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例外协商范文

例外协商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2 10:45:05 | 移动端:例外协商范文

篇一:例外放行单模板

XX科技有限公司

例外放行审批单

业务员: 日期:

篇二:例外事项审批表

例外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篇三: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

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三种证据法上的制度之间存在着互动与制约的关系,对其中一种制度的操纵,可以影响到另外两种制度的效果。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责任证明书范文,仅供参考。

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一:

无责任证明

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商,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

在此期间,因未办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 期:20xx年x月x日

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二:

比较提出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名词之间既存在联系又有不同之处。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提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1)对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担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3)两者都是因为有争议的事实发生而存在。也就是说,提出证据责任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当负有证明责任义务的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责任,在存在证明责任分配时,必然同时存在当事人的提出证据责任。

而两者之间的有存在大大的不同:(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证明责任的所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是处于"真伪不明"的前提下,即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对争议的事实主张有证明需要,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且口头辩论已结束,上述情况仍无法改变。而提出证据责任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有争议事实需要证明,当事人就有义务承担此项责任。 (2)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证明责任可以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是: 主张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就权利义务关系成立的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对妨碍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事实不负证明责任, 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主张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对于妨碍权利义务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不负证明责任, 而由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而提出证据责任由于其并非发生在"特殊"阶段,只是一种普通的诉讼行为,所以既没有必要预先分配,也没有可能离开诉讼的具体情形来预先分配。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证明责任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或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确定归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后,始终固定于该当事人,不会随着证据的提出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后者则会在举证过程中发生转移。提出证据责任的转移与败诉危险的暂时转换具有对应关

系,由于提出证据责任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而向法院提供证据,原告和被告在争议事实不利于自己的情况下,努力寻求证据提出证据力求胜诉,所以它随着败诉危险的转移而转移。

(4)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当案件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时,法官需要按实体法或者分配原则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当事人一方,因为如果让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法官仍然不能获得心证,对案件事实仍然无法查清,证明责任将失去其存在的作用,提出证据责任则有可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即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另一方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大体如上所述,同时关于两者的制度在我国立法上都存在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三: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要研究和探讨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一、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初期,人们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仅限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即主观上的证明责任. 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当时,提出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说是比较自然的。因为原告通常是主张权利的一方,主张权利

就应当提出权利的事实依据。

(2)"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ei incumbit probatio, qui dicit, non qui neget )。"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cum per rerum naturam negantis nulla probation sit )。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中这样的法谚:"肯定者应证明,否定者不应证明("affirmanti incumbit probatio non neganti)。①这两个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恒定为以前一原则为主,后一原则为辅。也有以后一原则为主,前一原则为辅的。差异在于人们对原则的认识不同。因为,这两个原则,前者是从当事人的性质来划分的;后者是从主张者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上来划分的。

二、证明责任分配两大分类学说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

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具体做法是将事实按某种标准加以分类,以明确对哪些事实须承担证明责任,而对哪些事实无须承担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了,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

消极事实说(Negativentheorie)是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说和消极事实说,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则不承担证明责任。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也就是主张存在某种事实。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也就是主张不存在某种事实。主张消极事实说的人认为,积极的事实容易证明,也能够证明。消极事实则不容易证明,也难以证明。例如:主张"没有认可"、"没有注意"、"无过失"、"不作为"、"没有到期"。这一类消极事实就很难证明,强迫主张消极事实的人承担证明责任必然有失公正。消极事实说直接来源于罗马法否定者无须举证的原则。

外界事实说将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两大类,主张外界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内界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为内界事实的证明是相当困难的。所谓外界事实是指人的五官能体察的事实,如物的大小、颜色、运动方式等等。所谓内界事实指人的心理状态,如知与不知、故意与恶意、真实与虚伪。按照外界事实说的观点,正是由于内界事实是人的内心活动,故难以证明。此说的缺陷虽不多,但却是致命的。人

的内心活动通过间接① 有学者在谈到罗马法古老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时,也提到了两个基本的成文法则,即"主张者应证明,否定者无需证明"和"从事物的性质上,否定者不应证明"。没有提到原告应举证的原则。(见村上博巳:《证明责任の研究》,新版,第70页,有斐阁,1986。)实际上,村上所谈到上述两个原则实质只是一个原则。

事实仍然能够证明,并非不能证明,而且在双方均主张内界事实时,证明责任如何分担仍然无解。

推定说实际上是消极事实说的进一步补充,该说主张,不能只按照消极事实产积极事实的划分来确定证明责任,还应配合推定才能实现科学的分配。主张没有推定的积极事实或主张有反对推定的消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贷款,理由是借贷期届满,对于借贷期届满这一肯定说,如果法院没有规定清偿期届满的推定时,原告就要对该事实举证,有关于清偿届满的推定地须证明.

(二) 法律要件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主张权利者,应对权利根据的事实举证;对方则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在韦贝尔、贝特曼和赫尔维格等人对消极事实说和推定说进行彻底批判后建立起来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法则仍然起源于罗马法注释法学家和德国普通法时代所承认的法则,即"原告应对诉的原因举证,被告应对抗辩事实举证"。主要包括有基础事实说与特别要件说。

基础事实说的分配法则是,各当事人应就各自在诉讼中主张的权利事实基础加以证明。基础事实说之所以在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因为这一学说开辟了一种新的思路,是方法论上的一次创新。以后几乎所有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都是建立在这一学说的基础之上的。由法国人布瓦西朗德(Boisssonade)起草的日本旧民法证据编中就采用了基础事实说的观点。

特别要件说就是在基础事实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特别要件说的开山鼻祖是德国的韦贝尔(Weber)。韦贝尔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能够证明该权利的重要事实就足够了,相反,不必证明所有权利共同具有的一般要件。"[9]特别要件说的特色是将实体


例外协商范文》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33859.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