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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协议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19 11:30:02 | 移动端:供暖协议书

供暖协议书

甲方:供暖商

乙方:业主委员会

为保障供暖顺利进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3月15日。

二、收费价格为每平方米(政府指导价)元,其中阳台、储藏间及楼道公摊面积按半价收取。

三、取暖费由乙方收取,乙方收齐经甲方核定后存入银行机构建立一个专门帐户,甲方按乙方提供的交费取暖户名单供暖,供暖后银行凭甲乙双方签字的结算清单按月把取暖费拨给甲方。

四、个别因未入住等原因未交取暖费的用户,由甲方采取措施停暖,甲方不得以取暖费未收齐为由拒绝或拖延供暖,否则乙方扣除延迟期双倍的取暖费;取暖户盗暖的甲方可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有协助甲方查处盗暖行为及作证的义务。

五、供热期间在房间正常封闭情况下,甲方应保证取暖户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阳台、储藏间及楼道公摊面积除外)。取暖户发现室温低于16摄氏度时,要及时告知甲方和乙方,乙方要把取暖户投诉时间及甲方解决结果等详细情况经三方签字记录备案,并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由于非故障原因致使取暖户投诉供暖达不到标准的,甲方要及时提高供水温度并在2小时之内达到供热标准,且保证在24小时之内不出现第二次类似情况的前提下,可免扣取暖费,否则,乙方在结算取暖费时,按每出现一次这种情况扣除当年取暖费总额的1%。

2、如供暖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组织人员抢修,4个小时之内恢愎供暖且一个月内出现故障不超过三次的,可免扣取暖费;如果4个小时内未恢愎供暖或一个月内出现故障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的,乙方在结算取暖费时,按实际停暖天数扣减取暖费,每次停暖超过4个小时而不足一天的部分按整天计算(意在促使甲方经常检修尽量少出故障维持正常供暖)。

六、乙方扣减取暖费应提供有取暖户及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投诉记录或故障记录。遇取暖户投诉或是供暖设备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在乙方提供的记录上签字,如果甲方既不应诉解决问题也不在记录上签字,故意造成乙方扣减取暖费证据缺失的,取暖户或乙方可请公证人员到场对甲方的违约情况进行公证,公证书可作为扣减取暖费的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一并由乙方在结算时从取暖费中扣除。

七、此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或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供暖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热人: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供暖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障供暖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3月31日。

二、收费价格为每平方米32元。在达到乙方取暖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在正常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另付甲方取暖费10000元。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借口(由炼油厂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为由停止供暖,否则乙方扣除停止供暖时间双倍的取暖费。

四、供热期间在房间正常封闭情况下,甲方应保证取暖单位室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取暖单位发现室温低于18摄氏度时,要及时告知甲方,乙方要把甲方解决结果等详细情况记录备案,并依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由于非故障原因致使取暖单位供暖达不到标准的,甲方要及时提高供水温度并在2小时之内达到供热标准,且保证在24小时之内不出现第二次类似情况的前提下,可免扣取暖费,否则,乙方在结算取暖费时,按每出现一次这种情况扣除当年取暖费总额的0.5%。

2、如供暖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组织人员抢修,4个小时之内恢愎供暖且一个月内出现故障不超过三次的,可免扣取暖费;如果4个小时内未恢愎供暖或一个月内出现故障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的,乙方在结算取暖费时,按实际停暖天数扣减取暖费,每次停暖超过4个小时而不足一天的部分按整天计算(意在促使甲方经常检修尽量少出故障维持正常供暖)。

五、乙方扣减取暖费应提供有取暖单位及甲方代表签字的故障记录。遇取暖单位投诉或是供暖设备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在乙方提供的记录上签字,如果甲方既不应诉解决问题也不在记录上签字,故意造成乙方扣减取暖费证据缺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

六、取暖费支付时间:在正式供暖之前乙方预先交付取暖费用2万元,剩余部分在供暖结束之日一次性交齐(由于甲方目前使用乙方供电设备)。

七、此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0XX年11月15日

供热协议书

甲方: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天津国融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蓟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乙方在蓟县宝塔路新建住宅及公建建筑面积共计6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0.3万平方米,公建、商业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蓟县渔阳镇上宝塔村,西至蓟县翠湖东路,南至蓟县迎宾东路,北至蓟县山前景观大道。由甲方提供供热热源,实现集中供热,并由甲方实施工程、设备、管道及其它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供热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蓟物发(20XX)15号文件规定:

1、住宅每建筑平方米92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

2、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30元。(由锅炉旁至小区换热站上法兰盘接口处)此标准如果有新政策、法规、文件调整,执行国家文件规定的新的收费标准。

3、鉴于由乙方负责供热管道挖沟、回填土施工并独立结算,甲方按乙方开发建设的住宅每建筑平方米82元,商业及公建每建筑平方米120元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二、乙方支付甲方供热配套费的面积和金额的约定。

一期住宅15万㎡,公建商业:20XX㎡,配套费合计1230万元;以上面积以竣工验收面积为准。规划如遇调整,以规划部门批复文件和竣工验收面积为准。

二期、三期及四期面积配套费的支付时间按照乙方的入住时间提前一年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三、配套费支付方式的约定:乙方支付甲方配套费总额人民币5628.6万元。其中:

1、第一期于20XX年8月31日入住,配套费支付时间:20XX年12月30日支付第一期总额的20%,计246万元人民币;进场施工后支付一期总额的50%,计615万元;余款于第一个采暖期供暖前60日付清。

2、二、三、四期配套费支付时间双方按照乙方的入住日期提前一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书。

四、甲、乙双方签订供热协议书时间的约定:甲方为保证乙方按期实现新建小区的供热,乙方必须于用热之日起计算提前12个月与甲方签订供热协议书,向甲方提供新建小区的总平面图、建设施工图纸1套,乙方新建住宅楼供热管道必须单户循环,单户安装控制阀门,单户预留热计量表安装接口。

