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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理念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和价值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9-10-28 13:27:27 | 移动端:公共性理念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和价值

公共性理念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和价值 本文关键词:哲学,地位,理念,政治,价值

公共性理念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和价值 本文简介: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之所以获得广泛影响,不但是因为它将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对立的两个价值,即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价值很好地统一起来,构建了一个公平的正义,而且也因为罗尔斯在论证过程中引进了一些重要理念。这些理念既来自思想史上的相关传统,更来自现代社会所共享的公共文化背景。公共性理念便是这其中的重要一个。不理解公

公共性理念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和价值 本文内容:


  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之所以获得广泛影响,不但是因为它将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对立的两个价值,即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价值很好地统一起来,构建了一个公平的正义,而且也因为罗尔斯在论证过程中引进了一些重要理念。这些理念既来自思想史上的相关传统,更来自现代社会所共享的公共文化背景。公共性理念便是这其中的重要一个。不理解公共性理念,就无法真正理解罗尔斯的论证逻辑,也无法真正深入到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现实关怀中去。本文试图围绕罗尔斯政治哲学中公共性理念的三个方面即公平正义的公共性、理性的公共性以及公共理性进行阐述,以便揭示公共性理念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地位和价值,并阐发其现实意义。

  一、公平正义的公共性

  罗尔斯试图构建一个能够规导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那么,这个正义原则是什么呢? 或者说,在传统的神学—形而上学世界观祛魅后的现代社会中,人们会接受一个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来规导自己所处社会的基本结构呢? 这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出发点,也是其政治哲学所指向的直接目的。

  罗尔斯清楚地认识到,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类似于正义原则这种事关社会基本结构和每个人终身利益的问题,不能像传统社会那样,或者求助于自然秩序,或者求助于上帝,或者求助于最高权威等,它惟一能够求助的就是每个人自身,更具体地说,每个人的理性同意。惟有经过每个公民理性同意和认可,或至少不反对的正义原则才是正当的。

  就罗尔斯将正义原则的确立奠基在每个公民的理性同意这点来说,罗尔斯的立场就像哈贝马斯一样,是与启蒙运动一脉相承的,同时也与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相呼应。现代社会就如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的一个注释中所说的那样: “我们的时代是真正的批判时代,一切都必须经受这种批判。通常宗教凭借其神圣,立法凭借其威严,想要逃脱批判。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就激起了对自身的正当怀疑,并无法要求获得不加伪饰的敬重,理性只把这种敬重给予能够经得起它的自由的和公开的检验的东西。”因此,在当代社会要确立一个具有正当性的正义原则,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只能采取自由而公开的方式,一种容易为所有人基于理性判断都能认可的方式。也正因如此,罗尔斯选择了契约论的论证方式。因为“契约”一词暗示着这种个人或团体的复数,暗示必须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开性。罗尔斯把形成契约之前的状态称为原初状态。

  他依据自己的理论需要对原初状态进行了设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原初状态中人的道德能力进行了设计,即原初状态下各方是自由而平等的理性的道德主体,他们具有一般的事实能力和道德能力。

  除此之外,罗尔斯还引进了无知之幕,对契约论做了重要的发展。霍布斯以来的契约论虽然或多或少都对契约各方进行过相关能力的界定,比如霍布斯把人的自我保全视为是基本的,而洛克则把人的自由视为是基本的,但他们对契约环境却关注甚少,以至于对契约各方在什么样的环境下进行选择缺乏有效的说明。契约是在什么样环境下达成的,这并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因为它事关原初条件的公平与否,直接影响到所形成契约的有效性。而无知之幕的引进,就是要将那些会使契约各方陷入争吵、陷入偏见的偶然因素,比如天赋、社会背景、阶级地位、特别的爱好、志趣和善恶观等排除在外,使得契约各方在选择正义原则时是自由而平等的,以及是基于自己的理性做出的合理判断。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罗尔斯就主张无知之幕下契约各方不具有任何知识、爱好、善恶观等,这种假设显然过于强烈。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并不排斥一般的知识、爱好、善恶观等,而只是要把那些过于强烈的、因而会影响到各方基于理性而做出合理选择的因素遮蔽掉。在这里,罗尔斯始终贯彻着康德所说的那个原则,即只有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主体基于理性做出的合理选择才是正当的。这里的自由是指契约各方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所认可的正义原则,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制约; 这里的平等则是指契约各方选择正义原则的权利平等,即所有人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等。因此,契约各方拥有自由而平等的地位对于形成合理的正义原则至关重要,它既是来自原初状态的设计,也是来自无知之幕的保障。

