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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各项保障措施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10-07 11:54:03 | 移动端:完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各项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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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各项保障措施 本文简介:保障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是社会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刑释人员能否成功回归、融入社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狱后他们所面临的回归保障机制是否完善。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刑释人员大概有40余万人,他们在监狱服刑期间一直处于与社会隔离的状态,多数人文化程度不高,谋生能力有限,出狱后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和激烈的

完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各项保障措施 本文内容:


  保障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是社会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内容。刑释人员能否成功回归、融入社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出狱后他们所面临的回归保障机制是否完善。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刑释人员大概有 40 余万人,他们在监狱服刑期间一直处于与社会隔离的状态,多数人文化程度不高,谋生能力有限,出狱后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和激烈的竞争,难免无所适从,加上消极的罪犯标签效应和传统的社会歧视环境影响,在社会生活中常常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如果无法对其实现刑释后有处可去、有业可就、生活有保障,难免会出现因不适应社会而腐化变质、重新犯罪的危险。2004 年中央八部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各地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意见,这些都彰显了从中央到地方对刑释人员的回归社会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然而就现状而言,刑释人员的保障待遇并未共享到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其合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从犯罪学的角度看,犯罪是社会矛盾的产物。犯罪不仅有个人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因此,个人犯罪,社会也应负有一定的救助责任①。传统的社会帮教着重解决的只是刑释人员暂时的需求问题,实际上刑释人员更多需要的则是系统化的长效救助。因此,完善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各项保障措施,构建多元的社会救助体系,不仅是确保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有效措施,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过渡期特殊保障: 回归的起始

  刑释人员出狱后直至找到工作前存在一段过渡危险期,过渡期内为其提供短期强有力的救助,使其能及时获取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保障,是确保他们平稳回归社会的“第一稳定器”,也是有效预防其重新犯罪的首要环节。

  ( 一) 短期生活保险

  2000 年山东省鲁西监狱开中国司法实践之先河,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济宁分公司联合推出为在押罪犯办理刑释后保障短期生活的名为“美好明天”的新险种,目的是通过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为刑释人员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以保障短期基本生活需要,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②该险种已报中国人寿保险总公司批准,并在中国保监会备案。

  鲁西监狱规定,凡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本着自愿原则,均可参保。

  刑释后生活保险的保费由三部分组成: 基础保险每人每月 20 元,由狱方缴纳; 奖励保险根据罪犯表现,评分分档确定额度,也由狱方出; 配置保险由罪犯自愿取出当月奖金的一半以下入保,狱方再配置 20%。在全部保费中,狱方出资比例约占 7 成,只有 3 成从罪犯奖金中提取。保险期最短半年,最长两年。罪犯刑满释放后,可以凭保单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时的领取方式,一次性或按月领取保险金。刑释人员的短期生活保险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稳定社会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获得司法部门的肯定并在全国加以推广,目前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海南美兰监狱等都已经实行了该做法。

  ( 二) 过渡性物质保障

  有些罪犯,特别是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出狱后往往面临着无衣穿、无饭吃、无处住的悲惨境况,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他们的困境,这些人很有可能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为避免他们重蹈覆辙,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在出狱人出狱时发给数量不等的费用、赠送衣物、提供交通工具、甚至提供短期住所等做法,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保障予以过渡,保证其出狱后不致于因生存境况恶化而重新犯罪。通过社会慈善捐赠和财政划拨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刑释人员过渡性物质保障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对这些筹集资金的特殊救助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就业援助: 回归的关键

  就业是回归保障的前提,也是刑释人员重塑信心和成就感的源泉。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如果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基本的生活保障缺失,必然会对自己的将来缺乏心理依托。这种生存焦虑极易成为重新犯罪的诱因,“安其身”才能“安其心”。在充满风险与竞争的择业过程中,由于年龄高低、受教育程度、就业观念、职业技能、社会环境、就业形势等因素囿限,必然会有部分刑释人员难以摆脱就业弱势,甚至可能根本无法就业,而这部分人恰恰正是重新犯罪的高发人群,对于这部分人不能放之任之,需要帮其规避市场风险,以其他的途径安排工作。在刑释人员安置就业措施上要结合实际情况倡导“两点论”,即在倡导市场化竞争就业的同时,提倡对部分就业弱势人员实施倾向性的保护。

  ( 一) 建设过渡性安置基地,合力帮扶渡难关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激烈的就业竞争,刑释人员属于当然的弱势群体。社会要建立过渡性安置实体和基地,将他们先安顿下来,让他们获取基本的收入,帮助他们渡过回归社会后的困难期。③由于过渡性安置基地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税收、资金、场地方面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目前我国在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过程中已探索出政府主导; 司法部门与民政、人社部门共建; 依托监所,依托企业等多个运作模式,并在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政府应积极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促其继续壮大发展。

