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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28 09:01:37 | 移动端:事业单位工资待遇

篇一: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区别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区别

进入2014年以来,不仅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推进,而且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也成为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广泛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从长远来看,未来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将更加规范高效,广大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个人收入有望提高,这两大公职类岗位的优势依然明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尽管近年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人数略有减少,但报名人数并未因此大量减少,竞争反而比往年更加激烈。

一、公务员与事业单位人员的区别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除了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身份,都属于公务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共产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

事业人员主要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

另外,还有一种行政事业单位,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如部门所属的执法监督、监管机构等,其工作人员事业行政事业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将来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将纳入公务员序列。

二、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的区别

公务员编制是行政编制,是政府机关的正式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构(即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各职能管理机构)的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国家权力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的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实行公务员管理,但也有个别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

事业编制是辅助编制,事业编制按照财政来源又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不允许也不能自主创收,完全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多指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防疫站、海事局、公办干休所、交通局下属交通稽查队、卫生局下属防疫站等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公立医院、公立大学、日报社等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政府招待

所、政府下属培训中心、从事应用性研究和开发的科研单位、政府直属印刷所等等,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将逐步改制成企业。

现在的政府机关有部分人是公务员编制,部分人是事业编制。公务员编制是要中央编制委审批才有的,一般单位名额都是固定的,除了每年报计划,公开招考公务员以外,不能随意增加。但是由于政府机关的业务量增加,又没有公务员编制,于是就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在国家人事部不备案、不挂名,工资由单位自己或者地方财政供养。政府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只有领导(副处以上或者少量正科)是公务员编制,其他人都是事业编制或者是合同工。

三、公务员编制和事业单位编制优劣比较

(一)工作内容

公务员是国家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权力。事业单位是服务性质的单位,通常情况下不具备行政权力,这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之间最大的差别所在。随着国家对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这两类单位今后的职能划分将更加清晰,机构运转将更为规范,对个人来说,过去那种“有的工作很忙,有的工作很闲”的情况将逐渐消失。

(二)薪酬待遇

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由政府财政承担,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应该说:同岗位同资历情况下公务员编制比事业编制收入要高一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从中央的政策导向来看,未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收入将有较大提高,尤其是对于数量最多的基层人员来说,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对于广大基层人员是一大利好。

应当看到,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廉洁高效的政府和事业单位机构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服务引导作用,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因而,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其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薪酬待遇优势明显。在今天看来,公务员职位仍然是“金饭碗”,事业单位也依然是“银饭碗”。机会就在眼前,时不我待,有志于从事公务员

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考生,应抓住时代给予的机遇,奋力一搏。

政策链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聘任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艰苦边远地区适当降低进入门槛。

篇二:最新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表2014.10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额度

单位:元/月

篇三:事业单位福利与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与待遇

一、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全年法定节假日10天,其中:元旦休假1天,春节休假3天,“五.一”休假3天,“十.一”休假3天。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事业单位(不包括已享受寒暑假的学校等)的正式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探亲假

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亲假期: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探亲路费: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或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三)婚假

工作人员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生育时可享受90天的产假(产前15天,产后7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五)病假

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六)丧假

工作人员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工作人员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作人员的

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

(一)遗属补助享受范围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证明,下同);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遗属补助标准:

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遗属居住在成都市、重庆市、省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区的每月按基础工资的70—80%计发;居住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60—70%计发;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50—60%计发。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工资收入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及科员职务工资二档、级别工资十三级的三项之和为标准。凡本人工资收入在此标准及以下者,不负担遗属生活费,超过此标准的,其超出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踂遗属是大、中专、技工学校学生,其享受的助学金低于当地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标准的,可补助不足部分。虽年满十六岁,已在普通中学毕业生的城镇遗属,在尚未完成学业的一年内,可视其实际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逝世后,其无工作的遗孀每月给予29元生活困难补助。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一般情况下,正常死亡的,为死者生前1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死者生前20个月的工资;革命烈士为40个月的工资。计发基数:在职的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离(退)休的按本人死亡前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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