  经过原初状态的设计和无知之幕的引进,罗尔斯就实现了这样一个状态,即由于各方的差别不为他们所知,每个人都是同等理智和境况相似的,每个人都是被同样的论证说服的。这样,我们可以从随意选择的一个人的立场来观察原初状态中的选择。如果有什么人在经过必要的反思之后比较偏爱某种正义观,那么他们所有的人都会这样做,一种一致同意的契约就能够达到。也就是说,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任何一个人选择的正义原则其实也是其他人所选择的正义原则; 反之,也是一样。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每个人只要是理性的,并且从理性出发去进行合理的选择,其结果必然是一样的。或者说,罗尔斯通过在原初状态下引进无知之幕,不但确保了契约各方就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是大家所欲求的能够形成共识,而且也确保了一旦这种正义原则被选择出来,它一定是大家所共享的,即公共的。所谓公共的就是指主体之间相互共享的。

  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正义原则的公共性首先不是来自其内容的公共性,而是来自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种“纯粹程序正义”所保障的形式的公共性。正是这种“纯粹程序正义”赋予了正义原则以公共属性。无论这个原则是什么,只要这个原则在原初状态下为契约各方所接受,那么它必然是公共的。当然,这绝不是说,契约各方不会考虑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而盲目地进行选择。事实上,由于无知之幕的引进,契约各方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在这个有限范围内,每个人都试图尽可能好地推进他的利益。所以,正义原则的选择绝不是与内容无关的。这也意味着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不纯粹是形式的,而是涉及到具体内容,正义原则的公共性不仅仅是指形式上的公共性,也涉及到内容的公共性。

  关于这一点,罗尔斯本人也有一个转变。在其早期着作《正义论》中,罗尔斯更多地强调了“纯粹程序正义”,试图以这种“纯粹程序正义”来为其道德的公平正义原则提供公共性担保。当他在上个世纪 80 年代逐渐意识到,这种道德的正义原则可能与自由主义要求相悖时,罗尔斯则更多地深入到公共的政治文化,试图从公共的政治文化资源中挖掘出公平正义之政治价值。比如在其着作《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不但继续坚持通过程序来确保正义原则的公共性,而且还强调了公平正义的政治价值本身也是公共的,只不过公平正义的政治价值在被构建出来之前,它是蕴含在公共的政治文化之中。为了强化原初状态下所选正义原则的公共性,罗尔斯还进一步引进了反思平衡这个程序,其目的也是为了说明正义原则不但在原初状态下得到契约各方的认同,而且在与自己的直觉比较和反思中也容易为契约各方所接受。这样,罗尔斯的公平正义不但因为其程序正义而具有形式的公共性,而且也因为其来自共享的公共文化而具有内容的公共性。

  二、理性的公共性

  公平的正义作为具有实质内容的正义原则,其公共性证明不但蕴含在公共的政治文化中,更蕴含在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主体的理性能力中。也就是说,要说明正义原则内容的公共性,还必须结合契约各方的理性能力和理性的公共性来说明之。

  把理性视为是公共的,这并不是罗尔斯的首创。在西方思想史上,理性的公共性很大程度上来自自然法传统。特别是 16 世纪之后,自然法传统背后的神学因素逐渐淡出,自然法越来越被等同于理性。“16 世纪,新教改革的影响力所及,‘自然法’学说已开始祛除经院神学标签及与其之联系,并代之以‘理性’话语。”

  自然法只有通过人们的理性才能认识,而人们也因为拥有理性可以得出普遍的自然法则。在这里,自然法是公共的,理性因为能认识这种公共的自然法则,从而也是公共的。这种把理性视为是公共的思想在 18 世纪的大多数思想家那里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并且通过启蒙运动影响到了康德。

  康德是德国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理性是康德实践理论的核心范畴。在康德这里,绝对命令就是理性自我决定的法则,只要人们运用自己的理性,就能认识到绝对命令的公共性。除此之外,康德还把自由地使用自己的理性视为是启蒙的实质。“启蒙就是人从他咎由自取的受监护状态走出。受监护状态就是没有他人的指导就不能使用自己的理智的状态。”

