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党团范文 > 分析材料 >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5-19 10:39:59 | 移动端: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

  年老夫妻居无定所 一筹莫展

  一纸协议圆满解决 喜笑颜开

  冯春明、姜秀华与四子之间的赡养纠纷

  【纠纷情况】

  冯春明,系邗上街道原冯庄村冯六组居民,共养育四子:冯华喜、冯华其、冯华吉、冯华果。2005年底,冯六组拆迁,冯华吉先行拆迁,并安置于幸福小区。冯春明与其他三个儿子后拆迁拿房,冯春明自此一直与老大一起居住,相安无事。但至2007年,冯春明夫妻因家庭琐事想要回自己在拆迁中的面积,单独居住,父子五人由此产生矛盾。11月,冯春明在胸口挂“还我主权”的牌子,手里敲着锣,腰间系着导尿袋,带着患病老伴,情绪激动地来到街道上访,要求政府帮他们解决家庭内部安置房分配及赡养矛盾。

  【调解经过及结果】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接案后,街道调委会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冯庄社区取得联系,向社区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及时与冯春明的四个儿子联系,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可是事情并不一帆风顺,因为之前冯春明夫妇与四个儿子就因房产分配及赡养纠纷闹得不可开交,五人都不愿与对方对话,都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可是冯春明现在身体状况令人堪忧,诉讼程序必耗时较多,如何尽快解决此事,让老人能够尽快安享晚年成了摆在调解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他们决定与社区“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一次不行,二次,二次不行,三次,多次的电话与上门终于让三人看到了调解员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召开家庭会议,对此事进行协商。

  调解前,街道调解员仔细查阅了当时的拆迁协议及拿房记

  录,并走访了事情的知情者,做到心中有数。调解时,调解员先是对冯春明的身体状况进行阐述,并说出了老人家希望全家和睦,安享晚年的希望。然后再提出召开这次家庭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即冯春明的房产分配及今后的赡养问题。会上四人仍是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争锋相对:老三认为自己先行拆迁,在房产分配上没有多拿任何父母的面积,这是老大、老二及老四的问题。且如果父母愿意分开居住,其本人愿意赡养,但是如果仍与老大居住,自己将不负责赡养,因为父母的房产全部被其他三人拿走,谁拿房谁赡养。而老大、老二和老四均不承认自己所拿的安置房中有父母的面积。针对他们之间存在分歧,调解人员与社区及时进行分头工作,调解员一方面拿出调查的证据,将老大、老二、老四三人应拿面积与实际面积进行对比,让他们对自己多占的面积无法辩解,另一方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赡养的规定对他们进行解释。社区工作人员则不断从风俗人情及周围群众的真人真事对他么进行劝解,让他们一要让周围百姓认为兄弟间是团结友好的,二要为自己儿孙做好榜样。通过耐心劝说,兄弟四人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前提下,共同签订了赡养冯春明的协议书。冯华喜、冯华其、冯华果分别从三人的安置面积中退出40㎡、20㎡、20㎡,合计80㎡的面积给冯春明夫妇在拆迁中拿房,且产权归二人所有,二老去世后,该房产由四子继承。二老的赡养由四个儿子共同承担。

  【法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

  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

  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

  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冯春明的四个儿子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调解感言】

  本案是人民调解员与社区共同解决的一件典型房产纠纷引

  发的赡养矛盾。他们利用各自的身份及知识优势,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员在调解前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在调解时先借老人家之口说出希望安享晚年,全家和睦的意愿,并向当事人讲解《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分析调解对象各自的处境和特殊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两者结合最终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

