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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计生特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24 22:32:09 | 移动端:六盘水市计生特岗

篇一:六盘水计生特岗考试

1、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2、什么是计划生育?

答:计划生育就是对人口再生产过程进行有计划调节,做到计划地生育子女。

3、什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不变”?

答:“三不变”指的是:坚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坚持既定人口数量目标任务不变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负总责不变。

4、什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

答: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5、什么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三结合”?

答:坚持巩固成果和创造特色相结合、坚持强化管理和营造氛围相结合、坚持依法治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

6、计划生育工作的“二个转变”是什么?

答:指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

7、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目标”指的是什么?

答: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

8、我国现阶段的最主要的人口问题是什么?主要表现在哪几个问题上?

答:我国最主要的人口问题是: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严重失调;主要表现在就业、青少年教育、城市交通、住房等问题上。

9、目前人类面临的五大危机是什么?

答:即人口、资源、能源、粮食、环境。

10、现代人口再生产的特征是什么?

答: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

11、我国基本国情现状如何?

答: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资源相对缺乏、人口文化水平 相对偏低。

12、对计生专干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精干高效。

1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4、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答:为了社会家庭夫妻利益,对适育龄夫妻有计划地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以促进社会 人口、经济、资源、生态环境相协调地可持续发展。

15、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好儿也是传后人、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丈夫有责。

16、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

17、“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这是那位领导人提出的?

答:邓小平提出的。

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63号主席令予公布,于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施行。

2、2010年我国总人口要控制在_______亿内。

3、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_______的责任。

4、国家鼓励公民______________,提倡一对夫妻______________。

5、已办理再生育指标的夫妻,如果确定不再生育,可到女方所在单位可街道领取_______元退二胎指标奖金。

6、遗弃、残害女婴是_______行为。

7、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有_________的义务。

8、家庭中,子女对父母应尽____的义务。

9、城镇居民再婚夫妻____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以安排生育。

10、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应当___生育登记,并收回___ ____。

11、男__周岁、女__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12、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__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__天,并给男方护理假__天

13、育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领证之月至独生子女__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__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4、人口素质包括_______________。

15、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____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育龄夫妻应当依照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______指导和服务,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______。

17、育龄妇女是指----------周岁的所有妇女。

18、成年人到外地打工需办理________。

19、妇女的“五期”是指:____________。

20、“母亲节”是每年__的第__星期日。

单项选择题:

1、国际上通常认为,一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以上者为老年型人口。

A.4%B.6% C.7%D.9%

2、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

A.控制人口质量的方法

B.控制人口数量的方法

C.控制国民经济的方针

D.一项基本国策

3、从遗传学、产科学及大量实践证明,最佳生育年龄为()岁。

A.18 B.20一24 C.25—30 D.30—35

4、()是确定人口发展目标和具体生育政策的先决条件。

A.人口普查

B.人口预测

C.人口统计

D.人口分析

5、请选出正确的晚婚年龄和晚育年龄。()

A.男23岁,女25岁为晚婚,26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B.男26岁,女24岁为晚婚,25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C.男25岁,女22岁为晚婚,25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D.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6、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城市居民,且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小孩后,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能否安排再生育?()

A.能;B.不能。

7、生育两个子女后,采取下列那个措施更好:()

A.绝育(结扎);

B.放环;

C.用药;

D.皮埋。

8、夫妻生育了一个子女,采取下列哪个措施更好:()

A:结扎;

B:用药;

C:皮埋;

D:放环。

9、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过二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能否再生育?()

A.不允许再生育

B.允许再安排生育1个孩子

C.允许再安排生育2个孩子

10、哺乳期妇女能不能口服避孕药?()

A.不能;B.能; C.有些能有些不能。

11、放环两年以上,没有脱环史的妇女,一年做几次环检?()

A.4次 B.3次 C.2次 D.1次

12、中国13亿人口日是在什么时候?( )

A.2004年1月6日;

B.2005年1月6日

C.2004年6月1日;

C.2005年6月1日

13、《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句话对吗?()

A.对;B.不对;C.不确定。

14、放置富内节育器,应在月经干净后几天放置?()

A.3-7天 B.7—9天 C.9-11天 D.11-15天

15、对服用口服避孕药后打算生育的妇女,应在停药后多长时间怀孕为宜?()

A.1个月以上

B.6个月以上

C.8个月以上

D.一年以上

16、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A.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B.以宣传教育为主、综合服务为主、科学管理为主

C.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

17、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

A.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B.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C.计划生育人人有责

18、我国什么时候开始在少数民族中推行计划生育的?