  因而康德提出要勇敢地使用自己的理性,并且强调只要给予人们公开使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启蒙几乎就是必然的。康德在这里不仅强调了理性作为一种能力为所有人所具有,而且强调了公开运用理性对于形成正当的道德和法律原则的必要性。康德的这些思想对罗尔斯的理性公共性和公共理性思想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如前所述,罗尔斯通过构建一个原初状态和引进一个无知之幕,使得契约各方处于大致相似的境况,每个人对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纯粹是基于自己理性所做的合理判断。这里的“合理”,罗尔斯解释为是“采取最有效的达到既定目标的手段”。这里的“理性”,显然不是工具—目的理性,而是一种实践理性,一种能够推己及人的理性。罗尔斯特别强调,通过理性,我们才能作为平等的人进入到他人的公共世界。因为“在某一方面,理 性 是 公 共 的,而 合 理 性 却 不 是 公 共的”。“合理”和“理性”乃是两个相互补充的理念,分别对应着不同的道德能力,即“合理”对应着善的能力,“理性”对应着正义感的能力。

  那么,在原初状态下,契约各方基于实践理性又会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来规导自己所处社会的基本结构呢? 罗尔斯的论证方式是列举式的,即只是通过几个不同正义原则的比较来说明公平的正义原则要比其他正义原则更能获得契约各方的认可和赞同。因为罗尔斯相信,只要将公平的正义原则与其他正义原则,特别是与长期在英美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正义原则进行比较,就能很好地说明公平的正义原则具有其他正义原则所没有的优势。这个论证过程,罗尔斯显然借助了博弈论的相关思想,即所谓“最大最小值规则”。下面附上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举例子,以说明罗尔斯在论证公平正义原则的优势时是如何借助了“最大最小值”这个理性法则的。

  最大最小值规则当然是基于理性做出的合理选择。在原初状态下,由于无知之幕的遮蔽,契约各方处于相似的情境。在这样的情况下,契约各方所采取的正是最大最小值的理性原则。“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试图接受那些尽可能促进他们的目标体系的原则。他们通过努力为自己赢得最高指标的基本社会善而这样做,因为这能使他们最有效地推进他们的善的观念,不论结果会是什么。各方既不想赠送利益也不想损害他人,他们不受爱或宿怨的推动。他们不寻求相互亲密,既不妒忌也不虚荣……只关心获得从他们自己的目标体系来判断尽可能高的得分。”

  契约各方从最大最小值规则出发去选择正义原则,而罗尔斯提供的平等正义原则相较于其他正义原则,体现了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来对待的互惠精神,从而由于符合最大最小值规则的要求而为契约各方所认可。可以说,最大最小值规则在这里就是契约各方共同遵循的理性法则,就是理性公共性的集中体现。没有这个公共的理性法则,公共的正义原则很难形成。

  当然,说理性是公共的,这并不是没有条件的。应该说,罗尔斯在运用理性公共性时是有严格限制的,特别是无知之幕的引进确保了原初状态下契约各方相似的情境,然后大家在相似的情境下进行理性推理。除此之外,罗尔斯还对大家追求的善进行了理性规制,以确保善的合理性,以及对理性能力、基本的正义感等理性内容做了交代。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大家的理性才可以说是公共的,即每个人的理性判断和选择其实与其他人的理性判断和选择是一样的,或者说,每一个人的理性判断和选择都是其他人基于理性而能认可和支持的。因此,理性的公共性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不能片面地强调理性公共性的绝对性。

  三、公共理性

  在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发展中,罗尔斯有一个思想主题的转换。《正义论》力图给民主社会提供道德基础,正义被表述为一种完备性的自由学说。其良序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认可相同的学说。《政治自由主义》则否定了这种主张,因为这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相矛盾。在罗尔斯看来,现代民主社会具有各种互不相容而又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这些学说相互竞争,没有一种可以获得所有自由平等公民的拥护。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的主题便是: 在这种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前提下,一个稳定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 罗尔斯认为,要建立一个稳定公正的社会,关键就在于寻找到一种政治正义观念而不是先前所追求的道德正义原则,然后用这个政治正义观念来规范宪法或基本正义问题,从而使得社会呈现为相互正义的社会。

