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自由心证什么意思及其原则

自由心证什么意思及其原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8-31 08:07:31 | 移动端:自由心证什么意思及其原则

篇一: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

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由心证问题 自由心证能否作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目前虽有争议。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在我国,尽管没有自由心证原则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不能草率地认为自由心证在我国没有生存的土壤,或者我国法官审判时不存在自由心证。“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是法实践中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之实也是事实”。

客观事物不断发展变化,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难免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事物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现代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从理性和良心出发,凭自己的知识、经验、道德以及这种心理状态去认识具体案件事实,这相对严格的证据规则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从而相应地促成法官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程序公正、效率、效益价值的有机统一。现代自由心证并不与唯物主义哲学相背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至于实践中认证混乱的问题,这主要归咎于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缺失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法定化,如证据的收集规则、排除证据规则、采取证据规则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法官可以自由化,而这些恰恰是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

至于我国法官自由心证的内容,尚有很大的争论。尤其是法官能否在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两方面都有自由裁量权。有学者认为“鉴于一段时期内,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文化修养、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的实际状况,以及阻碍或破坏司法公正的力量难以彻底排除,为保障法官能够准确判断证据和真实认定事实,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合理的证据制度,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严密规定以指导和约束法官,并排除外部对审判法官的非法干预。那么,在此制度之下,留给法官的心证‘自由’就主要是证明力了”。即法官在遵守证据规则的制度的前提下应该对证据资格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法定化,如证据的收集规则、排除证据规则、采取证据规则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法官可以自由化,而这些恰恰是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两个方面。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效力。

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审计103

郑理文

篇二: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裁判原则

摘要:2002年7月以后“大调解”开始铺天盖地的进入人们视

野,在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初见成效之时却又强调高度重视包括法院

调解在内的调解型纠纷解决方式。这种矛盾与困惑让许多人开始反

思,我们如何来权衡法院调解与判决程序。本文将结合民事诉讼目

的理论对法院调解型程序与判决型程序进行比较整理。

关键词:调解;审判;民事诉讼目的

一、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流观点

民事诉讼目的是研究整个民事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制约着民事

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行动过程。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研究,德国和日本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四种典型学说,即私权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护说,

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

关于我国民诉目的的界定学界主要在“民事诉讼目的多元性”和

“纠纷解决说”之间形成较大冲突。“民诉目的多元性”认为现代

民事诉讼制度追求价值多元化,决定了目的的多样性。而“纠纷解

决说”则认为从我国客观情况出发民诉目的应定位为纠纷解决。在

中国几千年的和合文化下,对于纠纷解决一贯偏重一种柔和而非对

抗式的方式,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相当漫长的历史。

20世纪80年代随着现代化法制建设目标的提出,国家开始确立以

一种更为“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方式去解决民间纠纷,审

判方式被加以改革,法院判决的方式开始被践行。我国民事判决方

篇三: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

从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和文化的层面

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崇尚自由权利和个人认识能力的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

义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在此背景之下,法定证据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及发展

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1791

年12月26日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改革草案,提议建立自由心证制度。法国制

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法案,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惟一根

据。1808年《重罪审理法典》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了首次经典的表述,现行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规定:“重罪法庭退席之前,

庭长宣读以下训词,这一训词以粗体大字贴于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法律不过问

法官形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他们必须依赖这种

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

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本着良心、依其理智,寻找针对被告人及其辩

护理由所提出之证据产生的印象。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责任范

围的问题:你已有内心确信之决定吗?

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仍有类似规定,只是表述更为简洁,但是

针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从陪审团演变成法官。法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

是适用于全部案件类型的证据法基本原则。继法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

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188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法院应根据

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1892年沙皇俄

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19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审

判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受审有无罪过的问题。”日本在明

治初年曾采用“断定有罪应根据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明治九年以后也改

建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现行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