  ( 二)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要提高刑释人员的择业竞争能力使其更好地在社会上立足,首先应让他们拥有一定的生存发展技能,特别是面对异常严峻的就业形势。通过职业培训,帮助刑释人员提高谋生技能和求职技巧,增进其生存力、适应力和竞争力,无异于交给刑释人员一把自食其力的“金钥匙”,为他们架起了一座重获新生的回归桥梁。

  目前许多监狱在罪犯教育中都开展了以培养和提高罪犯劳动技能、增强适应社会能力为目的的技能教育,通过与社会合作,联合办学,组织开展了诸如技术等级考核、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前让他们掌握适应市场所需的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实现自我增值,为回归社会后的就业、择业奠定基础。如山东聊城监狱建设了 5400 平方米的技能培训中心,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罪犯技能素质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罪犯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出监培训、以师带徒、生产技术能手评比、职业技能鉴定、技术职称评聘等一系列规章制度④。并与聊城大学、聊城职业技术学院深度合作,在深入了解罪犯就业意向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依托监狱内各车间,举办了机械加工、锻工、电焊、电工、家电维修、食品加工等多种类型培训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司法行政部门要锁定刑释人员群体的就业瓶颈,切实做好为刑释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提高就业技能的接茬工作。要充分利用司法所面向基层、信息灵便的优势,广泛搜集市场劳务信息,并与劳动保障部门协作,整合劳动保障资源,因地制宜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切实增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竞争力。

  ( 三) 激励与企业联姻,开创“三赢”局面

  市场经济决定了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不能仅靠政府,要广开社会之门,广纳企业加入,实现安置工作的市场化。对于那些与刑释人员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政府应从政策层面,如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财政补贴、减免部分税收项目等优惠政策,给予鼓励。鼓励企业择优吸纳刑释人员就业,刑释人员获得就业平台,企业得到优惠政策扶持,同时国家也减少了财政负担,实现刑释人员个人、录用企业和国家的“三赢”局面。

  ( 四) 提倡转变观念,自主创业谋发展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司法所要引导刑释人员转变就业观念,摆正心态,先就业再择业。在无法一步到位的就业现实面前,通过临时性、时段性等工作形式先灵活上岗就业,再谋择业发展。在加强管理和引导的同时,要积极为刑释人员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如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对有自助创业意向的刑释人员开设培训课程,多提供致富信息和项目,在申领执照、项目审批、贷款办理、资金援助、税收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扶持刑释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使其增强回归的信心。

  三、生活救助: 回归的基石

  ( 一) 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已将那些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低于社会保障线的刑释人员,统一纳入到民政救助范围,为其办理低保,进行救助。

  但是由于现行申请低保的条件并不是以个人收入状况为准,实践中出现因犯罪家庭不接纳或者不接济而生活困难但却无法获得低保救助的刑释人员,考虑到保障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民政部门应特事特办,在办理低保的时候针对这些刑释人员放宽低保的申请条件,在查证其确实无法从家庭获得接济的情况下可以对个人办理低保,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 60 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且无人赡养或扶养的老弱刑释人员,则应按照社会孤老人员的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 二)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在办理社会保险方面,刑释人员可能会面临如因入狱中断保险缴费导致缴费年限不足、出狱后因生活困难无力续交保费等困难,因此,对于申请参加保险或申领保险金的刑释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在办理时应当立足他们的现状,结合出监后的表现情况,适当放宽政策条件。同时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在社会保障中的财政之责,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加大对刑释人员社会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消除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可能重新犯罪的诱因,保证其顺利融入主流社会。

  ( 三) 心理帮困
  
  罪犯因在监狱里服刑长期与社会脱离,个性发展受到限制,回归社会后极易产生不适应社会的心理,加上可能面临生活困难、倍受歧视的境况容易产生不满、仇恨甚至报复心理,如果不能及时加以疏导,极易因心理问题重蹈犯罪的覆辙。针对这种状况,一些国家的更生机构如美国匹兹堡的“中途之家”、英国伦敦的“诺曼之家”,会为出狱的罪犯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在生活和思想上给予指导和帮助。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由司法机构负责,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关注刑释人员的心理动态,做到心理问题及时发现,有效疏导,避免因心理问题导致重新犯罪,提升帮教工作针对性和效果。

  四、结语

  对刑释人员进行社会救助是降低其重新犯罪机率、促使其顺利回归的现实需要,也是体现人文关怀、建立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刑释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新时代背景下对安置帮教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提升社会化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注 释:

  ①冯卫国. 对完善我国出狱人保护制度的思考[J]. 政法论丛,2003( 3) :41.
  ②刘玮琦. 关于完善刑释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J]. 赤峰学院学报( 韩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8) :111.
  ③颜锦章,张祖馥,杜强. 制定 <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保护法 > 的思考[J]. 法治论丛,2003( 11) :43.
  ④葛井泉,赵希柱,巩金钟,付勇. 关于罪犯技能教育和刑释就业援助的思考与实践[J]. 中国司法,2008( 7)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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