攻”意图。台湾方面对防约适用范围的表述及力争, 在美国将安全条约提上日程之前进行的次数不多的交涉中, 显得颇为突兀。美国警觉之下, 将限制台湾“反攻”作为一项既定的交涉目标。在此情况下, 尽管顾、叶等人力图避免防约对台湾的“锁链”作用, 却是无力回天。

  二. 反对片面规定, 力求平等原则:要求冲绳美军行动之协商权

  美国从开始就基于优势地位来对待与蒋介石订约之事, 在条约处理方式、各相关文件及声明稿的措辞、条约文字的拿捏等方面均体现或隐含了不对等的含义。国民党曾是中国的执政党, 在距此并不久远的抗战时期曾以大国身份领导反法西斯斗争, 败退台湾后虽面临情势迥异处境, 但“大国心态”并未消泯。更重要的是, 此时台湾民心不安, 若条约体现出明显的片面性质, 不利于鼓舞士气, 则有违订约之初衷。因此, 在交涉之初, 台湾方面就十分注意纠正和避免任何环节出现的片面性。

  在正式启动“共同防御条约”的谈判后, 双方拟发布声明稿, 表示订约谈判业已开始。11月初, 美方提出的声明稿称: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兹已开始商议签订一项互助安全条约, 该约目的在保卫台湾及澎湖以抵御对威胁其安全之武装攻击, 并就任何此项威胁或攻击举行会商。就美国而言, 该约将代替自一九五零年以来为此等地区之保卫所实行之措施, 溯自韩战开始, 第七舰队曾奉令常川保卫此等岛屿。该约内容除关于实施地区之规定外, 将仿照美国与菲律宾、澳大利亚、纽西兰及大韩民国所订立条约之一般方式。该约将在以上所举各条约暨美日条约以及在马尼拉所订立之东南亚公约等所已形成之锁链上更铸一环。凡此诸约将构成西太平洋区域抵御侵略之共同防御躯干, 现与“中华民国”议订中之条约将一如上述各约纯属防卫性质, 并无以任何国家或人民为其敌对之对象, 而在重申“两缔约国”尊崇联合国宗旨及原则之一贯立场。该约阐明美国对于台澎所受之任何威胁或攻击予以抵抗之决心, 自将有助于远东情势之稳定, 并对该地区之和平有所贡献 (4) 。

  美方所提声明稿是基于国民党退台后的历史事实, 似乎并无问题, 然而, 若仅以此类简单事实的表述示人, 恐不能提振人心。台湾方面虽对此订约问题甚是期望, 却未采取草率被动、一味迁就的态度应对此事, 他们认为美方所提声明稿“多系片面之辞”, 表示要修改另提22。后来声明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不但显示出台湾方面与美国共同反共的意义, 且加入“经双方之协议将包括缔约国所辖其他领土”这样富有弹性的表述23。1954年12月2日签约当日的凌晨台湾方面与美国联合发表声明, 表述如下: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兹已结束其缔结共同安全条约之谈判。此项条约将仿照美利坚合众国在西太平洋所缔结其他各项安全条约之一般形式。

  此项条约将承认“缔约国”对于台湾与澎湖以及美国所辖西太平洋岛屿之安全具有共同之利害关系, 规定经双方之协议将包括“缔约国”所辖其他领土, 并以应付威胁此等条约区域安全之武装攻击为对象。对于任何此相威胁或攻击, 规定经常会商。

  此项条约将于美国与其他太平洋区域国家业已缔结之各集体防御条约所建立之集体安全系统, 更铸造一环。凡此诸项办法, 构成保卫西太平洋自由人民抵抗共产侵略之主要躯干。

  “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此项条约, 将一如其他各条约属于防守性质。该条约将重申“缔约国”对于联合国宪章之宗旨与原则之尊崇 (1) 。

  在反对片面性问题上, 最为关键的分歧点是关于军事部署需共同决议一点。尽管蒋介石已迭次向美方保证将来对大陆采取大规模军事行动将事先与美磋商, 尽管美与台湾当局就此问题谈话时亦曾有正式文字记录, 美国仍不放心。在商定条约及其附属文件内容时, 美方不但要对“使用武力”进行规定, 还要对“军事部署”进行规定, 以免因台湾方面擅自调兵而拖累美国。

  为有效约束台湾当局, 减少国会阻力, 11月6日, 美方提出在条约之外形成“议定书”, 对第六条规定的所谓台湾当局在现在及将来所控制区域具有“固有之自卫权利”进行解释与限制, 规定台湾当局在现在及将来所控制区域之军事部署及自此区域使用武力将影响另一缔约方, “除显系行使固有之自卫权利之紧急性行动外, 将为共同协议之事项”24。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虽然主要是针对台湾当局为“反攻”而进行的重大行动而言, 但在文字上倒是具有相互意义, 表面上体现了平等。然而, 关于军事部署, 美方只单方面规定台湾当局在现在及将来控制区域的军事部署, 并未规定对条约适用区域美军部署也需要“共同协议”, 显然没有体现平等原则, 是无理的片面规定。其实当时台湾方面并无单独“反攻”的能力, 美方之所以还是要将此要求明确列入条文, 是为了给反对大战的美国国会和民众一个交代。顾维钧考虑再三, 将美方所提文字改为甲、乙两修正案, 以甲案为优先。甲修正案为:

  鉴于“两缔约国”在年月日所签订之“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共同防御条约下所负之义务以及任一缔约国自该条约第六条所称之任一区域使用武力将致影响另一缔约国, 兹同意此项使用武力除显系行使固有之自卫权利之紧急性行动外, 将为共同协议之事项。

  “中华民国”有效控制该条约第六条所述之领土及其他领土对其现在与将来所控制之一切领土具有固有之自卫权利。

  乙修正案为:

  “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年月日所签订之“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共同防御条约第六条所述之领土及其他领土对其现在与将来所控制之一切领土具有固有之自卫权利。

  鉴于任一“缔约国”自上述两区域之任一区域使用武力将致影响另一“缔约国”, 兹同意此项使用武力除显系行使固有之自卫权利之紧急性行动外, 将为共同协议之事项 (3) 。

  美方关于军事部署权的要求意味着一般性军事调防亦需征得美国同意, 无须说对大陆大规模军事行动了。蒋介石闻讯, 愤慨不已, “此种苛刻之无理要求, 无法忍受”, “被侮如此, 能不自强求存乎?”25当天, 蒋介石给顾维钧发去电报, 声明自己不反对美国对国民党武装部队的使用拥有否决权, 但对条约适用范围内的美国武装部队有必要使用同样说法, 这是民众对维护主权平等的要求26。

  台湾方面认为军事部署需要与美国协商一事对台牵涉面太广, 是不合理的片面规定, 因此提出对案, 要求“联合控制驻扎在西太平洋岛屿上的美军”。12日, 在商讨条约的第五次会谈中, 美助理国务卿饶伯森指出台湾当局的对案是“不可接受的”, 美国军事当局永远不会同意台湾当局或任何其他外国政府对美国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西太平洋岛屿上使用美国军队拥有的否决权。顾维钧指出, 原则上像美国可以关注台湾当局军事行动一样, 台湾当局亦有理由关注冲绳美军的行动。“为建立真正的互惠, 双方应有共同义务就在整个条约界定的地区使用部队进行协商”。随后, 他提到5日路透社发出的来自香港的一份独立评论。这份评论指出, 如果台湾当局同意不对内地采取任何行动, 将在政治上和军事上产生“最严重的影响”。果如此, 台湾当局及其在台湾的人民只会成为“美国目的的工具”, 台湾当局不应该盲目接受美国的意愿。由于蒋介石与美国商议条约的消息不慎泄露, 媒体获知美国限制台湾“反攻”的意图, 并对此大加抨击, 给台湾当局也带来了压力。顾维钧强调台湾方面的战争物资实际上几乎完全被美方控制, 在实践中离开美国支持而进行“反攻”是不可能的, 因而根本没有必要再明确列入军事部署条款。台湾当局无意否决冲绳和关岛美军的使用, 只是反对美国单方面的规定。若美国无法同意以同样规定适用于西太平洋美国控制岛屿的军事部署, 那么就应删除军事部署的相关条文27。

  顾维钧为军事部署一事的辩驳可谓已尽全力, 为使美方删除片面说法不惜以大胆要求令美方不悦。双方相持不下, 第五次会谈无果。随后, 蒋介石又专为军事部署事致电相关人员, 说明必须予以删除的理由, 并指示如美同意删除军事部署一点, 可试提乙案。国民党退台后, 以所谓“反共抗俄”作为基本政策, 立身之本, 蒋介石认为此点全赖“民心士气之支持”, 美方对此不加顾及, 逼人太甚28。

  在台湾当局强烈反对之下, 美国务卿杜勒斯 (John Foster Dulles) 亲自修改文字表述, 将军事部署一句改为“凡由‘两缔约国’双方共同努力与贡献而产生之军事份子, 经共同核准不将撤离第六条所述之各领土”29。因台湾当局对于美国在西太平洋岛屿的军事力量并无贡献, 自然不能参与对冲绳等岛屿美军部署的指挥。此种说法, 以文字技巧回避了明显的片面表述, 也保证了美国对西太平洋驻军的独家决策权, 但仔细推敲的话其含义仍是片面的。因此, 台湾方面仍然希望美国能够充分顾及台湾士气, 将该句删除。但迭经交涉, 还是被保留了下来。美国担心台湾当局将台澎驻军全部调驻“外岛”, 致使美国不得不派地面部队防守台湾, 故执意坚持台湾的军事部署应与美方商量30。

