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论文范文 > 论文格式 > 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

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10-28 13:27:21 | 移动端: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

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 本文关键词:正义,罗尔斯,介绍

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 本文简介: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罗尔斯理论体系中的差别原则探究【导言】正义二原则中差别原则解读导言【第一章】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第二章】罗尔差别原则综述【第三章】正义论差别原则的意义【结语/参考文献】政治哲学中的差别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背景介绍  一个人的理论思想与个人的家庭和教育环境密切

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 本文内容: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罗尔斯理论体系中的差别原则探究
【导言】正义二原则中差别原则解读导言
【第一章】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
【第二章】罗尔差别原则综述
【第三章】正义论差别原则的意义
【结语/参考文献政治哲学中的差别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背景介绍

  一个人的理论思想与个人的家庭和教育环境密切相关。罗尔斯受到什么样的家庭和学校教育,使得其对正义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并把正义应用的最初对象关注到最初的不平等上?正义研究是有什么样的发展脉络,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又有什么样的与众不同之处?本章从基本的背景知识入手来对“差别原则”进行概括的了解。

  第一节 罗尔斯及《正义论》

  约翰·罗尔斯(1921.2.21--2002.11.24),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是20 世纪英语世界最着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罗尔斯 1921 年生于巴尔的摩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其父是当地一位着名律师,对政治抱有浓厚兴趣,其母是一位热心的社会活动者,曾一度担任巴尔的摩选区妇女投票联盟的主席。父母对政治的热衷潜移默化的影响着罗尔斯,为其日后成为政治哲学家埋下了种子。罗尔斯在家中排行第二,在他七八岁的时候,罗尔斯的两个弟弟先后由于感染罗尔斯传染给他们的白喉症和肺炎症而早早的离开人世。这件事对罗尔斯造成巨大的打击,也正是由此,在其日后的主要着作中体现出他对先天或后天不幸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特别关怀。

  罗尔斯的本科和研究生学习都在普林斯顿大学,师从着名哲学家马尔科姆,对康德、黑格尔、贝克莱、维特根斯坦等作了系统的研究。学习生涯期间,罗尔斯还选听了艾尔菲斯·梅森主讲的美国政治思想史和宪法史,熟悉和了解了美国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政治正义观。这些学习课程都为罗尔斯日后提出其着名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奠定了十分重要的理论基础。

  随后,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哲学系任讲师。在 1952 年罗尔斯赴牛津大学进修学习了一年,期间,罗尔斯研读了卢梭(《社会契约论》)、孔多塞、摩尔、密尔(《论自由》)、凯恩斯等思想家的文章或着作。也正是在这一段时间里,罗尔斯开始酝酿和构思如何运用虚拟契约论来证明道德原则。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罗尔斯分别在康奈尔和麻省理工学习、任教,最终在1962 年选择哈佛大学作为自己的思想家园。罗尔斯到了哈佛之后,浓厚的学术氛围和优越的条件使他如鱼得水,罗尔斯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正义问题的研究上。在哈佛的第一个十年里,是罗尔斯相对高产的时期,罗尔斯接连发表了一系列含金量极高的文章,并于 1971 年正式发行出版了《正义论》。

  《正义论》,顾名思义,是研讨正义的。无论是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还是在社会发展史上上,正义观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就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罗尔斯规定,“正义的应用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正义是用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并划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及负担的主要制度。”

  1罗尔斯认为: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社会条件以及个人的出身地位、先天禀赋等因素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状况。但是这些造成最初不平等的因素却是个人无法进行选择的。因此,正义的应用对象就是这些最初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正义原则通过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调节,来尽可能的减少因自然条件、社会历史等偶然因素造成的最初的不平等。

  《正义论》自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巨大反响,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着作之一,被推崇为与洛克《政府论》和密尔《论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着作”.《正义论》之所有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正义论》中所研究的社会正义问题涉及到广泛的领域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罗尔斯把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对象,这种正义对象的性质必然决定了《正义论》所涉及的领域包括像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利益的划分等又与社会里的每个人相关。因此,《正义论》受到了上到学者下到民众广泛的关注。第二,《正义论》中所研究的差别原则、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问题给当时内忧外患的美国提出了解决现实困境的方法和理论基础。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五六十年代,对于美国和美国民众来说是及其艰难的年代。对外来说,有朝鲜战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等;对内有民权运动、黑人斗争和不断扩大的失业率和贫富差距。各种情绪和问题交织在一起的美国和民众急需在困局中找到指引他们方向的“明灯”.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他不仅进一步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发展出更高抽象水平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同时又与现实紧密的联系,对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弱势群体现象严重等不公平现象提供了建设性的解决方案。这种高度虚拟性和强烈现实性的结合不仅折射出动荡美国的种种问题,而且提供了走出困境的希望和某种尝试,这自然会引起当时注意的目光。

