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放射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现场检查发现,我局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一)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室诊疗科目;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人员,应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资格;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事人员和管理制度;4、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标准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一关规定配戴个人监测剂量计。
(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给予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五) 定期对放射诊疗仪器装备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六) 放射诊疗相关档案统一归档备查。
被监督单位签收: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执法案卷,第二份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篇二:放射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现场检查发现,我局现对你单位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一)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室诊疗科目;2、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人员,应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资格;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事人员和管理制度;4、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标
准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三)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放射
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一关规定配戴个人监测剂量计。
(四)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
时给予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五) 定期对放射诊疗仪器装备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
(六) 放射诊疗相关档案统一归档备查。
被监督单位签收: 东海县卫生局
年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第一份留存执法案卷,第二份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篇三:放射卫生卫生监督意见书
1、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放射卫生防护监管职责;
2、加强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建立放射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
3、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放射工作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
4、强化建设项目放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从源头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
5、重视放射卫生防护,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护制度,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剂量监测,对新、改、扩建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必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6、认真做好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制定放射防护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