  三 .退而求其次:要求“外岛”补给、换文保密

  从整个交涉过程可以看出, 美国以简单思维、强势立场处理条约之事, 为达到自身目的, 将台湾当局心态置于次要或完全不重要的位置。与美国订立安全条约是台湾当局既定目标, 为达此目标, 台湾当局只得尽力与美周旋, 无法取得谅解和让步时, 唯有退而求其次。

  针对11月6日美方提出以议定书对条约第六条进行解释、限制台湾方面军事部署与使用武力的要求, 台湾方面认为此种议定书“无异剥夺我反攻大陆之权利”, 绝不宜采用。“最高限度我可考虑将我诺言内容采用换文方式, 而不附于条约本身, 当可不须参院批准。”31议定书是用于解释、说明、补充或改变主意条约的法律文件。美方提出以议定书形式限制台湾当局的军事行动, 台湾代表拒绝接受。为不使谈判中断, 顾维钧提出最大限度可以以无须批准的换文方式。美方同意以换文方式行之。虽然换文原则上不必由美国参议院批准, 但美方表示, 必须以此项补充规定作为向参院说明之根据。

  美国要在换文中限制台湾方面军事部署与使用武力, 这使换文成为台湾当局的包袱。如前所述, 在使用武力方面, 台湾倒是已经在美国要求下屡次做出保证, 但军事部署也要与美国商量一点是以往没有的。在台湾方面强硬反对下, 美国只是在文字上对军事部署的协商权进行了修改, 但文字技巧掩盖不了其片面性的实质。

  为减少其害, 蒋介石指示“外交部”向美提出保证台湾当局防守“外岛”所需供应的要求。台湾方面另拟新的换文修正稿, 末段加上对防守“外岛”美允予供应上之全力支持一句, 于11月19日送交美国务院中国事务局局长马康卫 (Walter P.McConaughy) , 并谓若美方能作供应防守“外岛”之需的保证, 则会建议当局接受美方对军事部署一事的意见19。叶公超解释说, 条约及换文仅以台澎为范围已使人民感到失望, 若再于换文中保留限制军事单位调离之字样, 则无异表示美方不但不协防“外岛”, 还将限制台湾方面于必要时派军增援“外岛”, 故提出此项折中办法。依台湾方面之意, 解决办法最上者, 自然为删除关于军事部署的规定;退而求其次者, 则为在军事部署一语外加列美国对“外岛”补给的承诺以资调剂, 或者两者均予删除。即便是折中方案, 美方也不愿接受。饶伯森指出如将补给“外岛”字句列入, 必将为参院外委会所拒绝, 舆论界及民间亦必生反对之声, 不愿生出此类“枝节问题”32。

  “外岛”补给事被国务院助理国务卿拒绝后, 台湾当局还想通过在美国国会的友好关系来扭转局面。参议员诺兰 (William F.Knowland) 表示愿从旁协助, 但指出“外岛”两字范围广泛, 不能提请将一切“外岛”包括在内, 只可列举大陈、金门等数个重要“外岛”, 其余“外岛”据军界人士言殊无军事价值, “失之亦不能谓为威胁台澎之安全”33。即便有友好人士对“外岛”补给事持有限同情, 将此事加入换文的想法是实现不了了。蒋与美准备订约之事, 在双方尚未正式启动谈判时就已有传言, 交涉过程中亦有数次从不同渠道的泄密。美国希望尽快订约, 倘拖延过久, 势必引起外间推测。12月2日, “共同防御条约”签订, 12月10日, 举行换文, “外岛”补给事并未列入。

  台湾方面没有放弃对“外岛”补给的要求。9月第一次台海危机发生后, 台湾当局曾向美提出增加军事援助的“谢计划 (Hsieh Plan) ”。12月13日, 在与美方就此计划进行的会谈中, 叶公超奉蒋介石之命, 向美方寻求对“外岛”补给的明确态度, 提出台湾当局希望获得美国对“外岛”防御后勤支持的保证。美方认为在台湾事实上已经获得“外岛”补给的情况下, 提出这一要求似无必要。叶公超指出, 法律上讲, 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1951的美国军援顾问团 (MAAG) 协议包含了“为福尔摩沙和澎湖的合法辩护”这一相当特殊的短语, 没人能够对“合法”应该是什么意思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MAAG官员曾以“协议不允许”为由, 拦截向“外岛”运送军用设备和物资。经与雷德福 (Arthur W.Radford) 上将会谈后, 情况虽然改观, 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美方允予认真考虑34。几天后, 美方答复, 对台湾所请以书面保证予防御“外岛”之补给支持事, 同意照办35。后来究竟有无形成书面保证, 有待求证。无论如何, 此项保证没有出现在防御条约所附换文之中, 即便有此书面保证, 其效力亦已大打折扣。况且, 从后面事实看, 美国对“外岛”的定位并未有提升表现36。