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台湾也有规定。

二、自由心证的缺陷及克服

1、自由心证灵活性之负面影响

自由心证制度的机理在于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

自由地判断证据,从而摆脱了法定条条框框的束缚,发挥了审判人员的积极能动

作用,使之有可能从案件实际情况出发运用证据发现事实真相,较之与法定证据

制度是具有很大的进步性。然而,也恰恰在这一点上,自由心证制度不断地遭受

来自各方猛烈的非议、质难和批判,因为自由心证制度将对证据的审查、案件事

实的认定乃至案件最终结果的确定维系于办案审判人员身上,自由心证制度的良

性运作对审判人员的资质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下优劣就成

为决定诉讼命运的关键因素。然而,如果说一种制度的贯彻与实施,最终要完全

依赖于制度执行者的素质好坏,那么这种制度设置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没有

相应的措施规制的情形下,自由心证制度则无疑方便了某些审判人员上下其手、

颠倒黑白,为司法腐败网开一面。自由心证制度的灵活性,从反面看,倒成就了

其随意性、主观臆断之缺陷。

2、自由心证主体判断的主观性

就诉讼的启动与展开而言,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永远是诉讼进行的重要目

标。而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依赖于审判人员内心是否形

成确信。但是,确信实际上就是法官主观上相信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确信的事实仅仅是法律上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由于法律没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予以准确预定且诉讼并不以发现案件客观真实为终极目标和唯一目的。法官发现案件事实只能满足于最大限度的盖然性(probability)。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否认了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为司法上的冤假错案提供埋下隐患。

3、缺陷之克服

自由心证原则在确立之初,以克服法定证据制度之弊端为己任,赋予了审判人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之内心确信侧重于审判人员主观方面对证据的评价。然而,自由心证有矫枉过正之嫌,这些证据评价标准不断地受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反省。于是,为了保障自由心证能够正常、合理地发挥作用,人们开始探寻建立限制自由心证肆意性之客观标准。从制度上约束自由心证的形成,以达致公开、公正与公平之效果。事实上,为获得准确合理的心证,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一方面尽量保障法官心证形成之自由,另一方面则设置一系列制度以力图克制法官恣意妄为,从而在制度上对法官自由心证进行规制。

三、我国如何面对自由心证

(一)历史态度:批驳和排斥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以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原则相违背,从而拒绝对之认真地予以审视。自由心证因此而没有得到合理的重视。另外,笔者以为,自由心证在我国素来受到不少学者的误读和盲目排斥,与其被冠之以“自由”之名不无关系。一些学者们出于狭隘的阶级立场,将自由心证同意识形态挂钩,以有色的眼睛来审视自由心证,将之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的产物,为捍卫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纯洁而杜绝受其污染。如此,不免无法客观全面的认识自由心证之优劣点,并丧失学习、借鉴其科学合理性之机会。

(二)态度转变:肯定和认可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展开,学者眼界的开阔,自由心证在国内大陆命运出现了转机。国内学者加强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为自由心证正名之声此起彼伏。在一片为自由心证摇旗呐喊声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自由心证之优劣处,尤其是其合理之处。而且这种情势的突变不仅影响到理论界也影响了实务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从具体的内容上分析,该条规定吸纳了自由心证原则的精髓,是自由心证原则的写照。

为了保证自由心证的准确性,该规定还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理论界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理解尚且存在较大的分歧时,最高司法机关果断推出这一规定,显示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勇气和魄力,尽管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内的一项解释尚不具备证据法上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这无疑宣示了我国司法界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肯定和认可的积极态度,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证据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自由心证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

第一,自由心证是符合人类认识规律的,可以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实现诉

讼目的。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使裁判者对证据的评价不再受到任何人为的约束,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方式重新回归到了人类认识世界的常规模式,从而为裁判者更准确地使裁判者对证据的评价不再受到任何人为的约束,裁判者对证据的认识方式重新回归到了人类认识世界的常规模式,从而为裁判者更准确地对证据作出合乎其实的判断提供了可能。

第二,自由心证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心证将事实认定的自由交诸于事实裁判者,充分发挥了其主观能动性,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对认识主观性的理论。同时,将事实认定建立在客观的证据基础上,并遵循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同时引入客观地证明标准,将有完整的制度制约,包括裁判理由制度等。这是符合马克思认识论的客观性原理。

第三,自由心证的确立是对司法实践的确认,有利于改变司法实践的无序状态。我国立法上不承认自由心证,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证据的评价以及事实的认定并不受到法律事先的规定,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法官在某种程度上自由有限。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由于审判不独立,法官裁判受到关系案、人情案等不良干扰,自由裁量权不自由;其二,由于没有完善的证据评价的制约机制,加上部分法官职业伦理和素质不高,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证据的证据的评价存在主观随意。这就存在两个矛盾的方面。

第四,自由心证的确立有利于法官独立和提高法官的素质。自由心证原则以及相关规则体系是以法官独立为基本条件的,良好的法官素质是其所要求的主体要件。确立自由心证可以改变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不独立的情况,并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

第五,自由心证的确立可以促进证据制度乃至诉讼程序的完善。自由心证作为现代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与整个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制度是协调一致的,自由心证需要证据制度以及程序的支持和制约,否则就容易落入主观擅断,这有违现代自由心证的精神。所以,在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以科学、合理的证据规则来指导心证。


自由心证什么意思及其原则》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3289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