篇二:六盘水市计生特岗考试资料2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在国家人口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乡统筹费中应安排适当比例作为计划生育经费。

【章名】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所在地村(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员,村民小组可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优生优育、节育技术、生殖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结合婚姻登记进行晚婚、晚育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并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社会救济工作。

公安、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 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农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第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流出地和流

入地各负其责,以流入地管理为主。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章名】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晚婚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四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要求生育的,凭《结婚证》办理《计划生育证》。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三)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农民,两个子女中有一个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归国华侨或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再生育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生育间隔必须4年以上;女方30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受间隔限制。

第二十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生育以及不到间隔年限生育和非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分别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计划外生育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章名】 第四章 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落实避孕措施;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应采取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避孕药具统一发放、供应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接受孕情、环情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检查服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节育措施;已怀孕的必须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六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施术条件,施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并按照节育手术常规施行手术,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或恢复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 节育手术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

第二十九条 节育手术费用、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受术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本单位医疗费用中开支;受术者是农民、城镇居民的,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违反手术常规施行手术造成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接受节育手术后,因特殊情况且符合本条例规定可再生育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第三十一条 经鉴定确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居民,符合救济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济。

【章名】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及提供其他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一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一年的农村义务工。

第三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获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100至500元,并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5元以上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升学、劳动就业、农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四)当地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按本条例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奖励和优待外,由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一次性发给500元以上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是城镇居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解决;夫妻双方均是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岗位连续工作2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专职人员,退休后给予奖励。

在县以下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含招聘)人员,可享受人民政府或单位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予以开除,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三)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的,按上一年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5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本人所在地上一年该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4--10

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但不到间隔年限生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各按夫妻双方每月标准工资30%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2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晋级、晋职;农民、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人员分别按该县(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月平均数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间隔年限满止,但征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县(市)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该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的2倍。

第四十一条 非婚生育的,比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时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止,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四十二条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外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应收回延长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计划外怀孕,不听劝告,不终止妊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计划外生育费;其他各类人员分别按其计划外生育费应征金额的50%预征。

终止妊娠的,预征的计划外生育费,在扣除终止妊娠所需的手术费用后全部退还;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冲抵计划外生育费。

第四十四条 突破当年人口计划的地区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二)个体行医者施行节育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三)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擅自为他人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200--5000元的罚款;

(四)伪造、非法出具节育证明、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每例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有关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篇三:六盘水市乡村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实施方案

六盘水市2012年乡村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工作

实施方案(意见稿)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

计生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乡村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乡村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顺利完成,成

立六盘水市乡村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 刚(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魏树旺(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谢朝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 丽(市人资社保局局长)

李 华(市编办主任)

陈 静(市人资社保局副局长)

赫光祥(市纪委常委)

蒋泽川(市财政局副局长)

蒋承礼(市计生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资社保局,由市人资社保局

副局长陈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人资社保局及市计生委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各县区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二、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三定”(定乡、

定村、定岗)的原则。

三、招聘计划

六枝310名、盘县602名、水城县396名、钟山区188

名、红桥新区10名。共计1506名。(各县区乡镇、村的招聘计划数详见附表)

四、招聘对象和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政治坚定,勤

奋敬业,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

法违纪行为。

3、六盘水市户籍或六盘水市生源;

4、年龄18周岁以上(即1994年4月20日以前出生),

35周岁以下(即1977年4月20日以后出生),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5、大专以上学历,报考村级计生特岗的人员学历可放

宽到中专。

6、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其它具体资格和条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具有伪造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

行为的;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人员须提供由乡镇办

事处出具的县级计生部门核实盖章的“未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

(4)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6)现役军人;

(7)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

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9)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

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0)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五、加分政策

农村(农业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在笔试

成绩中加10分(加分在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

加分依据必须在报名时提交,报名结束后提交的相关加

分依据无效。

六、招聘程序和时间要求

1、招聘程序:乡村计生特岗工作人员招聘按照发布招

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等程序进行。各县区招聘公告发布时间统一为2012年4月26日。

2、时间要求:4月底发布公告,5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

七、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工作由各县区招聘办公室负责。统一采取现场报名

的方式进行。报名地点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1、报名时间统一为:2012年5月2日至5月4日。

2、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

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但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同底照片5张;

(3)在职人员需提交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

的证明;

(4)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需同时提交由乡镇办事处出

具的县级计生部门核实盖章的“农村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的证明;

(5)已婚人员须提供由乡镇办事处出具的县级计生部

门核实盖章的“未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

(6)应聘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报名表》由本人亲

自填写,相关信息填写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如因特殊情况请他人代为填写报名信息的,视为报名人员本人填写,由报名人员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3、资格审查及加分确认:资格审查和加分确认由各县

区招聘办具体负责。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缴纳100元报名费。

4、同一招聘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

例须达到2:1方能开考。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达不到2:1的,对该职位招聘计划数进行削减或取消,职位取消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八、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生总成绩按100分计算,

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笔试成绩及面试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市招聘办统一组织命题、制卷、评

卷。笔试内容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六盘水市人口计生工作问责办法》(市纪发[2012]3号以及市委市政府2012年对人口计生工作的一系

列重大政策措施等。面试为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评一般工作方法、言谈举止、语言表达能力及应变能力。

(一)笔试

笔试时间:2012年5月12日上午9:00—11:00。

笔试准考证由各县区招聘办制作并发放。笔试地点由各县区招聘办自行确定。报考人员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及《笔试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面试

在同一招聘职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与招聘职位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实际参加笔试且成绩有效考生与招聘计划数达不到2:1比例的,对该职位招聘计划数进行削减或取消;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工作在市招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县区招聘办负责组织实施。

《面试准考证》由各县区招聘办制作并发放,报考人员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及《面试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2012年5月19日,面试地点由各县区招聘办自行确定。

九、体检

体检对象根据各职位招聘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招聘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者不列入考核对象,则按该职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一次。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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