  第二节 正义与正义二原则

  正义是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历史上不断思考和辩论的话题。

  一般说来,正义这个概念是关于适当安排社会内的东西和人民的。从字面来看,“正义”二字往往是作为形容词来研究的,即“正义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正义的认知和定义有不同的侧重点。从古希腊开始一直到当代,人们对正义的研究始终没有停止,正义是关于什么的,到底什么才是正义的等一系列话题依旧是相关学科争论的热点。为什么有关正义的研究能够得到如此的关注,大概是由以下原因组成的:第一:正义概念在西方是表明着道德最初发源的观念之一,在正义概念的发展历程中,许多思想都对其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来自于古希腊哲人们理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把正义与道德划上了等号,柏拉图将正义列为四种德性之一(其他三种是智慧、勇敢和节制)。正义被赋予了人的道德的地位。“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2是亚里士多德的至理名言,明确而深刻地指出了公正在道德中的地位。而道德却是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是所有人都关注的一个问题。所以,自古希腊开始,无论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的伟大哲人们,还是普通的民众,人们对正义有一种格外的关注。这种先天性的被关注优势造就了“正义”的持续热度。第二:正义作为一种倾向于真理性的标准,它的价值比其他准则,如善意、博爱、仁慈、同情、慷慨等更具压倒性的重要作用。我们知道,无论正义是强调行为本身的正义还是行为主体人具有的正义品质,它都在倾向于解决这么一个问题,即“什么是对的,我们应该怎么做”.这种基础性问题本身所包含内容的广度和宽度,造就了人们在研究其他问题时必须要面临到、不能回避的就是到底什么是对错,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做。

  而这些问题无疑不涉及到正义本身。就如同人们在研究河流、湖泊、沼泽等时,都必须要认识清楚水本身的特性,而正义就是这水,是其他问题的来源。所以,如果说“正义”之热第一个原因有外界人为的因素影响,那么更重要的第二个原因还是“正义”本身所涉及到的问题基础性和本源性,这才是“正义”持续受关注的根本原因。接下来,我们将透过有关“正义”研究的主要观点来梳理正义的脉络,从中找到罗尔斯《正义论》研究的特点和不同之处。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个体的一种灵魂状态。他把人的灵魂分为理性、情欲和意志三部分。所谓的正义就是理性在人的灵魂中起主导作用,意志起辅导作用,两者在共同的作用下对情欲加以控制和约束,也就是正义是理性、情欲和意志在人的灵魂中各起各的作用,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各司其职”就是正义。而正义的人就是能够让三者在个体的灵魂中平衡相处的人,让三部分各司其职,各起各的作用的人。柏拉图的正义是关于人的精神状态的思想,基本上指引了西方学者后来对正义的思考方向。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是一切德性的总汇。即所谓的正义就是所有人都认为是公正时而由此做成的公正的事情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通过公认的正义的事表现出来,而由于这种正义的品质,人们能够去做出正义的事情来。沿着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思考倾向,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

  在这里,西塞罗再一次强调了正义是一种人的精神现象,而不是事物自身的性质。正义是人的主观内心活动感受,先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中,具有特定内容的精神活动现象。随着历史的进程,正义的定义倾向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到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哲学家、神学家阿奎那则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人们依据正义这种习惯,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到了文艺复兴以后,西方启蒙的思想家们又将“自由”纳入他们的正义哲学,从“自由”、“平等”两个方面对“正义”进行了阐释。然而受时代的限制,西方的政治理论思想更多的是关注个人自由权利以及这种权利上的平等,而忽视人与人之间在实质结果上的平等,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有关正义理论一直徘徊于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冲突中而无法自拔。在罗尔斯看来,自由和平等的矛盾冲突是可以调和的。罗尔斯想要找出这样一种和解的方案,即设计出一种社会基本制度来尊重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使得每个人的平等同样得以实现。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这种方法也不是另外一种新的方法,而是一种复活了传统契约论的方法。不同于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罗尔斯提出的是一个假设的理想环境下的缔约情形。在这种假设的理想原初状态下,罗尔斯认为,所有的人共同缔结的契约是公平的,人们所选择的原则也是正义的。所以,罗尔斯设计了正义理论中的“原初状态”,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