五、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供热站的建设及设备和管网施工安装(供热管道土方工程除外)。第一期,保证在20XX年5月31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供热,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负责乙方小区二次管网施工,甲、乙双方按照天津市预算定额结算,乙方按甲方工程进度支付给甲方工程款,工程竣工之日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3、乙方在内网建设前6个月向甲方提供二次管网和内管网设计图,根据甲方运行经验和管理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向乙方提出合理化修改建议,以保证供热效果更加。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在所建小区内每10万平米建筑面积建设1座热交换站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座(水、电配套到站内)。

2、按照天津市建科教【20XX】792号文件规定必须安装符合规范的热计量表。为此,乙方向甲方支付进口丹麦热计量表及安装费每户20XX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3、乙方接到甲方施工通知书15日内,做到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水源、电源接通。

4、乙方新建住宅的保温性能,必须符合天津市规定的三步节能标准。并提供三步节能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监控阀必须具备预调节功能。

5、入楼栋口分户立管必须由甲方安装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阀门,实行单户循环控制,乙方支付给甲方进口丹麦磁卡密码锁闭阀门以及安装费每户2800元整,入住前6个月一次性付清。

6、甲方铺设到乙方小区的所有管道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所有管道上部,乙方必须以绿地或能移动的地砖方式进行覆盖,便于甲方运行过程中管道的故障排除及维修工作。

六、其他事项的约定:

1、在甲方供暖之日两个采暖季内乙方未售商品房,有乙方向甲方交纳采暖费。第三个采暖季节乙方尚未销售的空房可以向甲方在供热前六个月报停。

2、办理入住手续时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同住户签订供热协议,收取供热费工作由甲方负责。对未签订供热协议书,乙方以给予办理入住的由乙方支付给甲方采暖费。

3、乙方应将住宅竣工资料、房屋明细表、建筑竣工图图纸贰套交给甲方,由甲方存档及核定供热面积。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有关供热文件执行。

5、乙方交付的供热配套费用,由甲方用于供热站项目建设、设备、管道及其他配套投资,资产归甲方所有(汗含小区换热站的房产及设备)。

6、乙方允许甲方供热管网,供电设施在小区内通过。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履行本协议书各项条款的约定属违约行为,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违约之日起到违约责任消除止,按合同总标的日千分之五计算,如违约金不能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追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蓟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于20XX年12月25日在天津市蓟县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热协议书

甲方(用热方):----区人民政府

代表人:

乙方(供热方):----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供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明确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户名称和用热量

(一)热用户名称:----区人民政府。

(二)制冷及供热面积(按照法定的标准计算):____万平方米。

(三)供热参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定,参照盐城市热力网设计规定执行。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按约定条款向甲方供热。供热时间计划自_20XX_年_12_月_1_日起。

(二)供热期间,在正常供热条件下,乙方供热要保证达到甲方正常的用热参数要求。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按照盐城市物价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价(20XX)31号文件核定的价格收取热费,每吨_157_元。

协议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每月_10_日前将用热费以转账方式全额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双方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甲方支管道与乙方主管道相连的第一个阀门处,阀前的管道和设施(气源侧)由乙方负责管理,阀后的管道和设施(用户侧)由甲方负责管理。供、用热双方负责各自产权界限内的供、用热设施的承建、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工作。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乙方供热管网建设阶段,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3日内,应按照乙方的总体规划要求及时准备属于本方产权界限内管网的建设事宜,其内部用热设施的设计、建设和安装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以确保供、用热安全;负责安排乙方施工暂时需要的土地;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供热管网工期延长的,甲方应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

2、甲方同意由乙方独家供热,监督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向甲方供热。

3、甲方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事先向乙方办理用热变更手续,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变更事项。

4、甲方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或迁移用热地址的,应当事先通知乙方,经乙方允许后进行。停止用热时,应当在20日内将热费结清。

6、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方式向乙方支付热费,对属于甲方本方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达到供热需要的条件。

7、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应当协调其各相关部门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公共设施时,占用结束后,乙方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减免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地费用。

2、甲方在协议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未经乙方允许不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3、对甲方新增的用热区域,在供热之前乙方有权对甲方供热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4、甲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议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改正,由于甲方违规导致用热量无法确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供热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5、由于甲方故意或过失提供资料不实的原因,导致乙方热负荷需求调查有较大出入的,则乙方将用提高供热价格方式来弥补供热的损失。

6、甲方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乙方有权中断供热。

7、属于乙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24个小时以上的,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8、甲方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甲方不适当方式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_48_小时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乙方应当及时抢修,并在_24_小时内通知甲方。

9、乙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甲方供热,有权利在电厂热成本有较大的上升幅度时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提高供热价格。

10、甲方在接到乙方供热费用通知_7_日内,甲方没有支付供热费用的,乙方有权利停止向甲方供热,并收取每天200元的管道闲置费用,直至甲方恢复使用为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用热费的,每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热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甲方违反协议约定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10_万元。

3.甲方擅自进行施工改变管道设施用热的,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用热天数热费的双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正常供热的情况下,因乙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热的,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甲方热费。

2.由于乙方责任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甲方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擅自改变内部供热设施的;

(2)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3)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3.由于乙方产权界限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_5_年,自_20XX_年_12_月_1_日起至_20XX_年_11_月_30_日止。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双方如需要修改本协议条款或者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在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双方同意由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也可向热源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甲方指定担任具体事务全权代表人,并指定为履行合同的联系人,指定人变更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签收后生效。

2、乙方指定----担任具体事务全权代表人,并指定为履行合同的联系人,指定人变更的应书面通知对方,签收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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