  【相关文章】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离奇纠纷伤脑筋 巧妙计谋化干戈

  2011年8月份的一天,合峪司法所迎来了一批嵩县车村镇的群众,当听完这批群众的反映后,司法所同志都感到很离奇很纳闷,从业这么多年,第一次遇到这么离奇的案件。

  事情要从2011年2月份说起,嵩县车村镇农民王某,过完年后就留下家中两岁的幼子与智障的妻子外出打工。可他刚刚外出一月不到,就接到家里电话,说王某的岳父岳母在王某外出后不久就将智障的妻子接走,至今未归。王某当时不以为意,就让自己父母到妻子的娘家接人。一个月过去,王某父母始终未将妻子接回,岳父岳母的态度也让他很纳闷,每次去接都满口应承过几天就送闺女回去,可是始终不见妻子回家。想到两岁的幼子已经两个月未见母亲,王某只好从外地回来,从此他开始了艰难的接妻路程。

  直至2011年8月10,王某已来回车村与合峪接妻子回家20多次,可每次都无功而返,岳父岳母的态度从一开始的答应过几天送回,到现在找各种理由拖延妻子回家。老实巴交的王某无可奈何,只得求助合峪司法所。

  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司法所同志问了几个问题:“王某,你在家中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谩骂、殴打智障的妻子?”王某直接找来自己的邻居为自己作证,从结婚到现在从未打骂过妻子。接着问王某的婚姻是否存在第三者插足?王某也找到证人证明自己从来没有。而且证人还证明王某夫妻俩一直很恩爱,尽管妻子是智障,生活无法完全自理,可是对王某也是温柔体贴,感情一直很好。又问王某岳父岳母拒绝将女儿送回家中,是否问他索要财物?王某回答:来接20多次了,岳父岳母从来没提过要钱要物的事。

  了解完这些,司法所同志当时都愣了,不存在家庭暴力,不存在第三者插足,妻子娘家也未索要钱物。可是为什么始终不让一家人团聚?解铃还须系铃人,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王某岳父李某到司法所接受调解。李某的态度也是让司法所同志很纳闷,问李某为什么不让女儿去丈夫家?他回答女儿在婆家受虐待,问哪里受虐待却又说不出所以然来,只是说王某对女儿不好。问能否现在让他女儿回婆家,让他们一家团聚?李某回答:暂时不行,要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于是司法所同志就耐心的劝导,从婚姻法讲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夫妻感情讲到母子亲情。整整一天,李某始终态度如一,说不出任何理由,只是要求让女儿在家多住几天。司法所同志感到很伤脑筋,一个人做一件事总要有他的理由和目的,李某的表现没有理由那他的目的到底是什么?于是司法所同志决定中止调解,调查清楚李某真实的想法再行调解。

  第二天,司法所同志走访群众调查了解,终于了解到李某真实的想法。经群众反映李某在将女儿接回家中的这段时间,曾多次扬言当时王某只给了5000块彩礼就把闺女嫁了,现在嫁个女儿彩礼怎么也得两万,言语中颇有自己吃亏上当的感觉。可李某却又是个死要面子的人,不愿意邻居们说他为了钱把女儿卖了,就从来不提钱的事。了解这一情况后,司法所同志马上通知双方继续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同志提出让王某支付给李某一些钱时,李某顿时大怒,叫嚷着“我不是卖女儿,我不要钱”说完气愤的当场离去,调解再次陷入僵局。难道调查了解有误?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或者方法不对?经过司法所同志一下午的考虑,终于想出一个巧妙的办法。

  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后,司法所同志对李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出李某现在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他破坏了王某的正常夫妻生活,剥夺了王某两岁儿子的被抚养权利,是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的。经过一番批评教育,李某也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此时司法所同志提出了解决办法:由于李某指出王某在家中存在虐待妻子的嫌疑,由王某写下保证书,以后生活中要善待妻子。鉴于女儿离家过远,李某无法随时监督王某是否履行承诺,由王某支付李某3000元保证金,以确保王某履行承诺。经过一上午的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李某终于同意此解决办法,双方当场签下协议。至此一场离奇的婚姻家庭纠纷,在司法所同志的巧妙办法下悄然化解。


人民调解工作典型案例剖析》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331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