  一般来说,正义就是大家达成的一种社会共识,在某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决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正义的,它是一种社群的产物,是这个社会的所有人共同认可的一种共识,这种缔约的正义观念就决定着正义的准则。正如美国政治学家迈克尔·沃尔泽所说“正义与社会意义有关,一个特定社会是公正的,只要这个社会里的人们都忠实于大家的共识。”

  正义不是一个个体的事,是整个社会所有成员的事。那么,社会成员以一种怎么样的形式聚合、在怎么样的形式下决定正义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我们应该清楚社群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式聚集的。按照传统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一个社会的建立是在于人与人之间缔约的一种关系。国家的建立就是源于这种契约。但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实际的社会契约存在着以下几个争议:一是产生的社会契约是以一种怎么样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义务?罗尔斯认为这种无论是基于双方意愿或者基于双方利益的契约都不能保证真正的权利得以实施。比方说,一方因某种偶然因素不能够履行契约时,契约双方在确定利益时如何保证利益的公平等;另一方面是:契约本身的条文是如何保证公正的。正是由于罗尔斯对传统契约论的种种质疑,认为按照这种传统契约缔结出来的社群本身就潜藏着不公平的因素,所以即便后来达成的所谓“正义”,在罗尔斯看来也是在不公平的基础上达成的,不是真正的正义。

  鉴于此,罗尔斯在传统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发展出自己在《正义论》中新的社会契约论,即一种假设状态下的社会契约。这与康德的契约论观点不谋而合。“契约的一个起码标准是正义原则的选择要在某些条件下进行。”这种假定状态下的社会契约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按照罗尔斯自己的说法,原初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它是一种其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这样,从“原初状态”这种理想环境下推导出的正义的原则相对于传统契约论推导出的正义原则就显得更为正义。

  而事实上人是千差万别的,每个人的出身、地位、天赋、利益、愿望、志趣都是各不相同的。每个人在选择正义原则时,都不应当把因其先天强于其他人的优势而得到的利益当作理所应当,也不应当因这种优势而比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人多得利。所以,如果我们想使得所选择的原则成为正义的,就不能允许这种最初的不平等产生,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减少因最初不平等而造成的结果上的真实不平等。比方说,西方社会一些国家所实施的财产税,就是通过征收巨额税收的方式来限制“富二代”们因其出身地位这个自然偶得的因素而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财富。因此,在原初状态下进行正义论证时,我们要排除这些先天的偶然因素,使得这些因素不能够影响正义观念的产生,不影响真正公平的实现。“我假定各方是在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不知道各种选择对象如何影响他们自己的特殊情况,他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

  当人们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是把自己置于“无知”的状况下,让自己处于“无知之幕”背后,在选择前把个人的志向、兴趣、爱好、财富、各种价值观、善恶观等排除在“无知之幕”之外,这就保证了正义原则产生的基石是正义的。罗尔斯在假设了原初状态后又设计了无知之幕。罗尔斯之所以设置无知之幕,其目的是在于体现公平,使原初状态的程序和条件显得公平,排除个人的兴趣、志向以及个人价值观等的影响,从而使得人们对正义原则的选择的结果也是公正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对其两个原则的论证是契约论的,具体落实到方法上,就是罗尔斯精巧地构建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在上述假定的原初状态下,任何契约状态都是公平的,人们对正义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下进行的,这也是罗尔斯在导出正义论前提出“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原因。

  经过上述的设计,罗尔斯推导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基础和核心--正义二原则。在《正义论》第 46 节给出了正义二原则的最后论述: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通常,我们把第一个正义原则称作“自由平等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称作“差别原则”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说法,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即适用于正义的对象--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自由平等原则”是处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方面,包括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等基本权利;而“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则是处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包括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方面。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来源:网络整理 免责声明:本文仅限学习分享,如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罗尔斯及《正义论》介绍》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22716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