  就与条约配套的换文而言, 既没有删除关于军事部署亦需共同协议的规定, 也没有加上美方对“外岛”补给的保证, 实际上带有屈辱与消极色彩。台湾方面只得退而求其次, 尽力减少换文的影响。

  关于条约以外另有换文以及换文内容, 台湾方面始终力请美方保密, 但条约签订后, 换文尚未举行时, 美方对换文草案内容似已“以条约实施部署之名”渐予透露。而且, 条约批准事美政府拟于1955年1月向新国会提出, 依照习惯每年年初总统必致函参众两院对于立法或各该院应办事务优先程序有所建议, 且参议院讨论条约时国务卿或其代表必须回答, 届时更有泄漏风险37。台湾方面恐消息泄露后引起民众强烈反对, 难于因应, 故颇为焦虑20。

  为免美国国会讨论时的反对意见影响到台湾“立委”, 台湾当局决定在美国国会审议条约之前, 送交“立法院”讨论。1955年1月5、6两日, 台“立法院”经讨论, 普遍认为美方如予发表或透露对台湾民心有极大不利, 一般民众不能了解换文之背景, 当局无论如何解释不能洗去“反攻”受到限制之印象, 盼美方务予守密38。但8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 (Dwight David Eisenhower) 在咨文中提到换文的存在, 记者们已开始多方探听。且美国新闻处已明电将杜勒斯致艾森豪威尔的报告书及换文实质部分用明码发致美国驻外各馆。美使馆能收到, 记者们便不难获得, 事实上已无法补救37。

  此项换文实际上是按照美方的意思形成的, 其内容有利于美国现任政府赢得民众及国会支持。事实上, 因条约内容没有明文体现对台湾当局“反攻大陆”的约束, 部分人士公开批评说“该约为牵引美国卷入战争漩涡之陷阱”39。1月8日换文的存在经总统咨文得以泄露, 应该不是无意地“不慎”之举。事已至此, 台湾当局只得接受现实。

  3月3日, 美与台当局互换批准书, 而后是向联合国登记备案的程序。台湾方面认为换文既非条约一部分亦非同时签字, 不应包括在内, 并为此屡次交涉40。美方表示, 国务院法律部门认为仅送条约而不送换文, 不能视作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 拒绝台湾方面的请求15。

  因实力悬殊, 在重要问题上, 台湾当局的诉求其实并不能起到多大作用。其退而求其次的做法, 多少能取得一些表面上与暂时性的效果, 却不能得到美国实质上的让步。在防御条约的商签过程中, 台当局与美之间的分歧点不止于上述方面。除一贯有之的态度立场差异, 还有一些因应新发事件的分歧, 如截扣船只行动是否受条约限制等。1954年6月22日, 蒋介石下令截捕苏联油轮甫斯号 (Tuapse) 。交涉过程中, 美国提出台湾方面在公海上截留并搜索船舶的行动, 亦应根据现行办法与美协议。为引起台湾当局重视, 美方主张应在“使用武力”项下再作解释, 明文规定截船亦包括在内。台湾方面拒绝另作解释, 更不愿就此换文。在台湾方面保证不会因截船而影响到台海安全、不会牵累美国的情况下, 考虑到仅以截留物资为限尚不足以引起中国大陆的报复性行动, 杜勒斯同意台湾当局的请求, 不为此事形成文字41。

  四. “共同防御条约”对台澎中国归属权认定的作用

  1955年2月, 在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将“共同防御条约”送交讨论时, 曾提出“三项了解”:

  (1) 关于该约第六条所规定可适用于共同协议决定之其他领土一节, 参院了解于实施时须先咨询参院之同意; (2) 参院了解本约并不影响或改变第六条所指领土之法律地位及主权; (3) 参院了解本约第五条所规定之义务仅适用于外来武装攻击同时任何一方采取由“中华民国”所据领土出发之军事行动须经双方同意 (9) 。

  其中第二项提到“参院了解本约并不影响或改变第六条所指领土之法律地位及主权”。这句话有何背景?如何理解?

  此项“了解”是为应对美国部分民主党议员对防约的质疑而产生的。1955年1月12日《纽约时报》刊出一篇报道, 该报道描述了民主党议员向国会散发的一份有关“共同防御条约”的私人备忘录。前国务院参事寇恒 (Benjamin V.Cohen) 曾将自己对防约的意见初稿送请前国务卿艾奇逊、前国务院法律顾问费希尔 (Adrian S.Fisher) 、前驻菲律宾大使考恩 (Myron M.Cowen) 、前国务院政策计划室主任尼采 (Paul H.Nitze) 等人研读, 并提供意见。寇氏参酌这些意见完成的备忘录认为, 批准该条约将首次正式承认台湾和澎湖为“中华民国”领土。这种正式的承认将支持中国共产党人的主张, 即对台湾、澎湖的武装攻击不会构成国际侵略, 而只是中国的内战, 其他国家强行干预的权利和目的将受到严重怀疑。这份报道引起美国高层重视, 艾森豪威尔的安全顾问卡特勒 (Robert Cutler) 认为此事颇为重要, 特意在国家安全会议上提到这份备忘录37。美民主党全国委员会以说帖形式将对防约的质疑密送参议院外交委员会, 主张为自身利害计, 美国应使台澎与中国大陆分开, 不宜认定为合法之一体42。艾奇逊等人认为防约将“永久巩固台湾地位因而放弃美国对远东外交政策之弹性”, 提醒参院审查该约时必须审慎行事38。