  在这里,罗尔斯并没有完全放弃《正义论》中的论证和公平的正义观念。他认为,要获得这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不能直接从理性多元论事实出发,因为这将会由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相互竞争而变得困难重重。罗尔斯保留了原初状态设计,并巧妙地通过无知之幕将各种完备性学说进行遮蔽。这样,罗尔斯就能确定,在一个没有各种完备性学说相互竞争和干扰的情况下,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理性会接受一个什么样的正义观念。显然,这个正义观念就是公平的正义观念。通过设计原初状态和引进无知之幕,罗尔斯实质上就在各种完备性学说相互竞争的情况下寻找到了一个最大共识。

  这个共识显然是公共的。但是,原初状态毕竟是一个假设环节,要把这种在抽象状态下获得公共性证明的正义观念运用到实际的社会基本结构中去,这其中还面临着一系列的环节。在这里,罗尔斯设计了四个阶段即原初状态、立宪阶段、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中都存在一定的无知之幕和理性约束。其中原初状态是无知之幕最厚的,也就是说,需要遮蔽的信息是最多的,而理性约束则是最少的。反之,在司法阶段,无知之幕是最薄的,而理性约束却是最多的。这四个阶段按其顺序,无知之幕是一个比一个薄,而理性约束则是一个比一个多。整个顺序就是制定一个正义观念和指导人们按正确的秩序,把正义原则应用于正确的主题之中的程序。这个程序也可以说是一个逐渐揭去无知之幕、从抽象到具体的事实还原过程。

  这样,在原初状态中形成的共识,作为一种政治正义观念就制约和约束着后面的立宪、立法和司法等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行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罗尔斯的论证逻辑其实是先“异”中求“同”,然后以“同”去规范“异”。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就是: “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信息适用于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情况,使我们能够理智地运用的正义的( 两个) 原则,做出合理的决定。”

  这样做不但保障了“同”的公共性,而且保障了对“异”进行约束的合理性。只有对“异”进行合理的约束,人们才能结合具体的情境再次“异中求同”,才能在保留各自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上形成重叠共识。

  正是在这样的逻辑体系下,罗尔斯引进了公共理性概念。公共理性实质上就是用来对公职人员和公民在立宪、立法和司法阶段涉及到宪法和社会基本结构的讨论时所施加的理性约束。也就是说,当官员、法官、公民等在涉及到宪法根本或基本正义问题时,他们的讨论必须基于这种公共理性来进行,他们不能从各自所持有的完备性道德、宗教和哲学学说出发进行推理和论证,即使他们能够从这些学说出发,那也仅仅是因为这些学说与公共理性不是相冲突的,而是相互支持的。因为公共理性不但在内容上受制于政治正义观念,而且在形式上受制于相互性标准。公共理性既限制了他们各自拥有的完备性学说,也保障了他们在不放弃各自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上能够达成重叠共识。也正因如此,公共理性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至关重要。

  公共理性作为一种政治理性,不同于上面说的实践理性。它的内容是由一系列满足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原则和价值所给定的。当人们对根本政治问题发生争论时,人们介入公共理性,诉求于这些政治观念的理想和原则、标准和价值。在公共理性中,我们不能直接从我们的完备性学说开始,或者是直接从我们的完备性学说的某一部分开始,去推导一种或几种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以及这些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所支持的特殊制度。相反,我们需要阐明一个完整的政治观念的基本理念,并精心阐发其原则和理想,以便于运用它们进行论证。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公共理性的目的也在于公共证成。公共证成不仅是一种有效推理,也是对其他方面的合理论证。它从我们接受且认为他人也会合乎理性地接受的前提开始,到我们认为他们也会合乎理性地接受的结论止。公共理性并不是指人们在社会中分享的理性,因此它不是任何一个社会中公民都具有的理性。

  罗尔斯特别强调,公共理性本质上是民主社会中公民所具有的特征,或者更具体地说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一个公民可能拥有很多理性,其中就包括公共理性和非公共理性,并且非公共理性有许多种,而公共理性只有一种。在非公共理性中,有各种共同体的理性,比如教会、大学、科学社团等。这些共同体和共同体中的成员要理性而负责地行动,需要对将要作出的行动进行一种推理。相对于该行动的成员来说,这种推理方式是公共的,但相对于政治社会和普遍公民而言,它却是非公共的。所以,所谓非公共理性也并非意味着它就是私人的,只是意味着它是非政治的,并且局限于某个特定共同体。而这与公共理性形成了对比。

  公共理性是政治的,也是公共的。这是因为:

