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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异议申请的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30 09:33:11 | 移动端:民事异议申请的范文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371127073,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13983800425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

2009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98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04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01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04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05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篇二:执行异议书范本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在执行案号分别为(XXX)海民执字第XXX、XXX、XXX、X民执字第XX号案中对登记在XXXX公司名下位于XXXXX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享有对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XXXX公司的合法债权6010000元(本金551000及利息500000),该债权于2011年1月19日经XXXXX《民事调解书》确认,并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XXX的土地及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XXXXX的土地以及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抵偿上述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该调解书生效之日即2011年1月19日起,异议人即已经享有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物权。

2012年2月14日,异议人从贵院张贴的XXXX执告字第11号公告得知,XXXXXX等申请执行XXXX公司六案,案号分别为XXXX,贵院已经将被申请人抵债给异议人的两处土地产权查封,并准备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

1

理上述两土地产权。

异议人认为,贵院查封并准备以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已经属于异议人的土地产权,将损害异议人作为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两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

此致

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二月

附:(XXXXXXX》

2

二十七 日

篇三:民事 14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xx, 男, 35岁, 汉族, 现住: xx市xx路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首先解决所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张ΧΧ诉王ΧΧ债务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06年8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所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系属李ΧΧ所有,人民法院判决王ΧΧ将该标的物予以偿还债务,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该执行标的物的产权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 x x

2006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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