  对于卡特勒在国家安全会议所提备忘录, 杜勒斯认为国务院已经考虑到这两点, 所以选择了准确的语言来回避对台湾归属权的承诺43。当时为缓解台海危机, 国务院正谋由新西兰向联合国提出台湾海峡停火案。订立防约正是台湾提出的接受美国安排的先决条件。经过大约一个月的紧密磋商, 国务院认为条约及其换文达到了美国的主要目的:限制了“反攻”, 且获得了军事部署协商权, 此时的工作就是设法扫除障碍, 使其通过。为此, 杜勒斯先与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乔治等议会主要人物进行了沟通, 争取到其支持。接下来, 共和党各领袖与民主党参议员乔治等人以全力防止任何修正案或保留案之通过。为消除部分人的疑虑, 且为有助于美国对台澎中国归属权地位的解释, 上面提到的第二项了解得以产生。乔治且称, 此“三项了解”在形式上并非保留条件, 然就该约之特殊情形言, 是项了解在实质上等于保留条件。“三项了解”“具有保留及解释之效力”, 应加以尊重44。

  台湾澎湖本为中国固有领土。经艰苦卓绝的抗日战争, 中国人民打败日本侵略者, 赢得国际上的尊重。二战后期的开罗会议、波茨坦会议对于台湾于战后归还中国均有明确共识, 美国亦为参会大国之一。但战后部分美国人士为某种战略需要提出“台湾地位未定”“台湾托管”之类的主张。为防止台湾落入中共之手, 1950年夏, 美国官方对台湾地位尚“无法确定”进行表述, 1951年又一手策划结束对日战争状态的和约, 在其中将台澎归属权表述为“由日本放弃”40。美国将台澎地位悬置、使台澎“中立化”的目的就是为干涉台海事务寻找借口。1953年共和党上台后, 曾声称要将台澎的“中立化”“解除”。但其实“解除中立化”后并没有实质改变, 美国仍然在约束台湾大规模的军事行动, 且未改变“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说法。此时, 美国同台湾当局订约, 自有承认台湾、澎湖等地为中国领土之意。无论条约及换文如何在文字上回避对台湾、澎湖归属权的直接表述, 台澎属于中国的法理意义都是回避不了的。美国参议院外委会妄图以“三项了解”进一步为美国任意解释台澎归属权留下余地。但台澎归属问题以及某条约文件是否“涉及台澎主权”的问题当由事实与法理决定, 不能够任由人解释。

  参议院外委会称该约“不影响或改变第六条所指领土之法律地位及主权”, “不影响或改变”的法律地位及主权原本为何?若理解为:台澎地位及中国归属权一如此前, 即美国所主张的台澎地位仍然未决, 并不属于中国, 那么与自称“代表中国”的台湾当局订约, 且称台澎为其“领土”便是奇怪之事。况且, 美国参议院外委会报告中又称, 自中国“接管”台湾后美方“业已承认”其对台澎的合法权利45。那么, 是不是可以得出美国认为台澎属于中国之意?这自然不是美政府此时的用意, 且是其刻意回避的。参与寇恒所拟意见的艾奇逊、尼采等人曾是炮制“台湾地位未定论”与“台湾中立化”的主要人物, 对台澎中国归属权与地位问题自是敏感, 担心因订立共同防御条约而使美国不便介入台海事务。主导订约的杜勒斯不是没有考虑到此点。杜勒斯曾任杜鲁门时期的外交顾问, 也曾参与“台湾托管”等方案的讨论, 深谙美国处理台澎地位之法。尽管与台湾当局订约在台澎地位的认识上有难以自圆其说的风险, 但此时美国为更紧迫的局面需要应对, 为使联合国介入台海冲突, 杜勒斯不得不推动订约, 而以文字技巧避免对台澎中国归属权的直接表述。美国参议院外委会所提说法其实是空洞的, 其意只是为美政府任意解释台澎中国归属权与地位添一说辞而已。

