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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事劳动保障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26 01:02:25 | 移动端:陕西省人事劳动保障局

篇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人社发〔2011〕44号

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 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技能人才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 1 —

一、考核(评)的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考核(评)范围

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10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10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考核(评)范围。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列入中、初级工考核范围。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

(1)2010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均可申报初级工考核;

(2)工作8年以上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

(3)工作18年以上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考核;

(4)工作23年以上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2、破格申报条件

(1)在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勤人员报考 — 2 —

时均可放宽工作年限五年。

(2)在市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前十名,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获得成果并有市级以上成果证书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勤人员报考时均可放宽工作年限两年。

二、考核(评)工种

(一)升等级考核工种(共24个):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农艺工、兽医防疫员、种苗工、造林工、车工、钳工、铣工、电工、水暖工、锅炉工、中式烹调工、客房服务员、水土保持防治工、财会员、综合管理员、中药药剂员、西药药剂员、护理员、广播电视值机员、保管员。

(二)技师考评工种(共21个):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公路养护工、计算机系统操作工、电工、管道工、锅炉工、车工、钳工、铣工、农艺工、兽医防疫员、育苗工、造林工、中式烹调工、旅店服务员、广播电视值机员、护理员、药剂员、财会员、保管员。

三、考核(评)内容与成绩评定

(一)考核(评)内容

升等级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技师考评内容包括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列入考核(评)的工种统一使用省工考办组织编写或审定的教材。

(二)成绩评定

— 3 —

专业理论、职业道德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中、初级工三门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含)者为合格,有一项成绩达不到60分者,即为不合格;高级工三门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者为合格;技师三门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具有参加综合评审资格,评审合格者为考评合格。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时间

5月10日至5月30日,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方式

申报升等级考核的工勤技能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审批表》(见附件3,下载后自行打印,须用16开纸双面打印)一份,附原等级岗位证书原件,经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申报技师考评的工勤技能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见附件2)和《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见附件4,下载后自行打印,须用16开纸双面打印)各一式两份,同时提交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经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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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报名资料由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管理部门和省级各主管部门专人统一报送省工考办办理报名手续,个人报名概不受理。

五、考核(评)时间

升等级、技师专业理论、职业道德考试在7月16日进行,实际操作考核于7月17日至18日由受省工考办委托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考核结束后,各市工考办和省级考核机构应及时将成绩报省工考办。

技师评审由省工考办统一组织,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核培训收费

技师资格考核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资格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72号)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件5、附件6。

培训应本着考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培训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培训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文件照章纳税。

七、考核(评)组织部门及职责权限

全省技师、高级工以及省属及中央驻陕、驻军单位的中、初级工的考核管理,由省工考办组织实施;市、县所属中、初级工的考核,由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过程中,凡是能够纳入全省统考的工种尽量纳入统考范围,已经列入统考范围的工种,原则上在非统考工种中 — 5 —

篇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209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09号

时间:2010-12-20 下午 04:56:56 来源:养老保险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

(二)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时间累计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其中,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

按以上办法补缴费后按规定计算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三、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超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本通知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办理参保时超过70岁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70岁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

四、工作要求

以上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将档案托管至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到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需提供原国有企业正式招录手续、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原始资料以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原始资料。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人员的参保问题,准确宣传政策并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认真做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资格认定及超龄人员的待遇核定工作;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接收并托管档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其他

(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原编制内职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篇三: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统治》劳人劳(1987)20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跨地区转移工作时,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与所在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应与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退休养老基金按转出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扣除管理费后(管理费按照退休养老金的百分之一计算),与银行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一并转移。劳动合同制工人转移前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合并计算。”

根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1986.10),可视为缴费年限,在当时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才计算缴费年限。最重要的你所处省份,各地有各地的文件规定。还有就是看你是在哪种企业工作。1995后参加工作,没有工龄,只有实际缴费年限。

应该计算连续工龄。以前,由于各地对临时工计算工龄问题不统一,劳动部于2002年发了323号文件,明文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6]18号

时间:2009-11-23 10:54:31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解决职工关心的难点问题,经研究,现对临时工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并长期使用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6年9月30日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不得计算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

二、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要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进行核定。具体由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新认定的条件和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算养老金待遇,最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执行。

三、认定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要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同时要提供招用临时工的手续、用工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

四、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制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认定工作。尤其是对已退休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连续工龄审核认定及养老金计算工作,要认真部署、周密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对于弄虚作假及随意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的,将从严查处。重新审核认定的情况,各市要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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