  第一,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 第二,它的主题是关乎根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这些根本的政治正义问题有两种,一是宪法根本,二是基本正义问题; 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公共理性的本性和内容是通过一系列合乎理性的政治正义观念的公共推理而得以表达的,这些观念被认为是能满足相互性标准的。因此,与前面公平正义原则的公共性和理性公共性相比,公共理性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中关于公共性思想表述最集中的内容,其公共性内涵也是最丰富的。

  四、公共性理念的现实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的社会利益和观念意识都出现明显分化,而包括传统体制和意识形态在内的权威正在逐渐消退,日益为公民的自我觉醒以及民主法治精神所取代。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些分化的利益和观念以维持社会良序稳定发展也就成为当下转型中国所面临的迫切问题。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公共性理念显然为我们处理这个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因为罗尔斯政治哲学要探讨的主题与这个问题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虽然他秉持的是自由主义政治传统。

  首先,处理这些利益和观念上的分化必须以尊重宪法原则的公共性为前提。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都秉持权威主义传统,一个社会的安危和发展往往系于某一个人身上。社会遇明君则强,遇常君则弱,遇昏君则亡,以致中国延绵数千年,朝代更替不已,形成所谓的历史周期律。这些作为中国固有的政治文化传统对当下中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导致当下中国政治时时面临着人治与法治之间的矛盾。邓小平对权威主义政治弊端的认识可谓非常清楚和深刻,因而在其生前一再强调要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要避免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

  这也意味着中国社会的治理和发展不能依赖于人治,而必须依赖于法治; 中国政治文化不能崇尚个人权威,而必须崇尚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权威。总之,一句话,中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不能系于某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的领导和命令上,而必须系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上。宪法原则才是一个国家里所有公民共享的最大公约数,是所有公民都必须承认和认可的,或至少是不能公然抵制的。

  在一个国家政治中,宪法具有充分的公共性和最大的正当性。它是约束和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基石,也是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和观念分歧的前提性条件。有了这个基石和前提性条件,无论社会存在怎样的多元化,乃至分化,社会就始终还能维持其政治上的统一,人们思想观念上就始终还有一个最大公约数。然后从这个基石和最大公约数出发,依据其原则和精神,结合其具体情境来解决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人们思想的观念分歧。这从方法上说仍是罗尔斯提倡的先“异中求同”,然后“以同限异”。解决利益矛盾和观念分歧不能没有前提,也不能没有共识。否则,利益矛盾和观念分歧是无法化解的,容易导致各说各话,或者用权力强势化解,激化矛盾和分歧。

  尊重宪法的公共性,以宪法原则为基石来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和观念分歧,这也是传统社会治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当前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首要举措。党和政府的公职人员必须尊重宪法精神,其出台的方针政策、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等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其有关社会重大问题和基本事项的讨论必须符合宪法要求。尊重宪法的公共性,应该着重凸显公职人员的作用。这不但是因为中国历来有官为民表率的传统,更是因为公职人员乃是宪法原则的实际载体,是把宪法精神化为实际行动、现实生活的中介。普通公民需要透过他们的行为来认识和理解宪法精神。宪法精神是活的精神,体现在人们共同分享的政治观念和价值中。

  其次,在尊重宪法原则公共性的前提下,公民要有理性公共性和公共理性的政治素养。理性公共性和公共理性都不是绝对的,而总是与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相关,与一个社会共同分享的某些理念和价值相关,但是在形式上它们都受制于相互性标准。所谓相互性标准,如果用中国传统文化理念来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互性标准从根本上说体现的是人格的平等,即每个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它与康德强调的人是目的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在当前公民自我意识觉醒的时代,我们每个人不但要维护和追求自身的合理利益,也要维护和追求他人、社会的合理利益。而合理即是合乎相互性要求。每个人的利益不但在自己看来是合理的,不但自己能够提出充分的理由来进行合理说明,而且还要在他人看来也是合理的,而且提供的证据和说明在他人看来也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我们的论证和理由必须本身是公共的,是能够为他人理性所支持和认可的。如果我们的论证和理由只具有特殊性,而不具有公共性,甚至还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则这样的论证和理由就是不成立的,而建立在这种论证和理由基础上的利益诉求和观念主张也就是不合理的。只要大家还想从社会的良序稳定中获益,而不希望社会陷入动荡不安中,那么,就如罗尔斯说的,就要把社会视为相互合作体系,相比于社会动荡不安,每个人都能从这个合作体系中获益。

  而要把社会视为相互合作体系,则公民就必须具有理性公共性和公共理性的政治素养。这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给我们每一个人提出的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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