  五. 余论

  二战后, 美国虽与太平洋地区若干国家签订防御性条约, 但并未与一个正在处于战时状态的国家或地区订约42。与台湾当局的共同防御条约是个例外。台湾当局自提出订约要求已有一年多, 中间也曾托请多人, 希望予以推动, 杜勒斯并未提高此事的优先级。1954年10月, 为使台湾当局接受美国所策动的台湾海峡停火案, 美方才启动订约的程序。虽启动了程序, 美国并不打算在关键问题上让步, 而是抱着必使条约利于美国的心理46。在台湾方面来说, 殷切希望早日与美订约的心理是存在的, 却也未曾一味妥协。订约之事主要由叶公超、顾维钧两人同美方交涉, 两人皆是具有丰富经验的职业外交家。为达成尽可能对台有利的条约, 二人同美力争、周旋, 在若干问题上取得美方谅解与让步。然而, 在制约台湾“反攻”等关键性问题上, 仍是强势的美方获胜。台湾方面取得有限的胜利与美方谈判原则有关, 美国要在自己满意的基础上对台湾方面适度让步, 在不被卷入战争的情况下鼓励台湾方面所谓的“自卫权”, 以使其达到“适当的平衡 (proper balance) ”43。正是在这个时候, 美国国家安全会议形成关于远东政策的文件NSC 5429/3, 表示美国要冒着战争风险, 但不主动引起战争;维持非共产主义的台湾地区政治、经济和军事的逐步改善, 防止被颠覆;与台湾当局签订共同防御条约, 庇护台湾 (不包括国民党控制下的离岸岛屿) , 通过联合国的行动维持离岛现状44。该文件订下了此后订约谈判的基调, 也就是说台湾当局最关心的“反攻”与“外岛”问题正是美国订下的不能让步的底线。

  美国与韩、菲的安全条约很快就谈妥并签订。相较而言, 与台方面的条约颇为波折。美国口头上称以平等姿态与台当局订约, “对于实力悬殊一点绝未提及”47, 只为应付实际情势。貌似平等简单的处理方式却没有带来平顺的效果, 其因在于美国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强势立场。基于这样的立场, 美国以带有明显的片面性质的文字对关键条款进行解释与限制, 不但要将台湾方面以往对使用武力的保证法律化, 还加上军事部署亦需商议这一无理要求, 造成在订约过程中最尖锐的冲突。

  在订立共同防御条约一事上, 双方有建立“集体防卫”的共同利益, 却也有着本质上的利益冲突。台湾方面要求订约的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为鼓舞士气, 因而条约在彰显有强大同盟共同反共之意的同时, 要塑造当局的坚强高大, 至少不应有“矮化”的体现。美国订约的一个重要目的却是要捆住台湾当局的手脚, 其目的与台湾当局的出发点是冲突的。20世纪50年代, 特别是国民党退台后的头几年, 提振民心主要靠的是“反攻大陆”的蓝图和愿景, 这一点恰恰是美国要防范的。美与台当局本质上的利益冲突说到底是一个中国与“两个中国”的冲突。台湾方面的军队多从大陆过去, 将士思归, 蒋介石以“反攻大陆”作为凝聚士气之丹药。然而, 尽量减少台海两岸的维系、维持“两个中国的事实”才是美国想要达到的战略目标。基于此, 不但“外岛”不能列入条约范围, 连提供“外岛”补给的承诺美国也不肯加入换文。为能达成条约, 台湾方面退而求其次, 要求美国尽可能对换文保密, 并尽量减小换文与条约关联性的体现、尽量减少其法律效力的体现。台湾方面的退让有时会得到美方暂时性的谅解与同情, 但最终在关键性问题上美国并未做出妥协。

  随着对远东事务的介入, 美国便不断有对台湾地位与归属权的随意解释。十余年中, 美国官方对台澎中国归属权的看法也出现了数次变化, 有时是大的跳跃, 有时甚至是自相矛盾的逆转。“共同防御条约”签订后, 有人质疑它会带来台澎中国归属权地位的改变。为此, 美参议院外委会提出“三项了解”, 声明该约不影响或改变台澎法律地位和中国归属权。此语是含糊的, 却给美政府留下极大空间。“共同防御条约”体现了美国对台澎属于中国的认定, 是对其炮制出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自我否定。尽管美国又拿出所谓实质上的保留条件, 为其任意解释台澎地位及中国归属权留出退路。可是, 台澎地位和中国归属权早已由历史事实与法理决定, 岂容随意解释?

  注释

  1 大陆地区的研究如郝天豪、刘相平:《退让与坚守:蒋介石在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商签中的策略选择》 (《台湾研究集刊》2018年第3期, 第38~47页) , 苏格:《美台“共同防御条约”的酝酿过程》 (《美国研究》1990年第3期, 第47~72页) 。台湾地区的研究如林正义:《〈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及其对蒋介石“总统”反攻大陆政策的限制》 (《“国史馆”馆刊》第47期, 2016年3月, 第119~166页) , 张淑雅:《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签订:一九五0年代中美结盟过程之探讨》 (《欧美研究》第24卷第2期, 1994年6月, 第51~99页) , 张淑雅:《无碍反攻?〈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签订后的说服与宣传》 (《“国史馆”馆刊》第48期, 2016年6月, 第103~174页) , 段瑞聪:《从日本角度看〈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国史馆”馆刊》第49期, 2016年9月, 第99~135页) 等。现有研究各从某个角度切入研究蒋介石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及其影响, 所用资料的侧重也各有不同。顾维钧是直接与美方交涉者, 他的档案中存有大量资料, 对此迄今并无充分利用。笔者拟从几个为学界忽视的角度, 探讨蒋介石与美国对条约若干具体问题的考虑和互动。在大量占有一手档案基础上, 一些被淹没于历史尘埃中的重要史实浮上水面:譬如台湾当局基于平等原则要求对驻冲绳美军的行动拥有协商权, 这一点是与人们通常所认为基于单方面依赖关系形成的不对等相悖的;又如蒋介石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法理上对台澎中国归属权的认定作用及对“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否定一点, 实为以往研究所忽略却相当重要之事实。
  2 台湾方面称为美澳纽同盟[《“外交部”电“驻美大使馆”》 (1954年2月6日收) ,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珍本与手稿图书馆藏,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113]。
  3 (7) 《叶公超电顾维钧》 (1954年2月17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112。
  4 《叶公超电顾维钧》 (1954年5月27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89。
  5 《叶公超电顾维钧》 (1954年5月15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91。
  6 《蒋介石日记》手稿, 1953年9月7日, 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档案馆藏。
  7 美澳新、美菲及美日条约均称安全条约, 美韩条约称防御条约, 安全条约与防御条约无实质区别。台湾方面考虑到一般民众心理, 参照各约拟具草案时采用的是安全条约的说法。在交涉过程中, 两种叫法都有, 直到签约前一天台湾“外交部”还在为“条约名称究为防御条约抑安全条约”之事进行请示, 最后采用的是“防御条约”的译法[《沈昌焕电“驻美大使馆”转叶公超》 (1954年12月28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113;《沈昌焕电叶公超》 (1954年12月1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98]。
  8 1954年3月中旬, 台“外交部”为便于保密起见, 决定以CLARA或棠案为安全条约密名[《叶公超电顾维钧》 (1954年3月15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100]。
  9 《顾维钧电叶公超》 (1954年5月13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92。
  10 (4) (5) 《叶公超电顾维钧》 (1954年5月15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91。
  11 《顾维钧电叶公超》 (1954年4月29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93。
  12 《叶公超电顾维钧》 (1954年4月28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94。
  13 《顾维钧致叶公超并请转呈电文》 (1954年5月19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90。
  14 (11) 《叶公超电顾维钧》 (1954年5月27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89。
  15 《顾维钧电叶公超》 (1954年8月26日发) , 档号:Koo-0152-B212a-0095。
  16 《日台和平条约 (最后文本) 》,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9分册, 附录十六, 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 第732~740页。
  17 《蒋介石电叶公超》 (1954年11月5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76。
  18 《叶公超电蒋介石》 (1954年11月7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64。
  19 《社论:条约乎?锁链乎?》, 报纸名不详, 第1版,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129-001。
  20 《叶公超电“外交部”转蒋介石、俞鸿钧》 (1954年11月3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79。194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仍在美国支持下占据联合国席位, 并以“中华民国政府”自居。此处为表述需要完整引用了原文文字, “中华民国”指台湾当局, 所谓“缔约国”应为“缔约方”。下文关于条约或换文的文字引用部分亦同。
  21 《叶公超电“外交部”转蒋介石、俞鸿钧》 (1954年11月3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79。
  22 《“外交部”电“驻美大使馆”》,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57。
  23 《联合声明稿》,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94。
  24 《顾维钧电沈昌焕》 (1954年11月6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67。
  25 《顾维钧致蒋介石、俞鸿钧函》 (1954年11月9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40。
  26 《蒋介石日记》手稿, 1954年11月11日。
  27 “谈话备忘录 (由中国事务办公室马康卫提供) , 1954年11月21日”[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Chinese Affairs (McConaughy) , November 12, 1954], 美国国务院格伦农编:《美国外交文件 (FRUS) , 1952-1954》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Glennon, John P., Editor,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 “中国和日本”[China and Japan (in two parts) ], 第12卷第1分册, 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出版局1952-1954年版, 第890页。
  28 “谈话备忘录 (由中国事务办公室马康卫提供) , 1954年11月21日”[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Chinese Affairs (McConaughy) , November 12, 1954], 美国国务院格伦农编:《美国外交文件 (FRUS) 》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Glennon, John P., Editor,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 “中国和日本”[China and Japan (in two parts) ], 第12卷第1分册, 第887~892页。
  29 《沈昌焕电顾维钧》 (1954年11月14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25。
  30 《顾维钧电沈昌焕》 (1954年11月14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69。加入双方意见, 最后形成的文字是:“凡有两缔约国双方共同努力与贡献所产生之军事单位, 未经共同协定不将其调离第六条所述各领土, 至足以实际减低此等领土可能保卫之程度”[《叶公超电沈昌焕并转蒋介石、俞鸿钧》 (1954年12月10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49]。
  31 《叶公超电沈昌焕》 (1954年11月17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15。
  32 《顾维钧电沈昌焕》 (1954年11月6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67。
  33 《叶公超电沈昌焕》 (1954年11月19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05。
  34 《叶公超电沈昌焕转蒋介石、俞鸿钧》 (1954年11月19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138。
  35 《叶公超电沈昌焕转呈蒋介石、俞鸿钧》 (1954年11月24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118。
  36 “谈话备忘录 (由中国事务办公室主任马康卫提供) , 1954年11月13日”[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Chinese Affairs (McConaughy) , December 13, 1954], 美国国务院格伦农编:《美国外交文件 (FRUS) , 1952-1954》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 “中国和日本”[China and Japan (in two parts) ], 第12卷第1分册, 第1021~1022页。
  37 《沈昌焕电叶公超》 (1954年12月18日发) , “顾维钧档案”, Koo-0152-B212b-0046。
  38 1955年1月美国劝台湾当局放弃大陈岛, 4月初美国明确国民党占领下的中国沿海岛屿并非“要塞”、只是“前哨”, 必要时可以放弃。
  39 《顾维钧电沈昌焕》 (1954年12月8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53。
  40 《沈昌焕电顾维钧》 (1954年12月6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54。
  41 《沈昌焕电叶公超》 (1955年1月8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34。
  42 《沈昌焕电叶公超》 (1955年1月8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35。
  43 《叶公超电沈昌焕转蒋介石、俞鸿钧》 (1955年1月13日发) , “顾维钧档案”, Koo-0152-B212b-0030。
  44 《“外交部”电顾维钧》 (1955年3月12日发) , “顾维钧档案”, Koo-0152-B212b-0005;《顾维钧电叶公超》 (1955年3月14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04;《叶公超电顾维钧》 (1955年7月29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03。
  45 《顾维钧电叶公超》 (1955年8月2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02。
  46 《叶公超电沈昌焕转蒋介石、俞鸿钧》 (1954年11月22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127;《叶公超电蒋介石、俞鸿钧》 (1954年11月24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124。
  47 《顾维钧电“外交部”》 (1955年2月8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13。
  48 (4) “第231次国家安全会议上的谈话备忘录, 1955年1月13日” (Memorandum of Discussion at the 231st Meeting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Washington, January 13, 1955) , 美国国务院格伦农编:《美国外交文件 (FRUS) , 1955-1957》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5-1957) , “中国” (China) 第2卷, 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出版局1955-1957年版, 第20~21页。
  49 《顾维钧电“外交部”》 (1955年1月12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29。
  50 《叶公超电沈昌焕转蒋介石、俞鸿钧》 (1955年1月13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30。
  51 《顾维钧电“外交部”》 (1955年2月10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12。
  52 “杜勒斯准备的备忘录 (由参赞麦克阿瑟二世提供) , 1951年2月13日” (Memorandum Prepared by the Dulles Mission, Feb.3, 1951) , 美国国务院安达尔编:《美国外交文件 (FRUS) , 1955-1957》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Aandahl, Fredrick, Editor,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1) , “亚洲和太平洋”[Asia and the Pacific (in two parts) ], 第6卷第1分册, 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出版局1951年版, 第850页。
  53 《顾维钧电“外交部”》 (1955年2月10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b-0012。
  54 美国与韩国的共同防御条约是在朝鲜停战协定达成之后才签订的。
  55 1954年11月, 当被问及美国是否致力于条约时, 杜勒斯指出:“如果能够在美国政府满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原则上我们就致力于条约。”“谈话备忘录 (由参赞麦克阿瑟二世提供) , 1954年11月5日”[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Counselor (MacArthur) , November 5, 1954], 美国国务院格伦农编:《美国外交文件 (FRUS) , 1952-1954》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 “中国和日本”[China and Japan (in two parts) ], 第12卷第1分册, 第868页。
  56 “谈话备忘录 (由参赞麦克阿瑟二世提供) , 1954年11月5日”[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the Counselor (MacArthur) , November 5, 1954], 美国国务院格伦农编:《美国外交文件 (FRUS) , 1952-1954》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 “中国和日本”[China and Japan (in two parts) ], 第12卷第1分册, 第868~869页。
  57 “政策声明草案 (NSC规划委员会编写) , 1954年11月19日” (Draft Statement of Policy, Prepared by the NSC Planning Board, November 19, 1954) , 美国国务院格伦农编:《美国外交文件 (FRUS) , 1952-1954》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 “中国和日本”[China and Japan (in two parts) ], 第12卷第1分册, 第911~919页。
  58 《叶公超电沈昌焕》 (1954年11月17日发) , “顾维钧档案”, 档号:Koo-0152-B212a-0015。

    冯琳.退台初期蒋介石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再探讨[J].史学月刊,2019(08):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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